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期末考试 题目整理_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4:27: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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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制度正义的两个原理:

(一)含义:制度正义:罗尔斯认为,制度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认为这个体系中的规范能使各种利益达到平衡时,制度就是正义的。

(二)重要概念

①原始状态:正义论的前提是一个理性上的假设,罗尔斯将这个假设环境乘坐“原始状态”该状态是人们选择的一种结果。

②无知之幕:是假定各方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属性,个人能力等,因为上述因素会影响个人偏向和选择,必须用无知之幕将他们隔开,原始状态才能成立。

(三)两个原理:

①第一原理:平等原理。该原理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上的自由和思想自由、个人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一番不收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②第二原理:差别原理。机会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的结合,该原则要求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例如权力、财富的不平等)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并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符合正义。

(这两个原理对我国改革开放具有一定的启发:即改革开放首先应注重制度的改革,促进制度的正义。罗尔斯认为第一原理优于第二原理。)

柏拉图哲学王思想:

哲学王思想即哲学家统治国家。反映了智慧(包括知识、人格完美、判断力强)对于权力的约束,哲学王指的是一整个阶层而不是单指个人。柏拉图从维护正义的思想出发,认为:一个最理想的国家就是“哲学王”统治的国家,既然智慧是国家的最高美德,而他又是哲学家所专有的,那么,一个最符合正义的国家,当然只能由哲学家统治。

1.哲学王思想是柏拉图对苏格拉底思想的发挥。哲学王治国发展了美德即知识、认识自己及自知无知这三个命题。

2.哲学王治国并不等于学了哲学,懂得一些哲学就能治国。柏拉图认为,凡是酷爱各种知识,求知不厌而永不自足者,当称之为哲学家。哲学王必须为智慧而求知识,永远酷爱那种能让他们看到永恒的不受产生与灭亡过程影响的实体知识,以知识和智慧服众和治理国家,而不能只提供意见。

3.统治者和掌握权利的人必须接受规范的教育,应注重培养哲学家理性的思维,拜托现实世界不确定的干扰,追求绝对理念。

4.柏拉图在哲学王思想中提出:理性的命令即为法律,即内心中永恒的质素,而最佳的方法不是给法律最高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权威。

当然,柏拉图后期的法律思想中开始承认法律的作用,并说: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时间内又没有好的办法使统治者变为一个哲学家,则法治仍然比人治好。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法治思想在对待法治和人治的问题上主张实行法治,他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崇尚法治的人物之一。概括地说,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法治的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②亚里士多德从各种政体对比中,明确提出实行人治还是实行法治好的问题。他回答说,法治比人治好,“法治应当优于一人治”。

③关于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原则的规定。亚里士多德主张,在一个国家中,法律不可能定得详尽无遗,十分完备,凡有法可依时,按法律办理,反无法可依时,按统治阶级的立法精神办事;并且不断地加以修订和补充法律。

④亚里士多德还要求在立法中特别要重视教育,这一点他沿袭了柏拉图的论点。

为什么实行法治:1.法治是众人之治,优越于少数人之治;2.法治不带感情色彩 怎样实行法治:1.立法的问题,立法上按照原则办事;2变革中考虑民众的习惯

洛克孟德斯鸠分权理论:

(1)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行政权是执行法律的权力,所以也称为司法权;对外权就是进行外交(包括宣战、媾和与订立条约等)的权力。在洛克看来,这三种权力不是平等的,立法权高于其他两种权力,处于支配地位。

(2)洛克认为这三种权力应由不同的机关分别掌握,不能集中在君主或政府手中。否则就会弊病丛生。

①行政权由国王行使,但要根据议会的决定。②立法权要由民选的议会行使。

③行政权和对外权是联合在一起的,也应由国王来行使。(3)分权现已被接纳为普遍的宪法原则,但是也存在两大缺陷: ①意识洛克的分权实际上是两权,他对司法权的重视明显不够。

②洛克的分权学说中的制约平衡理论明显不足,将立法权置于最高地位,存在明显的时代印记。

(1)孟德斯鸠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提出了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制衡。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由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以及其他法律的执行权。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论的权力,具有独立性,是应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的。(2)总之,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必须由不同的机关分别行使,三权彼此独立,同时要相互制约。

(3)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固然反映了大资产级的局限性:既反对专制独裁,又不彻底否定君主制度,而主张资产阶级和贵族分享政权。但对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斯韦伯统治类型的优劣比较(法理型与个人魅力型的比较)

(一)韦伯对法的分类具有法律的体系化特征,是具体的分析方法,表示的是完整的一套思维方式,具有程序性和逻辑性。

其中,“理性”意味着:

1、可计算性

2、可预测性

3、可控制性

4、破除神秘性

形式理性的法是近代西欧社会特有的法,最早来源于罗马法,是法理型的同时,也称严格的法律主义。

(二)统治类型(合法性)是一个国家正当稳定的基础:

1、个人魅力型统治(卡里斯马型)强调统治者具有天赋的征服他人的魅力。特点:反规则性、革命性。优点:打破常规,促进社会发展。

缺点:一旦个人魅力小事,统治力也随之消失,不会长久存在。

2、法理型:法理型统治的基础是:一套内部逻辑一致的法律规则以及得到法律授权的行政管理人员所发布的命令,它不依赖于与个人有关的身份或属性,是一种非人格化的统治,目前这种统治类型在西方社会得到了支配地位。法理型统治卡里斯马型统治不同,它强调法律的作用,根据理性的法律进行统治。具有以下特点: ①统治通过协议或法律进行,理性是其本质特征 ②法律被普遍遵守

③人们服从的是法律而非个人

④即使有统治者,他们的统治也符合制度,以制度为取向,而非人格化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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