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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警民关系的衡量标准
陕西省人民警察培训学校李祖华
新时期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警民关系渗透于各种社会关系当中,是构建和谐社会诸种关系中居于先导性、基础性和全局性的关系之一。只有警民关系和谐了,才能够将有限的警力与无穷的民力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发挥公安职能作用。警民关系是否和谐警要通过以下十条标准来衡量。
一、社会治安是否稳定。驾驭社会治安能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安全需求是人的最基本需求,安全感是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的重要标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与满意,主要来自于违法犯罪是否得到强有力的遏制与打击,工作、生活的地方是否平安稳定,自身的安全感是否得到增强。所以,建立和谐警民关系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履行好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责,保障一方平安稳定。要坚持严打方针,在破案理念上努力实现由“重案要破”向“有案就破”转变,在严厉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活动的同时,把打击的锋芒集中指向那些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上,想尽一切办法提高破案率。要以少发案、零发案为目标,实施“积极治安,超前防控”,完备完善治安防控体系,织牢织密防控网络,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的时间和空间。要建立人民群众最广泛参与治安的警民结合机制,激发各阶层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的积极性,发动和组织各种群防群治组织,作为密切警民关系的重要纽带。
二、警民关系是否平等。平等权是警民之间和解共识的基础。历史经验证明,群体间严重的隔阂与对立,总是源于权利上和法律上的不平等。为了避免警民这种对立,我们就要寻求与民众达成一种和解共识的基础。警察求得民众和解的前提是致力于每个人在法律和政治权利上的平等,构建新型警民关系,警察必先树立平等人权的观念。对中国古已有之的文化传统中缺乏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视角,必须予以破除障碍,重视不同阶层群众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多样化的、平等的服务,通过平等服务来赢得群众对警察的尊重和信任。警察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人,平等保护所有人的自由、政治权利和财产权,据此搭建起公道的平台,这才是警民之间寻求和解的基础。当前,公安机关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政策指引下,正在实现警务职能的全面转型,正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进入21世纪,警察与民众
之间的良性互动开始显现,这是良性警务机制重建的关键。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的出台,反映着公安机关对自身定位的深刻认识,标志着公共服务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循着人本主义的思维,公安机关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管理也在向着市民化、人性化、亲情化服务转变。对社会不同人群的多元人性化管理,优质高效地提供品种繁多的用户化和个性化的公共安全产品与服务,在与民众打交道时不用职业的眼光预设恶意,将消除警察与民众的隔阂,拉近与民众的距离,赢得治安回报。警察在无私奉献的同时,也迫切希望全社会对特殊背景下的警察群体提供一种现实关照和理解,期盼能够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肯定,希望社会公众关注这个特殊群体的健康发展,关注公安队伍付出的巨大牺牲,充分认识到支持警察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就是保护公众自己。
三、人民警察是否具备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条件。把做群众工作能力作为全警的一项基础工作和基层民警的一项基本功来抓,按照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针,千方百计提高广大民警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做到“四懂四会”,即:懂政策法律、懂群众心理、懂群众语言、懂沟通技巧;会化解矛盾、会调处纠纷、会主动服务、会宣传发动。要继续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推动警务前移、警力下沉,让更多的民警走进社区、农村,融入群众,扎根基层,真正学会能过普通人的生活,能理解人民群众的疾苦,能反映群众的要求,能让人民群众信任。
四、警察权力行使是否公正。警察权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力量。占到公务员队伍四分之一的近190万的警察(包括公安现役),由于其特殊地位处于与群众打交道的最前沿,代表政府行使广泛的权力,其权力行使公正与否至关重要。警察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这个社会的文明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安全、人身自由、财产等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警察权力的滥用又可能使人民警察成为侵犯人权的主体,而且对于人权的侵犯是别的部门所不及的。因为警察的行为更容易、更直接地关系到社会中人们的人权状况,对警察职能的监督比对只监督警察的行为更重要。在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一个基本的趋势是,警察一度膨胀的权力在后退,公民权利在更多地受到保护,最终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因此,警务政策要注重突出警察在促进社会民主、文明和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提高警察对社会义务的使命感。
在现代民主社会中,警察的任务就是要通过执法保护人权,捍卫人民的根本自由,维护民主社会的改革秩序和公众的福利。警察手中的权力应该奉献给民众的是关怀的福祉,是对社会“润物细无声”式的温暖。警察推进社会公正的角色意识,应在警察执法的观念层面、制度层面以及实务层面得到充分的贯彻和实践。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而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同命不同价”的不同理赔标准,封闭式的户籍制度,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警务政策必须与社会政策相协调,政策的指向要关注社会底层。公安机关要适应社会各阶层多元化的需求,要抓紧提供相关领域的公共安全服务。
