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小抄版)_国际法小抄已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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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名词解释

1、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

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其内容包括:(1)(2)同上述概念。(3)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4)每一国均有义务依照宪章规定,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遵行。(5)每一国均不得采取目的在于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国内统一及领土完整之任何行动。

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通例和心理要件

(即法律确信)两个要件。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另一个国家或其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的政治和法

律行为。(1)对国家的承认:对象是新国家,国家承认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新国家存在的这一事实表示接受的单方行为。(2)对政府的承认:对象是新政府,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通常依“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予以承认。

5、法律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法律上的承认是完全的、无

保留的承认,无论今后承认方与被承认方关系如何,这种承认都是一直有效,不可撤销的。

6、事实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承认方事后可以进一步予

以法律上的承认或者撤销。主要发生在政府承认的情况下。

7、不承认原则(史汀生原则)(principle of non-recognition):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必须遵循的一

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

8、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要件:(1)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

件;(2)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联合国宪章》第51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9、普遍管辖权: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根据国际法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性质

和特征:(1)是国家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2)是国家按照国际法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

(3)是国际法有关刑事管辖权的重要原则。

10、绝对豁免权: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除非该国放弃其豁免权;享有国家

豁免的主体包括国家元首、国家本身、中央政府及各部、其他国家机构、国有公司或企业等;国家不仅在直接被诉的情况下享有豁免,而且在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也享有豁免;另外,它主张在国家未自愿接受管辖的情况下,一律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有关国家为当事人的民商事争议。

相对豁免权:限制豁免论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或统治权行为和事务权行为,或公法 行为和私法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 国则不享有豁免。

11、国际地役(international servitudes):一国根据条约对其特定领土主权的一种特殊限制,它使国家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永久为另一个国家的某种利益服务。

12、先占: 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占据不属于任何国家主权所有的土地,将其作为自己领土的一部分的国家法律

行为。

构成要件:(1)先占的对象必须为无主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或被原属国家明确抛弃。(2)先占应为“有效占领”:首先,国家应具有取得该无主地主权的意思,并要公开地表现出来;其次,国家须对该地采取实际的控制,包括采取立法、司法、行政措施,建立机构,标示主权等适当的行动。

13、引渡: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家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

14、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出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其实质是为排除条约的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国的适用或更改某些条款而免除该国义务的某项义务或变更某项义务。

15、双重否决权(大国一致原则):安理会表决实行每一理事国一票。对于程序事项决议的表决采取9个

同意票即可通过。对于非程序事项或称实质性事项的决议表决,要求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9个同意票,又称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都享有否决权。根据大国一致原则,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议案就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因此享有否决权。安理会在决定某一事项是否属于程序性事项的问题,也要由包括常任理事国在内的可决票决定,因此常任理事国享有两次否决的权利,称为双重否决权。

16、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age): 所有国家包括沿海国和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依法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无害通过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17、紧追权: 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

利。(1)紧追须在沿海国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如外国船舶在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违反沿海国有关规章时,紧追也可以在该海域开始。(2)紧追不能中断,须继续进行,如该外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立即停止。(3)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如不符合上述要求,沿海国应负赔偿责任。

18、任意强制管辖:任意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发表声明决定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权,但一经声明接受,法院便有强制管辖权。争端包括:(1)条约的解释;(2)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

(3)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的存在;(4)违反国际义务应作赔偿的性质或范围。Ⅱ论述题

一、国际法如何在国内实施。

1、国际习惯法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的适用。(1)国际法规则:各国有责任通过自己的国内立法或国内司法,在其国内法律秩序中适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2)国内法规定:公认的国际习惯法是国内法的一部分。(3)国内法院的实践。

2、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适用。(1)国际法规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指凡现行有效的条约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现在许多条约明确规定缔约国采取必要的国内法措施确保条约相关规定的实施。(2)国内法规定:①原则上作出规定,将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予以适用,称为“并入”;②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使条约规则在国内适用,称为“转化”。

二、简述国际法的渊源即《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一款规定

1、国际条约:具有缔约能力的国际法主体间以国际法为准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

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通过重复类似的行为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4、国际组织决议:按照国际组织的组成文书通过的决定和决议。

或者

1、国际条约

2、国际习惯法.3、国际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助资料。

三、国际法上承认的效果。

1、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间关系的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过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2、事实上的承认效果。(1)缔结非政治性协定(2)承认被承认国家或政府的国内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3)被承认国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4)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等。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

国家的基本权利是指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和国家主权相联系。包括: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不收他国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律关系中所具有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在受到外来武装攻击时进行单独或集体自卫的权利。限制:以受到“武力攻击”为条件,而且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还应“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措施,对其领域内的人、事物以及境外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辖的权利和权力。

五、评价《南极条约》。

《南极条约》于1959年12月1日,由美国、前苏联、澳大利亚、英国、法国、纽西兰、挪威、日本、比利时、阿根廷、智利和南非,12个国家签订,并在1961年6月23日正式执行。

1、目的:旨在保护南极洲仅用于和平目的,保证在南极洲地区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禁止在南极地区进行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及核爆炸和处理放射物,冻结领土所有权的主张,促进国际在科学方面的合作

2、体系和内容:由序言、14个条款和最后议定书组成,内容包括:(1)南极的和平利用、非军事化和环境保护;

