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新旧比较及衔接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新旧准则比较与衔接”。
会计准则新旧修改与衔接
一、基本准则
1.权责发生制从会计信息质量原则上升为会计基础; 2.修改了会计报表六要素的定义: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
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 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 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3.由于待摊和预提不符合资产与负债的定义,因此取消两科目的设置,根据情况,在衔接时记入预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4.会计要素计量属性的重大变化,适度、谨慎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非货币交易、非同事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大量使用了公允价值计价属性。
5.财务报告内容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现金流量表、附注。取消了利润分配表,增加了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现金流量表改为列报两年。
存货
一、新旧比较
存货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存货》(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存货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可以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相一致,不允许将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计人存货成本。
存货准则规定应计人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即某些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也可以将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部分计人存货的成本。
2.取消了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后进先出法
原准则规定,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存货准则考虑到后进先出法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存货的实际流转,因此规定企业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的方法有四种,分别是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企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这也与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3.商品流通企业的进货费用也应计入存货成本
原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采购价格、进口关税和其他税金等,不包括在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
存货准则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人存货采购成本。在实务中,企业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人当期损益(主营业务成本);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人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销售费用)。即存货准则要求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存货的采购成本构成与其他企业存货的采购成本一致。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存货的确认和 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即原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的存货余额不应进行追溯调整,应将首次执行日的各项存货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存货成本。
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的存货余额及新取得的存货应当按照存货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
一、新旧比较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是在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在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原准则)等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缩小了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规范了各种类型投资的核算,包括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仅规范长期权益性投资;包括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投资,以及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投资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
2.取消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核算
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原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并分期摊销。新准则要求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中属于商誉的部分,不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人当期损益。
3.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
原投资准则规定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要求母公司对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在其日常核算及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调整为权益法。
4.改变了权益法下投资损益的确认方法
对于按照新旧准则均需要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损益的具体核算方法存在不同,包括:
(1)投资损益的确认基础。原投资准则规定,应将按持股比例计算确定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份额,确认为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应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2)超额亏损的确认。在确认应承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时,原投资准则规定应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还应按照应承担的损失义务进一步确认损失。
另外,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时,原准则中没有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的要求,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要求应统一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对首次执行日已经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区分产生长期股权投资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尚未摊销完毕的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以冲销股权投资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2.除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股权投资贷方差额的,应冲销贷方差额,调整留存收益,并以冲销贷方差额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存在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应当将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作为首次执行日的认定成本。
与原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对子公司投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企业无法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应将按原制度核算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
企业能够可靠确定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的,应将属于因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扣除已摊销金额后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并在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无法将该余额分摊至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可在原股权投资差额的剩余摊销年限内平均摊销,尚未摊销完毕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示。
企业合并成本大于购买日应享有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的余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商誉列示。3.除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进行重新分类,对于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核算的,其在首次执行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对于仍应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定成本。
4.首次执行日,企业原账面核算的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
一、新旧比较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要求单独核算和反映投资性房地产
原制度不要求单独核算投资性房地产,相关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新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作为一项资产核算和反映,与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加以区别,从而更加清晰地反映企业所持有房地产的构成情况和盈利能力。2.适度引入了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后续计量模式
原则制度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只允许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时,应当根据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凡是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应当归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的,将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企业只有符合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条件、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按照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人账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首次执行日后,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规定执行。
固定资产
一、新旧比较
固定资产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在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中引入了现值计量属性
新准则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企业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原准则对此没有规定。2.引入了固定资产弃置费用会计处理
