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培训,重点掌握_银行业反洗钱培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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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洗钱基础知识

掌握:洗钱的危害、主要方式、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

重点了解:金融特别行动工作组、我国反洗钱组织体系、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制度要求

洗钱罪的认定4要素:

1、行为主体:在中国,法人可以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上游犯罪行为人不能成为洗钱犯罪的主体;

2、行为方式:中国等对各种洗钱行为规定了不同罪名;

3、主观要件:中国过失洗钱不构成洗钱犯罪;

4、上游犯罪:

(一)洗钱的危害:

1、为其他犯罪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严重危害经济健康发展;

3、助长和滋生腐败;

4、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增加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大量的资金跨境流入流出也容易引起市场的动荡和汇率波动。

5、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

6、破坏境融机构稳健经营,加大法律和运营风险。

(二)洗钱的主要方式:

1、原始方式:隐匿在家中、购买奢侈消费品、存入银行生息;

2、利用金融机构:

(1)银行(柜面业务、现金交易、票据业务、银行贷款、网银等);(2)证券市场;(3)保险市场;

(4)国际金融市场(金融衍生品);

(5)离岸金融中心(原因:自由风人公司法、严格的公司保密法、严格的银行保密法、宽松的金融规则)。

3、产业投资(洗钱的最好掩护?)

(1)成立空壳公司(匿名公司制度使投资来源和投资人真实身份无从追查);

(2)向先进密集行业投资(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报税纳税后非法收入成为正当收入);(3)利用财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4)商品交易(最快速安全的洗钱?):贵金属、古玩、珍贵艺术品: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交易时有使用大量现金的习惯;更易走私不被查获。

4、其他洗钱方式:(1)铤而走险:货币走私;

(2)暗度陈仓:地下钱庄和民间借贷;(3)化整为零:利用马仔洗钱。

(三)我国对洗钱犯罪的定义:(详见刑法191、312、349条)

概括说:洗钱通常是指为了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通过各种手段 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四)FATF:

1、成立:1989年,西方七国(美、日、德、法、英、意、加)、欧盟委员会、其他他八个国家发起成立。

2、令人瞩目的成果:

(1)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建议:反洗钱《四十项建议》;

(2)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2006年后FATF不再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名单,近年来通过主席声明的形式,公布反洗钱和饭恐怖融资体系存在缺陷的国家或地区,督促其不断改进;(3)洗钱类型报告(每年发布);

(4)反洗钱最佳实践报告,例如:2012年《没收和资产追回最佳实践报告》、2013年《预防和打击滥用非营利组织最佳实践报告》;

3、联合国通过有关反洗钱和饭恐怖融资的重要公约:

(1)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犯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1999年:《联合国制止项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3)2000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又称《巴勒莫公约》);(4)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4、联合国安理会发布的有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代表性决议:

1999年:1267号决议;

2001年:1373号决议;

2002年:1390号决议。

5、联合国禁毒署的全球反洗钱计划:

全球反洗钱计划向各国政府提供:国际数据库、信息网络、技术支持。

6、埃格蒙特集团:1995年由若干金融情报机构发起并成立,时各国金融情报机构之间的非政府国际组织,是一个全球化的反洗钱信息交流平台。

(五)中国反洗钱:体系与职责

1、中国反洗钱体系(1)监管部门: 1)中国人民银行:

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2)司法部门:

1)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海关缉私部门、反贪污贿赂部门等; 2)检察机关; 3)审判机关。

(3)被监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等。(4)行业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挣钱也协会、保险业协会、反洗钱协会等。

2、他们各自承担怎样的义务

(1)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共同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2)司法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3)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3、人民银行的重要地位是如何确立的(1)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是中国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2)被赋予反洗钱职能: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涉嫌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测;(3)2003年12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地位;

(4)2006年10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具体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职责。

4、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哪些职责

根据《反洗钱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反洗钱职责如下:

(1)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共同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2)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

(3)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报告公安机关;(4)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对于不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设立申请,不予批准;

(5)提供反洗钱资金监测信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单向信息使用机制;

(6)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建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针对建议认真调查处理。

(六)反洗钱:法律与制度

1、反洗钱必须知道的法律文件

(1)FATF(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方面,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贡献:、1)1990年2月:反洗钱《四十项建议》;

2)2001年10月:针对打击恐怖融资提出8项特别建议,后增加到9项; 3)2012年2月:整合修订原反洗钱恐怖融资“40+9”项建议;4)2012年《四十项建议》:主要国家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的最新经验总结、国际社会构建有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的主要参考蓝本、新一轮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评估的依据。

2、反洗钱法律制度中的“宽”与“严”(1)法律制度内容涉及更宽:预防和打击并重;(2)洗钱犯罪的内涵和外延不断外扩:

1)上游犯罪范围不断扩大;

2)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认定扩大:隐瞒、掩饰、转换、转让、转移,扩大到获取、占有、使用等。

3)洗钱犯罪的主观要件适当放宽:对“明知”的解释:直接故意:明确知道;间接故意:推定知道;

4)责任追究更加严厉:刑事犯罪的行为范围扩大;(3)义务主体范围扩展:从金融机构到特定非金融机构;

