纳税评估风险防范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纳税评估风险防控”。
业务系列:管理服务系列 业务大类:纳税评估
一、执法事项
代码291911
事项名称:纳税评估---确定对象
二、运行流程
代码29190901、29190902
流程环节(工作步骤): 资料稽核 其他信息来源 确定对象★
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
三、风险描述
人为干预评估对象确定过程,随意增加或减少评估对象,应评估未评估
四、风险等级
总局三级
五、控制目标
1、评估选案程序规范。
2、评估选案依据明确。
六、工作标准
截止上年
1、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2、纳税评估对象可采用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分析筛选和重点抽样筛选等方法。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3、对已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应分税种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和《纳税评估项目建议书》,并下达给具体纳税评估工作单位或部门。
(国税发〔2005〕43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苏国税发【2004】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本年变动
七、防控措施
1、岗位分工控制:科学设置评估选案岗,不参与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等工作环节,即确定评估对象的人员不直接参与评估具体工作过程。
2、层级权限控制:将评估对象确定的权限及评估延期、中止或终止评估的权限集中至县级单位以上,避免对象确定的任意性。选案依据和审批手续清晰完整。
3、独立复核控制:多层级日常和集中性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
八、考核测评
1、评估选案岗是否根据上级工作要求或本地区税源管理的需要,定期通过评估软件进行数据稽核,建立待评估对象信息
2、是否存在人为干预评估对象确定过程,随意增加或减少评估对象的情况;评估对象确定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基层分局(市区税源管理科)是否定期向评估选案岗报送评估对象建议且由评估选案岗对报送的评估建议对象的理由进行审核
一、执法事项
代码291911
事项名称:纳税评估-----评估分析
二、运行流程
代码29191101
流程环节(工作步骤):
1、采集信息
2、自动分析
3、人工分析★
4、记录分析结果
5、措施选择★
三、风险描述
1、未进行数据分析,直接进入实地核查程序
2、应发现疑点未发现
3、措施选择不当
四、风险等级
总局三级
五、控制目标
1、常规评估分析方法应用准确。
2、分析结论和疑点取舍有依据。
3、按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对分析中产生的疑点进行处理。
六、工作标准
截止上年
1、评估人员采取人机结合方式,利用CTAIS2.0、税员源监控决策等所提供的相关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所掌握的信息逐一进行审核分析,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以确定进一步评估分析的方向和重点并将审核分析的详细情况列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2、通过各项指标与相关数据的测算,设置相应的预警值,将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与预警值相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比较、与同行业相关数据或类似行业同期相关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将纳税人申报数据与历史同期相关数据进行纵向比较;根据不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和钩稽关系,参照相关预警值进行税种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应用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中所掌握的情况和积累的经验,将纳税人申报情况与其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相对照,分析其合理性,以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结构,主要产品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当期数据、历史平均数据、同行业平均数据以及其他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比较,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
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时,要包括以下重点内容: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手续和时限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各项纳税申报附送的各类抵扣、列支凭证是否合法、真实、完整;纳税申报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数据是否相符;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申请减免缓抵退税,亏损结转、获利年度的确定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正确履行相关手续;与上期和同期申报纳税情况有无较大差异;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员认为应进行审核分析的其他内容。
4、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在对评估对象评估分析后,应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的,直接转评估处理环节;
(二)发现评估对象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三)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事项的,应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四)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小于评估分析判断的应纳税额,且差异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应直接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五)其他情形的,应转入约谈说明环节处理。
国税发〔2005〕4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苏国税发【2004】227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本年变动
七、防控措施
1、人员分离控制:将从事纳税评估的人员锁定为专业化管理员,并集中至专业化管理股,评估人员不从事税收基础类管理,即评估人员不从事日常管户。
2、工作流程控制:评估分析工作流程在评估辅助工作软件中为必经流程。计算机自动产生的疑点的剔除,机内存有记录。
3、独立复核控制:多层级日常和集中性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
八、考核测评
1、是否按照人员分离控制的要求由专业管理员实施纳税评估
2、评估分析人员是否在软件自动分析产生的疑点基础上开展比对分析。
3、按规定的标准与程序对分析中产生的疑点进行处理
一、执法事项
代码291911
事项名称:纳税评估-----约谈说明
二、运行流程
代码 29191102、29191103
流程环节(工作步骤):
1、发出约谈建议
2、自查补报取代约谈或约谈说明
3、自查复核★
4、结果处理★
三、风险描述
.1、应约谈未约谈,直接进入实地核查程序。
2、对未在约定时间与税务机关进行约谈的纳税人,不按规定转入实地核查。
3、未对纳税人自查材料进行复核。
四、风险等级
总局三级
五、控制目标
1、及时送达约谈建议,将评估分析产生的疑点告知纳税人。
2、对纳税人自查材料进行复核,自查项目清晰。
3、按规定的标准与程序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
六、工作标准
截止上年
