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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之陪审团制度
——观(法律电影)感 摘要:欣赏《失陪的陪审团》《十二怒汉》等电影后,感受到美国司法制度的特色,即陪审制度。通过大量资料查询,对美国陪审制度有了一点的了解。本文针对美国陪审团制度做出简要介绍,然后对美国陪审制度的优缺点做出评析。并且对中国应不应该引进该制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字:美国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在英美法系当中,采用的一种裁判制度,以美国为例,陪审团一般有12名公民组成;在法庭上,听公诉机关和当事人及其律师陈述、辩论,并在闭门会议中,通过投票的方法得到统一判决意见,形成判决,交由法官宣判。优点是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司法公正,避免程序不公正。缺点是容易造成嫌疑人不被定罪,从而逃脱法律制裁。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早期的陪审制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它最早起源于奴隶制雅典和罗马时代。随着历史的发展,11世纪时期陪审理念渗入英国,亨利二世在位时在司法方面的改革对于陪审制的发展有很大的推进作用。陪审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项措施是设立了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2]。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每次参加审判的陪审法官人数大概是法院陪审法官总数的十分之一,审判结果由陪审法官投票表决,投票方法是往票箱内投放石子。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至40名法官共同审理。法官全部从公民中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3]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这种制度是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雅典和古罗马作为西方文化主要发源地,其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深刻地影响司法活动,我们认为由全体自由民组成民众大会来行使司法审判权是与当时原始的民主政治体制相适应的必然产物。但这种在当代人看来的优秀文明成果随着历史的发展而销声匿迹——集权的发展不允许这种民主的陪审制度存在。1
现代陪审制从严格司法制度上讲,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1066年,随着诺曼底公爵成功征服大不列颠,也把诺曼人在审判中设立陪审团的古***惯带到了大不列颠。陪审团被最早运用于11世纪初英王对全国土地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采取这种制度是出于一种行政目的——加强土地管理。在此基础上英王亨利二世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如《克拉灵顿诏令》、《北汉普顿诏令》),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正式确立了陪审制。1275年,爱德华一世颁布《韦斯特明斯特诏令》,规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应通过陪审团提出起诉。1352年,爱德华三世又颁布诏令设立参加审判的陪审团,从而确立起诉陪审团(大陪审团)和审判陪审团(小陪审团)相分离的制度。
确立陪审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人民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5]。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陪审制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主要采用“陪审制”。在这种制度下,陪审团负责认定事实,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陪审制首先在英国形成,并为其他英美法系国家所承袭,因此,英美法系的现代陪审制度保留了古典陪审制的主要特点。
○1.陪审团由普通公民组成。
这些普通公民既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律教育,更无司法经验。英国1974年颁布的《陪审法》规定:凡在议会或地方政府选举中登记的选民,年龄18到65岁,从13岁起曾在英国连续居住5年以上,没有因犯罪被剥夺陪审权或者因职业限制不能参加陪审的人,都可以出任陪审员。美国法律中也有类似规定。作上述规定是基于这样一种法律观念:司法工作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不能充许少数专业人员的垄断。由一部分公民以普通人的情感、常识和判断力参与司法活动,不仅可
以对当事人的思想和行为有更深切的了解,也有助于促进公众对法律的信心。○2.陪审员在审前对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
一方面,陪审员不同于职业法官,他们有自己的职业,在开庭之前,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对案件先行调查了解。因此在庭审开始时,陪审员对案件没有形成任何内心确信。
另一方面,这也是由陪审员筛选决定的,陪审员是从符合法定条件的普通公民中抽取的。现代国家的通常做法是将有资格担任陪审员的公民名单输入资料库,开庭前随机抽取一部分人通知到庭。这种普遍挑选的方法,保证了陪审员对将审理的案件没有任何偏向性意见。这些被挑选出的公民作为候选陪审员到庭后,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又都可对其进行挑选。
○3.陪审团在诉讼过程中始终处于冷静旁观的地位。众听周知,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这种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居于主导地位,独立地决定传唤证人,诘问和反诘证人,法官只是消极地按规定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而陪审团的作用比法官更为消极。在整个庭审活动中,除了最后作出裁决外,陪审团的全部职责就是静坐一旁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而无须象法官那样对双方辩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监督。
○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美国陪审团制度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陪审制度的不同表现形式,都以司法上的民主为制度的目标。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而在我国,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地位与权利与法官完全相同,能够负责裁定案件事实的同时,也负责如何适用法律。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越性