3、反洗钱法律4+1:首先是发洗钱法律,主要有4部大法和1个决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4类涉及反洗钱的犯罪行为:

1)洗钱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4)资助恐怖活动罪。

(2)《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是中国第一个专门针对反恐工作的法律文件;

4、反洗钱相关的4个金融规章:(1)《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1)反洗钱监管范围扩大; 2)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监管体制;3)规范了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的程序;

4)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和义务进行了更为清楚和适当的表述;

(2)《金融机构的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1)明确规定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报告时间、报告方式、报告路径、实践新问题(第一、未发现可疑交易时、10类大额交易可不报告;第二、主动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第三、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分别报告;第四、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分别提交大额报告。)

2)明确两类可疑交易标准和对应处理:第一、怀疑客户、交易、资金涉恐:按可疑交易报告;第二、属于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名单或属于相关嫌疑人:采取相关措施;向反洗钱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报告。

(3)《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4)《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六)反洗钱:4种犯罪认定

《刑法》定义的4种和洗钱、恐怖融资相关的犯罪中,首当其冲的是洗钱罪。第一、洗钱罪

1、《刑法》认定的洗钱罪上游犯罪有哪些

《刑法》洗钱罪划定以下7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上游犯罪):(1)毒品犯罪;

(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

2、哪些行为构成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上述7种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来源和性质的下列行为之一:(5种洗钱行为)(1)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5)其他方式:通过租赁、买卖、投资、经营、构交易(?)、彩票、赌博等。

3、洗钱罪认定时如何与其他罪区别:(1)洗钱罪

1)犯罪对象:7种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犯罪行为:为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5种洗钱行为; 3)主观方面:主观上明知是7种犯罪赃款赃物,且有掩饰、隐瞒来源和性质的目的。(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犯罪对象:一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2)犯罪行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其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行为; 3)主观方面: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4、根据《刑法》第191条规定:

犯洗钱罪的:

(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20%的罚金。情节严重的(是指洗钱数额巨大,手段恶劣,一贯洗钱等情形)(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并处洗钱数额5%-20% 的罚金。

单位反洗钱罪的:

(1)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2)对单位判处罚金;

(3)直接负责额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额,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本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2)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1)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1)对单位判处罚金;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1、犯罪人必须是故意的行为吗: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赃,而加以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1)主观上:是明知、故意;

(2)客观上:有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

2、根据《刑法》第34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犯本罪实现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又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第四、资助恐怖活动罪

1、资助恐怖活动罪指的是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行为。(1)有资助行为;

(2)有受资助者:恐怖组织、恐怖活动。

2、根据《刑法修正案

(三)》第四条的规定: 对触犯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自然人: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是指多次资助、资助多个、资助金额较大、造成严重后果、造成恶劣政治和社会影响的。(1)五年以上有期徒刑;(2)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1)对单位判处罚金;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处罚。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概念内涵、建立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概念、内涵

1、概念:是金融机构为了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实施的,制约各部门和人员并使之相互协调的一系列制度、程序、措施、方法的静态形式,以及利用这些制度;程序、措施、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具体理解:

(1)内涵1:反洗钱内部控制从管理层到一般员工都应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配备相应的反洗钱专兼职人员,并根据自身情况掌握必备的反洗钱知识和业务技能;(2)反洗钱内部控制应当与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3)反洗钱内部控制是不断发展的过程;

(4)反洗钱内部控制具有软控制特征:企业合规文化、高级管理层的管理风格、风险意识等都会对内部控制有较大影响;

(5)反洗钱内部控制不能为金融机构提供绝对保障,只能做到合理保障。

(二)建立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双全”原则);

(1)覆盖范围全面;所有产品服务、业务,所有与反洗钱相关的部门、岗位、人员;(2)制度内容全面:

1)核心管理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2)工作责任制度、考核评估和内部审计制度、宣传培训制度、配合反洗钱监管和调查制度、保密制度;

2、审慎性原则;

3、有效性原则;

4、独立性原则:

(1)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制度的制定、执行部门,并有直接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2)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组织、推动情况,可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检查、评价,业务部门的操作情况可由反洗钱牵头机构负责检查、评价,并向经营班子、高级管理层报告检查情况;(3)还可请外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整体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向决策机构、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主要内容

一个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至少应当包含5个方面的内容:

1、核心管理制度: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基本制度之一;

为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金融机构还应当逐步建立重点关注的客户名单和高风险客户识别系统等,应当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简历客户洗钱风险的等级分类制度,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例如,来自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地区的客户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其他国家的客户。

(2)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金融机构不仅要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等客观信息资料,还应当保存客户身份识别、异常交易分析等反洗钱工作的主观记录和资料,以反应反洗钱工作的全貌。为了便于反洗钱工作资料的及时调度和保存,金融机构应尽可能实现相关资料的电子化保存,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该制度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在内部发现、分析、审核和上报的工作流程,涉嫌恐怖融资可以交易报告的情形、流程,涉嫌洗钱案件线索的分析。监测与报告流程。还应当重点强调系统预警的异常交易。

2、反洗钱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3、严格的考核、评估、内部审计制度: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定期回顾与评估,对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考核,并与内部绩效奖惩紧密挂钩;

