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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人员经费和正常公用经费预算之外编制的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的审核,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择优安排。
(三)绩效评价原则。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五条 项目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市直预算单位用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大型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大宗印刷费、专用材料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中央空调等特殊设施购置费、大型场馆的维护费、党政机关离退休取暖费、大型会议费、大型修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公务出国经费、办公用房和专用通讯网租赁费、工本费、成本性开支和其他大型专项经费等。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项目。主要包括:用科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二章 项 目 库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分为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项目库,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第七条部门项目库,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部门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要求,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后设立。
财政部门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要求,对单位项目库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结合财力可能,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和综合平衡后设立。
第八条 部门项目库由预算单位负责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总预算的机构具体管理。
第九条 项目排序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论证、审核后,按下列原则排序:
(一)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优先安排;
(二)市委、市政府有特殊规定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审核,纳入财政项目库;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项目根据轻重缓急、择优 第十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要在保证重点项目安排的前提下,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范围;
(二)属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及直接关系群众生活方面的重要实事;
(三)属于本部门为完成工作任务,加快事业发展急需安排的项目;
(四)项目安排要有明确目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预算,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五)项目计划必须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经确定分年度预算,需要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分为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型。
市委市政府已确定的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需要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是指市直部门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大型设备、大型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跨年度支出项目,是指除市委市政府已确定项目和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之外,经市财政局
批准并已确定年度预算,需要按本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除前三类支出项目之外,市直部门为完成其职责需要安排的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的填写要求
(一)基本建设类项目,其他类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按照我市现行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除上述项目之外的项目,市直部门申报当年预算时,都应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三)新增项目中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应当填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项目评审报告。
(四)市直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 项目的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主管部门根据当年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要求,按先后顺序安排当年急需安排的项目,编制单位项目计划,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市直部门对进入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并附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项目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计划是否合理。
(四)申报项目排序是否体现了保证重点项目支出的要求。
第十八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市财政局要派人参加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评审。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与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预算单位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以及年度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编制市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要及时纳入部门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政府审定,并在报请市人代会审议批准后,随部门预算批复给预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项目和调整预算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和范围的项目,必须填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后,项目的名称、编码、项目的使用方向在以后年度申报预算时不得变动,项目预算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安排。
第二十四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有执行年限的,应当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项目到期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直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延续项目要按部门预算的总体要求,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与下年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考评工作由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计划完成后,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中的科技三项费、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财政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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