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刚门看网络舆论监督_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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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刚门”看网络舆论监督

马昌群

信科082008711

2摘要:当今时代,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发挥了许多传统媒体无法发挥的舆论监督作用,在监督中解决了许多问题。但由于互联网在我国发展起步晚,普及率低,网络道德文化尚未成型,所以网络舆论监督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何正确引导,有效利用网络平台。本文以“河北大学校内车祸”暨“李刚门”为例,探讨网络舆论监督的优缺点及未来发展之道,以期实现网络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使网络舆论监督能得到法律上的认同。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梅特卡夫定律制度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而十七大报告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另一方面,网络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兴产物,人们对其了解得还不充分,监督机制还不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作用还不能充分发挥,所以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研究有利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网络舆论监督已成为人们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在国家的发展机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何谓“李刚门”

2010年10月16日晚,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在河北大学校区内撞倒两名女生,一死一伤,司机不但没有停车,反而继续去校内宿舍楼送女友。返回途中被学生和保安拦下,该肇事者不但没有关心伤者,甚至态度冷漠嚣张,高喊:“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是李刚!” 后经证实了解,该男子名为李启铭,父亲李刚是保定市某公安分局副局长。

此事一出迅速成为网友和媒体热议的焦点,“我爸是李刚”语句也迅速成为网络最火的流行语。2010年10月20日,天涯杂谈上,网友“河大义工”的一篇帖子引爆了网络,截至昨日傍晚,点击量已达47万。这篇帖子描述了一起校园车祸。2010年10月16日晚9:40,河北大学新区易百超市门口,两名正在玩轮滑的女生在学校宿舍区超市门口被一辆汽车撞到,被撞者均为河北工商学院大一新生。帖子称:“当时车速很快,大约80~100码。被撞女生腾空特别高,而且这辆车撞人后并没有减速,后轮从一名女生的身上碾过。” “在撞到人后,他竟然继续行进,想从大门口逃跑,后被学生及保安拦下。下车后,肇事者未表现出丝毫的歉意,他竟然说:‘看把我(的)车(给)刮的!你知道我爸是谁吗?我爸是李刚!有本事你们告去!’” 酒后肇事,还口出狂言“我爸是李刚”,这引起了网友的极大愤慨与关注。目前,网友们由愤怒变为冷嘲热讽。猫扑网最先发起了名为“‘我爸是李刚’造句大赛”的活动,参与者迅速过万。“葡萄美酒夜光杯,欲见女友把命催,醉驾撞人咱不怕,李刚就是我老爸。”一位网友这样写道。微博上也有网友发起此项活动,不少人借此改编名言名句,表达自己的愤怒与嘲讽。如普希金版“不要悲伤,我爸是李刚”;李白版“床前明月光,我爸是李刚”;凤凰传奇版“我在仰望,月亮之上,我的爸爸是李刚”以及特仑苏版“不是所有爸爸都叫李刚”等多个版本。

10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李启铭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保定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表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触犯法律,将严格依法予以惩处。

11月18日,《国际先驱报》出版头版头条《中国隐晦笑话:我爸是李刚》。

纽约时报国际版《International Herald Tribune》头版标题《China's bitter joke: “My father is Li Gang”》。《金融时报》报道,李刚是一个有能力的人,在中国保定的这个地方,他似乎是一个万能的超人。于是,他的儿子李启铭在醉酒驾驶造成一死一伤的惨剧时,才能非常淡定的咆哮:“有本事你们就去告,我爸是李刚。”《纽约时报》网站发表评论说:“李刚事件在某种意义上说明了中国一些政府的强权意识,但另一方面媒体、网络舆论最终还是使得李启铭被审查,最终产生了相对公正的审判。”

至此,“我爸是李刚”事件告一段落,网友的努力,网络舆论的力量最终促使他走向了庄严的审判庭。

从“李刚门”看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

“李刚门”事件确证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大力量。在事件过程中,广大网友时刻跟进事件进展,最终网民的力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他们以互联网为平台,自由地发表自己的真实想法,对事件得以进入法律程序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1.监督主体广泛的代表性与公共性

