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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安全权益,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和谐、健 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各类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支持/相关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3 号)3.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3.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3.4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3.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3.6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4 术语与定义
4.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 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 生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 事故隐患。
4.2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4.3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 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 的隐患。职责
5.1 公司法人代表及各项目经理为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全面负责。负责隐患治理方案的审批、治理资金的落实,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5.2 公司及各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是组织安全检查和督促隐患整改的归口管理部门。5.3 公司及项目部各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及相关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负责相关隐患治理方案的确定、组织实施及验收。
5.4 公司及项目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 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 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5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编制、修订、解释,部门负责人审核、常务副 总经理批准。程序
6.1 安全检查
6.1.1 基本任务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1.2 安全生产检查分类
安全生产检查分综合检查、专业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检查等。6.1.2.1 公司级综合检查
——参加人员:公司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成员,被检查项目负责人、专业工程技 术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等共同组织。
——公司级综合检查每季度开展一次。由公司分管生产、质量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 组织。当生产、质量安全副总经理因事无法组织时,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人组织。——检查内容:根据工程项目生产特点和季节因素而有所侧重,但重点参照《建筑 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进行检查。
6.1.2.2 项目级综合检查 各项目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检查时,项目部应根据本工程项目生产特点、设备设施情况及季节因素而召集检查人员,明确检查内容。所查隐患和 整改结果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并在当月的《安全生产信息月报》中一并上 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存档备查。
6.1.2.3 专业检查 专业检查应分别由项目部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二次,检查内容主要是对搅拌站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电气设备、机械 设备、起重机械、运输车辆、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业检查。所查隐 患和整改结果由项目安全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并在当月的《安全生产信息月报》中一并 上报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存档备查。
6.1.2.4 日常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工程技术、物资设备管理等人员要对施工现场每日进行巡回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与工程项目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施工活动,督促安 全事故隐患如期整改,并如实记录检查结果,存档备查。岗位作业人员应按岗位操作规 程要求做好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特别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向项目部有关职能部门报告。电工、焊工、叉车、起重机械作业 等技术工种每日做好工种分工所属范围内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6.1.2.5 季节性及节假日检查 季节性及节假日施工安全检查,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牵头,项目工程技术、物资设备管理及施工作业队负责人等人员参加,要以防洪、防汛、防风、防火、防爆、防寒、防冻、防滑、防中毒、防盗,用电安全及施工(生产)安全为重点进行安全检查。
6.1.3 安全检查方案除日常检查外,公司及项目部各类安全检查均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参检人员,检 查时间、目的、方法和内容,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签到表、检查记录表、隐患台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验证闭合等有关材料一并存档备查。
6.2 隐患排查
6.2.1 排查范围 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6.2.2 事故隐患排查的方法
项目部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取本制度 6.2 条所述的方法进行排查。6.2.3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内容
6.2.3.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6.2.3.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计缺陷、设备缺陷; 6.2.3.3 建设、施工过程、检修、维护保养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6.2.3.4 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体中的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隐患; 6.2.3.5 可能造成职业健康危害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2.3.6 废弃、拆除与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
6.2.3.7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6.2.3.8 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落实、安全 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6.3 隐患治理
6.3.1 一般事故隐患,应立即组织整改排除。6.3.2 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组 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3.2.1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6.3.2.2 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6.3.2.3 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3.2.4 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3.2.5 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3.2.6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3.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先制定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 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6.3.4 项目部安全管理、工程技术等职能部门应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 通知单,要求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 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要求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 备;重大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6.3.5 项目部应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五定”原则,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投入、定整改验收责任人。
6.3.6 项目部对隐患排查要实行查找、分析、评估、报告、治理、验收的闭环管理。6.3.7 项目部应针对在每次隐患排查治理完成后,组织对治理的结果进行验证、评估,建立验证、评估记录。预测预警
7.1 项目部应采取多种途径及时获取水文、气象等信息,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及 时发出预警信息,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
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暴雨、台风、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预报时,项目部安全 管理、工程技术等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施工作业队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 危及人员、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7.2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应每月、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安全生产预测预警。在每月召开的安全生产例会上,项目部应通报安全生产状况及 发展趋势,并对反映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奖罚细则 8.1 奖励细则
公司鼓励所有员工如实举报项目部施工作业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现象,如违章指 挥、强令冒险作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等,一经核实,公司将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 500~ 3000 元的奖励。各项目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 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和 表彰。
8.2 处罚细则
8.2.1 未按规定组织综合检查的,对项目负责人处罚 1000 元/次,项目班子其他成员 按项目负责人 0.8 倍系数一并处罚;
8.2.2 未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的,对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罚 500 元/次;
8.2.3 检查工作不认真,未对所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 活动进行全面排查的和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的,对项目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处罚 500 元/次。
8.2.4 未对所查隐患建立台账、下发整改通知单、闭合验证的,对项目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处罚 500 元/次;
8.2.5 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对项目负责人处罚 2000 元/条,项目班 子其他成员按项目负责人 0.8 倍系数一并处罚。
8.2.6 对公司检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回复、假闭合的,对项目负责人处 罚 1000 元/次,项目班子其他成员按项目负责人 0.8 倍系数一并处罚。
8.2.7 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复隐患的,对项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处罚 100 元/条。9 附则
9.1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9.2 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表格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 721-2015)和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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