1、税务约谈要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并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
2、评估部门可采取信函、电话两种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一采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约谈对象应为纳税人的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财务负责人.为保证约谈说明的效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可将要求说明的主要问题一并告知纳税人,但不得涉及发现疑点的具体评估方法。
3、约谈说明可以采用当面说明、电话说明、书面说明、电子邮件说明等多种形式。当采用当面说明形式的,原则上要有二名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当采用电话说明形式的,可由一名评估人员负责交流,并做好《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如约谈后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将此意见作为约谈说明内容,在《纳税评估约谈说明记录》上进行记录。对通过当面说明或电话说明等形式仍不能说明问题的,可要求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4、纳税人因某种合理原因不能按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说明情况,需要延期的,可在税务机关建议的时间到期前1日向税务机关的联系人说明情况,重新约定说明时间。重新约定的说明时间到期后,纳税人未能履约的,视同纳税人拒绝约谈。为减少约谈工作量,税务机关在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时,如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补报代替约谈说明的,应在约定的约谈日到期的前1天提出,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纳税评估部门反馈自查补税资料(包括自查补税的项目内容、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的复印件)。
5、在完成与纳税人的约谈说明后,评估人员应就疑点问题的评估结果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及时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在实施约谈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应转入实地核查环节:
(一)纳税人拒绝主管国税机关约谈建议或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纳税人在约谈说明中拒不解释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或对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未能说明清楚的。
(三)约谈后同意自查补税,或者选择以自查补税代替约谈说明,但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无正当理由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情形
国税发〔2005〕43号第十九条
苏国税发【2004】22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本年变动
七、防控措施
1、相互监督控制:与纳税评估的对象进行约谈时,必须同时有两名以上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在约谈记录上同时签字。
2、工作流程控制:约谈建议须通过系统制作生成,约谈记录也须输入系统,减少人为调节因素的影响。
3、外部反馈控制:约谈结束后,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在约谈记录上签字。
4、独立复核控制:多层级日常和集中性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对有关自查事项延伸核实。
一、执法事项
代码291911
事项名称:纳税评估----实地调查
二、运行流程
代码 29191104
流程环节(工作步骤):
1、提出申请——审批备案——核销联系单
2、下户调查——工作记录★
3、结果处理★
三、风险描述
1、未按规定办理实地调查审批手续,直接下户核查。
2、实地核查结果没有及时准确的披露。
3、实地调查项目与评估分析产生的疑点没有关系,或者擅自扩大调查范围
和延长调查时间。
四、风险等级
总局三级
五、控制目标
1、实地调查过程符合管理员的“下户行为规范”。
2、实地调查记录能清晰反映工作过程。
3、实地调查项目与评估分析产生的疑点相关。
4、实地调查发现的纳税人的违规行为及时披露并按规定程序与标准进行处理。
六、工作标准
截止上年
1、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2、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的有关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时,可根据需要会同责任区管理员参与核查,责任区管理员应积极配合评估人员开展核查工作。
3、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将核查的有关情况及处理建议书面记载,与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4、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以书面形式说明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直接将该纳税人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国税发〔2005〕43号
苏国税发【2004】22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本年变动
七、防控措施
1、工作流程控制:评估过程确需实地调查核实事项,事前制定计划,确定调查核实项目,通过评估软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调查结束后有关调查结果的报告录入系统,统一转交评估处理环节。
2、外部反馈控制:实地调查结束后将有纳税人签字的《税务人员下户管理
服务联系单》带回核销。
3、相互监督控制:调查工作须两人以人参加,工作报告由参加实地调查人员共同签字。
4、集体审议控制:实地核查情况与结论形成记录调查人员签字后提交分局集体审议,相关手续和材料备案。
5、独立复核控制:多层级日常和集中性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对实地调查事项进行延伸核实。
6、事后监督控制:定期对实地调查对象发放调查问卷,接受外部监督。
八、考核测评
1、是否通过纳税评估辅助工作软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调查过程中需要延期或增加调查项目,是否向审批人办理备案手续。
2、是否存在违规实施实地调查的情况。
3、实地调查工作记录,是否由实地调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提交分局集体审议
一、执法事项
代码291911
事项名称:纳税评估------评估处理
二、运行流程
代码 29191105、29191106
流程环节(工作步骤):
1、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
2、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建议
三、风险描述
1、评估处理结束后仍有未排除的疑点。
2、对省局规程列明的应移送稽查的情况,未作移送稽查处理,以补代罚。
3、未按规定制作管理建议书
四、风险等级
总局三级
五、控制目标
1、对所有的纳税评估对象都应作出评定处理结论
2、除移送稽查处理的情况,评估处理结束时有关分析疑点得到解释或者排除。
3、对省局规程列明的应移送稽查的情况,移送稽查处理。
4、按规定出具管理建议书。
六、过错行为:
1、为按照规定对评估结果处理
2、纳税疑点未排除为移送
3、未按规定移送稽查 工作标准
一、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二、纳税评估人员发现所管纳税人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三、评估处理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疑点全部被排除,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分析环节的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审定后归档”的建议。