弃置费用是新准则新增的内容。新准则要求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一般企业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应预计弃置费用。3.增加了预计净残值的定义
原准则未给出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关于预计净残值的概念,过去实务中一般将其理解为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其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的余额。为了更准确的计算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折旧和净值,新准则对预计净残值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同时要求企业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
4.改变了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点当期人账,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人。新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5.修改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要求对经营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单设“经营租人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新准则明确此项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满足预计负债条件且该日之前尚未计人固定资产成本的弃置费用,应当增加该项固定资产的成本,并确认相应负债,同时,将应补提的折旧调整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固定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以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计提折旧,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固定资产业务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处理。
无形资产
一、新旧比较
无形资产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允许部分开发费用资本化
原准则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计人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发支出,可以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
2.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所有无形资产均按一定的期限分期摊销计人损益。新准则规定,区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再摊销,但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3.允许部分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成本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全部计人当期损益。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其他准则要求计人资产成本的除外。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首次执行日处于开发阶段的内部开发项目,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费用化的开发支出,不应追溯调整;根据无形资产准则规定,首次执行日及以后发生的开发支出,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
2.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人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处理。3.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应当以首次执行日的摊余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进行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以现行账面价值为基础,在首次执行日后应当停止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进行减值测试。
4.首次执行日之前购买的无形资产在超过正常信用条件的期限内延期付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提的摊销额,不再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以尚未支付的款项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减少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从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认定成本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剩余付款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非货币资产交换
一、新旧比较: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和完善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原准则只允许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的成本。新准则允许企业采用两种计量基础:对于具有商业实质、且换人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的成本;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应当按照与原准则相同的原则,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人资产的成本。
2.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
原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方将收到的补价与盈利过程已经完成的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和应交的税金及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应交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的差额,作为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涉及支付补价方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均不确认损益。
新准则规定,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所交换资产至少其中之一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企业一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损益。当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时,企业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换人资产的成本,不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考虑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资产的前期公允价值资料难以取得,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追溯调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遵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
资产减值
一、新旧比较
资产减值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等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改变了资产减值测试的频率
原准则要求企业对各项资产应当定期或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新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存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情况下,才需要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其可收回金额,但是对于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2.明确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方法
原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的销售净价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较高者确定,其中,销售净价为资产销售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原准则对于如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包括销售净价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没有提供具体的指南和方法。新准则规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考虑到不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销售价格较难获得,因此,将销售价格更改为公允价值,从而更容易确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新准则还就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及其预计处置费用,如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等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操作指南。
3.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
原准则要求企业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但是在实务中,有时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确定。新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于以资产组为基础如何确定资产减值损失,新准则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4.规定了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处理
原准则对于企业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及其处理并不明确,新准则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总部资产应当结合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商誉也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5.对于资产减值损失转回作了禁止性规定
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人当前损益。新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当然,在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下除外。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确认的商誉,应当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发生减值的,应当以计提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认,并调整留存收益。除该资产外,其他资产按照新准则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按原准则计提的减值准备存在差异的,均不作追溯调整。在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方法进行资产减值测试,确定资产减值金额,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对于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在首次执行日及其之后也均不得转回,除非发生资产处置、出售、对外投资等情况。
职工薪酬
一、新旧比较
职工薪酬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的概念和范围
原制度没有规定一个完整统一的职工薪酬概念,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完整、不,准确,比较分散。新准则从薪酬的本质出发,规定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薪酬,无论是在职还是离职后薪酬,无论是计量相对直接明确的常规性薪酬还是以权益工具为计量基础的现代薪酬(认股权、现金股票增值权等),无论是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还是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福利,无论是物质性薪酬,还是教育性福利,均属于职工薪酬。
