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远分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情况汇报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远分中心行政调解相关情况汇报
一、行政调解小组设置:
组 长:谢国兴 副组长:王翠祥 组 员:滕松远、滕佳燕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
组织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方面的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纠纷调解事宜;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统一登记受理调解案件,完成行政调解工作的日常事务;按照行政调解领导小组意见,参与住房公积金纠纷案件的调解处理;涉及相关业务的行政调解员负责撰写本部门的行政调解信息并完成报送工作。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公平原则。行政调解中矛盾纠纷双方地位是平等的,处于同等法律地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行政调解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三)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既不能在调解过程中简单从事,调解缺位;也不能无原则地调和,片面追求调解率,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
(四)合理原则。行政调解既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又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
(五)效率原则。行政调解应及时、高效,把握合理的时限,不得久调不结超过行政调解时限。
四、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产生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财政纠纷。
五、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通达当事人。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
(三)调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在调解中要坚持情、理、法并用;要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体现调解人性化的要求。
1.确定实施调解前3日,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告;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内容; 3.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公开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做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1.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3.调解方案、理由;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6.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六)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七)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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