4、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

5、建立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调查和保密制度;

涉密性较强:严格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三、客户身份识别

掌握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的各个流程的具体要求、熟练掌握办理各项业务情形时应当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一)概述

1、身份:

(1)社会个体成员的标识、称谓(自然人、法人);

(2)社会主体在特定的关系中所处的不可让与的地位、资格: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交易目的、交易性质等;

2、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禁止义务主体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与其进行交易,并不得与匿名、假名用户建立业务关系。

3、3、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这三个制度作为国际反洗钱标准和各国立法确认的洗钱预防措施的三项基本制度,其中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处于基本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持续性、差异性”的“五性原则”,始终贯穿于客户身份识别的所有流程中。

5、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登记、留存。

(1)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和经营状况等信息;

1)了解的内容:

包含三个含义:了解客户本人的真实身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性质、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理赔或给付保险金时,应按规定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的确认方式:

1、核对关系证明文件;

2、实地查访;

3、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认说明;

【案例解析:关注高风险客户

法律规定: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应当完成看占客户身份识别的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流程。

怎么做:

1、登记在本公司的数据管理系统中;

2、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情况等信息;

3、在保险业务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加强对该公司的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

(2)核对(首要环节):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核对的内容:

第一、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合法真实有效;

第二、审核客户提供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是否完整齐全;

第三、核对客户本人与证件载明客户身份是否一致。

2)核对措施: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

2、公安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3、其他措施: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3)登记:按照工作要求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1)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2)登记的介质:纸质介质,电子介质(可避免重复登记:以客户为单位登记)

(4)留存:按规定留存客户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1)一般情形:

2)留存的特殊情形:以下情形可不留存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而是留存有关书面材料作为补充:如:车辆运输公司投保,受益人为车主;市政公司投保,受益人为市政维修公司。等。

6、客户身份识别的时机:

(1)客户与保险机构第一次订立合同时的“初次识别”;(2)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的“持续识别”;

(3)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的“重新识别”。

7、需要重新识别的情形

(1)当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

(2)当客户姓名、名称与有关机构要求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相同时;(3)客户信息前后不一致;(4)客户的行为(交易)异常时;

(5)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存在疑点时;(6)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时;(7)金融机构认为应当重新识别的其他情形。前三种是客观识别条件;后四种是主观识别条件。

8、需要完整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四个流程的3种情形:(1)订立保险合同时:

1)保费金额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

2)单个被保险人保费金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

3)保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2)赔偿(给付)保险金时:

1)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

2)但是在办理满期给付业务时,客户身份信息未发生变更的,可不再重复核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3)当减保视同给付保险金,减保所致的退还金额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

(3)保单借款:如果已采取尽职调查,可简化识别。

9、有效身份证件(1)自然人: 法定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2)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5)其他有效旅行证件;6)护照;

7)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8)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外国边民,按照边贸结算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其他: 1)户口薄; 2)工作证; 3)机动车驾驶证; 4)社会保障卡; 5)公用事业账单; 6)学生证;

7)介绍信等其他能证明身份信息的有效证件。

(2)单位客户:

1)证明依法设立或者可以发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等。

四、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重点掌握各类参考因素和相应的控制措施,熟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划分的例外情形)

(一)客户洗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即四类基本风险要素)

1、客户特性

(1)客户特性风险子项:客户背景、社会活动和经营活动特点、声誉、权威媒体披露信息、非自然人客户的组织架构;

(2)个人客户的参考因素:客户职业、职位、收入、背景、地位、信誉、外界评价等;(3)企业客户的参考因素:企业的组织架构、经营规模、经营范围、所处行业、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评价等;

(4)客户特性风险子项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的公开程度、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或维持业务关系的渠道、客户所持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涉及客户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权威媒体报道信息、机构客户的股权或控制权结构、反洗钱交易监测记录;

2、地域

(1)地域风险:金融机构不仅要衡量客户的国籍、注册地、经常居住地所蕴含的地域风险,还要酌情考虑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业务相关境外金融机构的地域风险;

(2)地域风险的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或制裁情况,风险提示信息,特殊的金融监管风险,上游犯罪状况。

3、业务(金融产品、金融服务)

(1)业务风险应重点关注:电销业务、投资连结类业务、团险保全业务、保单质押类业务、大额交易业务等;

(2)业务风险子项包括但不限于:与现金关联程度、非面对面交易、代理交易、特殊业务类型交易频率。

4、行业(职业)

(1)《指引》对此类风险要素未明确风险子项,但指导金融机构从:公认具有较高风险的行业(职业)、行业现金密集程度、与特定洗钱风险的关联度三个角度进行评估。

(二)如何使用这些指标来评估风险

《指引》以权重法为例

1、权重赋值:各金融机构应结合自身情况合理确定个性化的权重赋值;

2、计算:

(三)风险评估的操作流程

1、信息收集

(1)信息收集的可能渠道:

1)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的时候客户向金融机构披露的信息; 2)客户经理或柜面人员的工作记录; 3)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保存的交易记录;

4)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中介机构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 5)利用商业数据库所查询的信息;