2.将非货币性福利均作为职工薪酬
原制度对于企业向职工提供的许多非货币性福利都没有纳入职工薪酬核算,新准则将这些非货币性福利都纳入职工薪酬,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3.强调辞退福利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原制度下没有规定辞退福利的概念,企业一般是在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人当期费用。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表观的角度出发,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当辞退计划满足准则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一项预计负债;同时由于职工被辞退后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有辞退福利均应于满足确认条件时,计人当期费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担的义务情况。
问:如何正确地根据辞退福利计划确认和计量应付职工薪酬(专家工作组意见二)答:
(一)辞退福利是在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或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辞退福利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确认预计负债: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等。
辞退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批准,除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至一年以上外,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二)企业如有实施的职工内部退休计划,虽然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由于这部分职工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类似于辞退福利的补偿,符合上述辞退福利计划确认预计负债条件的,比照辞退福利处理。企业应当将自职工停止提供服务日至正常退休日的期间拟支付的内退人员工资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不得在职工内退后各期分期确认因支付内退职工工资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义务。
(三)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实施完毕、补偿款项超过一年支付的辞退计划(含内退计划),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进行计量,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折现后的金额与实际应支付的辞退福利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各期实际支付辞退福利款项时计入财务费用。应付辞退福利款项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不予折现。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职工薪酬方面,在首次执行日,企业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的是符合职工薪酬准则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因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涉及职工薪酬的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1.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如存在一项辞退计划但尚未满足职工薪酬准则关于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等到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再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确认预计负债,计人当期费用。
2.对于首次执行日存在的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计划或鼓励职工自愿裁减的建议,满足职工薪酬准则辞退福利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不论是否已经开始支付辞退福利款项,均应当分别职工无选择权和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根据计划中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无选择权计划)、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估计的职工数量(有选择权计划),按照计划中每个职位的补偿等,确认因辞退职工提供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金额,并减少期初留存收益(期初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账务处理上,应当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科目。
3.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股份支付
一、新旧比较
我国原企业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对股份支付交易未做专门规定。股份支付准则分别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全面规定。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人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授予日不能可靠计量的,应按照权益工具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首次执行日之后,应当按照股份支付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或有事项
一、新旧比较
或有事项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和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了亏损合同与重组义务
原准则将重组、环境污染整治等排除在准则的范围之外。新准则中将亏损合同、重组等作为重要内容进行了规范。
2.要求在计量预计负债时考虑重大的货币时间价值
原准则不要求对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新准则要求在货币时间影响重大时,通常时间为3年以上、金额较大的预计负债,将相关的未来现金流出折算为现值进行计量。
3.由法定义务扩展至推定义务原准则中所指义务只涵盖了法定义务,不包括推定义务。新准则中规范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重组义务,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除此之外,对或有事项不予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以后,按照新准则的规定执行。
债务重组
一、新旧比较
债务重组准则是在对1998年发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新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2.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原准则尽可能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人账价值。
3.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新准则将原准则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人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的做法,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应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均不再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债务重组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收入
一、新旧比较
收入准则是在对我国1998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改变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
原准则要求企业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并按收款比例结转成本。新准则要求在款项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时,应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2.明确了利息收入金额的计量方法
原准则规定,利息收入应按他人使用年企业现金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新准则明确规定,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年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对于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如果销售商品的价款延期收取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时,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确认的收人和结转的成本不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后的第一个会计期间,企业应将尚未收取的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将尚未收取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两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剩余收款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实现的收人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结转有关成本。
政府补助
一、新旧比较
政府补助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会计制度(P2下称原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政府补助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原制度中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有些采用收益法,如按销量或工作量收取的定额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有些采用资本法,如无偿划拨的固定资产计人资本公积;有些采用总额法,如先征后退的增值税计人补贴收入;有些采用净额法,如将实际收到的财政贴息冲减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等。
政府补助准则统一了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要求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处理,将政府补助均全额计人收益(“营业外收入”或“递延收益”)。原先计人“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政府补助,应计人新科目“其他应收款”;原科目“补贴收入”对应新科目“营业外收入”。
2.明确了政府补助的概念和分类
原制度规定,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拨款,在实际收到补助时先计人专项应付款,待项目完工时,形成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不形成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首先需要判断这项拨款属于政府补助,还是政府的资本性投入。属于政府补助的,应当区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人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仍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已经确认的政府补助,不予追溯调整。采用分次拨款的现有补助项目在首次执行日之后拨入企业的款项,以及企业首次执行日之后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适用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
借款费用
一、新旧比较
借款费用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
原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资产范围仅限于固定资产;新准则规定扩大到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投资性房地产等除了固定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
