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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
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保证措施
推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原则性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涵盖的内容多,为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薛铁民同志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纪检组长王继成同志为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监察室主任刘跃文、人教科长孙海平、局办公室主任赵新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直属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党政领导要亲自抓,为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供组织保证。
(二)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水平。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一方面,对学习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人人做到有读书笔记、防止走过场。组织大家重点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提高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另一方面,鼓励全局工作人员自学文化基础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锐意开拓、攻坚克难、创新超前意识,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
(三)进一步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一是各部门要熟记规章制度的内容,研究落实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尽量避免工作中出错误、出纰漏。二是由公开办负责,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季组织一次检查,表扬先进,激励后进,使更多的科室、单位加
入到先进行列。三是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彻底解决工作过程中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言行的标准和依据。把落实规章制度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变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OO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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