6)利用公共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平台获取的信息。

2、筛选分析

(1)金融机构应认真对照风险评估要素及其子项,逐一对所收集的信息进行归类,并将其置于具体的评级指标项下;

3、初评

4、复评:由初评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复评确认,复评结果与初评结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决定最终评级结果。

(四)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机和例外情形

1、风险等级划分的时机:

(1)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应在建立业务关系的10个工作日内划分其风险等级,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应确保客户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具有动态的风险追踪能力;

(2)也就是说,金融机构应确立不同客户的风险等级审核期限:原则上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2×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风险等级最高客户的审核期限≦半年;

(3)对于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不困器风险等级高低,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的呢估计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4)当出现可能导致客户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件,如客户变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机关调查本机构客户、客户涉及权威媒体的案件报道等,金融机构应考虑重新评定客户风险等级。

2、客户风险等级划分的例外情形

(1)对于风险程度显著较低且确信能够有效控制其风险的客户,金融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按照这些风险要素及其风险子项评定其风险等级,并可直接确定为低风险等级,但此类客户不应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在同一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限额;(原则上是指:寿险保单年缴保费超过1万元人民币,或者外币等值超过1000美元,以及非现金趸交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外币等值超过2万美元)

2)与金融机构建立了信托等高风险业务关系;

3)客户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发放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由非职业性中介机构或无亲属关系的个人代理客户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关系; 6)拒绝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2)对于以下具有特殊情形的客户,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将其风险等级确定为最高级,而无须逐一对照上述风险要素及其子项进行评级:

1)被列入我国发布或承认的反洗钱监控名单、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及类似监控名单; 2)外国政治公众人物或其亲属、关系密切人; 3)客户实际控制人或实际受益人属前述范围的; 4)多次涉及可疑交易报告;

5)拒绝配合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 6)金融机构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认定为高风险客户的标准。

(五)客户洗钱风险分类控制措施1、2012年,FATF《四十项建议》中。明确规定了四项对客户开展尽职调查的具体措施:(1)利用可靠、独立来源的文件、数据或信息核实客户身份;(2)识别受益所有人身份,使金融机构充分了解受益所有人。对于法人和法律协议,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所有权和控制权结构;

(3)了解并视情况获得关于业务目的和真实意图的信息;

(4)对业务关系采取持续的尽职调查,对整个业务关系期间发生的交易进行详细审查,以确保交易符合金融机构所掌握的客户身份信息、经营业务状况和风险状况,并在必要时对交易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2、我国有关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的指引规定:

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进一步调查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情况;(2)进一步深入了解客户经营活动状况和财产来源;

(3)适度提高客户及其实际控制人、实际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频率;

(4)对交易及其背景情况做更为深入的调查,询问客户交易目的,核实客户交易动机;(5)适度提高交易监测的频率及强度。

(6)经高级管理层批准或授权后,再为客户办理业务或建立新的业务关系;

(7)按照法律规定或与客户的事先约定,对客户的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控制。(8)合理限制客户通过非面对面的方式办理业务的金融、次数和业务类型;(9)对其交易对手及经办业务的金融机构采取尽职调查措施。

对于低风险客户,可采取简化的客户尽职调查及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在建立业务关系后再核实客户实际受益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2)适当延长客户身份资料的更新周期;

(3)在合理的交易规模内,适当降低采用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频率或强度;

(4)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推测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而无需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五、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全面掌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主要内容和保存要求,熟练掌握有效保存的具体措施)

(一)保存原则(保存要求)

1、完整原则: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全面完整,能够还原客户身份识别的全部过程和结果,足以再现客户交易的全貌,不得缺失、遗漏;

2、真实原则: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严格识别和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当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保存;

3、安全原则: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比如采取多介质保存、异地备份、规范调阅流程等,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缺失、损毁、泄露;

4、从严原则:当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保存期限要求更长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二)保存内容

1、身份资料:

(1)记载客户身份的各类信息、资料;

(2)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的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2、交易记录:

(1)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

(2)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三)保存期限:一般期限、特殊期限

1、一般期限: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2、特殊期限:

(1)涉及反洗钱调查并在最低保存期限届满仍未结束的,保存时间应延长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2)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的,应当按照最长期限保存;(3)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4)法律、行政规章或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5)金融机构破产或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

(四)法律责任

1、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1)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地(市)以上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

(1)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有关金融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退保后还需要继续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吗?需要,仍应在退保后5年内按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对销户资料不完整的要补充完整,客户信息数据库中的客户身份信息要补齐以完整再现客户身份识别所取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信息。】

(五)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的具体措施

1、保存方式:

(1)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数据信息安全备份制度,采取多介质与异地备份相结合的数据备份方式,确保交易数据安全、准确、完整;

(2)应当建立可靠完备的应急处理机制,并定期修订、演练;(3)保存方式按照不同的保存介质来分有以下几种:

1)纸质保存介质:应保持一定的温度、湿度,防霉、防蛀、防火; 2)电子保存介质:

3)磁带保存介质:磁带、光盘、硬盘等,注意防磁、防潮; 4)不可更改的介质。

(4)特别注意:系统数据库中账户管理、客户信息、报表管理、交易信息等内容的备份,必须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进行保存。

