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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市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教师〔2011〕1号)和《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含校长,下同),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坚持为教育科学和谐发展服务、为推进素质教育和提高教育质量服务、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的宗旨,体现“统筹规划、改革创新、按需施训、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不断完善培训制度,创新模式机制,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进修与校本研修相结合,境内培训和境外研修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促进我市中小学教师培训取得新突破。
第二章 培训基本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其中,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集中培训,校本培训时间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在职正(副)校长周期内须完成360学时的培训任务,其中,学校管理类培训不少于270学时、学科类培训90学时;每人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第五条 凡年龄男57周岁及以下、女52周岁及以下的我市中小学在职专任教师,均须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年龄超出上述规定的,应按要求参加校本培训,其它类型培训可自愿选择参加,学校应予支持。
第六条 新录用的、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应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岗位实践培训不少于100学时。一年试用期结束后,方可转入个人5年周期专业发展培训。
新任校长岗前或到岗1年内须完成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校长到岗第一年内所接受的规定培训学时不列入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学时数。
第七条 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项目,其培训时间可计入周期内参训学时数。
教师参加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进修期间,一般按每年72学时折算培训学时,全过程培训学时折算不超过180学时。
赴宁波市外全职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一般按每年72学时折算培训学时。
第三章 培训组织管理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筹措安排教师培训专项经费,指导、督促中小学校规划和落实教师培训,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考核、评估等政策。
市教育局成立宁波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负责编制面向本市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南,指导培训资源开发和培训项目申报、审核。各县(市)区也应成立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指导委员会。
第九条 校长是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明确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目标,制定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训。要认真做好教师参训审核工作,每学年应统筹安排约20%的教师参加90及以上学时的集中培训。
学校应建立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制度。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好教师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并及时更新教师基本信息库,确保数据的准确、完整。要将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转正定级、绩效考核、职务评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要认真组织实施教师校本培训,切实提高校本培训效果。
学校要重视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个人档案》每位教师一册,实时记录参训情况、学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由学校统一保管;《学校档案》记录并汇总学校各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十条 教师应结合学校工作安排和个人成长需求,制定个人专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及时向学校提出参训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按时上网申报,准时参加培训,不无故取消或中断已申报项目的学习。
第十一条 依托“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进行教师基本信息维护、培训机构项目申报与审核、教师参训报名与审核、培训过程管理与评价等。
第十二条 教师全员培训、校长提高培训等常规培训项目主要通过“管理平台”发布,供教师、校长自主选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指定性培训及部分专题培训,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通过文件形式发布,有关人员按要求参训。
第十三条 教师培训费用一般由学校统一向相关培训机构支付。其中,网络选学工作全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学校应根据本校具体报名人数及项目,统一向相关培训机构支付50%的“培训费”(不含食宿费)。
第十四条 选课结束后,教师因参加指定性培训项目或个人健康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期参加所选项目培训的,须由本人向相关培训机构出具由所在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书面说明,否则视作无故缺课。
第四章 培训机构与项目
第十五条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试行)》(浙教师〔2011〕103号),培训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方可开展教师培训。
第十六条 各培训机构应以满足需求、保证质量、凸显特色、勤俭节约、规范管理为原则,按照相应培训指南的要求,认真编制《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项目包括培训目标、课程、师资、内容、方法、时间、地点及培训经费标准等。
90及以上学时集中培训项目的设计,应合理安排实践培训环节所用学时比例,以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根据服务培训对象覆盖范围,培训机构应向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上交相关《项目申报书》,其中,跨县(市)区培训的,报宁波市教育局审核备案;跨设区市培训的,报浙江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同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完成网络项目申请。
我省每年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报(具体时间按省教育厅通知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审核后,须在规定时段通过“管理平台”进行项目发布,供教师自主选学。培训机构须在具体项目开班7天前制发“电子培训通知书”;培训完成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总结培训情况并向相应教师培训管理机构反馈。
第十九条 鼓励培训机构之间、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之间开展培训合作,联合申报培训项目。鼓励培训机构采用上门服务的形式开展教师培训。探索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既竞争又合作的培训机制。
学校委托相关培训机构开设面向本校教师的培训项目(校本培训除外),需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上网发布。
第二十条 网上选课过程包括教师选课、学校审核、教师二选、学校二审、培训机构复核等环节,学校在规定时间内未就教师选课申请做出回复的,视作同意。选课期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培训机构、学校及教师个人凭用户账号登录“管理平台”进行相关操作。
第二十一条 教师按程序正常退课的,相关培训机构退还已收取的相关培训费用;对无故缺课人员,培训机构可以不返还已收取的培训费用。
第五章培训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建立教师培训考核制度。市教育局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展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进行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所辖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指标等参照我省各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教育局每年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作为延续教师培训机构资质的依据。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及社会反映,每年不定期地组织专家,对培训机构设置和实施培训项目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等,并公布抽查结果。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相关机构,将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培训项目申报或取消培训机构培训资质。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教师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每年不少于当地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经费,并将其中不少于70%部分核拨到校,用于教师培训,其余30%部分用于本级指定培训项目;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第二十六条 面向本市教师的培训项目,单位课时报销标准为10-35元,其中,全员培训10-25元,骨干教师培训15-35元;住宿费应控制在每人每天100元以内。校长及高端培养培训项目可适当提高单位课时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专项经费使用管理,预留骨干培训、专题培训、校本培训、学历进修及其他需要学校统一支付的培训经费,合理确定每位教师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数量。学校师训经费使用情况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及本校教师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校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校长)培训,自本细则制发之日起参照执行;幼儿园教师(园长)培训参照本细则规定,具体执行时间另行明确。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宁波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1年11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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