2.扩大了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原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才可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新准则规定,除了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之外,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也允许资本化,计人相关资产成本。
3.改变了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原准则只允许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支出相挂钩部分的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因此需要通过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和所占用专门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来计算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新准则对于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允许全部资本化,但是需要扣减尚未动用的专门借款金额存人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者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同时,对于所占用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则需要与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支出相挂钩,即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借款费用确认与计量上,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在首次执行日,均不再追溯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即如果按照原准则规定计算的、计人已完工固定资产或者在建工程等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相对于新准则的规定而言少资本化了借款费用的,不再追加资本化金额,也不调整有关资产、损益项目。
所得税
一、新旧比较
所得税准则是在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原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新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会计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按税法规定,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会计与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其调整方法与原做法相同。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分别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或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确定其自原制度转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时应进行的处理。
对于原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衔接办法为基础,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资产、负债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有关影响相应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对于原采用以利润表为基础的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衔接办法为基础,首先调整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比较其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对于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冲减资产负债表中原已确认的递延税款贷项及递延税款借项,上述调整的结果增加(或减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以现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未来期间适用税率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新的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有关调整金额计人变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
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核算所得税。
四、问:企业应当采用何种税率计算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专家工作组意见二)
答: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适用税率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暂时性差异预计转回期间执行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在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这些暂时性差异预计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转回的,应当按照新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原确认时产生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调整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
外币折算
一、新旧比较
外币折算准则与现行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比较,在外币交易折算、外币报表折算等方面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基本相同,外币折算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明确了记账本位币确定要求
原制度规定,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允许选择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未对记账本位币进行定义,也没有明确选择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新准则明确记账本位币是指企业经营活动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并规定了判断记账本位币需要考虑的因素。
2.改变了外币投入资本的折算方法
原制度规定,外币投入资本有合同约定汇率的,在收到外币资本投入时,按合同约定汇率折算;没有合同约定汇率的,按收到外币资本投入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新准则规定,所有外币交易的外币金额在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人账时,均应当按照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货币性项目及非货币性项目均如此,外币投入资本也不·. 例外。
3.增加了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处理
原制度规定,资产负债表日,所有非货币性项目均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
新准则引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的一部分进行处理,计人当期损益。
4.规定了境外经营处置的处理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境外经营财务报表的折算原制度对此没有规定。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将合并财务报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权益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中与该境外经营相关部分,自所有者权益项目中转人处置当期损益;如果是部分处置境外经营,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转人处置当期损益。
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首次执行日后,根据准则规定需要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2.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接受的外币投入资本按新准则规定进行处理。在此之前已经接受的外币投人资本已按照合同约定汇率折算的,仍然按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反映,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3.原采用分账制核算的金融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应按照准则规定的原则对本年度及以后年度外币交易进行处理,已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处理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日的期初留存收益。
企业合并
一、新旧比较
企业合并准则与原《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第30号)等(以下简称原规定)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明确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
原规定未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规定了会计处理方法。
2.规范了合并方或购买方的处理
原规定同时规范了兼并企业和被兼并企业的会计处理。新准则仅规范了企业合并中的合并方或购买方的会计处理,未涉及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会计处理。
3.改变了商誉的处理
原规定将成交价高于评估确认净资产的差额确认为商誉,要求在一定期间内分期摊销计人损益。新准则规定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确认,并且在持有期间不再摊销,于每一个会计年度末应进行减值测试。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生的企业合并,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
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的除商誉以外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但对于原已确认的尚未摊销完毕的商誉,应当全额冲销,并调整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首次执行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其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应当按照本书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介绍处理。
按照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原已确认的除商誉以外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不作调整,对于原合并中确认的商誉,其账面价值应根据情况进行相关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首次执行日的成本,未来期间应当按照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不再分期摊销。商誉账面价值需要调整的情况是指:原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根据未来事项的发生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各方面情况判断,需要对企业合并成本进行调整的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调整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将该调整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相应增加商誉的账面价值。在首次执行日,企业还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相关的减值准备,并相应调整留存收益。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购买方对于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书第三章“长期股权投资”有关介绍处理。首次执行日之后发生的企业合并,应按企业合并准则处理。
租赁
一、新旧比较
租赁准则是在对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比较,主要差异如下:
1.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引入了公允价值 原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新准则规规定,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