五、人民警察执法是否具有公信力。执法公信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根本。人民警察作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必须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广大公安民警要坚持依法办案办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该打击的要坚决依法打击,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要科学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必须相当,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不同样情形不得同样处理。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通过执法来弘扬法治、净化心智,实现公平正义,提高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要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对公安执法的内外监督,把执法过程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促进和彰显执法公正。要牢固树立人性化执法观念,做到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竭尽所能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六、公民人格权是否得到尊重。人格权现代警察养成教育的起点。人格权是人权当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人格权的尊重应成为做警察最起始的条件。美国纽约的约翰·杰伊刑事司法学院开设了一门叫做“人的尊严和警察”的短期培训课程,目的是让警察从内心真正认识到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并把它变成自己的职业良知和责任感,切实承担起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责任。随着时代的变迁,进入21世纪,警察要实现与民众间的真正和谐,已无法再依赖传统所谓权威正义惯性,而一定首先是建立一种宪政性、普世性的公民社会权利框架,并且是以执行公权力的,处于公共生活强势地位的警察及警察机关的普遍知权、尊权、维权及减少侵权为最基本契约。如果说现在警察在职业素质方面欠缺一些要素的话,首当其冲缺乏的基本素质是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当代世界对狭义的人格尊
严的保护有一个突出特点,即人格尊严不受限制。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般要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只有人格尊严不受任何限制,包括犯罪的人,被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在执行死刑时,人格尊严仍然应该受到尊重。法律之所以对人格尊严如此无条件地加以保护,是因为对人格尊严的尊重程度是社会进步程度的标志。未来将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警察的伦理观中首先要具备尊重公民人格权的要素。要将如何尊重人,尊重所有公民的平等人格(包括犯了罪的人),作为从警教育中最重要的课程,并在警察终生职业培训中不断强化这一理念。法律规定警察应该无歧视地对待所有人,解决了警察对公民人格权的尊重问题实际上也就是解决了警察对民众的态度问题。
七、人民警察是否具有亲和力。公安队伍亲和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关键。要在公安机关广泛开展“走进千家万户,了解民情民意”活动,从机关到基层,从局长到民警,都要分包到户、落实到人,体察群众心声,了解群众真实想法,做群众的贴心人;要把公安信访作为“民心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公安局长接访制度,真心实意解决信访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坚决克服“冷硬横推”和“四难”现象,尽力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出发,兴利除弊,不断推出实实在在的便民利民新举措,做到主动热情、及时周到、优质高效为民服务。
八、公众话语权是否有效表达。话语权建设警察公共关系的良好媒介。警民关系和谐的前提是交流和理解,警务对接民众需求的重要途径是沟通。警察与公众之间建立良好的对话机制,是新形势下重建警民关系,强化公安职能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落实“三个最大限度”,即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承载的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公安机关只有坚持警务公开,只有坚持多倾听、多沟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坚持公平正义,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公安机关要用更开阔的视野来看待治安,将良好警察公共关系作为现代警务的重要内容。要提高警察在协调各类社会关系中的技巧和能力,在执法过程中贯串良性沟通,只要警察能够以平等的姿态与民众沟通,就一定能赢得民众的支持。一个真实的、具有公信力的警察形象,是求得民众理解和支持的沟通基础。社会稳
定的根本因素在于社会公平,良好的服务需要广纳善言。公安机关要重新审视自己所拥有的话语权,建立与民众以及法学家良好的对话机制。不要出于“维护形象”的考虑而让自己的形象及权益顿失,可通过听证程序、传媒交流、学界沟通、警民恳谈等不同形式的对话渠道,保障沟通与时俱进。
九、社区警务机制是否健全。社区警务是和谐警民关的社会根基。当前的警民关系对抗,暗含了我们社会一定程度的危机,我们切不可让身负公共安全使命的警察群体失去民众的信赖基础。警察承载的矛盾是全社会的,非警察自身可以解决,它涉及到社会大系统的协调问题。改善警民关系,必先要提高警察的公信力,打造警察的亲和力,警察要有真正的中国问题意识,必须树立民本观。多年来,公安机关的工作运转几乎是以需求为导向的资源耗费高的反应型警务,先发型的反应机制并没有确立。如何转化为以目标为导向的警务模式,我们要着力构建可以支撑制度运作的基础——社区警务。警务应该对接民众的需求,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公共安全产品是公安机关的职能之本。社区警务扎根于民众之中,强调在系统良性循环的基础上为社会提供综合性的治安产出,必须要有源头治理的理念。预防重在治本,需在警务干预的每一个环节都贯彻预防意识。诸如注重在警务工作中调解和化解矛盾;发案后,由过去只关注“谁干的”转而注重“怎么防”;将服务性工作指标纳入警务考核体系,教育民警勿以善小而不为等。要促进警民互动,提高民众的治安参与度,尽可能地延伸警务的管理触角,提升公共安全产品的品质。政府要将派出所以及社区警务室作为城市和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来建设,只有不断深入推进城乡社区警务战略,构筑完善的平安环境,和谐警民关系才会有根基。
十、公安工作是否具有影响力。公安工作影响力是和谐警民关系的保证。建立以保持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核心的警察公共关系,努力在警察与群众之间架起一座彼此沟通、互相理解的桥梁,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保障。公安机关要大力实行警务公开,不断增强警务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亲和度,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警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认同感。要积极开展爱民实践、警民共建、警营开放日等社会活动,建立和完善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不断增进信任与合作,避免对抗和冲突;增进理解与支持,避免误会和摩擦,让全部公安工作置于人民
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大力宣传公安机关在维护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所取得的重大成效,主动引导社会舆论,扩大和提高公安机关的社会影响、社会声誉。
【参考书目】
1.公安部政治部著,《警察公共关系教程》,人民公安出版社,2006年版
2、孙娟、马志斌著,《警察公共关系案例精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徐海晋著,《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 》,人民公安出版社,2007年版
4、肖金军著,《警察公共关系学》,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陈娴、曲谏著,《警察公共关系理论与实务 》,群众出版社,2006年版
6、陈娴著,《警察公共关系传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7、叶氢,李庆华,曹礼海著,《警察公共关系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警官学院著,《 警察公共关系实务》,群众出版社,2009年版
注:此文被《全国公安机关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网》()2011年6月28日登载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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