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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观《12怒汉》有感
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其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本文从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和现状出发,重点分析了其在美国司法中的运作,以及对该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优劣性进行评析。最后,探讨了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期对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有所帮助和借鉴。
关键词:陪审团制度;起源;运作;优劣评析
引子:这学期,在刘老师的安排和指导下,我们观看了电影《12怒汉》。刚开始看的时候,觉得这部片子平淡无奇,没有什么激烈的庭审场面。这一点跟中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很不相像。而是出现12个素不相识的男人,他们被关在一个密闭的屋子里边。他们的任务就是讨论决定另一个与他们毫不相干的18岁的男孩是否有罪。这种陪审团制度乍看起来有点荒谬。因为这12个审判员都只是普通的老百姓,根本不具备什么法律的专业知识。因此,怎么可以由这么些莽夫来断案呢?也许这正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吸引人的地方。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述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陪审团是美国诉讼的重要组织和制度基础,反映了美国诉讼制度的特性,是美国诉讼制度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很多学者包括相当数量的法官都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津津乐道。陪审团制度最具诱惑之处在于民众的参与,它被认为是美国法治民主化的标志。美国的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大陪审团,又称 “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我国的“人民检察院”。其职责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词,以及其掌握的其他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大陪审团一般由6—23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一般由12位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审法官裁定刑罚或赔偿金额;如果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审判宣告结束。也就是说法官和陪审团有着严格的分工,陪审团负责对案件事实加以裁定,法官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我们一般所说的陪审团主要是指小陪审团,本文所论述的陪审团也是指小陪审团。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及其在现代的发展现状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来源于英国,英国在向北美进行殖民扩张时,也把陪审团制度带到了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和发展。从美国的殖民革命史和建国史中,可以看到陪审制度在美国的地位和作用。从此,陪审制度在美国生根,成为美国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已经历了 200 多年历史。17 世纪初期,在北美定居的英国移民把陪审制度也带到了殖民地的司法体系中,而且与英国的发展顺序一样,首先出现的是大陪审团。1635 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1641 年,弗吉尼亚殖民地也建立了大陪审团。然后,其他殖民地也都相继确立了陪审团制度。随后,美国将陪审团的权利写入宪法的第七条修正案。至此美国司法陪审团制度正式确立。
在进入现代之后,美国对其陪审团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是在陪审团组成人员的选入问题,历史上对妇女和黑人的排斥在近代得到了很好的改变。其次,历史上陪审团的人数都是由 12 人组成,进入现代之后,美国规定陪审团组成人数可以根据各州不同的情况在 6-12人之间组成。再次,陪审团裁决原则问题。传统的陪审团裁决必须一致才是有效裁决。现在多数主义原则也开始被采用。通过这些改革,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得到了相对于英国
更好的发展。据统计,美国每年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占全世界每年全部案件的 90%。尽管如此,现代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还是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20 世纪以来,有些州已经不再使用大陪审团,到1984年为止,保留大陪审团的只有 20个州。而在小陪审团的运用上又出现了辩诉交易的现象,陪审制度影响了司法系统的效率等等问题。以至于在美国和各国的理论、实务界都有废除陪审团的呼声。
三、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运作
1、陪审团的作用。在美国的司法审判中,陪审团充当的角色相当于我国的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真实与否的权利由陪审团掌握。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名是否成立的裁定权掌握在陪审团手中。陪审团制度要求每个陪审员在听完了整个案件法庭审理后,凭借生活经验和内心良知对事实做出判断。法官在陪审团认定的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进行最终判决。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负责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由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