212、交易记录

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

重点掌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基本知识、保险行业常见的洗钱风险点、可疑交易分析排查技巧

(一)基础知识

1、含义:交易报告制度是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将超过规定金额或有洗钱或恐怖融资嫌疑的金融交易信息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制度,包括: 1)大额交易报告 2)可疑交易报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有关执行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接收机构:

(1)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专门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2)可疑交易报告在上报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之外,还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为了及时开展反洗钱调查,对于有合理理由认为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反犯罪活动有关的交易(含客户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2)如果金融机构判断该线索涉嫌犯罪,为了有效地组织和打击犯罪,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二)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与报告程序 报告标准:

1、大额交易:(1)大额转账交易:

1)非自然人大额交易:是指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发生“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或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2)自然人大额交易:是指自然人银行账号与其他银行账户之间,发生“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境内转账(含10万美元);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一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以客户为单位进行统计】

(2)大额现金交易: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

孰低原则:孰低是指人民币和外币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哪个更低。

报告程序:

金融机构应当自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若发现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不全或存在错误,可向提交报告的机构发出补正通知,报告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三)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与报告程序:

1、报告标准:

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以下4类情形之一,应提交可疑交易报告:(1)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情形;

(2)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企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3)金融机构发现的而活着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其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相关的;(4)《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以下情形:

1)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2)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3)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4)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而其它可疑行为。

2、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机构发现涉嫌犯罪的,还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金融机构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3、报告程序

金融机构对客户及其交易进行分析后,如认为可疑,应当及时填写可疑交易报告,由金融机构总部或其指定机构,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通过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中国发洗钱监测分析发现要素不全或存在错误的,中心应向报告提交机构发出补正通知,在接到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同时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各类业务常见洗钱风险点

1、个人寿险业务

(1)业务拓展环节: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商业银行为追求自身效益,不能有效履行约定的内容、不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忽视客户资金的真实来源,为洗钱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增加洗钱风险;(2)投保承保环节:投保环节是洗钱风险最大的环节:在投保环节经常出现的异常特征有:保险期限短、返还保额大、退保有特别约定、追溯保单生效日、资料不真实、保费支出预期经济状况不符;(3)缴纳保费环节:个人寿险业务在收取保费时的洗钱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投保人要求用大额现金缴纳保费;

2)投保人将保费交付给中介公司,由中介公司交给保险公司,因而难以或者无法获得客户资金来源信息和账户信息,造成后续理赔、支付保险金或满期给付等环节资金进出账户不一致的情形,为黑钱洗清留下漏洞;

3)由第三人代为缴纳保费:资金的真实来源难以追查。

(4)保单保全环节:

1)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后短期内退保; 2)频繁变更收益人; 3)要求变更缴费渠道。洗钱分子的可疑行为:

1)损失型:宁愿损失投连险等产品的初始费用而执意解除合同; 2)转退型:退保时要求将保费退还给投保人以外的第三方;

3)集中分散互转型: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

4)无理由大额追加型:对于万能险种等可以随意追加保费的保险产品,客户突然要求改变原来银行转账的方式而改用大额现金或支票追加大额保费,却不能合理解释原因。

(5)满期给付和理赔环节:由于该环节关系到许多洗钱行为能否真正实现,洗钱分子不惜以较大成本支付给保险公司,可疑之处有:

1)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出现客户委托他人代领或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

2)客户要求将退换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2、团体保险业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分离时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1)投保承保环节:

1)团体保险一般都是先收费后核保,多交保费并且溢交保费选择退费处理时,达到洗清黑钱目的; 2)将多个个人拼凑成团体; 3)成立空壳公司后随便找个公司; 4)编造年龄。

(2)保全环节

1)要求以现金形式退保; 2)要求把保费退回非缴费账户;

3)谎称投保单位因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已不复存在,申请团体保单转个人保单。

(3)理赔环节

1)补充医疗保险:特需金。员工只需提供住院证明材料或药店发票即可报销:投保单位变相地将单位资金甚至是国有资金转移给个别特殊人员,为其设置较高额度,让其提供不真实的医药发票进行报销;

2、财险业务常见洗钱风险点(1)投保承保环节1)风险监控点:投保标的来源是否合法; 2)投保标的价值与投保人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3)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可保利益;

4)客户的洗钱风险程度: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领款人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地区以及涉嫌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是否一致;

5)投保大额高风险业务,放任其风险因素对标的产生的损毁、灭失风险。

(2)缴款环节 1)现金交易; 2)趸交大额保费;

3)缴款对象异常(第三人代缴保费);

(3)批改退环节:全额退保、减少被保险人从而减少保额、增加保险金额或者增加保费、退保保费支付对象与原缴费对象不是同一人。(4)理赔环节:

1)假骗赔案(重点关注车险、财产险、船舶货运险中的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制造保险事故等行为);

2)领取赔款环节要求保险公司以现金支付或支票支付赔偿金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五)识别客户身份异常、客户行为异常、客户交易异常的技巧

1、识别客户身份异常的技巧:

(1)客户关键信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否无可保利益;(2)客户经济状况与其投保产品价值匹配性;

