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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
富公积金〔2008〕31号
关于富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还贷
提取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消费中的互助和保障作用,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富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富阳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富政函[2008]177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运作情况的实际,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和还贷提取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1、关于贷款限额问题
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1500元(含)以上的,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单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800元(含)以上的,最高贷款限额为25万元。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面积超过144平方米以上自住住房的,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购买自住住房的,原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现贷款额度规定的,差额部分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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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跃层房的面积界定问题
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含跃层自住住房的,如果剔除跃层面积不到144平方米的,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3、关于首付款比例问题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且信用良好、无其他担保或抵押贷款的,首付款比例最低可降低至20%。
因改善住房条件重新购买自住住房的,且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信用良好的,在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4、关于贷款年限问题
公积金贷款年限可由法定退休年限顺延5年,且最长不超过30年。
5、关于异地贷款问题
凡在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富阳市范围内自住普通商品房的,可在富阳分中心办理公积金贷款。
6、关于取消有关贷款手续问题
从2008年6月1日起,已执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的通知》(杭房公委[2008]4号)规定,取消了公积金贷款强制保险、公积金贷款合同统一公证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评估。对于二手房抵押房产价值可按完税凭证确定,对抵押房产价格明显异常的,可以通过协商,要求贷款职工提供房产抵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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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业务
1、职工正常还贷六个月后,单方住房公积金满2万元或夫妻双方满4万元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
2、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需提供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商业住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银行贷款客户基本信息单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贷中还贷提取累计不超过本次贷款本金;贷款结清时,凭银行贷款客户基本信息单提取公积金,但提取总额(包括贷中提取)不超过本次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总额;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住房公积金一般以转帐的方式提取。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由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开具转帐支票,将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到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及时支付给职工。
三、本通知未涉事项均按原规定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富阳分中心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 住房公积金 贷款 提取 通知
抄报:富阳市人民政府,省公积金监管办,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孔春浩常务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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