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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司法改革 实现司法独立
班级:20094311学号:2009431119姓名:王中
论文摘要:司法是维护个人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它不仅关系到人的权利能否实现,而且更是人们的理念的保障。因此推进司法改革正是健全司法制度,实现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更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纵观这些年的司法改革实践,由于缺乏对司法改革规律的深刻认识,司法体制的深层次的变革相对迟缓。我国目前的司法独立现状却亟需改观。本文从司法独立的涵义着手,通过分析阻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对症下药,提出解决途径,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方法。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独立;内部因素;外部因素
一、司法独立的涵义
司法独立是司法的内在本质,是司法活动的一般规律。就宪法而言,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在于:“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对检察权的落实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具体讲,司法独立包括以下内容:①法院或司法机关独立设置。②司法专属司法机关。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来干涉。④法院、法官独立审判,其对案件的裁决,只服从法律。
总的来说,司法有其自身的独立性,司法独立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机构设置上,司法机关独立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即机构设置上的独立性;因此可以说司法独立是一种国家权力的结构原则;二是程序上,司法独立的意旨是在司法过程中保障法官司法以维护程序正当性和结果正确性,建立良好的社会公正评判体系,因此也被称为“技术性的司法规则。”
二、现阶段阻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
在我国,司法独立已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并且不可避免的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关于司法改革,首先明确的任务就是完善司法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因此,改革司法机关的体制问题应放在突出位置加以解决。目前我国司法独立原则实现程度与国际社会的标准还有一段距离,存在很多问题,如司法权的行政化、地方化、法官素质不高、法院内部管理制度混乱等等。归纳起来,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阻碍我国司法独立的外部因素
(1)执政党的干预。首先,我国宪法和我们党的党章的规定都体现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和组织领导,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却发现各级党委及其政法委员会直接插手干预法院具体的审判工作的问题时有发生。尽 1
管现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直接审批案件的做法已大为减少,但一些“敏感”、“重要” 案件的处理大多还是要向党委或政法委请示或者接受其“过问”。司法机关基本上受命于党委,成为党委的附属产物,地方法官的任免权也掌握在党委手中。这种做法严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
(2)地方政府的干预。建国以来,司法机关的领导体制虽几经变动,但我司法机关依行政区划设置,与行政机关一一对应。这种层层设置的方式显然是模仿行政机关建制的,明显缺乏对司法工作特殊性的考虑。行政与司法工作不分,司法工作行政化现象极为明显,司法机关的人事权、财产权就受制于当地政府,在这种体制下,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独立性难以得到切实保证。以至于在地方政府的干涉下,造成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和执行难现象。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地方经济利益的案件中,因其事关当地政府的财源,而法院经费又是地方财政提供的,法院受自身利益的诱惑和国家权力的影响难以做出公正的判决。
2、阻碍我国司法独立的内部因素
首先是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审判实践中,工作方式上实行层层把关的首长负责制和请示汇报等行政方式,明显不利于司法工作按法定程序进行。上下级法院这种不正常沟通的直接结果就是使下级法院丧失了独立性,本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逐级请示,人民法院的案件日积月累,造成了诉讼效益价值严重下降,给老百姓带来沉重的负担。破坏了人民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另一方面,由于上级法院做出的决定,下级法院必须遵照执行,这样就使得当事人本想通过上诉改变不利于自己审判结果的愿望落空,在事实上导致了“一审终审”,无形之中可能会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样,这与我国的“二级终审”制度是相违背的。
三、如何实现司法独立
1、正确处理司法与行政的关系
通过改变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天系,使司法权真正脱离行政权的束缚,从而具有真正独立的地位。,首先可通过设置不同于行政区划的司法机关,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和地方立法权分割开来,达到司法外部体制独立。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必须打破过去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模式,按照优化配置和使用司法资源的原则更新设置法院模式,扭转司法业务与行政事务交叉、混合甚至冲突的状况,可进行司法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减少审核,给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更多的自主权,并从体制上减少行政色彩,要整合资源,形成行政管理与司法业务的二元制。其次,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实行法院系统内部的人事任免制度,使其完全独立于地方政府,实行内部的垂直领导。从法律上明确司法人员准入、任命、奖惩、待遇及受监督规定等。用法律促进法官、检察官地位独立、身份独立、活动独立。最后,改革法院经费管理体制。参照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机关经费基本由国家财政保障的做法,由国库拨款,并由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统一管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
2、改革法院内部的管理体制
从各级法院内部来讲.尽量消除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行政化,强化法官个人的独立地位,赋予各级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平等地位。首先,应当废除法院的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他们对案件的审批,其实就是损害了合议庭和独任法官审理案件的独立性,是内部不独立的具体表现。其次,应当废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制度。我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在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它们有权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重大问题。审判委员会所拥有的这种权力,明显地削弱了司法独立原则。废除它们讨论决定案件的权力,必然有利于司法独立的实现 从上级法院的关系上看,应当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权力限定在严格范围内,保障下级法院自身的独立地位,独立地开展工作。
3、建立法律职业化制度
(1)必须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改革完善现行法官管理体制。法官个人的素质对于司法独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只有法官素质提高了,才能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提供有力的保障。应建立法官职业准入制度、非行政化的法官管理制度、职业保障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科学的法官评价及奖惩制度等等。科学确定法官员额,对各类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同时重视非职业化的社会力量参与审判工作,推行法官的公开遴选制度和有效的陪审员制度,确保法官的中立权威地位。
(2)明确检察官的控方定位,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检察官管理制度,理顺控诉和侦查等职能的关系,以实现检察官的职能化、专业化和技术化。改善检察机关的人事管理体制,增强检察权的“国家性”。改革检察官选任制度,实行司法官从业资格一体化制度。建立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科学规范检察官职位。在实现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分离的基础上,改革对检察活动的单纯行政管理方式,建立检察官独立办案工作机制。改革检察官职务保障制和惩戒制,引进和培育符合《检察官法》要求的精英人才。
(3)律师在完善国家法律,促进国家立法的权威性、科学性、统一性、可操作性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师应以独立的身份表达对法律的忠诚。现阶段律师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应注意提升自身的职业理念,要强化独立性、弱化对法官的依赖性、淡化对行政管理的习惯性。具备从业应有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自觉接受法律职业群体道德规范和法律约束。以机制促进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三种职业之间的交流与互动。
在当今大多数法治国家里,司法公正都被视为维护社会正义和社会秩序的最终屏障。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而司法改革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司法改革的三大目标包括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司法效率,其中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改革的关键环节。因此我们需要推动司法独立的实施,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才能实现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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