(3)客户风险等级:如客户属于高风险名单或疑似黑名单且不能排除的;

2、识别客户行为异常的技巧:

(1)客户交易动机:观察客户的关注点。

(2)交易时间:索赔时间过早或存在疑点、在重要节日前后交易。(3)交易地点;(4)非正常行为。

273、识别客户交易异常的技巧:(1)客户有关基础信息疑点:

1)投保人将保单转让给不相关的第三方,且没有合理理由; 2)身份资料难以确认且不愿意提供详细资料的个人客户; 3)难以得到其账户的复印件或其他与客户有关文件的单位客户; 4)保单地址不是客户的永久地址;

5)客户投保时不愿意提供正常所需信息、或仅提供极少的可疑信息、或其所提供的信息难以查证; 6)客户通讯地址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之外,且调查发现客户家庭电话无法接通。

(2)客户资金流动不合理: 1)由第三方以支票形式支付保费;

2)与客户正常行为不相符或明显超出客户财务能力的行为; 3)从以前期缴小额保费突然改变为投保大额保单;

4)客户支付趸交保费后,短时间内要求最大金额的保单贷款;

5)为同一被保险人购买多张小额保单且以现金付费,后退保时要求将保费支付给第三方; 6)在通常应由支票或其他支付工具付款的情况下要求用现金付款; 7)不正常的领取要求;

(3)从经济理性分析不合理:

1)从性质、频率、规模看属于不正常行为; 2)与正常市场行为相背离的行为;

3)短期内多次买卖保险产品却没有明确保险需求; 4)滥用犹豫期条款;

5)员工或代理人频繁地接纳趸交业务、且远超出公司平均水平。

七、反恐怖融资涉嫌恐怖交易的主要特征、涉恐黑名单的处理以及有关资产的冻结要求

(一)恐怖融资概述

1、恐怖融资概念:

(1)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非法或故意的为恐怖主义活动募集或提供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将用于恐怖主义活动,当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2)或者是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身份资助,(3)或者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都能被定义为恐怖融资。

2、资金来源:

(1)非法收益:贩毒、走私、军火贸易、人口贩卖等有组织犯罪;

(2)合法收益:商业组织从事经营活动、非营利性组织募集资金、接受支持者赞助等。

3、反洗钱措施和恐怖融资的额区别:

(1)反洗钱是监控犯罪来源的恐怖融资的活动,而恐怖融资很大一部分资金来源于合法的捐赠;(2)传统的反洗钱措施是针对金融机构指制定的额,而恐怖融资多利用非正规的资金转移体系和非营利组织达到融资目的。

(二)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恐怖融资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规定,具体分为以下4类,钱2类是从融资主体来划分,后2类是从融资目的来划分:(1)恐怖组织、恐怖分子自身的融资行为;

(2)其他组织或个人协助恐怖活动的额融资行为:是指以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协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因此,金融机构的客户即使不是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也可能涉及恐怖融资。

(3)资助恐怖主义或恐怖活动的融资行为:是指为恐怖主义和实施恐怖活动,占有、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

(4)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行为:是指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占有、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形式财产。这类融资行为的范围,较第三类更为广泛。即使该项资金或财产没有真正用于恐怖主义和恐怖活动犯罪的实施,但只要实际接收和使用资金或财产额对方是恐怖恐怖组织或恐怖活动,都应将其确定为恐怖融资行为。

2、恐怖融资界定遵循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切断恐怖组织或恐怖分子的一切资金来源,从经济上彻底消除恐怖活动犯罪的生存土壤,从而达到有效遏制恐怖活动的额最终目的。

(四)恐怖融资资金需求:

1、实施特定的恐怖活动的直接资金需求:包括成员培训费用、生活费用、通讯费用等;

2、维持组织的基本运作以及宣扬组织的意识形态所需要的费用:招募成员、采购物资、发展组织、恐怖宣传等。维持恐怖组织运作的资金需求远大于直接实施恐怖活动所需资金。

(五)筹资方式

1、合法渠道:

(1)通过恐怖组织所有的或控制的慈善机构或合法企业,如现金密集型行业:新疆地区的农产品及干鲜果蔬的收购、珠宝玉石的加工与买卖、牛羊肉及皮革等附属制品的采购与销售等;(2)利用宗教名义,或贯以宗教课税的形式获取钱财和物品;

(3)小型的恐怖袭击活动的资金来源于暴力恐怖分子个人的积蓄、收入,甚至是发放给个人的低保收入;

(4)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先富起来的少部分具有极端宗教思想的人群将其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合法收入提供给恐怖组织作为活动经费。

2、非法渠道:主要是指恐怖活动资金来源是通过各种犯罪活动取得,如抢劫、诈骗、偷盗以及毒品犯罪所得。

(1)恐怖分子通过贩卖毒品筹集资金;

(2)恐怖组织及其成员打着宗教的幌子,向本民族个体经营商户收取“保护费”;

(3)恐怖分子私设“讲经堂”,进行非法宗教活动,并要求信教群众捐款,作为恐怖组织活动经费。

(六)涉恐黑名单

1、来源: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司法机关、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国人民银行。