(二)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已按期进行约谈说明,而且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同意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由纳税人自查后补税”的意见和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估计应补交的税额。
(三)税务机关发出约谈建议后,凡纳税人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并已按期自查补税,而且自查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基本一致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纳税人自查后已补税”的意见和纳税人少缴税款的项目内容以及实际补交的税额。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
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
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
3、纳税人主动选择以自查申报代替约谈说明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补税且未向税务机关说明正当理由的,以及自查补税结果与税务机关的评估结果差距较大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4、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行为;
5、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
四、纳税评估部门在评估处理中,如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应将存在的问题和管理建议填写《管理建议书》,并提交管理部门。
国税发〔2005〕43号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国税发[2005]40号
苏国税发【2004】22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本年变动 防控措施
1、工作流程控制:通过系统查询各环节工作记录,用以分析判断疑点是否全部排除;评估处理结束后,相关处理意见转至评估复核岗位进行审核。和稽查等相关部门的资料交接清单及时备案。
2、独立复核控制:多层级日常和集中性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对评估案值较大的案件及时复核是否按规定移送稽查处理。
八、考核测评
1、对明确的需要向稽查局移送的情形,是否按管查互动的要求及时向稽查部门移送
2、评估情况处理是否均纳入系统监控,是否存在违规机外处理的情况。
一、执法事项
代码291911
事项名称:纳税评估-----评估复核
二、运行流程
代码29191107
流程环节(工作步骤):
1、复核纳税评估程序、资料,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内容,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
2、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
三、风险描述
未按岗位设置实际履行复核职责并反馈复核意见。
四、风险等级
总局三级
五、控制目标
按独立控制原则,认真履行复核职责。工作标准
一、评估复核是指对评估处理环节已提出处理意见的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复核的过程。评估复核岗位的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二、纳税评估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
(二)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三)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四)省辖市国税局确定的其他复核内容。
三、复核人员对规定的复核内容必须认真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复核意见。
(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
(二)发现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疑点问题未分析、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
(三)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有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注自己的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对拟办意见中包含“自查补税”意见的,如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退回评估处理环节补充。
(五)对《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的拟办意见无疑义的,应在复核人员意见栏签“同意拟办意见”后,报分局领导审定。
四、复核岗位人员还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根据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登记《纳税评估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向上级机关反馈。
(二)对纳税评估后需转交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纳税人,制作《纳税评估转办单》,经分局领导审定后,向稽查局办理移交手续。
(三)对已完结的纳税评估户的评估资料整理归档。其中,自查补税纳税人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纳税人自查补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苏国税发【2004】22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防控措施
1、岗位分工控制:科学设置评估复核岗,不参与评估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等工作环节,即从事评估复核的人员不直接参与评估具体工作过程。
2、工作流程控制:评估复核结束后,复核记录随同其他评估资料转交评估审
批岗。
3、独立复核控制:多层级日常和集中性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
一、执法事项
代码291911
事项名称:纳税评估-----评估审定
二、工作步骤
1、审核纳税评估程序、资料,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内容,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
2、签署审定意见
三、风险描述
未按规定履行集体审议制度。
四、风险等级
总局三级
五、控制目标
按集体审议原则,认真履行审定职责。
六、工作标准
审定人员应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审核纳税评估程序、资料、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内容、评估处理环节提出的拟办意见。情况复杂的,应当集体审议。
七、防控措施
1、独立复核控制:多层级日常和集中性的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
2、集体审议控制:对评估案值较大的评估对象提交分局集体审议。法律责任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
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日常性考核外,对核查任务类或预警类信息,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考评,对应查未查、应改未改的,酌情考核扣分;对评估任务类信息,主要采取组织复评、互评等方式进行考评,对纳税人存在明显问题未及时处理或达到移送标准而未及时移送稽查处理的,按户次考核扣分。具体考核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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