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_消防罚款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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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本标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安派出所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二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符合程序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公正、公开等原则,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同一执法主体在同一时期,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 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者按照本标准下降一个梯次处罚款,但罚款不能低于法定最低数额。减轻处罚的,可以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以下适用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更低的处罚幅度,但罚款额

-1-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标准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因同一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消防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三)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消防执法人员的;

(四)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教唆、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八)发生火灾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九)存在两个以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且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十)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十一)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十二)建设单位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十三)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十四)虚假备案或恶意备案,规避备案检查、消防审核和验收的;

(十五)具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处罚种类之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者按接近本标准规定相应梯次的最高幅度处罚款,或者按照本标准上调一个梯次并按接近该梯次较低幅度处罚款,但罚款不能超过法定最高数额。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下列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两处以下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当场改正的;

2.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配件缺失或损坏,但不影响使用,且当场改正的;

3.消火栓箱内配套器材缺失或损坏未超过三处,当场改正的;

4.防火门因配件缺失或损坏导致启闭不正常未超过两处,当场改正的;

5.其他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情形的。

前款第四项中两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有不予处罚情形,已经受理、登记的,应当使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违法情况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不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应在《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备注栏详细注明。

第三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

第十条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工程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小于三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4-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小于二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机关办公楼;

(八)建筑高度小于二十四米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三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小于二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十)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一条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工程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九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三)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

-5-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四)属于二类高层建筑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五)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五十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六)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七)二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二千立方米以上五千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第十二条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工程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五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0 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六)属于一类高层建筑的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七)一级加油站和其他总储量大于五千立方米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

第十三条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对下列场所或工程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二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共娱乐场所,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和体育馆、会堂,其他多层民用建筑,三万平方米以下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民用建筑,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小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和体育馆、会堂,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五万平方米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馆、会堂,五万平方米以上的非劳动密集型生产车间、库房,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其他违反《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四项规定的场所或工程,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四条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小于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小于五千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小于一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小于三万平方米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总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体育场馆、会堂,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处九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小于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大于二万平方米小于四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大于三万平方米小于五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民用机场航站楼,建筑总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处二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三、四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建筑总面积小于五千平方米或装修面积小于二千平方米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总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二万平方米以下或装修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并处三万元以上七万-8-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或装修面积大于五千平方米的,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违反二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三条以上五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六条以上八条以下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九条以上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消防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施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现场立即改正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和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

-9-罚:

(一)能够立即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不能立即改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严重后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火灾时因违法行为的存在实际影响灭火救援展开的;

(二)违法行为不能立即改正,且同时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九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或面积占总数比例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或面积占总数比例大于百分之三十小于百分之五十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或面积占总数比例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处二万五千元-10-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门窗数量或面积占总数比例大于百分之七十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

(一)存在两项以下火灾隐患情形,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存在三或四项火灾隐患情形,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存在五项以上火灾隐患情形,且尚未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前款规定的火灾隐患情形及数量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第三十六条确定。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改正措施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罚款:

(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间距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建筑面积五百平方米以下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面积超过二百平方米但不足一千平方米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间距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筑面积超过五百平方米但不足二千平方米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间距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间距小于安全距离百分之五十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存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足一吨,或者非法携带不足两公斤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拘留;

(二)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一吨以上五吨以下,或者非法携带两公斤以上十公斤以下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超过五吨,或者非法携带超过十公斤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三条

存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谎报火警,影响消防指挥中心正常工作,消防指挥中心尚未调度消防队出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谎报火警,消防指挥中心已调度消防队出动,或者一年内谎报火警两次以上,或者谎报火警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存在《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五项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二百元罚款;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3-1.阻碍执行职务造成群众围观的; 2.延误灭火救援展开的;

3.阻碍执行职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 4.阻碍执行职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主动认识错误并立即加以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点部位,或者在单位重点部位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的,或者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态度蛮横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六条

存在《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违法行为人主动改正或经教育后立即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过失引起火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或者受灾三户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三十万元,或者受灾四户以上六户以下,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或者造成二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14-经济损失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不含本数),或者受灾七户以上九户以下,或者造成二人重伤,或者造成三人以上轻伤的,处十日以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影响灭火救援,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三十万元,或者造成一人重伤,或者造成二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造成二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三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或者造成四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六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四)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尚未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造成影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部分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尚不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的,处十日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重要的火灾现场痕迹、物证灭失,影响火灾事故调查结论,或违法行为人经指出违法行为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五)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

-15-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处罚的,按照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货值金额处罚款:

(一)货值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责令停产停业:

(一)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种类占所选用消防产品类别总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虚假改正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一)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其他场所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场所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存在《消防法》第六十八条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一)火灾造成三人以下重伤的,处五日拘留;

(二)火灾造成一人死亡或四人以上六人以下重伤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三)火灾造成二人以上死亡或七人以上重伤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条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依法应当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出具虚假文件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17-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出具虚假文件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的,对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确定罚款额度: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处五百元罚款;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超过五万元的,在前述规定基础上,每增加五万元,罚款额度上调三百至五百元。

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实施处罚,对造成人员伤亡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行政处罚裁量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除实施当场行政处罚外,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行法律审核制度。

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部门或人员应当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意见,并说明行政处罚裁量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将案件材料送交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审核。未经法制审核,不得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重大或者疑难处罚案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公开,允许社会公众查阅,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建立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存放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和结论性文书等。副卷主要存放内部呈请类文书、秘密调查材-18-料和不宜公开的秘密材料等。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裁量纳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网上裁量、网上审批、网上监督。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调查材料,不得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法制部门或者负责内部执法监督的部门对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活动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七条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规定立案侦查;涉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依据规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不得以罚代刑。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表述案件案由。

第三十九条

根据本标准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实施裁量,对违法主体同一违法行为同时涉及不同场所类别的,按照较高梯次的标准进行裁量。

第四十条

除特别规定外,本标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本级。

第四十一条

各公安消防支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其他违法行为在《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

-19-类和幅度范围内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或在本标准规定范围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队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标准由总队防火监督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09年10月23日印发的《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闽公消〔2009〕75号)同时停止执行。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局法规标准处。

省公安厅。

(共印25份)福建省消防总队秘书处

2011年3月4日印发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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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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