2、涉恐黑名单的监测和报告:金融机构应制定涉恐黑名单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实现名单的及时更新、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报告。具体操作步骤包括4个:(1)将涉恐黑名单嵌入业务系统;相应更新名单,完善身份制度,持续识别,对有多个名字须全部体现。

(2)办理业务时,匹配比对名单;确定是否涉及名单中的人员。

(3)及时提交涉恐可疑报告;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4)采取适当的后续处理措施;金融机构对符合联合国安理会涉恐名单的交易应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控制风险。

(七)非涉恐黑名单资金监测与报告

1、《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金融机构应当对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2、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1)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2)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3)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4)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5)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6)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7)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组织、恐怖活动犯罪、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3、最常用的涉恐资金转移方式:慈善机构,非营利性组织,因其:转移迅速、手续简便、掩饰最终收款人的特点。

(八)涉恐资产的冻结和报告

311、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2014年1月共同发布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明确涉恐资产冻结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公安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人员名单后,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所列名单组织和人员的资产应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2、金融机构应当:

(1)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分支机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2)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关注并及时掌握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变动情况;(3)完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管理,加强交易监测。

3、冻结措施:是指金融机构为防止其持有、管理或者控制的有关资产被转移、转换、处置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包括:(1)终止金融交易;

(2)拒绝资产的提取、转移、转换;

(3)停止金融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等。

4、资产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汇款、旅行支票、银行支票、邮政汇票、保单、提单、仓单、股票、债券、汇票、和信用证、房屋、车辆、船舶、货物、其他以电子或者数字形式证明资产所有权、其他权益的法律文件、证书。

5、也应该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

(1)收取被采取冻结措施的资产产生的孳息以及其他收益;(2)受偿债权;

(3)为不影响正常的证券、期货交易秩序、执行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公布前生效的交易指令。

6、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容包括:资产数额、权属、位置、交易信息等情况;

7、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也应当按照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和监管要求对涉恐资产采取冻结措施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金融机构总部,由总部报告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同时抄报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8、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后,应及时告知客户,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9、金融机构对于采取冻结措施有关的工作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相任何单位几个人提供和透露,不得在采取冻结措施前通知资产所有人、控制人或者管理人。

(九)涉恐资产的解冻及被冻结资产的管理

1、金融机构不得擅自解除冻结措施,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解除冻结:(1)公安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人员名单有调整,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2)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发现金融机构采取冻结措施有错误并书面通知的;

(3)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侦查恐怖活动、对有关资产的处理理你更有要求并书面通知的;

(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决对有关资产的处理有明确要求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配合开展反洗钱监管和调查

权利和义务、调查工作流程和具体保密要求

(一)反洗钱工作:监管配合1、反洗钱工作思路:2012年以来、中国人名银行全面推行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思路,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

重点是什么:

33(1)通过洗钱类型风险提示提高监管效率;(2)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风险监管为主;(3)责权分明、平衡制约、制度健全、运行有序的体系。

2、当前,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监管工作主要包括:约见谈话(收集监管信息)、现场检查、风险评估、质询、考核评级。

3、反洗钱现场检查的目的:

(1)评价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合规性;(2)评估控制管理洗钱风险的适当性;

(3)督促针对存在额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合规水平和控制风险能力;(4)引导检查单位理解和适应反洗钱监管政策。

4、哪些单位是反洗钱现场检查的挑选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在确定反洗钱现场检查对象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年度反洗钱工作重点及辖内实际需求;(2)被检查单位洗钱风险控制状况;(3)反洗钱日常监管评级或评估结果;(4)侦查机关、相关部门通报的涉案情况;(5)其他监管部门通报的违规及风险异动;(6)群众举报信息等。

5、中国人民银行将重点对存在以下问题请先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1)发生性质严重、危害程度较高的重大案件,或被通报重大案件;(2)经评估认定为洗钱风险控制能力薄弱或合规风险高;(3)涉及特定的高风险业务;

(4)涉及重特大金融案件,且与发洗钱失职有联系。

6、反洗钱现场检查答题可以分为两类: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1)全面检查:全方位检查 1)内部空制体系建设; 2)客户身份识别情况;

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执行;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执行; 5)宣传培训; 6)内部审计监督; 7)保密制度执行。

(2)专项检查:针对某个方面 1)客户识别; 2)内部控制建设;

3)某项高风险业务:大宗交易、资产管理、代销业务等。

7、检查不合格的保险机构,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反洗钱现场检查时对被检查单位反洗钱履职评估的过程,也是对违法违规行为取证的过程(1)

1)未建立反洗钱内内控制度;

2)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国指定内设机构负责; 3)未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等。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被检查单位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2)

1)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2)未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3)未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4)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或为客户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5)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

6)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等。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被检查单位、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可建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责任人员予以纪律处分、取消任职资格或者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8、接受检查单位享有哪些权利:

35(1)拒绝检查权:当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2)对检查事实作出解释或提出申辩意见权:

1)接受检查组询问后,有权对记录内容核对; 2)由错误和遗漏可疑提出更正和补充; 3)可疑就发现的问题作出解释; 4)可以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3)监督举报权:发现检查组及其检查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廉政纪律行为可疑依法举报;

