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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民区本级专项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项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和专款专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区直各预算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上级补助和相关投融资的用于全区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具有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资金来源涉及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资金的申报审核、安排、使用,以及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反馈、检查、验收等)中的计划、控制、监督和绩效考评。应当实行科学决策、信息通达、公开公示、抽查顺查、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预算执行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必须严格按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得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如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不得擅自新增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将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和各部门安排的资金统一集中在财政专户。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由各部门申请,经财政审核由财政按实拨付。对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规范操作。各部门加快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分批审核拨付,减少结余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管理,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范操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专项资金报表制度,项目主管部门于每季后10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收支余报表。
第三章 财务核算和结余处理
第九条 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明细账、报表必须单设项目名称,单独核算。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办理交付和产权登记手续。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须出具审计决定书,财政部门办理竣工决算财务批复,批复后建设项目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结余结转资金,采取以下管理方法:
对项目完成、撤销形成的结余,各部门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结余安排使用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动用。在预算安排中应首先用于本部门的项目支出,并优先安排新增项目支出。
项目当年执行但未完成,以及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而形成的专项结转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各部门严格控制压缩结转资金,根据当年结转资金数额提出下一年财政预算。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主管部门在完成项目的基础上,要自行组织实施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效益分析,选择性地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对群众得益多、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和重点领域的一些项目支出实行财政集中绩效评价,并委托中介机构参与,体现客观公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挪用、截留、改变资金用途。对涉及财政奖励和补助的专项资金实行拨款前公示制度,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监督的制约机制。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主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使用监管及绩效管理,提高资金效益。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同时该单位二年内不得享受财政资金补助,并严格追究主要责任者的纪律责任和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交由区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弄虚作假,骗取国家拨款、投资,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
(二)疏于管理、严重失职,导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的;
(三)违反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规定,造成财政专项资金损失和重大浪费的;
(四)对出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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