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_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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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的通知

各分局、区县(自治县)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总体要求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0‟87号)的要求,结合全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管理执法工作实际,市局制定了《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公安机关治安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治安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行使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裁量适用规则

第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

(四)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且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三)有较严重后果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五)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七)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八)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九)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第三章 裁量基准

第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扰乱单位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造成交通堵塞一小时以上或有其他较恶劣情形的;

2.围攻、纠缠、辱骂、威胁或者推拉、殴打单位工作人员,造成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工作,或造成人身伤害;

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办公、生产用具等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五百元以下的;

4.造成重要文件、资料损毁无法弥补的; 5.采取静坐、示威、喊口号等其他方法扰乱单位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6.占据单位工作场所,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的; 7.以丢弃老、弱、病、残、孕、幼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为手段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手段扰乱单位秩序,不听劝阻的;

8.在党政机关,国防,重要新闻单位,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等单位及重要场所实施的;

9.实施扰乱单位秩序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的; 10.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11.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12.因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受过处罚的或者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

1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公共场所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恶劣影响,时间较长的;

2.采取围攻、纠缠、辱骂、威胁或者推拉、殴打等方式,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秩序,影响恶劣的;

3.阻碍、抗拒工作人员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秩序混乱的;

4.实施过激行为,损毁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5.采取静坐、示威、喊口号等其他方法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经多次劝说拒不离开,影响恶劣的;

6.市级重要会议等重大活动期间,在会议主要活动场所及周边实施扰乱行为,不听劝阻的;

7.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造成多人围观,影响恶劣的;

8.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积极参与者;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或者谩骂、侮辱司乘人员,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2.在非站点强行下车或采取抢夺方向盘等行为,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的;

3.实施过激行为,损毁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设施,造成财产损失价值低于五百元的,或造成人身伤害的;

4.实施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5.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四)“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致使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实施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4.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五)“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采取撕毁他人选票、毁坏票箱等行为,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2.伪造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故意使用伪造的选票、选民证或其他文件,或虚报选举票数,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使用暴力、威胁、欺骗、侮辱、贿赂、散布谣言等手段扰乱选举秩序,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4.实施违反选举程序、纪律要求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继续实施的; 5.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6.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管理人员劝阻,辱骂、推搡管理人员,造成入口秩序混乱;

2.强行进入活动场内,造成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受伤,或者安检机器、其他物品损失的;

3.强行进入活动场内,拒绝、抗拒接受安全检查的;

4.强行进入活动场内,不听从民警劝阻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物品,致使活动的正常进行受到影响的;

2.燃放物品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燃放物品引发消防设施报警、喷淋,影响活动正常进行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

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展示侮辱性物品,致使场内观看或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

2.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3.引发群体性事端的; 4.侮辱人格、国格,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围攻工作人员,致使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 2.使用暴力,造成人员受伤的; 3.聚众实施围攻行为的;

4.围攻外籍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6.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向场内投掷杂物,足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致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2.向场内投掷杂物,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的; 3.多次投掷杂物,不听从民警及管理人员劝阻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或积极参与的;

(二)多人或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三)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等后果的;

(四)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挑逗性动作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五)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实施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六)对精神病人、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

(七)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寻衅滋事行为,造成较恶劣影响的;

(八)因寻衅滋事行为受过处罚的;

(九)实施寻衅滋事,不听民警劝阻的;

(十)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造成后果的;

(二)造成后果较轻,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故意对政府、军队、民航等通信系统实施干扰的;

(二)多次实施干扰行为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较大危害的;

(二)多次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造成危害的;

(三)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效运行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造成后果的;

(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数量达不到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数量十分之一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携带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第一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管制刀具,且属于初次被查获、本人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并能说明合法用途,又不具备其他违法犯罪动机的。

第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造成损失不大且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二)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但能够及时纠正,且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三)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尚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四)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但能够及时纠正,且未对行车安全造成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人员受伤或者财物受损的;

(二)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两处(个)以上的;

(三)多次实施行为的;

(四)造成较大安全隐患的;

(五)不听劝阻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反规定举办大型活动”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

(二)存在安全隐患,但不足以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且对表演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较小影响的;

2.主动改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二)“强迫劳动”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暴力强迫手段、劳动强度不大、时间较短且对被侵害人身心健康危害较小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的;

3.主动赔偿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

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使用殴打、捆绑、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人次且未满两小时的;

2.经劝阻主动改正,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四)“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时间未满一小时,对他人生活影响较小,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及时退出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五)“非法搜查身体”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被搜查人主动提出搜身的; 2.对被侵害人格尊严影响较小的; 3.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恶劣手段、方式的;

(二)多次实施或者对多人实施的;

(三)给他人工作、生活或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亲友、邻里、同事、熟人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

(二)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在校学生、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由被侵害人的过错引起且后果较轻的;

(五)尚未造成轻微伤的;

(六)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情节恶劣”、“其他严重情节”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恶劣,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的; 2.向多人或多次裸露的;

3.引起群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4.伴有言语挑逗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有其他恶劣情形的。

(二)“猥亵”行为,下列情形属“其他严重情节”,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强制、公然实施的; 2.多次猥亵或一次猥亵多人的;

3.猥亵孕妇、未成年人或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4.造成被侵害人身心受到伤害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二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虐待”、“遗弃”,选择拘留或警告处罚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警告: 1.初次实施,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改正的;

3.受害人主动要求从轻处理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1.实施经常性的打骂、冻饿、限制行动自由等摧残、折磨行为的;

2.造成人员受轻微伤等较严重后果的; 3.经劝阻或处罚后,继续实施的; 4.有其他恶劣情形的。第二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强迫交易”,“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暴力等恶劣手段的;