9、反洗钱现场检查会采取哪些措施:(1)进入保险业进入机构进行检查;

(2)询问保险业进入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4)检查保险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十)反洗钱工作:调查配合1、金融机构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的调查要求,对有关可疑客户及可疑交易的情况配合进行调查和反馈。

2、可疑交易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

(1)狭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的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2)指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可疑交易标准的资金活动。

3、反洗钱调查的目的是: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一级分支机构,通过调阅资料、核实信息、查证嫌疑等方式,确认可疑交易活动是否属实或是否涉嫌洗钱犯罪。

4、配合反洗钱调查义务和权利(1)义务:

1)提供必要支持义务; 2)如实提供信息义务;

3)信息资料保密义务;(2)权利:

1)拒绝检查权;

2)核对、补充和更正询问笔录: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清点封存资料并保留清单: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签名盖章后一份交由保险业进入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4)逾期自动解除冻结:保险业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48小时后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有权立即解除冻结;

5)获得救济的权利: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5、反洗钱调查:保密很重要(1)哪些内容需要保密:

1)调查工作的任务背景和目的; 2)被调查客户名单;

3)被调查客户保单信息和交易记录; 4)提交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 5)其他应予保密事项。

2、保密制度包含哪些环节(1)内控制度

1)保密制度:建立完善配合反洗钱调查和保密制度,明确内部保密责任;

2)工作流程:按照“知密最小化”原则,严格控制知密范围,以最少环节保障配合调查工作。

(2)人员配置

1)制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配合:过硬的业务水平、良好的保密意识、较高的政治觉悟; 2)控制知悉范围:配合调查人员、必要的科技业务人员、审批人员。

(3)资料获取的审批

1)能在本级获取,或仅限本级获取通知书所列信息数据和资料,不得向上级机构申请,也不得要求分支机构提供;

2)若确实需要,应通过严格规范的内部审批。

37(4)资料封存管理

1)不得擅自转移、隐藏、篡改或损毁被封存的资料、文件;

2)调查反馈资料只能移交给调查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任何调查信息。

(5)严格按照保密要求保管处理与配合调查有关的各种资料和信息;(6)对于涉密调查,应严格按照涉密文件处理流程配合开展调查;

(7)在配合调查过程中,保险业金融机构相关人员不得直接向可疑交易主体核实客户身份信息,了解交易背景和交易目的,以免调查信息泄露,使可疑交易线索失去情报价值。

各章位置链接:

一、反洗钱基础知识

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三、客户身份识别

四、客户洗钱风险分类管理

五、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

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识别与报告

七、反恐怖融资

八、配合开展反洗钱监管和调查

1、《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当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应当确认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错)【解释:需要完整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流程的情形之一】

2、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错)【中国人民银行只能建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纪律处分】

3、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要达到“双全”要求,即覆盖范围全面和覆盖人员全面。(错)

4、2012年2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会讨论通过《打击洗钱、恐怖融资与扩散融资的国际标准:FATF建议》,首次将税务犯罪列为洗钱的上游犯罪。(对)

5、保险机构洗钱风险的内部风险包括客户自身属性所形成的风险以及产品和服务自带的风险。(错)

6、反洗钱的核心问题和基础工作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与报告。

387、保险机构应定期开展洗钱内部风险评估工作,间隔一般不超过三年。(对)

8、金融机构应当不定期对反洗钱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回顾与评估。(错),应该定期。

9、按照《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发现涉恐资金交易应只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错:应及时提交涉恐可疑报告;规定时限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10、在我国,上游犯罪主体不可以构成洗钱犯罪主体。

11、留存客户身份识别流程中的“留存”等同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错)

12、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都有规定的防范洗钱活动的核心措施是: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13、《反洗钱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错)是为了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其相关犯罪。

14、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外部事件、员工、交易对手经营状况不佳而导致损失的风险。错:操作风险是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

15、外部事件风险是指直接或间接来自外部的主、客观因素给银行带来的损失和影响。包括犯罪、法律纠纷、灾害、政治事件等。(错)

16、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第几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D A.7 个工作日内 B.8 个工作日内 C.5 个工作日内 D.10 个工作日内

17、(A)是金融机构反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A.了解客户 B.大额现金交易报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 D.与司法机关全面合作

18、案件治理的六个重点环节是:授权卡(柜员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D)。

A.流程建设 B.制度建设 C.日常教育 D.轮岗休假

19、下列哪项不属于操作风险防范“十三条”所列明的监管要求范围?(A)A.不得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企业提供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提供贷款等便利条件 B.建立和实施基层主管轮岗和强制性休假制度,并确保这一安排纳入人事管理制度 C.严格印章、密押、凭证的分管与分存及销毁制度并坚决执行

D.加强未达账项和差错处理的环节控制,记账岗位和对账岗位必须严格分开

20、金融机构案件报送的标准和类型是经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的各类案件,但不包括(C)。A.经济案件 B.违规经营案件 C.成功堵截的案件 D.诈骗、抢劫、盗窃案件

21、加强反洗钱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的前提条件。反洗钱是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对金融机构国际化战略的必需要求,只有符 合国际标准的金融机构才能“走出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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