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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教育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对我局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维护国家的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过错责任是特指教育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因故意或过失,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行为。教育行政执法过错,依照本制度追究过错责任。
第三条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上杭县教育局对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过错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教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教育行政处罚
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教育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教育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在教育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设立县教育局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县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室主任、人事股股长、秘书股股长、计财股长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监察股),负责本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对教育行政执法人员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内部处理种类有:作出书面检查、效能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降级、降职、撤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待岗待遇按人事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各类处理可以并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受行政、党纪处分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给以并处。
第八条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案件经办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经办人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次要责任人;
(二)主管或分管领导授意办案人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管或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经办人为
次要责任人;
(三)经集体讨论决定,枉法滥用或不当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集体讨论会议的主持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人为次要责任人。
第九条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小的,给予书面检查处理;
(二)情节较重、造成损害或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三)情节严重、造成损害或影响重大的,给予调离岗位或者待岗以及降级、降职、撤职的处理;
(四)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条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过错责任认定和处理不服的,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武平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二O一O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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