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特点与借鉴_美国法律体系的特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3:56: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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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兴起后,对许多国家的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种教育方式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获得专业知识技能的作法,让法学专业学生独立从事司法实务,真切体会法律实践的艰难,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诊所式法律教育突破了传统法学教育实践环节的弊端,值得我国借鉴。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律诊所;借鉴

法律诊所在中国还是新鲜名词,但作为一种法学实践教学方法已被不少国家采用,在中国法学教育界引起关注是近一两年的事。在美国福特基金的资助下,中国自2000年秋季开始,有七所政法院校开始推行法律诊所教育。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这种教学方式受到了我国法学专业学生的极为热烈的欢迎,事实证明法律诊所是一种符合法学实践教学规律的教学形式,我国法学教育应借鉴这一教学形式。美国法律诊所教育及其教学特点

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医学院医科学生除理论学习之外,还必须花费大量时间从事临床实习,实习的地点在医院诊所,在诊所为不同的病人诊断和治疗,完成一名执业医生全部执业素质的训练。美国法律界、法学教育界正是看到医科学生在诊所实习能较全面的接受真实医务增强实践能力的特征,将这种医科实习方法移植到法学教育中,故名诊所式法律教育。在美国,目前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律院校均开设此类课程。

追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历史,萌芽阶段应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传统的学徒式法律教学模式已走向没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l创立的案例教学法占居主导地位。尔后,20世纪早期美国法律援助运动方兴未艾,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JeromeFrank领导组织名为“法律诊所或诊疗所”(Legalclinicsodispensaries),提供给法学院学生实践机会,同时为穷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以此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与此同时,杜克大学的JohnBrardewell首先在杜克大学和南卡罗莱纳大学创设“法律援助诊所”(Legalaidclinic),随后美国许多大学纷纷仿效。这可以说是法律诊所教育的第一阶段。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第二个重要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当时的美国民权运动盛行,越来越多的贫困的人们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成为必需,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已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民权运动中法律资源的短缺给法学院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和空间。加上福特基金向法律诊所投入了大量的资金,诊所式法律教育蓬勃发展起来,并开始影响其他国家。

第三阶段即上个世纪末,诊所式法律教育又有新的发展。诊所涉及的社会事务更为广泛,突破刑事、民事代理范围,延伸到人权、移民、环境社区发展等新兴领域,更加注重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培养职业道德和维护社会正义的功能。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倡导者认为:在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孤立地以讲座或阅读的方式传授律师从业技能的方法,如同通过阅读汽车操作手册来学习驾驶技术,是不可取的。技能的学习和素质的培养对成人来讲主要是从经验中学习。经验式学习的教学方法中的核心观点是成人学习与儿童学习的根本区别在于成人不愿被动接受信息,倾向通过实践获得知识,在与指导者的合作努力中学习。要全面掌握法律实务尤其是律师实务必须从事真实的实务工作。这大概是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心理学基础。

从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等法学院开设的法律诊所来看,美国的法律诊所虽没有固定统一的模

式,但也有其共同的特点:

第一,学校把法律诊所作为一门课程开设,有的学校从一年级开始开设,有的学校在三年级才开设,修完该课程可获一定学分。

第二,法律诊所力求把学生培养成成熟的学习者,让学生从经验(亦或教训)中学习。法律诊所不同于实习课程,其本质在于帮助学生培养经验式学习能力以及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而不仅只停留在基本技能的层面上。

第三,法律诊所是一种开放式教育方式,不像其他课程有严格的上下课制度,不局限于某一法律诊所的固定地点,教师不再固守讲台,师生平等讨论案件,教师的角色更多的是指导和监督,做启发性的工作,有时教师成为诊所活动中的一员,教师也没有预先的教学大纲,也不提供标准答案(事实上也无从提供),学生对教师的意见可以反对或不同意而独立行事。

第四,法律诊所教学内容既包括基本技能训练简单的法庭角色扮演,也包括复杂的现场法庭辩论有一些是在虚拟的背景下模拟训练,但最终诊所学员须委托代理真实的案件,真刀实枪地办案。

第五,诊所式法律教育与法律援助制度有密切关系,案源主要是法律援助的案件,且诊所学员总是以法律援助律师(或原告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学生站在律师的角度去分析问题,不再像做“案例分析题”,虚拟地站在法官的角度,对试题中无须证明的不变的条件进行判断,追求与出题者事先预定的答案的一致,这极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职业责任感和社会正义感的塑造。

第六,教学方法的新颖性和独特性。在法律诊所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个案分析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与传统的法律教育之不同

第一,诊所式法律教育能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性。在法律诊所里,教师很多时候像一个配角,只是为学生解决疑难问题。学生是主体,是中心,他们完全可以不同意老师的意见,因为学生是案件的实际承办人。他们要对当事人负责,这种责任感极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职业道德。这不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跟着律师跑,自己只是帮手、学徒,办案的结果与自己无关。在诊所办案多是为穷人办案,学生为当事人伸张了正义,他们就会有成就感,失败了就会从中吸取教训。

第二,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和发掘法学新知的能力。由于诊所的案件多为真实案件,不再是预先有答案的案例分析题,学生的目标不再是寻求所谓的标准答案,不必去揣摩老师的心思,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谋取合法权利。对学生本人来讲,为当事人谋取的利益就是自己的成绩。学生为此会想方设法去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这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传统的法学教育的标准答案对诊所学生意义不大。

