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_崇明建设镇集中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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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部,各村委会,各单位:

《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经镇党政联合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村、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袁庄镇委员会

袁庄镇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袁庄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促进村庄适度集聚和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集约配置,促进整合农业生产和生态空间,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依据《袁庄镇镇区总体规划》、《袁庄镇镇村布局规划》和《关于明确农民集中居住规划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东政办发[2006]90号)、《关于切实规范农民集中居住秩序的通知》(东政办发[2007]35号)、《关于加快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发[2007]22号)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袁庄镇镇域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建设,镇区内各类建设按镇区总体规划及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镇政府负责全镇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各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行政村村域范围内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民集中居住建设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

农民集中居住建设规划由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牵头,各村民委员会参与编制。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报县政府(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规划必须依据《袁庄镇镇区总体规划》、《袁庄镇镇村布局规划》,根据东发(2007)22号文件精神结合各村实际,农民集中居住点规模镇区周边为2500-3000人,一般农民集中居住点规模为2000-2500人,全镇从原来的43个农民集中居住点调减为20个左右,原则上每村开工建设一个点,特殊情况需增点的必须申请批准。各村必须以村民代表大会的形式通报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位置,并严格按调整后的农民集中居住点组织落实,一次规划分步实施。

第三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六条

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严把农民宅基地审批关,同时要结合上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把新规划的农民居住用地统一调整为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用地由各村按相关规定一次性规划,分期使用。首期农民居住点要调出15亩左右用于农民建房,以后根据需要逐年进行调地。

第八条

农民按规划要求到集中居住点申请宅基地的,在审批时应明确收回原宅基地,并坚持先拆除旧房,交出原宅基地再划拨新宅基地建设。原宅基地除可保留5m2/人的副业用房外,其余房屋应在建房之日起六个月内拆除退耕。若原宅基地在六个月内暂时交不出来的,由原宅基地使用户每年支付土地租赁费给村,标准为新占宅基地同等补偿标准的1.5倍,跨村进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在新建房屋建成后一个月内必须交出原宅基地,严控一户两宅现象,具体由所在村民委员会和镇农经、国土部门审核把关。鼓励农民规模养殖,各村应划定集中专用地,用地范围标准按相关产业结构调

整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户跨村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住宅的,原则上本镇内的农业户口可以跨村建房,但接收村必须经村集体讨论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待接收户口迁移后,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并办理原宅基地房屋的拆除承诺,建筑配套费标准及相关费用由村讨论确定并报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同意。

第十条

对原规划线内居住房较好但急需进一步改善住房条件的农户,可与符合建房条件,但经济条件不许可的困难户,老龄户协商,在自愿、平等、互利且双方手续完备的前提下,进行宅基地交换,然后到农民集中居住点申请建房或购买商品房。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一条

农户新建、翻建房屋必须按规划到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农民集中居住点以外不得申请新建、翻建、扩建房屋。

第十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农户新建住宅(包括楼房和平房),一律安排到农民集中居住点进行统一建设,对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确无经济能力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可以在原规划线内建设过渡性平房,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批建:

1、现有住房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确认为危房;

2、该户属困难户,经济收入较低,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年全镇人均水平的35%,且发生灾难性或特殊情况;

3、新建过渡性平房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5m2;

4、新建过渡性平房不得使用水泥、砂浆;

5、建房户要作出书面承诺,并按家庭人口每人2000元交足保证金,保证不扩大建筑面积、改变房屋的性质;

6、分工联系村的定村镇干,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及定组村干担保。

在符合以上6条规定的基础上,方可办理过渡性平房的建设手续,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均认定为违章建筑,如有违规现象,一律按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并限期纠正。

第十三条

农户新建住宅必须具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签署意见,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领取《如东县个人住宅建设工程规划选址申请表》、《如东县城乡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如东县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如实填报,经村民委员会初审(必须现场勘察并绘制平面图、规划图,签署初审意见),报请分工镇干、片长审核签字后由村报送村镇建设办公室审核后核发《如东县个人住宅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批准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再由定村镇干、村民委员会主任、国土所、建设站相关人员实施放线方可施工,并跟踪服务。

第十四条

农户新建住宅的造型由各村根据多数进区户的愿望,选用镇建设管理服务站提供的图纸按规划要求实施,做到“五统一、一保证”,即统一规划、统一样式、统一高程、统一区间道路、统一配套设施及绿化,保证按规划要求建设,农户自建的,并缴纳规划建设保证金(保证金由各村收取,交镇财政所保管,房屋完工后经验收符合规划要求如数退还,保证金不少于3000元)。

第十五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各村统筹解决,要充分体现自然村庄特色,利用自然河流种植绿化,村民休闲场地、村公共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等各类基础配套设施要基本齐全,并按规划要求由村统一组织施工、验收,凡上级下拨的各类农村配套设施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点的配套建设。

第十六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内建房户户型按人口数享受建筑

面积,其标准为:底层住宅的建筑占地面积2-4人户,每户94.5平方米;5-6人户,每户115平方米;7人以上户,每户125平方米、独生子女和大龄未婚青年可以照顾一人计算户人口数,每户最多可照顾一人。各村可根据村的实际,将农户进农民集中居住点的房型分为楼房两类,一类为190m2左右,一类为230m2左右;平房一类为110m2左右,必须统一规格类型,相对集中。

第十七条

农民集中居住点内建房及基础配套建设,各村可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形式,市场化运作,或村组织农户自建的形式,但必须坚持“五个统一”的要求实施。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八条

镇政府统一负责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各村民委员会负责农民集中居住建设的组织与实施。镇建立督查小组,负责镇村范围内的违章建房、宅基地占用、规划执行行为的督查,对督查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及时反馈到村,并监督纠正到位。镇国土所、建管站、农经站、司法所、调解中心、水利站、供电所、广电站、自来水企业、邮电等部门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进农民集中居住点农户镇给予适当奖励,凡纯农户进入村指定的集中居住点(不包括集中居住点内改建户),且按“五个统一”要求建设,经镇村镇建设办公室相关部门验收合格,镇一次性奖励楼房户1000元,平房户800元。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资金的管理。各村凡筹集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或统一代建、农户分购的资金,一律进入村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镇对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公益设施建设将给予补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为加速我镇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实施,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确保我镇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健康有序发展,镇政府将建立工作领导组,领导组另文下发。

第二十三条

强化镇村干部的考核,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具体负责人,其他村干为到组的直接责任人,从即日起,若出现未经批准在非集中居住点新开工建房而未能及时得到有效处理的,一律逐级追究责任,在村干分工范围内出现一户,该村干当年报酬减半(若出现批平建楼的该村干停职待岗),出现两户及两户以上的,该村干予以下岗辞退;在所在村范围内出现一户,该村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实行诫勉谈话,当年报酬减少三分之一;出现两户以上,该村不享受镇年终考核奖,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停职待岗;待岗期间不享受村干待遇。定村镇干在所分工范围内出现一户,年终奖减三分之一,出现两户以上,年终奖不享受,并由组织上实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四条

镇各部门都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村镇建设办公室要严把手续关,不办人情、招呼手续,本办法第十七条涉及到的镇相关部门就此项工作列入年终考核主要内容之一。凡因组织不力,督查不到位,配合不协调,处理不彻底,发现一例涉及到的部门负责人年终奖励减一半。具体工作人员年终奖减少三分之二。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级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考核,由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镇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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