2、陪审员的选择。根据美国现行法律制度,一个案件的陪审团由12个陪审员组成。案件的事实部分由陪审团认定,所以陪审团中每个陪审员的选择就显得尤为重要。每个美国合法公民只要年满21周岁均有机会担任陪审员,这是一项公民的义务,带有某种强制性的味道。陪审员的选择是在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官主持下进行的。法官的助理秘书从当地的选民登记手册中用电脑随机抽出候选人名单。根据案件的情况法官确定最初陪审员的候选人数,在某些案件中候选人数可多达二三百人。在这众多的候选人中最终有哪些人入选最终的名单还需要进行陪审员的挑选,选出最终的12名陪审员和若干名候补陪审员。挑选陪审员时,法官和双方的律师都会在法庭现场。法官在开始筛选候选人时,会向候选人简单介绍案情。候选人按照法官助理的指示,在法官助理的帮助下填写问卷调查表。具体案件不同,调查表所要调查的问题与所要审理的案件相关。例如在关于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调查表上就可能问“你对家庭暴力怎么看?”“你是否受到过家庭暴力?”等;在关于枪支公司的诉讼的案件中,调查表上也许会问“你有枪吗”、“你的好友中有人持有枪支吗?”等;法官和双方律师将根据调查内容对候选人进行筛选。法官也可以直接的询问候选人,例如询问候选人是否有什么因素会影响到他(她)作出公正的判断等。法官也会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从陪审员候选人中排除。例如:非美国公民、有犯罪前科的、没有选举权等。列入候选的人也可向法官提出本人不适合担任本案陪审员的理由,请求不担任陪审员,例如身患疾病或看过案件相关报道已经对案件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等。对这些理由都要求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经法官同意的可以退出。由于担任陪审员是公民一项应尽的义务,所以在法官不同意时,候选人不得擅自退出,否则可能受到藐视法庭的指控。法官将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排除后,接下来的程序就是由双方的律师对候选人进行筛选。因为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决定了案件的胜败,所以无论控方律师还是辩方律师都希望选择有利于自己陪审员。一方律师可以对候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予以否决或保留。一般的案件,一方律师行使否决权的次数不能超过四次或五次,也就是说只有四到五次机会剔除掉不利于自己的陪审员。陪审团的组成往往就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为了将不利于自己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剔除。双方律师都要对所有的陪审员候选人的情况事先进行认真的分析。为了深入了解候选陪审员的情况,有的律师会聘请专业的私家侦探调查候的一切情况,并聘请专业心理学专家对候选人进行分析,目的就是要选择有利于其当事人一方的候选人进入最终的陪审团,提高案件获胜的机率。双方律师可以对候选人提出问题,根据候选人回答的内容来判断是否行使否决权排除掉这个候选人。律师设计什么样的问题,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问。既要通过候选陪审员的回答看出这个人对本案的倾向性观点,并且不能直接提出“候选人如何看待本案”这样的问题。陪审团确定之后,为了防止意外,还需选择几名候补的陪审员。一旦正式的陪审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行使陪审权时,就可以由候补陪审员代替。
3、在审判中陪审团制度的运作。在正式开庭审理之前,法官会将审判中陪审员需要注意事项详细地以书面形式告知陪审员。告知陪审员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例如:不得与任何人讨论案件的内容和表达自己对本案的观点,包括本案其他陪审员,也就是说审理中这12名陪审员不能讨论案件,要求每个陪审员不受其他人意见的影响独立做出自己的判断;未经法官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法庭,未经同意不得使用电话,其他人与陪审员非法接触的要及时报告法官,不能阅读关于本案的报纸收听收看关于本案的媒体报道等。这些规范都是为了防止陪审员受到外界或他人的干扰影响独立判断。一般情况下,陪审员也不能单独的与法官会面交谈。如果要与法官会谈,也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律师在场。陪审团由全体陪审员选举产生一个“团长”,作为协调和组织者。在某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陪审团与外界隔离开来,以避免陪审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陪审员判断的独立性。在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中的陪审团就是被隔离的。被隔离的陪审员通常住在法院指定的酒店里,有警卫看守,未经法官许可,陪审员不得擅自离开住处。在隔离期间,陪审员不能看报纸、看电视收听广播节目等,以防受外界对案件报道的影响。当陪审员听完整个庭审过程后,陪审团就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陪审员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初步形成一项裁决意见,然后再交陪审员们投票表决。一般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要求陪审团相同投票结果达到9票以上就可以形成最终的裁决。指控谋杀成立的案件则要求全体陪审员一致通过,全票同意才可以认定被告谋杀罪名成立。陪审团是如何讨论以及如何形成最终裁决的过程都是绝对保密的,即使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陪审员也不能将案件的讨论过程透露出去,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最终宣告判决时,陪审团团长宣读裁决结果后,法官还会逐一询问每位陪审员的意见。如果这时有陪审员反对,并且反对票超过4票时,裁决就将无效,陪审团就需要重新审议。
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劣评析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确立之初,就伴随着许多质疑的声音。陪审团制度给美国司法资源带来极大的压力,陪审制下的陪审团成员的选择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都是一项庞大开支,都是需要纳税人资金支持的。陪审团制容易引起旷日持久的诉讼,这与现代社会对诉讼效率的追求相背离。一旦陪审团至始至终不能达成一致裁决,那么这个陪审团就要被解散,对于这个案件重新组建新的陪审团,庭审程序重新进行一次。这无疑极大的浪费了司法资源,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成本很高。并且陪审团成员都是来自非法律行业的普通民众,他们面对复杂的案件时很难像专业的法官那样,准确理性的进行判断,非常容易受到巧舌如簧的律师的误导作出错误的判断。对于这一点,两千多年前苏格拉底曾一针见血的批评到:“做鞋的就该去做鞋,杀猪的就该去杀猪,他们凭什么来做法官行使裁判的权利?”美国法学家们对这项制度的攻击已经达百余年之久,有人称陪审团制度为“美国司法制度中最薄弱的一个环节”,“一种费用昂贵而极易偏离正义的游戏”。这种质疑在二十世纪末辛普森杀妻案审判之后达到了顶点。但是美国几百年来坚持陪审团制度不是没有道理的,虽然该制度运作的司法成本很高,但该制度的优点也是很明显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具有不少相对的优势:
