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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劳务派遣避税存在风险
【导读】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各地劳务派遣用工迅猛发展,劳务派遣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被一些滥用,成为企业规避税收的重要手段。
一、目前劳务派遣涉税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行业自身偷漏税和企业利用劳务派遣的劳务发票进行扣除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管理问题。
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有的劳务派遣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2、一些企业利用雇佣临时工,税收难于监控等现状,虚列劳务用工发票现象非常严重。
企业雇佣临时工或劳务工,支付的劳务费可以全额扣除,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从目前稽查案例情况看,企业利用劳务费支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有: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劳务费发票;涂改劳务费发票虚列成本;虚构劳务用工业务,虚开发票;利用支付劳务费向关联企业转移利润。其中利用虚开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列支,是常见的偷税手段。有些与经营相关又无法取得合法发票的费用是采用这种办法列支的。
3、劳务派遣行业违规抵扣应税收入问题较为突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工资和劳动力办理保险后的余额,为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
而有的劳务派遣公司虚构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营业税,造成巨额营业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劳务用工的养老保险费存在漏缴少缴现象。
规避养老保险费是大多数用工单位选择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合作的最主要的目的之一,表现在:用工企业宁愿选择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取得可以合法列支的劳务费发票,以达到规避社会养老保险,转嫁用工风险的目的。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
二、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偷漏税问题的原因分析
1、用工单位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劳动合同法设立劳务派遣规定之后,增加了用工灵活性同时,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当成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手段。实践中,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主营业务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
劳务派遣形式合法,一些企业产生了列支成本费用的避税冲动。一些企业通过虚列劳务费用,加大费用支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而劳务费价格属于自主定价,利用劳务派遣业务进行税前扣除,成为很多高利润企业,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规避所得税的重要手段。
2、派遣企业利益驱动,规避税费。
由于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往往属于不同的税费主管部门管理,派遣企业利用税费征收管理部门信息共享不全面,认为可以侥幸地少缴、不缴有关税费。
而且按照现行社保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对企业雇佣的员工,要由企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对劳务用工,一般要由劳务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派遣协议时,往往不约定社会保险等条款,而缴纳营业税时,按扣除支付给派遣工的工资等费用后差额缴纳营业税,一些社会保险费等出现欠缴。一量被稽查,往往废业了事。
3、假发票泛滥,企业利用劳务派遣虚开发票规避税收管理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目前的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税务机关难以通过银行系统低成本获取资金往来的信息对发票记载的交易进行核对;对劳务派遣假发票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对假发票购买、使用行为的处罚较轻,从而形成对假发票巨大的需求。
三、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工作建议
1、规范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确认问题。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
劳务派遣企业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合理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只有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
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帐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2、加强营业税的扣除范围和扣除凭证管理。
劳务派遣企业在计算营业税时允许扣除的范围包括: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为被派遣劳动者上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派遣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3、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的劳务费税前扣除的条件。
用工单位支付劳务费,取得劳务费发票,税前扣除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应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佣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上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用工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费用。
4、规范劳务派遣的劳务费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对使用假发票和恶意进行偷税的行为坚决打击,提高发票违法的成本和代价。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对于虚开劳务费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将有力打击利用劳务费发票偷逃税的行为。
浅谈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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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细,企业对用工要求逐步提高,用工形式也发生了转变,劳务派遣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2010年以前,劳务派遣企业不足20户,仅两年时间劳务派遣企业户数就翻了4倍,新办户和注销户频繁更替,新办、注销频率是其他业户的两倍。2013年初,沙依巴克区地税局根据劳务派遣行业户数变化异常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了评估分析,发现劳务派遣行业创造的税收并不多,而发票的需求量很大,开出发票金额巨大,同时也反应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潜在的风险和税收征收管理的漏洞。
一、劳务派遣行业的特点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是建立起新型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不仅保证了派遣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还可节省用工单位招聘员工的各项费用,如场地租用费、广告费等。同时也避免用工单位自行招进不符合要求人员造成的损失和处理的麻烦;实行劳务派遣可以节省用工单位劳动力,用工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要求派遣机构增减派员,有利于用工单位用人的灵活性,也可使用工单位从繁杂的劳动保障事务中解脱出来,有利于用工单位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经营。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就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制定规范、详细的约定。根据劳务派遣的性质和要求必须以两个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之间的用工合同)为基础才能构成劳务派遣关系。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根据劳务派遣的实际业务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只收取中介服务费的劳务派遣业务。二是收取服务费同时代收工资及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三是为建筑业提供劳务分包的业务。三种形式计税的依据不同,形成税收差异。这是劳务派遣行业税收征管的显著特点。