2.修改了融资租赁下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原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都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规定,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人租人资产价值,出租人则应计人应收融资租赁款。
3.完善了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 原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的折现率。新准则规定,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4.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均采用实际利率法
原准则规定,承租人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当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实际利率法计算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新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5.完善了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售后租回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予递延。新准则规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对租赁相关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重新分类、确认和计量。承租人在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以及出租人在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一律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首次执行日后,应当按照租赁准则进行处理。
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一、新旧比较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了重新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按原制度要求,金融资产应划分为以下几类:(1)货币资金;(2)短期投资;(3)应收票据;(4)应收股利;(5)应收利息;(6)应收账款;(7)其他应收款;(8)长期股权投资;(9)长期债权投资等。
按新准则要求,除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所规范的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外,企业应在取得时将其划分为以下四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三、问: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专家工作组意见二)
答: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应当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活跃的市场上有报价且持有期限较短,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金融资产。企业购入的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的,可以归为此类。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应当按其公允价值以及交易费用之和入账,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非暂时性下跌,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一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也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管理层在取得金融资产时,应当正确地进行分类,不得随意变更。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应当以正式书面文件记录,并在附注中加以说明。
(2)金融负债分类
按原制度要求,金融负债应划分为以下几类:(1)短期借款,(2)应付票据;(3)应付账款;(4)应付股利;(5)其他应付款;(6)长期借款;(?)应付债券;(8)长期应付款等。
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在承担金融负债时,将其划分为两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2)其他金融负债。
(3)按照重新分类后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原制度没有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作出明确规定。
按新准则要求,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根据这一项确认原则,新准则所规范的衍生工具,均应予以确认,纳入财务报表内核算。
此外,新准则根据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不同分类,对其后续计量提出了明确要求:
(4)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A、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B、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2.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新准则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3)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②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3.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对金融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原制度对应收款项、贷款、长期股权投资等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要求期末对应收款项进行检查,并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
备,计提方法通常有账龄分析法、个别计定法等。又比如,原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不包括保户质押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的可收回性,并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两种。专项准备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具体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特种准备(即商业银行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计提的准备),具体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确定。概括地讲,原制度着重于要求企业采用金融资产期末余额乘以一个适当的比例计算确定相关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与原制度不同,新准则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具体而言: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其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2.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二、新旧衔接
1.关于金融资产分类
在新准则首次执行日,企业应当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投资),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2.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应当自首次执行日起改按实际利率法,在随后的会计期间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留存 收益。
2.关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对于在首次执行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人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
3.关于未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工具
对于未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或已按成本计量的衍生金融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同时调整留存收益。
4.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对于嵌人衍生金融工具,按照新准则规定应从混合工具分拆的,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将其从混合工具分拆并单独处理,但嵌入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除外。
除以上四个方面外,企业在首次执行,B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金融资产转移
一、新旧比较
关于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财政部曾经印发过《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5)1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但规定不全面。
金融资产转移准则是在对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的差异是:
原制度仅涉及应收债权、信贷资产转移,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则对所有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作出了规定。其次,原制度没有对金融资产转移的概念以及不同情形作出界定,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为了科学规范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再次,原制度没有就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金融资产转移准则对不同情形下金融资产转移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起,对金融资产转移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套期保值
一、新旧比较
套期保值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套期保值分类
原制度没有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严格分类。
新准则要求企业按套期关系不同将套期保值业务区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2.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按原制度要求,企业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如现货交易尚未完成,而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损益不确认为当期损益,暂记人“递延套保损益”科目,待现货交易完成时,再将期货形成的盈亏与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相配比,冲减或增加被套期保值业务的成本。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必须平仓,结算损益。
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对所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先进行区分,再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公允价值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2.对于现金流量套期,在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3.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原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人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人当期损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不符合新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运用条件的套期保值,应当终止采用原套期会计方法,并按新准则有关终止套期会计方法的原则处理。