如果没有网民的质疑,如果没有网络媒体的积极参与,“李刚门”不会得到公众的持续关注。从“李刚门”我们可以看到网络舆论监督功能所发挥的巨大作用。互联网为所有人创造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话语权不再专属于政府,人人都可以独立思考,通过写作和探索,发表自己的想法和意见。

根据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网络的价值与网络的规模的平方成正比。即网络的价值V=K×N²;(K为价值系数,N为用户数量。)应用价值:有的博客的门户网站根据这条定律计算它的价值,并以此作为计算博客参与该门户网站获得股权的测算依据。网民数量的急速膨胀预示着社会各阶层、各行业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通过发表多元化的意见和评论,撞击出智慧火花,在不断反馈和修正中形成不同的舆论中心,最终形成广泛的、代表主流民意的网络舆论。

2.网络舆论监督的时效性

网络舆论监督具有极强的时效性。网络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影响,世界上任何一个地方一旦发生新的情况,不必等待印刷,也不必等待发行,立即就可在网上发布,世界每个角

落的人们可以立即获悉。受众只需打开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在网络上直接参与到“我爸是李刚”事件的讨论中,网友的发帖、看帖、转帖几乎可以同时进行,信息的反馈十分及时。网络舆论监督的“快’,所指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网络传递速度快;第二层则指网络舆论监督的敏锐性。网络信息的传播无需像传统媒体那样进行严格的审核和把关,因此公众往往能在第一时间把握新闻触觉,在网上用更快的速度表达他们所想要表达的。

3.网络舆论监督的交互性

与传统媒体线性的单向传播、受众的被动选择相比,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和网络传播的“平民化”,使传播者角色定位由“把关人”转为资讯提供者,受众享有前所未有的参与度,成为媒体的一部分。网络传播的最大特点是信息传播的双向互动性。这种双向的交互特征能够极大的保证舆论监督的民意特征。

受众不再仅仅是接受者,同时也是传播者, 网络交互性却决定了受众可以在第一时间对某一信息做出反应,甚至可以参与信息的传播。针对李刚事件的网络传播,不仅涵盖了各地的传统媒体进行的广泛深入的新闻报道与评论。

4.资源整合性强

网络信息资源丰富,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娱乐等等,并且更新速度快。传统媒体的信息量要受到版面空间、节目时间等方面限制,报纸要受到发行区域、版面空间的限制;广播电视要受到时间段及频道的限制。而网络在这方面的限制就大大减少了,通过超文本的链接,一个巨大的信息数据库呈现在网上。互联网具有的多媒体优势使它能够通过文字、声音和图像多种方式传播信息,极大地满足受众的需求。

例如在凤凰网上“河北大学车祸引发李刚门”的专题报道中,短短的几十天里,事件的最新进展、各方质疑、视频报道、博友关注、专题图集、网友评论、论坛关注等等,全方位地再现了整个事件进展的过程,网络的这种资源整合功能促进了整个监督过程的透明化,极大程度地实现了公众舆论监督的自由与平等。

5.网络舆论监督的彻底性。

网络舆论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网络舆论监督把监督权交还给人民,人民在监督权得到保障的同时,积极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在监督方式上实现由下而上,充分实现了人们参与管理国家、参与国家改革与发展的宏愿,媒体、民众与政府真正实现了平等对话,忽视了社会地位、教育程度等方面的差异。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局限

“李刚门”事件是一次典型的公权力信任危机,包括司法公信力危机。广大网民和

社会公众对“李刚门”事件高度关注,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对于推动调查“李刚门”事件的真相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由于网络监管难度大,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陷。

