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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秦绍南,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双龙街道办事处文化路123号,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铺子村委会半坡村111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彭汉坤,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沾益县人,现住云南省沾益县西平镇腰堡路81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陈向,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云南省富源县人,现住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祖德村委会仲家寨村,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先前对李明、朱芝军、李泽忠变更强制措施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2、墨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徐宁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更不符合有关规定,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
3、李泽忠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
事实与理由
徐宁、李泽忠、朱芝军、李泽忠等伙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实施暴力活动殴打秦绍南、彭汉坤、陈向属于结伙作案,涉黑结伙作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根据刑法第294条第1款,是指组织、领导和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民众对于这一起案件知晓程度深,在辖区内属于重大疑难、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案件。在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上看,造成3人轻伤,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以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轻伤(甲)级,量刑起点为二年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2)每增加一人或一处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3)每增加一人或一处重伤,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级伤残,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申请人秦绍南属于轻伤一级,起点就是二年有期徒刑,四被告人又属于结伙涉黑作案,故不符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另外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是在四被告人未获得谅解和赔偿的前提下,并且三个受害人未收到任何检察院的任何意见征求的情况下,决定取保候审,严重违反不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第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故申请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撤销对徐宁、李明、朱芝军、李泽忠取保候审的决定。另外李泽忠共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墨江县公安局不公诉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法律监督。
此致 墨江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日期:
法律监督申请书申请法律监督人、指控人:马玉军,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家住:凌源市沟门子乡四台子村,现在阜新打工。被指控人:佟继承,男,蒙族,约52岁,农民,中学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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