1.对于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可以重新指定套期关系(包括指定套期工具或被套期项目),不追溯调整首次执行日前对相关业务所作的处理。
2.对于现金流量套期,企业应再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且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新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处理。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
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人当期损益。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应当按照新准则相关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人当期损益。
会计估计、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
一、新旧比较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是在对财政部1998年发布,并于 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以下简 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
原准则对此没有规定。新准则规定,对于某个特定前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认为对某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或进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项前期差错是不切实可行的,即无法对会计政策变更应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或无法对某项前期差错应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2.改变了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规定了“重大会计差错”定义,要求对影响损益的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新准则取消了“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提出“前期差错”的概念,要求所有重要前期差错都应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处理。
二、新旧衔接
企业因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而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新旧比较
为了规范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会计处理,我国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此后,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原准则)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执行。2006年财政部对该准则再次进行修订,重新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新准则),自2007年土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新旧准则主要差异如下:
1.扩大了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调整了其披露要求
原准则把“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才发生的,不影响资产负债表日的存在情况,但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估计和决策的事项”作为非调整事项,认为只有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的估计和决策的事项才是非调整事项。新准则把所有“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都纳入非调整事项的范围,而不论这些事项的重要性、影响力等情况,范围较大。
原准则要求对所有的非调整事项都予以披露,而新准则要求对所有重要的非调整事项予以披露。
2.修改了“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方法
原准则要求将该类现金股利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股票股利在附注中单独披露。新准则要求对“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不确认为资产负债表日的负债,但应该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二、新旧衔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确认与计量上,首次执行日不再追溯调整因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而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金额。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新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财务报表列表
一、新旧比较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对财政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突出了财务报表的地位和作用,扩大了信息披露量,概括而言,主要差异如下:
1.统一了财务报表的组成与内容,并兼顾了有关行业的特殊性
原制度对于不同行业,包括一般企业、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财务报表的组成和内容有较大不同,而且是散见于相关会计制度。新准则统一了各行业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同时又兼顾了金融企业的特殊性,涵盖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类型,对财务报表格式、内容以及附注披露要求等作了详细规范。
原制度规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及现金流量表;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在具体的报表项目上,新准则比原制度也有较大改进。比如,原制度中的利润表要求单独列示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新准则考虑到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日益多元化,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很难划分,因此简化了利润表单列项目,直接列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再区分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主要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2.强化了附注的披露内容与要求
原制度仅规定了附注应披露的内容,而且附注披露内容较为简单,不够系统;新准则强调附注是财务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对附注披露的基本要求、具体披露内容及顺序等进行了明确而系统的规定,体现了充分披露的原则。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调整资产负债表的“年初余额”,涉及有关比较报表数据的,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首次执行日后,企业应当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编报有关报表及附注信息。
现金流量表
一、新旧比较
现金流量表准则是在财政部1998年发布实施并经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以下简称原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增加了现金流量表列报内容
原准则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新准则除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外,还要求编制“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有关信息披露”和“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披露”。
2.列示了不同类型企业现金流量表 原准则只列示了一般企业的现金流量表。新准则分别列示了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现金流量表。同时规定,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另外,还规定,企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3.调整了现金流量表有关项目
原准则只要求填列本期数。新准则要求填列“本期金额”、“上期金额”。另外,新准则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了“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等项目;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格式中,增加了“公允价值变动损失”、“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等项目。
二、新旧衔接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新准则编制的首份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现金流量表准则的规定,编报现金流量表及附注。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编报合并现金流量表。
在首份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内对外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应当遵循现金流量表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编报中期现金流量表。
对于首份年度现金流量表的“上期金额”,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日按新准则编制的期初资产负债表、上期利润表等有关数据和资料填列。
中期财务报告
一、新旧比较
新准则与2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原准则)相比,除章节体系、个别词句调整外,没有实质性变化。此外,在适用范围上,原准则仅限于上市公司执行,新准则适用所有执行新准则的企业。
二、新旧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首次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没有,编制可比中期(包括可比中期和可比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的财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2.企业以前年度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则在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表。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新准则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从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第二年起,应当提供新准则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3.对于首份中期财务报告的“年初余额”、“上期金额”,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4.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规 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上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一并作相应调整。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
合并财务报表
一、新旧比较
在合并报表准则发布之前,我国有关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规定主要有:《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卫1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二字L1996]2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财会函字[1999)10号)、《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关于执行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财会[2002]18号)和《关于执行
合并报表准则与原制度规定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调整了合并范围
原制度规定允许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准备近期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子公司、小规模的子公司和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如银行、保险公司)不包括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之内。