一是网络道德素质参差不齐,从众心理导致舆论监督一边倒。

在网络舆论监督中,情绪性的言论较为突出,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有的人见风就是雨,先入为主,容易被发帖者牵着走,甚至被个别人利用和操纵。一些耸人听闻的信息特别容易鼓动人们,嘈杂的网络信息环境中,虚假、片面的信息常常会形成错误的认知。稍微查看网络舆论监督案例就会发现,网络上一旦曝光某个腐败现象,网民们几乎都会异口同声地口诛笔伐,恨不得置之死地而后快。而所有跟帖者几乎都是不假思索地发出一片谩骂声,“贪官”、“烂官”、“拉出去毙了”、“处以凌迟”等谩骂之声常常是一个接着一个,整个网络几乎都被情绪化氖围所笼罩。假使这种情绪化行为和从众心理有益于问题的解决还情有可原,问题是这根本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而只能是网民们的一种宣泄。

二是网络舆论监督在监管约束上存在不足。

网络虚拟世界具有匿名性、广泛性,网络信息过滤机制较少,信息庞杂而缺乏客观性。在网络舆论监督过程因缺乏有效地监管,容易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对公民的合法权利构成威胁。

网络舆论在当今缺乏明确的法律制约,常常导致网络暴力。“人肉搜索引擎”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出现的。许多人通过 “人肉搜索”,利用互联网广阔的网络群体覆盖优势,找出涉及该事件的相关人员,将其私人信息擅自公布在网络上,众人便开始一场道德的征讨。现实是,这种缺乏理性的肆意搜索攻击,能否代表正义。而它这种所谓的民主方式事实上却在挑战着法律的威严,对被搜索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侵犯。”

三是网络舆论监督存在法律瓶颈。

网络舆论监督是一种软监督,它与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权力监督相比,它不具有迫使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强制力,而是借助于网络舆论造成的精神压力或形成的社会氛围。舆论监督可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但网络舆论不能超越自己的工作范围:通过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而网络舆论的不当却极有可能干涉司法公正。因此如何把握好两者的平衡也是在对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法律规制时必须处理好的问题。正如这次“李刚门”中网民留言:“最后真正能揭露真相的,只可能是拥有法律资源的执法司法部门。”

如何推进网络舆论监督制度化建设

一提高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

网民是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网民只有充分认识到自己在网络舆论监督中的主体地

位,在网络舆论监督中培养自己的主体意识,并增强自己的主体责任感,才能使舆论监督工作得到保障。因此,必须培养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对网民进行法律法规教育,以切实提高广大网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同时还要加快网络道德建设的步伐,不能对他人肆意进行攻击和诽谤,尊重他人,做到文明上网、文明监督。

二加强网络引导机制建设,有效引导舆论

建设网络引导机制,积极疏导,使网络监督更加理性、规范。通过网络媒体的建设,建立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正确引导,而不宜采取“堵”的对策,通过“过滤”的方式人为地引导网络舆论。要建立网络舆论引导阵地,设立权威的官方网络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络渠道反映问题。坚持以引导为主,一旦网络个案形成有影响的舆论,就应当通过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

三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

要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因为网络舆论监督尽管克服了传统媒体的不足,但其缺乏系统性和规律性。因此,必须协调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监督方式,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另外还要完备网络舆论监督的自身机制。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关键要健全自身机制,政府要培养理性的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把关人,提高网络从业者的素质,加强网站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在追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在尊重网民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净化网络环境,引导社会舆论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制建设在总体上还不适应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暴力”、网络人身攻击和谩骂等的存在,都说明加强网上舆论环境的法制治理刻不容缓。当务之急就是制定网络舆论监督权的法规,将网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舆论监督的对象、基本原则等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确立客观的、真实的、全面的评价标准,使舆论监督有法可依。提高舆论评价力和发挥公共舆论的正向效应。同时,培养一批网络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与法律手段双管齐下,构建科学的网络法律防线,遏制虚假舆论的传播,建设法制化的网络环境。综上,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网络世界的规范化,网络舆论监督将为我国的舆论监督事业增添更为强大的力量。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中共十七大政府工作报告

http://baike.baidu.com/view/4541476.htm

《透视网络舆论监督,以“躲猫猫”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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