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_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59:0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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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事项监管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提升户外广告的品味,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区域内的县城规划区、重要交通沿线、风景旅游区、县域主要交通出入口等,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2、是否存在经批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广告发布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的行为;

4、是否存在到期户外广告设施、宣传栏等未按时拆除的行为;

5、是否存在户外广告破损未及时修复的行为;

6、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在市区悬挂经营性横幅、直幅、条幅、过街横幅广告的行为;

7、是否执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省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要求需进行检验合格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检查:由城建监察大队对所管辖的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及临时性广告进行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季度、每年组织开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城建监察大队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义务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问题广告设施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户外广告设施存在违法情形的,对当事人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三)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四)发现超过批准期限的户外广告应要求及时拆除或补办续批手续;

(五)对违反户外广告管理法规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进行依法处罚。

(二)违法建筑事项监管

为深入推进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新建、扩建、拆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建设的;

2、是否违反规划许可确定的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等内容进行建设的;

3、是否取得临时规划许可或违反临时规划许可内容进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建设的;或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后未拆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由城建监察大队对所辖区域内进行日常巡查,积极接受群众的举报进行现场确认查处,同时定期组织开展违法建筑专项整治。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局城建监察大队指定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所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情况实施检查,对存在的违法建筑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等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四)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法建筑建设行为的,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监督其实施整改直至符合设置规范;

(二)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违法建筑应立即要求业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或拆除;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并报送县规划局立案查处,县规划局依法予以罚款、拆除等行政处罚。

(三)城区园林绿化维护事项监管

为加强城区园林绿化管理,创造优美的城区环境,实现建设和管理的科学衔接,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管理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城区管理范围内绿地。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维护作业标准执行情况;

2、城区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的维护情况;

3、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4、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由园林站组织实施。

2、专项和重大活动期间的监督检查由城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实施。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每月有重点的实施监督检查。

2、对园林绿化维护企业实施考核,坚持每月通报考核结果。

3、制定并实施经济奖惩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督查人员每天进行日常督查,督查作业质量、作业操作规范、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情况。

2、督查人员记录督查日志。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区域、路段绿化维护质量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罚款处理。

2、对园林站职工和机械设备未按操作规范作业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考核标准予以扣分罚款处理。

(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监管

为加强我县的城市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域内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行为:摆摊设点、出店占道经营、乱牵乱挂、乱堆乱放、乱搭滥建、乱贴(涂)乱画、乱扔乱倒、乱丢弃废弃物、公共场所抛洒废弃物、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店名招牌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域区内市容监督员、保洁员日常监管。

(二)执法队员例行公务巡查。

(三)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监督检查。

(四)开展专项整治和阶段性综合整治,根据县政府部署,相关城监监察大队、环卫站根据各自的职责,按要求部署整治行动,开展专项和阶段性综合整治及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域区内市容监督员、保洁员发现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宣传教育、疏导及制止,及时向所在辖区内的城建监察大队人员进行反映。

(二)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城建监察大队、环卫站例行公务巡查或者群众来信(电话)来访、举报投诉、上级交办事项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监管。巡查人员向违法违章行为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核发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根据县政府部署,转发专项整治和阶段性综合整治文件,提出相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按要求部署开展整治行动,执法人员向违法违章行为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宣传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告知其享有的核发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县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存在违法违章行为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章守法。

(二)执法人员(两名以上)在执法过程中,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搜集证据时,并登记保存,开具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章,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三)执法人员(两人以上)在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其违法违章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保护市政设施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城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市政类)的被许可单位,包括: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权属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监督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市政类)的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有否履行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对县城区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项目进行日常巡查,由市政所工作人员实施。

2、重点检查。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由市政所依法进行查处。

3、开展专项整治。由市政所、城建监察大队共同实施。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检查。市政所牵头,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恢复性施工是否完成较好。

2制作书面文书。对被检查单位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现场施工员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制定监察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被检查施工现场存在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到位,交由城建监察大队依法进行处罚。

2、严格执法,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规定期限进行整改,未整改交由城建监察大队依法进行查处。

(六)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事项监管制度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域内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明情况;

2、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出入口硬化、摊铺、碾压、除尘、照明、车辆清洗、排水、消防等设备设施,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3、建筑垃圾车辆携带路线、时间运行核准证情况,运行线路、时间、倾倒地点是否与核准内容相符;

4、建筑垃圾车辆密闭装置、专用牌照、车载定位系统运行、车辆容貌等情况;