第三,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律师思维”,符合法律职业的演进规律。美国的法官都必须有执业律师的经历,没做过律师就做不了法官,这是美国的法律制度决定的。我国法官法虽然没有这一规定,但种种原因使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进不了法院,而多数要从事法律服务,如做律师。做律师得用“律师思维”,多为自己的当事人着想,其状态是积极的。而做法官得用“法官思维”,要维护法律尊严,处于司法消极主义状态。这两种职业的角色理念、思维方式、执业技能有很大的不同。传统教育倾向于“法官思维”的培养,案例分析做起来都像法官断案,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身份教学,一些案例分析教材和国家考试题目的答案也是法官断案式的结论。法律诊所几乎没有法官思维训练,却有试图说服法官的思维训练。因此,法律诊所教育符合我国

法律人才的成长实际。

第四,诊所式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办理真实的案件是一项综合性极强的活动,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资料、思考个案、和解调解、参与庭审等等过程,无不是对学生各方面素质的锻炼。尤其是学生在实践中亲身体验正义、感受法律的力量,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会大大提高。传统的案例教学没有这一功能。诊所式法律教育在中国推行的可行性及实现

机制应该说法律诊所在中国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对于这一新鲜事物有人提出了疑问,如走下讲台的诊所教师还是不是教师?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还称不称得上是一门课程?没有了标准答案怎样判断考核?诊所学员各行其是(每个学生办理的案件各异)应如何评价其成绩?要回答好这些问题和正确评价诊所式法律教育,必须抛去传统的课程评价体系,换脑子用新思维来审视法律诊所这一新事物。

其实,教学的最终目的在于学生的进步和成长。什么样的方法能给学生带来最大的收益就应当用什么样的方法,不能因一时找不到评价体系就否定好的教学方法,这是舍本逐末。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诊所学生的成绩评估体系不久会建立起来。同时,我们还可以用这一教学方法来检视和反思过去教学方法及其评估体系的弊端,除旧布新。教师走下讲台那是早就应该的事。中国的教师在讲台上的时间太长了,这不利于教学,何况教与学在教学过程中是没有等级之分的。课堂是探求真理的地方,教师得到学生尊重是因为他掌握的真理,绝非因为他的讲台位置和身份。至于教学大纲,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这门课程性质决定它不需要教学大纲。

法律诊所开课之初也许会给教学管理带来一些麻烦,但这是次要的。暂时的麻烦丝毫不能否定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可行性。另外,法律诊所教育可行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一些成功地从美国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国家经验表明,法律诊所只是一种教学方法或模式,它的引入不会引起法律和文化上的冲突。在中欧、东欧和南非,诊所式法律教育已经影响了那里的法学教育改革,一些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来保障和鼓励诊所式法律教育。可以这样说,凡是引进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国家,法学教育都有新的突破。

第二,如前所述,作为实践性教学重要环节的实习已失去效果,它将会因为法学专业学生的激增、实习地点的萎缩而每况愈下。脱离专业搞文档管理等其他非法学训练的实习亟待找一种替代方案。而法律诊所则完全能成为比现有的实习更为有效的一种方案。

第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通过不断立法,现已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从程序法角度看,法律诊所学生有从事代理、辩护、援助等实务进行实践的空间,这可以说是法律诊所的法律基础。

第四,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近十年来前所未有的增长,法律需求也急剧上升,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为贫困人口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需要为数庞大的法律人才支持,而目前律师还远远不能适应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在这一背景下,开设法律诊所,让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义务的法律援助,能在一定的程度上缓解法律援助供求紧张局面,对社会也十分有益。

第五,法学专业学生参与法律诊所的热情十分高涨。北京大学等第一次开课,报名人数超过想象,教师不得不以抽签的方式来决定上课的学生。这反映了学生对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渴望,也是开设法律诊所的动力所在。

当然,在中国倡行法律诊所,有一些问题和困难应当及时解决。这些问题和困难将关系到诊所式法律教育的实现机制。首先是法律诊所的法律援助经费的短缺。虽然法律诊所不完全是为法律援助服务,但法律诊所与法律援助的天然联系决定了至少初级阶段的法律诊所主要对外业务是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经费何来?目前,七所院校的法律援助机构依靠福特基金会的资助生存,资金短缺是它们共同面临的难题。这个难题事实上也困扰着许多国家法学院的法律诊所。目前要解决这一问题,只能国家拨一点,社会捐一点,受案机关免一点。其次,法律诊所缺乏法律充分保障。我国法律对法律诊所的法律地位、权利范围未作明确规定,诊所学生的身份未得到法律肯定,学生办案得不到机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认可,有时甚至遭到非难。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肯定诊所学生的“准律师”身份,值得我国借鉴。再次,诊所学生在从事真实案件代理时,当前司法系统的诸多不正之风有可能对学生带来消极影响。另外,学生还可能遭受一些失败,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对自身能力产生怀疑,这会影响教育的效果。因此,诊所教师应正确引导学生直面现实,帮助学生树立坚定信念。最后,诊所教师的工作任务相当重,随时都可能为学生解答问题,其电话、电子邮箱甚至家门都是向学生开放的。如何评价他们的工作?在美国,法律诊所教师多为专职教师,且不承担科研任务。中国大学教师不仅要教学还要科研,所以法律诊所的教师兼职的居多。这将影响教学效果,教育部门及高校校长应思考这一问题。

诊所式法律教育已从美国走向世界,已对重视法学教育的国家的法学教育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对我国的法学教育乃至整个高等教育都有深远的意义,中国的教育界应尽快引进和全面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原载于:《交通高教研究》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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