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实习律师工作任务”。
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细则
五届十五次会长办公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习人员准入、培训和考核制度,使实习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称《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实习工作由大连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简称实委会)负责,每年受理一至二次实习申请。
第三条 申请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除符合《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在本市或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准入条件;
2、在本市考取的法律职业(律师)资格证书或该资格档案已调入本市;
3、已辞去现职,人事档案存放在本市人才中心,能够按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
第四条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具备司法行政机关和《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习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
(二)根据实习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不得做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
(一)未取得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指导律师资格的;
(二)未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指导律师培训的;
(三)二年内累计有3次以上投诉的。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实习费用或以保证金、低押金等方式变相收取实习费用。
第七条 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实习人员与拟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外地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交档案已调入我市的证明;户籍非本地的人员提交市司法局同意实习的证明;
(四)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本市(区、县)人才中心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实习人员档案存放证明;申领兼职执业证的实习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应届毕业研究生提交所在学校证明;退休(役)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六)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实习证工本费20元;
(八)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九)中共党员组织关系调转证明。
第八条 符合《规则》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和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由律师事务所报实委会审核登记,领取实习证后方可进行实习。律师事务所应将实习人员名单报所属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培训由市律师协会实委会和业务指导与
职业培训委员会共同负责。
第十条 实习人员的培训分实习前、实习期间和上岗前的培训。实习前的培训由各律师事务所负责,在办理实习证前举办;实习期间的培训由实委会负责,不少于三天;岗前培训由省或市律师协会举办,时间为4至5天。对指导律师的培训由实委会负责,不少于一天。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如实填写由协会统一印制的《实习日志》。
第十二条实习结束后,实习人员应填写《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进行评定。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参加实习结束时的考核。考核采取现场答辩的方式进行。律师协会将聘请本市律师界有名望的资深律师组成考核委员会,并将考核结果报实委会。
第十四条 考核人员在审查《实习人员考核鉴定书》和《实习日志》的基础上,对实习人员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一)与律师所主任(合伙人)、指导律师谈话了解实习人员的情况;
(二)审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日志》;
(三)完成实习工作的情况;
(四)实习期间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五)参加各种培训情况;
(六)撰写实习总结、实习论文或办案体会。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委会做出实习期延长三至六个月的决定,(一)没有按要求如实填写实习日志的;
(二)没有完成实习工作的;
(三)撰写的实习总结、实习论文或办案体会不符合要求或有抄袭现象的;
(四)实习期间被投诉的;
(五)不具备执业基本技能,不了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基本知识的;
(六)有《规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之一的。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实委员做出实习期延长六至十二个月的决定:
(一)向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或不真实材料的;
(二)在实习期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有《规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之一,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 指导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两年内不得指导实习律师:
(一)指使或者放任实习律师违反实习规定,提供虚假实习材料的;
(二)向实习律师出具虚假的《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
(三)所指导实习人员累计三人次未通过考核的。
第十八条 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将在市律师协会网站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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