1.民主思想在司法领域的体现。民主思想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真正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享有管理国家和其他一切社会事务的权力。①要实现人民享有各项权利,就必须对公权力进行限制。陪审团制度,通过对法官司法审判权的分配,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具体过程中,陪审员的任职资格、陪审团的组成、一致裁决、陪审团的否决原则,无不充满民主的气息。
2.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在陪审团制度下,使得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有机会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来,从陪审员的选用,到参与审判,再到进行评议,整个过程是一种生动、具体、深刻的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形式,这无形中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
3.防止权力滥用与腐败的出现。在审判的当天,法院中的陪审团主任或法院书记员会通过随机方式从一大批报到的履行陪审员义务的人中选出分派到各特定的审判中的陪审员名单。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要去贿赂12个临时确定而且是处于隔离状态的陪审员总比贿赂某个人困难得多。
三、美国陪审团制度面临的挑战
美国司法体系中的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 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
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实际上并非那么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关联的人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选择。曾经轰动一时的辛普森一案,陪审团的初选共选出了三百零四名候选人,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筛选,主要是剔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除了法官的审查,陪审员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他们对陪审员候选人都有否决权。另外,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
最终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自始至终,候补陪
审员是和正式的陪审员一起参加法庭的审理活动的。每当一名陪审员因故离开,就有一名候补的顶上。一旦候补的全部顶完,再有人必须退出的话,审判就可能由于陪审团的人数不足而宣告失败,一切都要重新开始。
一般的案子,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就必须隔离他们。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公众。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
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可以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度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小。
对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争议也很多。它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看上去是最薄弱的一个环节。陪审员随机抽样,来的人五花八门,人种肤色各异,有业无业不论,知识文化不论。在美国,最强大的就是法律队伍了,为什么偏偏要找一帮“外行”来做“法官之上的法官”呢?在美国,所有理解赞同这个制度的人,从来不认为它是一个完美的制度,只是找不到一个比它更好的制度罢了。这正像美国人有时候开玩笑的说法:如果你不把陪审团制度和其它国家的制度相比的话,它真是糟透了。美国的第三任总统杰斐逊就认为,陪审团制度在维护民主所起的作用上,比选举权还要重要。
固然,陪审团制度是有明显的弱点,所有的“法治”都会有“人治”的困惑,最初的立法、审理、最终的判定,都有“人”的参与。陪审团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一切是清清楚楚、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美国人之所以坚持用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员是最不受任何人操纵控制的。
陪审员独立于政府之外,独立于司法系统之外,独立于任何政治势力之外。他们的判断,就是一般民众放在法律对陪审团的规定之下都会做出的判断。他们召之即来挥之即去,法庭为他们保密,使他们没有心理负担。他们只要自己不想出头露面,可以永远不被周围的人知道自己的角色。当然,这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这个社会是自由的,普通民众是不受任何控制的。
该制度是对上述民主制度的挑战,辩护律师通过分析每个备选陪审团成员的职业、生活经历、教育背景,人生观,宗教信仰等等,以进一步分析陪审团成员是否对本案的诉讼有利。进一步收集陪审团员的弱点,用于影响他们的观点,或者威胁、利诱。而陪审团成员内部通过个人的影响力,利用人员的从众心理和一致性原则,来影响陪审团成员的决定。无论处于什么样的出发点,对美国司法体系中重要的陪审团制度,都是极大的挑战。
四、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未来发展
总体来说,现代陪审团制度是对抗封建司法专断的产物,在当时的历史环境,无疑是适合经济基础的要求的,并且当时法律涉及面不太广,专业性也不如当今
强,以陪审员的素质是完全能够胜任的。但时至今日,它的这一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司法民主、公众智慧、教育民众等已不再是现代陪审团制度存在的主要依据,陪审团制度显得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环境的要求,陪审团制度的负面效应和内在矛盾日益放大。尤其是进入20世纪后,无论是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推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都呈现出来某种衰退甚至萎缩的趋势。
对于陪审团制度的未来,改革是必然的,但只有当改革后的能够适应社会环境的要求,它才有存在的价值,当它终有一天不能体现它价值的时候,它应该合理的消亡。
五、我国该不该引进美国陪审团制度
我国发展到今天的人民陪审制度与西方基本上由不懂法律的外行人组成的陪审团制度有着质的区别,我国的陪审员有一个从外行发展到内行、从非专业发展到专业、从不懂法发展到懂法精通法律的过程,而这种发展过程又基本上是通过参与陪审这种特殊的形式进行的,这种特殊发展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形式下有着强劲的生命力,相信经过加强和完善的人民陪审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在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一定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不必引进他国制度,首先两国的政治制度不同,人民信奉的观念也不同,不应一概而论,其次,每个国家的制度都是从本国历史的发展中不段总结发展出来的,是符合本国国情的!固然有缺点和不足,也不应舍弃,把它不断完善并发展才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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