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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特征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 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国际法没有居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国际法的强行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益,且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法律规范始得更改之(禁止侵略、战争等)
国际法学派:1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实在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2实在法学派:把国际法主要建立在习惯和条约的基础上,即强调认定法而不是自然法3折中学派(格老秀斯学派)认为国际法中一类为“万国法”,即习惯国际法,属于意志法;另一类是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称之为自然国际法,根源于人类理性4新自然法学派:以自然法为依据,贬低了国家主权在现代国际法中的地位,又否定或降低了一些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意义5规范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源于“协定必须遵守”这一基本规范6政策定向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制定国家的对外政策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 2 国际习惯3 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2公允与善良原则3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4准条约和软法 国家是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热的集合体。构成要素:固定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豁免权:通常是指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或强制执行(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
国家的承认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性质就即成国家是否承认新国家来讲,承认是国家单方面的政治行为。从承认对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影响来说,1构成说2宣告说。方式:明示承认、默示承认。法律上的承认、事实上的承认。国家的继承是指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国家继承的方式:1一国的领土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别国2国家领土的合并3国家领土的分离4国家领土的分立5殖民地、附属国或非自治领土获得独立地位,其领土脱离宗主国国家继承的内容:1条约的继承2国家财产的继承3国家档案的继承4国家债务的继承条约继承的原则1人身条约不继承2非人身条约继承
国籍的概念是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关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意义:1是国家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根据2是确定属人管辖的根据3是个人和国际法的纽带 基本取得方式1因出生取得国籍2以入籍取得国籍
外交保护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法国际法的侵害时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条件:1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2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3用尽当地救济
外国人待遇的基本原则:1国民待遇(指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相同的待遇)2最惠国待遇(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3互惠待遇4差别待遇5最低限度国际标准待遇
引渡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本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给该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效果:请求国得到被引渡的人犯后,对其审判或处罚要遵守特定罪行原则
领土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和范围 领土主权的限制:
一、一般限制(依据一般国际法规范对所有国家或大多数国家领土主权的限制)
二、特殊限制(共管:即国家共管,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某一领土共同行使主权。租借地:依据条约,一国将某部分领土租借给另一国,供其在租期内用于条约所规定的目的。国家地役:依据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1先占2时效3添附4割让5征服。现代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1原殖民地、委任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成为新独立国家2全民公决(举行公决的情况:1原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民族或地区2原战败国被占领土3一国内部某一地区的居民通过投票决定是否分离)3恢复失地 国际地役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分为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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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情况下,无须事先核准均享有继续不停并迅速进行的通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群岛国指定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道内的群岛
维和行动三原则:1维和行动必须取得当事国和当事各方的同意2维和人员在冲突各方之间严格保持中立3维和行动除为自卫不得使用武力
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和船舶上的一切人和事均受船舶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管辖。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使用旗帜的船舶,视同为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区域(包括水体和海床及底土)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如下权利和管辖权: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2海洋科学研究3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 他国权利:1航行和飞越自由2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3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 大陆架的划界范围:不足200海里,扩展到200海里2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登临权: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政府授权的船舶或飞机有权登上被合理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嫌疑的船舶进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是沿海国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或规章,并从其有管辖权的海域逃跑时,有权在公海继续对该船舶进行不中断追赶和拿捕的权利 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向所有国家开放,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 平行开发制是区域的开发制度。其做法是申请开发者在向管理局提出开发申请时,须提出足够大,并有足够的估计商业价值,可供从事两起采矿作业的总区域,并将这一区域分成估计商业价值相等的两个部分,供管理局指定其中一部分保留给管理局活动 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1过错原则(谁主张谁举证)2过错推定原则3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客观责任)4公平责任责任 责任主体是发射国 损害赔偿应通过外交途径向发射国提出。在通常情况下,赔偿损害的要求须于 使馆的职务:1代表(在接受过中代表派遣国政府)2保护(在国际法许可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谈判(与接受国政府进行谈判)4了解和报告(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使馆人员:外交人员、行政和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管辖的豁免:1刑事管辖的豁免2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3作证义务的免除4管辖豁免的放弃与执行豁免的放弃须有派遣国明示。领馆和使馆的区别:1代表不同: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领事馆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利益不同: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来说是全局性的,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决于经常性的事务3活动范围不同:使馆的工作和范围是接受国全境,领馆则一般限于在领区4使馆一国至另一国只有一个,领馆则可多个5地点不同:使馆在首都,领馆不一定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包括1诉讼管辖权:一是对国家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当事方,联合国将机器专门机构和其他国家组织、个人均不能成为当事方)二是对事管辖权(1自愿管辖2协议管辖3任意强制管辖)2咨询管辖权。国际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对各当事国均有拘束力补充性原则:是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补充,只有在国家国内审判机构和程序不存在、不能有效的履行职责、国家不愿意或其他特殊的情况下,国际刑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属时管辖:国际刑事法院只对2007年7月1日规约生效后所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它不能审判那些被指控曾在此之前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安理会的职责:1 调查2建议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调整方法3进行调停、斡旋或和解4安理会在断定存在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后,可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实施其决定,或采取军事行动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合法自卫的条件:1自卫必须是而且只能是对依据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进行的反击2自卫权只有在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才得行使3联合国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下,自卫只是一种临时的紧急救助办法4自卫权的行使还必须遵守“相称性原则”,即武力反击的规模及强度应适当 全球气候变化及控制:温室效应,1992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2009年《哥本哈根协议》 南极条约主要内容: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2科学考察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4缔约国观察员观察制度5缔约国协商会议制 国际法体系:
一、结构体系(1一般或普遍国际法,对所有或大多数国家都适用2区域国际法3其他多边或双边特别国际法)
二、规范体系(任意性、强制性):1一般国际法强行规范是国际法的核心。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石。
三、内容体系:1传统国际法(平时法、战时法、中立法)2现代国际法(人权、海洋、空间环境不断发展变化的体系)过境通行权是指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个部分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有过境通行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以其正常通行方式行使过境通行权(例外:1如果海峡足够宽,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则此种海峡使用公海自由通过制度2如果该海峡是由一国大陆与岛屿构成,且该岛向海一面的海域有一条穿过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与海峡内的航道同样方便,则海峡内的航道不再适越自由。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 用过境通行制,而适用无害通过制3还有一些海峡,如黑海海峡、麦哲伦海峡等,其实行的通过制度是由专门针对该海峡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即实行所谓的特别协定制度。)
第一章 导论基本要求: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考试内容: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1.契约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多为双边条约或只有少数国家参加的多边条约,类似国内法上的契约,规定缔约国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通商航海条约、互助合作条约等。2.造法性条约:......
名词解释1.国际法: 又称国际公法,是在国际法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2.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
Ⅰ名词解释1、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其内容包......
国际法期末复习范围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