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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院的层级与管辖
美国联邦法院(America federal court)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其中美国宪法只指明要成立最高法院,其余法院由美国国会(America Congre)授权成立。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94个联邦地区法院、13个联邦上诉法院和1个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法院的层级(Hierarchy):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一、普通法院(common court): 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
地区法院(The District Court)
上诉法院(除了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Appeal court)最高法院(Areopagus)
二、专门法院(special court): 专门法院有:
破产法庭(The bankruptcy court)税务法庭(The tax court)国际贸易法庭(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联邦区域上诉法院(The Federal appeals courts)联邦法院的组成人员:
地方法官 642名 上诉法官 179名 最高法院大法官 9名 共840名联邦法官,均为终身制(Lifelong system)。
联邦法院的管辖(Jurisdiction):
一、地区法院
地区法院是初审(The trial)管辖法院,只有联邦的司法管辖权(right of jurisdiction)。经联邦地方法院判决的案件,大多数可以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有少数几种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
二、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经辖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的案件的上诉,也审查联邦贸易委员会(The Federal Trade Commiion)之类的独立管理机构的行动。
三、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是最后上诉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分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其初审管辖权只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涉及大使(Ambaador)、其他公使(minister)和领事(Consul)的案件,另一类是一州为一方当事人的一切案件。第二类案件中,州与州之间的法律争执,初审管辖权为最高法院所专有。而一个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诉讼,或者一个州与另一州的政治实体(Political entity)、法人团体(Body corporate)或公民之间的诉讼,最高法院虽然拥有初审管辖权,但最高法院也可以让联邦下级法院去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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