二、劳务派遣行业中存在税收风险
目前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发生真实的劳务派遣业务有待考证,所签订的派遣合同不规范,有的并没有真实劳务派遣业务,只是对用工单位的自主用工开具劳务派遣用工发票,虚增成本费用。更严重的有对建筑业等行业外包、分包工程,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出现虚开、代开发票现象,甚至出现以出售、代开发票为业,提取发票返点,没有实际业务的劳务派遣公司。2013年我局在评估、分析、审理中发现一劳务派遣公司2011-2012年申报收入1362143.5元,缴纳各税51576.96元,开发票金额高达35507846元,申报收入占发票金额的3%,税负占发票金额的0.1%;另一劳务派遣公司2011-2013年申报收入6691597元,缴纳各税394617元,但开发票金额659523473,申报收入占发票金额的1%。从以上两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个别劳务派遣公司大量代开发票,仅对代开发票收取返点1-3%申报纳税。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流失。在我局检查的劳务派遣公司发票中发现,金额巨大,劳务合同不健全,人数不明确、工资、工种项目不明确,受票单位大部分是建筑单位,房地产公司,国有企业,甚至政府机关。从数据说明,开具发票与接受发票单位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为此,我们将进一步核实后移送稽查局处理。
三、劳务派遣行业产生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
(一)劳务派遣行业管理的不规范。很多劳务派遣公司资证不全,准入门槛较低,税收征管不规范,导致部分劳务企业账务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
(二)对国家发展和鼓励劳务派遣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误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第十二条、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并且规定劳务公司在会计核算应将全部收入计收入,只是营业税按差额计税。而许多劳务派遣公司直接将差额计收入,违反税收法律法规。
(三)建筑市场对劳务发票需求的利益诱惑较大。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建筑业总承包人计税时也可扣除分包工程的营业额。因此给建筑业劳务分包的发票提供了市场,劳务发票需求大增,出现劳务派遣公司出售发票的行为。
四、加强劳务派遣行业税收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税收法制宣传。
对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个别纳税辅导,要求规范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账簿、凭证、发票管理。由于劳务派遣行业是新兴行业,行业管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完善,税收征管不规范。导致部分劳务企业账务核算混乱。财务报表失真。首先要规范劳务派遣业务,要求“两个合同”齐全。即与被派遣单位签订用工合同,与劳务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用工种类、用工人数、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管理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等详细情况,保护三方的合法权利。
(二)规范劳务派遣行业计税依据,真实申报收入。
针对个别劳务公司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三种业务混淆计税依据,两种发票(服务业、建筑业)互相抵扣。不计,少计收入仅对自己收取的服务费申报缴税。虚开发票,并没有款项入账。对虚开发票不计收入,偷逃税款。要求对劳务派遣企业与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结算资料和工资银行转帐明细、缴纳社保明细等资料,根据用工单位的不同分别进行核查。对制假名单、假工资单、伪造资金流等手段,发票开具等不合法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和处理。
(三)规范扣税依据确定营业税差额征收的条件。
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对劳务派遣公司营业税实行差额征收,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额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必须进行严格审核。一是“两个合同”齐全;二是合同内容必须明确用工种类、用工人数、时间、工资标准及发放方式、劳务管理费、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具体金额等;三是发票开具金额、时间、付款方式、银行帐号等要齐全;四是工资支付表、工资发放情况、工作分配情况、考勤情况,考核情况等明细资料要齐备。针对营业额扣除凭证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并与劳务派遣企业工资表、社会保险费缴纳的五险一金(三险一金)凭证的人数、金额工资总额进行核查。
(四)明确建筑业劳务派遣公司的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劳务派遣企业的,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劳务派遣公司只提供劳务员工。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对外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则对其取得全部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五)只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按服务业全额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公司向雇工单位收取所派遣的工人工资、五险一金(三险一金)及服务费用的,按【全额收入—工人工资—五险一金(三险一金)】征收营业税。当扣减时,工资及五险一金的凭证应齐全,真实有效。劳务派遣公司向建筑安装企业或单位派出建筑安装劳务时,按建筑业税率,全额收入征收营业税。
(六)在税收管理员应用平台增设劳务发票监控。
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收管理和发票缴销审核环节应注意:对开票金额较大的,大于申报金额的,在税收征管系统税收管理员平台中设置预警,实时监控。加强日常评估、分析、审核核对劳务派遣企业实际发放工资员工与已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被派遣人员核对,确保劳务合同的真实性,可能的情况下对被派遣单位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加强劳务派遣公司的日常税收管理,确保计算营业税扣除凭证的真实、有效和发票的规范开具。
(七)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发票管理。
大力打击虚开、代开劳务发票的需方市场。重点查处取得虚开、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一方面查处非法接受代开发票的单位,同时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规范发票取得的合法途径。加强对税控发票的监控,对符合自行开具发票的劳务公司,做好发票使用和开具审核。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对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要全额开具发票,全额计入收入申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中介管理费应在同一张发票中分项注明,开具发票的票面内容要能准确反映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劳务公司的管理费收入。准确区分劳务公司的开票范围、计税依据。加强对劳务公司用票情况的检查,对开票金额较大的,或单笔金额较大的发函协查,实施双向(即开票方、用票方)比对发票和实际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有无虚开发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的行为的检查力度,重点是坚决处罚和打击发票的非法取得。加强税务系统横向、纵向联动,从源头上堵塞虚开发票的情况,保护劳务派遣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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