1、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总体上传承了一种美国式的对抗的、民主的法律文化。签署《五月花号公约》的清教徒大都是英国清教中的激进派,他们不满英国国教的种种行为和做法,希望在北美大陆能够建立宗教宽容和自由崇拜上帝的社会。这从内心产生的便是一种反抗的精神,这种精神被后来的英裔殖民者所继承。在独立战争时期这种精神发展为反抗英国的殖民统治,要求民主的内心夙愿。美利坚合众国的建立使这种民主、对抗的精神渗透至政治、法律乃至每一个美国民众的内心,逐渐形成了美国民族的一种文化传统。美国陪审制度就是在这种文化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与其深厚的文化底蕴有着内在的契合性。
2、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使民众更崇尚法律,更崇敬法官。陪审团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使美国的法官面前有了一道屏风,法官站在了一个相对“真空”的位置。首先,法官不需要对每个案件的是与非做出一个明确的定论,这样一来法官就不用面对民众和媒体所施加的道德方面和舆论方面的压力。如此一来,用一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可以说法官有点类似于英皇的角色,所有的命令都是从其手出,到出现问题时有具体的大臣承担,英国有“国王不为非”,法官也可以有“法官不为非”,这样使法官的形象更好,进而人们对法律则会更加崇敬。其次,陪审团由于人数的多数性及不确定性,使得行贿不易进行。最后,美国法官在陪审团制度下主要的作用是引导和服务于陪审团的,故法官类似于一个服务者的地位,或者更贴切的说是一个类似于旁听者的身份。如此,法官更容易贴近民众,使得法官的权威更平民化。
3、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具有促进立法的的造法功能。在美国有的州法律规定,法官在陪审团没有足够证据作出判决的时候,可以作出不顾陪审团决定的裁决。但是,现实中很少有法官这样去做,法官往往是承认陪审团的意见,并努力为一些决定寻求合理的解释。因为陪审团是由广大人民群众中随机的人组成的,它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间的一种道德准则,而法律如果违背这些基本的道德准则的时候它是很难被执行的。美国的法官很尊重民众的道德准则,在陪审团作出决定后,法官都是努力在为判决寻求合理的解释,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立法、造法的功能。
4、美国的陪审团具体负责案件的事实审理,而由法官负责案件的法律审理。在美国,陪审团具体负责的就是案件事实部分的认定,只有当陪审团认定该人有罪的时候,法官才具体负责对此任应该科以怎样的罪名和处罚,法官并不具体认定案件的是与非。如此明确的分工,使得对于每个具体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定都具有理性的基础,以免发生法官独断专权,且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实现。
五、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陪审制度可以说是美国司法制度的要害或者灵魂。美国第三任总统——美国《独立宣言》的撰稿人杰斐逊说过:陪审团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重要。它的意义及留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呢?一是有助于遏制司法腐败。如果审案由法官一锤定音,那么行贿的对象就是明确的,因为法官也是人,不能指望所有的法官都是包青天。而在陪审团制度下,法官只能主导法庭辩论和定案后的量刑。断案的是陪审团,法官无权干涉。那么要想行贿只能行贿于陪审员,而陪审员是从平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直到开庭,控辩双方才知道谁是陪审员,陪审团也才知道要开庭的是什么案子,等你搞清楚了陪审员的来龙去脉,案子早已审完。况且,在陪审团期间,是不可以与外界接触的。重要的案子,连离开陪审团室都要有法警陪同。可以说,司法腐败在陪审团制度下,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二是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培根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毁坏了。陪审团制度规定,陪审团员中,有一人持否定意见,这个案子就不能判决。这样做可能带来审判效率不高,但它绝不会出现冤假错案。而一次次公正的判决,带给人们的信号就是,审判是公正的,判决结果是不容质疑的,因而极大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三是有助于减少涉法涉诉案件的发生。分析近年来我们的涉法涉诉案件,原因无非是审理不公,让当事人不服,多次不公正、不严肃的判决结果,使当事人对法官甚至对审委会失去信任。陪审团制度则可以较好地解决审判不公的问题。陪审团的成员与案子没有任何瓜葛,同时他们又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不同于审委会,审委会是特定的人群,与法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极容易造成当事人的不服,甚至认为他们串通一气。而陪审团就不存在这个问题,他们的组成是不确定的,是和当事人一样的普通人,他们能够站在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分析案子,结果自然会比较公正,其结果也比较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解决了对法官不信任的问题。既然信任、接受,又怎么会上访呢?四是有助于增进公民的法律意识。参加了陪审团,不仅在开庭前要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受法律专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及语言的影响,直接体验法律与生活的关系。特别是在讨论判决的过程中,是一次最好、最生动、最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使陪审员从一
个个具体的案子中,懂得了法律规定了什么?他为什么违法了?怎样才是不违法的?违法要受到什么样的制裁?从而使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无形中提高了整个社会的法律素质。在我们正处在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的今天,陪审团制度的做法、意义无疑对我们是一种极好的启示。
六、结语
可以预见的是,陪审团制度并不会因为其出现的劣势而招致废止,它必将在争议中不断前行,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具有特色的司法制度,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法律价值,吸收其中所蕴涵的民主、正义、分权的理念,权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改革我国目前流于形式的人民陪审员制,使人民陪审员制更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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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专业3班
姓名:李晓平
学号:20104101001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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