(2)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3)在科学考察方面进行国际合作;(4)实行国际监督;(5)定期举行协商过会议。

3、评价:《南极条约》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不仅缓解了当时的南极洲领土主权纷争,倡导了科学研究精神与环境

保护意识,而且向世人表明:世界备国在为了全人类的利益、世界和平与进步的宗旨下,是可以走在一起并一道工作和对话的。《南极条约》不仅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其深远的全球意义,堪称国际法公约的典范。

六、引渡的一般原则。

引渡是一国应有管辖权的他国的请求,依据国家法和被请求国的有关规定,将犯有可引渡之罪而被他国通缉的域内之人送交他国进行审判或惩处。根据国际实践和1990年《引渡示范条约的规定》,可以归纳出如下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又称相同原则,通常是指引渡所设对象的行为,只有依请求国与被请求国的法律均构成犯罪

并应受刑罚处罚时,才能引渡。

2、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3、专一原则。又称同一原则,是指请求国对被引渡的人,只能就引渡请求书中所指控的罪行进行追诉或处罚。

4、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

5、保护被请求人合法权益原则。如有充分利用相信受到酷刑。

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诉讼管辖权。主体是国家。国际法院有权处理的案件:(1)争端发生后,当事国协商同意下自愿提交的一切案件,又称“自愿管辖”。(2)争端发生前,规约缔约国在现行各种条约、协定中事先约定,遇有条约解释或适用方面的争端时,应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又称“协定管辖”。(3)依所谓“任择条款”接受法院的强制管辖。

2、咨询管辖权。主体有两类:(1)有直接请求权的,限于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它们可以就“任何法律问题”请求法院咨询管辖。(2)无直接请求权的,包括联合国的其他机关或专门机构,他们仅在获得联合国大会授权时才成为适格主体,而且它们能够请求法院咨询管辖的案件范围限于其工作范围内的法律问题。

八、论述外交特权及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根据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接受国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的总称。

1、使馆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文件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也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3)使馆通讯自由(4)使馆免纳捐税、关税(5)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

(6)使用国旗、国徽。使馆和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馆长寓所和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的国旗和国徽

2、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外交人员人身不受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和财产不受侵犯

(3)管辖豁免①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的刑事管辖豁免没有例外,但接受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定的措施,包括要求其派遣国放弃他的豁免权,以便对他进行审判,或者宣布他为不受欢迎的人。②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人员在接受国享有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③作证义务的免除。④ 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的放弃。(4)免纳捐税、关税。

3、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人员范围

(1)使馆馆长和外交职员享有全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2)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若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与外交人员相同的特权与豁免。

(3)行政技术职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若非接受国国民且不永久居留,享有大部分特权与豁免。

(4)使馆事务职员若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其执行职务行为享有接受国的管辖豁免。

(5)使馆人员的私人仆役,若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者,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

4、外交特权与豁免适用的时间范围

(1)凡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从其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任时起享有特权与豁免;

(2)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派通知送达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门开始享有特权与豁免。

(3)如果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职务业已终止,至其离境之时或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之时终止。

(4)对于其以使馆人员资格执行职务的行为,豁免应始终有效。

(5)如果使馆人员死亡,其家属应继续享有相应的特权与豁免,至其离境的合理期间结束为止。

九、大陆架划界。

在国际法上,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延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1、1958年《大陆架公约》确定的法律上的大陆架概念。大陆架是领海之外一定范围的海底区域,其外部界限有两个标准:(1)200米等深线(2)技术上可开发标准。

2、UNCLOS1982年重新定义大陆架概念。标准:(1)自然延伸标准,及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从领海基线起200海里以外的大陆边的外缘。这种情况下,大陆架的外部界限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联接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2)200海里等距离标准,即如果从领海基线起到大陆边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

3、中日东海划界问题。中国用自然延伸划界方法,而日本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方法划界。

十、1971年洛克比空难引起的《蒙特利尔公约》第5、7、8、11条解释问题。

1、第五条第(二)款、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第一条第一款(甲)、(乙)和(丙)项所指的罪行,以及对第一条

第二款①本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1980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对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持有保留;台湾当局盗用中国名义对该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和无效的。本公约于1980年10月10日对我生效。棗编者注所列与这些款项有关的罪行实施管辖权。第(三)款、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2、第七条: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

3、第八条第(二)款、如一缔约国规定只有在订有引渡条约的条件下才可以引渡,而当该缔约国接到未与其订有引渡条约的另一缔约国的引渡要求时,可以自行决定认为本公约是对该罪行进行引渡的法律根据。引渡应遵照被要求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4、第十一条第(一)款、缔约各国对上述罪行所提出的刑事诉讼,应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在任何情况下,都应适用被要求国的法律。第(二)款、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因任何其他双边或多边条约在刑事问题上全部地或部分地规定或将规定相互协助而承担的义务。

三、选择案例题。

1、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 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算正确的?

A “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允许

B “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允许

C “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 “碧海号”在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2、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声明。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的大陆架上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和建造人工岛屿。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

A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的科研钻探行为合法;但是修建人工岛屿非法

B由于甲国对大陆架不享有领土主权权利,乙国建造人工岛屿行为合法;但是科研钻探非法

C尽管甲国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声明,乙国的科研钻探活动和建造人工岛屿仍属非法

D由于甲国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声明,乙国的科研钻探活动和建造人工岛屿均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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