(二)交易未达成,且未造成其他后果的;

(三)主动偿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选择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情节轻微,或者未造成后果的;

2.主动交出并取得当事人谅解的;

3.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 1.多次实施的; 2.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数量较大的;

3.给发件人或收件人造成损失的;

4.经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盗窃”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结伙、流窜盗窃的; 2.入室盗窃的;

3.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的; 4.使用专用工具或技术性手段盗窃的; 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6.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8.盗窃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 9.盗窃数额两百元以上的; 10.盗窃后隐藏赃证物的; 11.有盗窃前科劣迹的; 12.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二)“诈骗”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结伙、流窜诈骗的;

2.在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5.诈骗数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诈骗后隐藏赃证物的; 8.有诈骗前科劣迹的; 9.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三)“哄抢”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哄抢的;

2.组织、纠集或者带头哄抢的;

3.哄抢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4.哄抢军用物资、救灾、救济款物等的; 5.哄抢后隐藏赃证物的; 6.个人哄抢数额一百元以上的; 7.有哄抢前科劣迹的;

8.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四)“抢夺”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抢夺的;

2.驾车抢夺,尚未构成犯罪的;

3.抢夺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4.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5.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坏的; 6.抢夺数额在两百元以上的; 7.抢夺后隐藏赃证物的; 8.有抢夺前科劣迹的;

9.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五)“敲诈勒索”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敲诈勒索的;

2.敲诈勒索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低保人员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3.敲诈勒索数额在三百元以上的; 4.有敲诈勒索前科劣迹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六)“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较重,给予十日以上十日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故意损毁财物的;

2.故意损毁残疾人、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财物的;

3.故意损毁公共设施,影响人身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的; 4.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达到五百元以上的; 5.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前科劣迹的;

6.有其他情节较重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抗拒执行决定、命令的; 2.经劝阻,仍拒不执行决定、命令的; 3.造成抢险抗灾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4.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带头实施阻碍行为的;

2.实施吵闹、谩骂、无理纠缠行为的; 3.经劝阻仍然阻碍执行职务的;

4.给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6.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7.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阻碍特种车辆通行”,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挖掘壕沟、设置路障等方法阻碍特种车辆通行的; 2.纠集多人阻碍的;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 4.经劝阻,仍实施阻碍行为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以驾驶机动车及其他危险方法,或者以暴力、威胁、故意毁坏警戒带及相关设施等手段冲闯的;

2.聚众冲闯的;

3.不听劝阻,冲闯、跨越、钻越警戒带、警戒区的; 4.经劝阻后拒不退出警戒区域的; 5.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招摇撞骗”,“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社会影响较小且未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

(二)社会影响较小且能主动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三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获利较少的;

(二)尚未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且能够主动纠正或弥补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第三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的;

(二)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三)多次擅自进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擅自经营需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行为,“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下列情形属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造成影响较小的;

2.主动配合查处的; 3.有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二)下列情形属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拒不改正的;

3.擅自经营、超范围经营引发其他违法行为的;

4.超范围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导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通缉人逃脱的;

(二)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三)曾因不报告行为受过处罚的;

(四)造成犯罪嫌疑人或被通缉人继续作案等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二)承租人利用出租屋长期实施犯罪行为的;

(三)出租人拒不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的;

(四)曾因不报告行为受过处罚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多次实施的; 2.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二)“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致使违法犯罪嫌疑人逃脱等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情形发生的;

2.致使赃物无法追回的; 3.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三)“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收购物品的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

3.多次收购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四)“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严重影响公安机关案件办理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造成收购的赃物损毁、无法追回的; 3.多次收购的;

4.一次收购数量较大或者价值较高的;

5.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五)“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多次收购的;

3.一次收购物品数量较大或价值较高的的;

4.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情节较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实施危及文物安全行为,不听制止的;

(三)造成文物、名胜古迹损坏后果的;

(四)多次实施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造成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的;

(二)偷开救护车、消防车、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三)偷开军用、警用、海事、救援等特种机动船舶、航空器的;

(四)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非法活动的;

(五)无证偷开机动车的;

(六)多次偷开的;

(七)曾因偷开、无证驾驶被处罚,再次实施的;

(八)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

(九)造成较大损失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破坏程度较严重的; 2.引起民族矛盾的;

3.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5.不听工作人员劝阻,继续实施的; 6.多次实施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违法停放尸体”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造成群众围观、秩序混乱,或者交通堵塞的; 2.伴有侮辱性、煽动性、鼓动性等言论和行为的; 3.停放两小时以上的;

4.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 5.社会影响恶劣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卖淫、嫖娼,已谈好价钱或给付钱物并着手实施,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二)初次实施卖淫行为,且有证据证明系生活所迫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二)卖淫行为未遂的;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行为,“情节较轻”按以下标准掌握(但是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传播淫秽物品及信息的除外),给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等十册以下,图片三十张以下,影片两部以下,音像制品五盘以下;

(二)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移动通讯终端等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五个以下,淫秽音频文件十个以下,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二十件以下的,或者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下的;

(三)通过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二十人次以下的;

(四)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情节严重”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赌博”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参与赌博,赌注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 2.参与赌博,一次输赢金额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3.六个月内参与赌博三次以上,输赢累计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4.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六个月内又参与赌博的; 5.在车、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6.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赌博的;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8.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9.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10.参与聚众赌博、到赌场参与赌博,利用网络、移动通讯终端赌博以及以百家乐、六合彩和赌球赌马等特殊手段参与赌博的;

11.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 行为,下列情形属情节严重,给予

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明知是赌博而提供资金的;

3.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或者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为赌场多次接送参赌人员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基准所称“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以上。

第四十四条 释。

第四十五条

本基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治安总队负责解本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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