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练习题_婚姻法试卷案例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07:32:2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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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大与金莲是夫妻,住在苏州,二人于1998年7月8日结婚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后武大因烤得一手好烧饼,被上海市哈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聘请为总经理,前往上海工作,金莲在家非常寂寞,后在邻居王婆介绍下,认识了苏州市雄起肾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门庆,二人相见恨晚,情迷意浓,并公然同居。后武大在上海闻听此事,觉得自己不应该为了工作把年轻的妻子抛在一边,便准备回到苏州,而此时金莲已经怀上了西门庆的孩子,武大回到苏州后,见到金莲已经怀孕,知此事已无法挽回,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查,武大与金莲的房子是武大于婚前用烤烧饼的积蓄购买的,存款10万元是武大的弟弟武松因在景阳岗阻止偷猎老虎被市政府奖励后赠与武大的,并说哥哥老实,明确表示只赠与武大,金莲在婚后独居时,写了一本小说《嫁鸡随鸡》,获稿酬5万元。[问题]1.对武大的离婚请求法院如何处理?

2.设金莲在孕检时又发现患有严重的性病梅毒,并在婚前就患有该病,一直到现在都没有治愈。武大能否主张婚姻无效,哪些人可以提起无效婚姻之诉? 3.武大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4.如果金莲提起离婚诉讼,武大不同意,但法院判决离婚,武大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的请求? 5.财产如何处理?

二、陈女士在去年3月购买了一套总价100万元的商品房,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产权人只有陈女士一个人的名字。陈女士在去年10月与李先生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银行按揭款及利息。今年3月陈女士与李先生离婚,该房屋的产权应如何界定?

三、1981年年仅17岁的某村女青年赵某在走亲戚时认识了比她大5岁的陶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1982年在双方父母的安排下,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在陶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后几年,赵某一直未能怀孕,引起陶的家人不满,陶某萌生了要另外娶妻生子的念头。1985年,陶认识了个体户王某,两人的关系很快密切起来,陶决定与王某结婚,并得到的父母的支持。陶认为自己未同赵某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时赵某又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解除与赵某的关系是理所当然的。赵某与陶某的关系是否是夫妻关系?

四、丁某与徐某于1998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时由于双方收入相差很大,故立下书面约定,每人将每月收入中的1000元共2000元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徐某支配,负责日常的家用,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的其他个人所得归属个人,个人所负债务由个人负责。双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并进行了公证。2000年4月,丁某向其朋友赵某借款10万元炒股,约定2年为期,按银行贷款计息,但未对赵某说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后丁某股票被套牢。2002年2月,徐某买福利彩票中了一等奖,获得税后将近15万元,存入银行。2002年4月,赵某见到丁某,表示约定偿还借款期限已到,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丁某说自己没钱,但是徐某刚刚中了奖,可以找她;赵某找到徐某,徐某以与丁某有夫妻财产约定为由拒绝,于是,赵某将丁某和徐某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清偿债务。

1、丁某和徐某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2、对丁某所负债务,徐某是否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3、徐某通过射幸活动所得收入是否应归其本人所有?

五、赵文静与林东升于1992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三年未生育子女,双方多次去医院检查,确诊林东升系不育症。在男方及亲友的劝说下,赵文静勉强同意接受实施 人工授精。1996年1月在男方的陪同下,赵文静去医院接受了人工授精手术,但没有成功。同年7月,夫妻双方又到医院,实施了第二次人工授精手术。不久,赵文静怀孕,夫妻俩非常高兴。1997年6月生下一女婴。之后,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孩子变得越来越淘气,夫妻双方又时常因生活琐事而发生口角。夫妻关系 日趋紧张,以致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女孩随赵文静生活。现赵文静向法院提出离婚。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在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上意见分歧较大。在孩子的抚 养问题上,林东升以自己无生育能力为由,并且申明孩子是人工授精所生,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如果不判归自己抚养,将拒付抚养费。另查明家中财产:1)三室 一厅房屋一套,是林东升婚前购置的;2)洗衣机1台、电视机2台、电冰箱1台、微波炉1个、沙发1套、家具1套以及其他价值1万元左右的生活用品,价值约 6万元的金银首饰,是夫妻二人婚后所购置的;3)古筝1个,是赵文静弟弟送给孩子的礼物;4)夏利牌出租车1辆,是婚后购置,由林东升从事个体运输的; 5)存款12万元,是婚后夫妻俩人的收入所得。

