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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名词解释1 衡平法:英国14C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的一种判例法。2 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3 法律行为:合法的表易行为/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4归纳推理: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只是退出该类食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5 立法: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6 法系:由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7 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活动中应体现和遵循的有观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方法&操作技巧等的总称。8 部门法:即法律部门,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9 准用性规则: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10 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二 简答题1罗马法在中世纪复兴的原因:
1、学校对于罗马法学的传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世纪初,西欧各国先后出现的一个研究和采用罗马法的热潮。
3、法学流派对罗马法的复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注释法学派的产生。4中世纪后期,日益发展的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了对法律的需要。5世俗的君主们需要从法律上为自己证明于是出现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2 人治和法治的区别:
1、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有道德高尚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教化来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政权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
2、人治论强调具体规则的指引,而法治论者则强调一般性指引。
3、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政体,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3 司解作用: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赋予比较概括、原则的规定以具体的内容。2)、通过法律解释使法律适应变化了的新的社会情况。3)、对适用法律中的疑问进行统一解释。4)、对各级各类法院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审理案件、确定管辖以及有关操作规范问题进行解释。5)、通过解释活动,弥补立法的不足。4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包括:1一般行政监督: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2专门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3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4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三 论述题1大调解”:近年由四川地方提出的一种纠纷解决理念,作为对诉讼等传统意义上的纠纷解决机制的补充,它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形式。大调解要求运用尽可能多的方式,尽可能快、尽可能彻底、尽可能好地解决纠纷。大调解可能出现的问题——调解可能使人们规则观念淡化、习惯性地给寻求救济的当事人的权利打折扣、损害法官形象甚至权力寻租等等。大调解是一种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手段,但不应由法院来一力倡导。法院调解具有其一定的意义,配套以相应的制度也一定能更好地解决许多纠纷,但法院最重要的职能是审判,舍本逐末是要不得的。法学界面对实务界的时候,需要更多地审视自己,并谋求一种独立和稳定,进一步去影响和引导社会、法律实务的发展。法治应当坚持,即使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法学界、实务界通过对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宣传,对舆论进行恰当的引导,再由下而上最终一定能实现社会的法治。法治究竟是规则之治,而且现代法律有自我克制的特性。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基于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律认定的只是法律事实,远非自然事实。这时当事人的权益将被大打折扣。法律是最终的、底线的手段,远非最好的追求。在社会法制的建设和法治推进的过程中,伦理、道德、习惯,和为贵的传统理念等等都是必须予以相应的重视和培养的。2 司法能动:高院所倡导的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尊重立法的宗旨和精神,遵循法律解释及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进行审判工作。审判要处理好个案公正与社会公正的关系、具体权益与群众根本权益关系,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法官应运用司法解释、司法建议、调查研究、普法宣传、参与综治等手段进行司法工作。“能动司法”能够带来其一定的好处,可更好地解决一些矛盾纠纷。但能动司法应当有其一定的限度,在法官远远不能保证必要的中立的国情下,对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仅以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做为限制显然是不足的。坚持能动司法的正当性:一,把握好严格司法与能动司法的界限。二,把握好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的界限。第三,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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