5、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日常巡查。由城建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实施。

(二)开展联合执法。由城管局牵头,组织县住建、城建监察大队组织实施。

(三)依法严格执法,及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工作人员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精神,制定检查方案。

(二)下发检查通知。

(三)安排2人以上工作人员开展检查,检查时向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建筑垃圾企业、处置工地管理、设备设施等不符合管理要求的,由城管局办公室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对于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改变线路、乱倒、污染道路等违法行为的,由城建监察大队依法进行查处。

(七)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检查

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城区各单位、全县9个乡镇、县七仙岭农场、县新星农场、国营三道农场、国营金江农场、农垦科学实验站。

2.驻点县领导,各单位主要领导,各乡镇书记、镇长,各乡镇驻村领导,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小组组长。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相关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以及统一检查考核和随机抽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四、监督检查程序

要求自查、组织交叉互查、抽查三种方式单独或交互使用。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不定期明察暗访:针对博鳌亚洲论坛、春节、五一及国庆等重要节假日加强明察暗访力度;配合全省文明大行动、创建卫生城市(县城)等活动开展明察暗访。

(二)季度交叉检查:每季度从部分县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牵头部门抽调一名分管领导和我局相关人员组成3个检查组。

(三)年终评比考核:结合第四季度交叉检查同时开展,以四个季度考核结果作为平时成绩、与年终考核成绩相结合作为全年最终评比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通报检查结果,并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布;

(二)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通报批评;

(三)对各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制作问题清单,发出督办函并要求限期反馈。

(四)组织对存在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并通报。

(八)市政公用事业监管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如下监督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二)县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管理行政行为。

(三)县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业从业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许可和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市政公用行业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的建设任务推进情况;

(四)市政公用行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五)市政公用行业规范运行管理和应急安全管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综合检查。针对市政公用事业各行业开展综合检查。

(二)专项检查。针对各类安全隐患、特殊气候条件、特殊时间段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执法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实施检查。

(三)通报检查结果。

(四)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进行部署。

(二)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核查相关资料、检查现场。

(三)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通报检查结果,限期进行整改。

(四)建立问题清单,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城管局依据职权,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四)对违反相关法法律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九)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堆放物料等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市容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海南省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在我县城市化管理区域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有关事项,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经批准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和在街道两侧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审批许可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检查内容

行政相对人进行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海南省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未按已获得审批许可的地点、时间或者超出审批许可面积进行临时堆放物料、利用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申请材料中《安全、环卫保洁措施及恢复方案》的行为;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审批件办结后将已审批信息发给县城管局城建监察大队;

(二)已获得审批许可的情况,纳入日常街面巡查;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不按审批许可规定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不按许可规定的时间、地点或超出审批占用面积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被检查人逾期不整改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十)对临时占用绿地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监察对象

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监察内容

1、是否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

2、绿地占用面积是否符合审批标准;

3、责令整改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执行情况;

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监察方式

1、进入有关现场进行监察、勘察、拍照、取样;

2、对辖区内的公共绿地,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3、重点部位开展不定期突击监察。

四、监督监察措施

1、现场查看

2、数字化拍照处理

3、群众投诉

五、监督监察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持行政执法证件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察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县城管局审查,查处处罚。

6、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

六、监督监察处理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临时占用绿地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整改

通过监督检查,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的,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现场勘查取证

2、通知县城管局下达书面整改通知

3、计算损失情况

4、由县城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

5、追缴损害赔偿。

(十一)对城市绿化树木修剪、砍伐、移植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监督监察对象

城市公共绿地、园林绿化树木

二、监督监察内容

1、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城市绿化树木修剪、砍伐、移植许可;

2、现场与许可手续是否相符;

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三、监督监察方式

1、现场监察、勘察、拍照、取证;

2、对辖区内的公共绿化,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3、不定期对重点路段、游园等突击监察。

四、监督监察措施

1、现场巡查;

2、数字化处理;

3、群众投诉。

五、监督监察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勘查;

4、视情处理各类情况,对监察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出具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签字确认;

5、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制作调查案卷移交县城管局审查,查处处罚;

6、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

六、监督监察处理

通过监察,发现违章修剪、砍伐、移植苗木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做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整改

通过监察,发现逾期未履行或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依法进行以下处理:

1、现场勘查取证,当事人签字;

2、通知县城管局下达书面整改通知;

3、计算损失赔偿;

4、由县城管局下达处罚决定书;

5、追缴损失赔偿;

6、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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