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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
2011年12月24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细则》、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市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作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大连市司法局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市律师协会奖惩与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第五条 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我市执业的全体律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律师,不评定考核等次:
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
上一年度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励和处罚、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律师接受省、市律师协会业务学习培训情况,参加其他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章 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第九条 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管理制度;
(五)参加业务培训达到省、市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
第十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
(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受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四)参加业务培训达到省、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学时要求60%(含60%)的;
第十一条 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
(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
(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业惩戒或连续两年受到行业惩戒的;
(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四)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参加业务培训的学时未达到省、市律师协会规定学时60%的。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中办理完毕,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考核工作相衔接。
第十三条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的1月20日前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本人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
(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含律师本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二)上一年度统一收案和收费情况说明;
(三)存档证明、退休证、兼职律师提供教师证;
(四)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包括培训及缴纳会费等情况);
(五)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
(一)、(二)必须由本人签署姓名,不是本人签署姓名的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做出书面说明,否则视为虚假材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相应材料:
(一)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二)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三)办理过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市或区法律援助中心出具证明;
(四)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证明。
上一年度因变更执业机构新转入的律师,应当同时提交变更前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其执业表现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组织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本人不签署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应作出说明。
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成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应当在1月30日前将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意见及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报送市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 市律师协会奖惩与考核工作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律师执业情况总结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结果,对评定等次为“不称职”的,在公示前应当向会长会议报告。
在审查中发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律师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并通过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市律师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律师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前向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市律师协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市律师协会于3月10日前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报大连市司法局备案。第十九条 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或者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市律师协会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有查处结果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
第二十条 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书面报告并说明情况,由市律师协会奖惩与考核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参加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奖惩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情况直接做出“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奖惩与考核委员会组织的培训教育。
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告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况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罚,并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律师事务所主任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由律师协会给予通报。对问题严重的,建议律师事务所变更主任。
第二十二条 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律师协会组织完成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后,于3月30日前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同时抄送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外地律师事务所在大连设立分所的律师,律师协会应将考核结果抄送设立分所的外地律师事务所及其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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