合并报表准则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进行判断,如投资者的持股情况、投资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治理结构、潜在表决权等,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所有子公司,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母公司不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如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原子公司、已宣告破产的原子公司和母—公司不能控制的其他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2.改变了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的列示
原制度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类项目与“所有者权益”类项目之间单列一类反映;少数股东损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之前列示。
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在“所有者权益”类之下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损益作为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的组成部分单独列示。
3.取消了“合并价差”项目
原制度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权益性资本投资项目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母公司所持有的份额进行抵销,如有差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以“合并价差”项目在长期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贷方余额时以负数反映)。对于长期投资中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也应当作为合并价差处理。
合并报表准则取消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合并价差”项目,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大于其在购买日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在“商誉”项目列示。内部债券投资与应付债券抵销时发生的差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投资收益”项目或“财务费用”项目列示。
4.资不抵债子公司超额亏损主要由母公司承担
原制度规定,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发生的亏损,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合并报表准则根据控制的要求,规定子公司发生超额亏损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少数股东权益也应当承担相应份额的亏损;公司章程或协议没有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超额亏损应当由母公司承担,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列示。但是,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新旧准则衔接。
在首次执行日,对于原未纳人合并范围但按照合并报表准则规定应纳人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原已纳入合并范围但按照合并报表准则规定不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在上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不应将该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在合并报表中,企业在目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比例合并法对合营企业报表进行合并,但必须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上年度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当按照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在所有者权益类列示。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根据合并报表准则的规定编报合并财务报表。
七、问: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执行新准则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列报?(专家工作组意见二)
答:
(一)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因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导致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在纳入合并范围的企业按照适用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之间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及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除外。
(二)执行新准则后,母公司对于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冲减未分配利润,不再单独作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列报。
企业在编制执行新准则后的首份报表时,对于比较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金额,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相应冲减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未分配利润”项目和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项目。
每股收益
一、新旧比较
过去,我国没有关于每股收益的具体准则,只有证监会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中涉及了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披露。
每股收益准则与原规定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增加了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要求
原规定中无论全面摊薄每股收益还是加权平均每股收益的计算,实际上都近似于每股收益准则中的基本每股收益,只是在是否考虑发行在外普通股时间权重上有所不同。这两项指标都没有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没有要求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新准则要求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期权等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的影响,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2.增加重新计算的要求,提高了每股收益指标前后期的可比性
原规定没有重新计算的要求,新准则规定企业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或并股等情况下应当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3.由表外披露改为表内列示
原规定要求每股收益在表外披露,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金额,同时在附注中披露有关每股收益计算的进一步详细信息。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后,在企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计算和列报以前期间的每股收益。
分部报告
一、新旧比较
分部报告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对于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报告信息披露作了简化
原制度要求,企业应当同时披露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的信息,并且详简程度相同。分部报告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对于主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比较详细的信息,对于次要报告形式应当披露简化的信息。
2.取消了编制分部报告的豁免条款
原制度规定,如果某一分部的对外营业收入总额占企业全部营业收入总额90%及以上的,则不需编制分部报告。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仅规定: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再规定报告分部数量方面的限制
原制度规定,纳入分部报表的各个分部最多为10个,如果超过,应将相关分部予以合并反映。分部报告准则没有类似规定。
4.改变了确定报告分部的重要性标准
分部报告准则和原制度均规定了确定报告分部的三个重要性标准,但对于第二个标准两者规定不同。原制度规定的标准是,分部营业利润占所有盈利分部的营业利润合计的10%或以上;或者分部营业亏损占所有亏损分部的营业亏损合计的10%或以上。分部报告准则规定的标准是,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后,比较财务报表中涉及前期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按照分部报告准则的规定披露。
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披露准则是在对1997年发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一、新旧比较
1.取消了有关个别财务报表中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的豁免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新准则规定,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2.拓宽了关联方的外延
原准则规定,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企业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新准则规定,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也属于关联方。
3.增加了相关信息的披露要求。
原准则没有对有关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未结算项目的条款条件以及坏账准备等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的规定。新准则增加了对这些信息进行披露的要求。
二、新旧衔接
首次执行日之后,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作相关披露。
金融工具列报
一、新旧比较
金融工具列报准则是在对2001年发布实施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准则与原制度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1.规范了权益工具的概念及其会计处理
原制度没有明确权益工具的概念,权益工具的内容及其会计处理较为分散和繁杂。新准则不仅明确了权益工具的概念,而且统一和规范了权益工具的内容及其会计处理。2.规范了金融工具的披露
原制度没有对金融工具的披露作出专门规定,新准则不仅要求企业披露金融工具的一般信息,而且还特别要求详细地披露金融工具风险信息。3.对混合工具分拆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按原制度要求,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不需要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处理。按新准则要求,企业发行的包括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对于发行的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非衍生金融工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分拆时,先按该负债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该项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扣除负债公允价值后的金额,作为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首次执行日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难以合理确定的,不应对该项金融工具进行分拆,仍然作为负债处理。
首次执行日之后,应当按照新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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