问:1)孩子应由谁抚养为宜?为什么?

2)所涉及的财产应如何分割?为什么?

六、彭正刚与罗红系表兄妹,青梅竹马,两小无猜。长大后,二人产生爱慕之情。虽然双方父母均强烈反对,但他们一个非对方不娶,一个非对方不嫁。2001年7月,彭正刚大学毕业去南方某城市工作。2001年10月,罗红去该市,双方去办理登记结婚。他们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真实的亲属关系,骗取了结婚证。2002年春节前夕,罗、彭二人双双回到老家向亲戚朋友宣布他们已登记结婚。罗、彭的父母认为后果严重,都很着急,尤其是罗红的母亲。情急之中,她找到李律师咨询。李律师劝罗红的母亲不必着急,她可以依法申请宣告罗红与彭正刚的婚姻无效。另:罗、彭二人结婚后,有存款2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李律师的看法是否正确?(2)当事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七、1991年,王忠实夫妇与邻村陈林夫妇达成书面收养协议,将儿子王羽送给陈林夫妇收养,并办理了有关手续。从此王羽改名为陈羽,在陈林家生活,后来上了小学。陈家待他很好,百般关爱。他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

1999年春天,陈羽因为逃学,受到陈林责务,他不仅不服气,反而与养父母争吵起来。陈林一气之下打了他一记耳光,陈羽赌气回到生父母家中。陈林几次到王家找到回家,陈羽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两个月后,王忠实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陈林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陈林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王忠实夫妇补偿他们在8年间支付的无育费用共计9000元。王忠实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陈家有虐待陈羽的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陈林起诉至法院。根据以上情况,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林夫妇与陈羽的收养关系可否予以解除?

2、王忠实提出的不予补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陈林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可否予以支持?

八、王康(男),知识分子;李芝(女),公司雇员;双方于2008年结婚。婚前李芝借款1O万元购置一室一厅住房产权归她本人所有,婚后由双方共同居住使用而全部家具和家用电器则由王康在筹办婚事时购买。

2009年2月,李芝生育一子取名王沅。因双方工作较忙,所以王沅一直由男方父母(王沅的祖父母)抚育。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上由王康负担,李芝则把自己的工资、奖金等大部分用来偿还购房欠款,至今已偿还8万元,尚欠债2万元。

2008车间李芝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开始恶化。2008年底,李终因同样措误且履教不改被公司解雇。2012年3月,王康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李芝表示同意离婚,但在下列问题上双方仍落在争议。双方均要求儿子王沅由自己抚养;李芝以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并由她偿还债务为由,提出离婚后该套住房的产权仍归她所有。王康认为婚后家庭日常开支由他负担,住房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家具和家用电器系王康在婚前所买,应归他本人所有。此外,李兰还提出,王康写有著作一本,将交出版社出版,估计可得稿酬几万元,应从这几万元中预扣一部分归她所有,男方坚决不同意。

根据上述案情,试依照现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儿子王沅应由何方抚养为宜?

2、一室一厅住房离婚时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

3、李芝为购房尚欠款2万元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4、对女方要求分割男方稿酬的请求,是否应予正持?

5、家具和家用电器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离婚时应如何分割?

九、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内,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李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问: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十、李刚(男)与刘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刘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晓。后来李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李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李征。问:

(1)若李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

(2)若李华成年后欲解除与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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