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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所有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区水务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查单位关于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汇报。
(二)实施现场检查,查阅有关投资计划文件。
(三)对社会监督、群众举报、行政许可投诉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下发投资计划监督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制发通知,告知被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察,对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问题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必要时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二)水利统计管理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纳入水利统计范围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区水务局对水利统计情况定期进行检查,配合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查处重大水利统计违法行为。主要检查内容有:
(一)水利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情况;
(二)水利统计数据库和水利统计资料管理情况;
(三)水利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四)水利统计人员培训情况;
(五)水利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落实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管理的其它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巡查、互查和考核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检查单位水利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各类统计资料档案。
(三)对统计数据来源情况进行现场查看。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三人;
(二)下达通知,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勘查,做好检查记录;
(四)总结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等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水利统计数据不准确、水利统计资料不完整;不能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和公布水利统计资料的,提出整改意见、完成时限和整改情况上报时限。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计量方式、计量监控安装运行情况等,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节水措施,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二)实时监控落实情况、“一户一档”落实情况、取水计划管理落实情况等,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专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一般为1年一次,检查范围为各取水用水单位和个人、存在问题较突出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抽查不定期进行,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针对取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实施办法‣•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成立检查组,检查组不少于两人;
(二)通知相对人,告知监督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
(三)通过现场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等方式,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做好检查记录并签字;
(四)总结专项检查情况,根据需要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整改通知;
(五)督促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有关材料存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许可范围内取水。
(三)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整改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防汛抗旱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办防指及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及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三)辖区内防洪排涝准备工作情况;
(四)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工作情况;
(五)基层防汛抗旱体系情况;
(六)防汛抢险和抗旱服务队伍及物资储备情况;
(七)防汛抗旱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其他依法应当监督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踏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电话抽查责任人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基层自查。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防汛抗旱工作自查自改。
(二)各乡(镇)办防指及防办报送防汛抗旱检查报告。
(三)区级定期检查。区防指每年组织汛前检查1-2次,采取听取汇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四)区级不定期抽查。区防指及防办在洪涝干旱灾害事前、事中、事后,对各地进行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检查工作要求,并印发给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二)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查看现场、交流座谈,了解掌握防汛抗旱工作情况,重点查找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将检查情况报区防办;
(四)汇总报告。区防办汇总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报区防指领导;
(五)整改落实。区防指对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向各乡(镇)办防指及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区防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除当场责令限期整改外,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向上级组织汇报,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招标代理、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招待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全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和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和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和质量第三方检测;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5、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关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六)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及有关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市级负责监督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的质量与安全体系、质量与安全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与安全防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技术标准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一)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与安全检查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体系等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抽查实体工程施工质量。
三、监督检查方式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为抽查,主要针对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现场进行抽查。施工高峰期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余时间段根据工程实际进展视情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在监督检查时,可视情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四)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时,须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活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听取有关单位质量与安全情况汇报;
(二)抽查工程现场和参建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与安全的文件和资料,问询有关人员;
(三)对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由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召开监督会议,反馈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且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整改;对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加以纠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或抄送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七)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区水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二)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三)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四)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五)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六)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行组织力量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阅财务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内控制度落实情况
3、实物资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
4、现场踏勘
5、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实施——安排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八)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一、监督检查对象 水资源用水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监督考核目标和监测评估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三部分。考核内容根据基础监测设施的完善、年度实际工作需要及其他考核条件的变化情况进行合理调整和增减。
(一)监督考核和监测评估目标。监督考核目标包括:用水总量、地下水开采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监测评估目标包括: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措施落实;
(三)重点用水监控单位严格用水管理情况。农业、工业、生活重点用水监控单位的用水总量、计量设施安装率、节水器具安装率、单位产品用水量、水资源费缴纳、水平衡测试、入河排污口设置、用水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建设、节水型企业建设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自查自评、实地核查、综合考核、结果通报的步骤和方法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一)自查自评。用水单位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自查自评报告报送市水务局;
(二)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2月底前,对用水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审验资料、重点抽查、现场核查和答疑等方式,对自查自评报告及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进行全面实地核查、评估,形成考核意见;
(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上旬前,根据自查报告、实地核查的考核意见、各种证明材料等,写出综合考核报告,划定考核等级,提出奖罚建议,由考核工作组报送市政府审定;
(四)结果通报。考核工作组于本年末或本期末的次年3月底前,将经区政府同意后的考核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用水单位,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对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用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约谈,限期改正。
(三)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用水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确定整改目标和期限,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并抄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四)整改期间,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再下达新的用水计划。对整改工作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或者在考核工作及整改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和谎报有关情况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办财政所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资金的拨付情况。对直补到人资金,检查是否按规定及时拨付,有无滞拨、截留问题;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对项目扶持资金,检查是否按审批的项目使用后扶资金,手续报批情况和程序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实施单位,有无滞拨、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问题,是否执行•项目管理办法‣;
(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实行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是否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直补到人资金是否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发放记录;是否有虚报、冒领移民资金问题;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检查项目前期工作,审批、建设程序申请与竣工验收、档案管理、效益等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划实施项目,有无串项使用或挤占挪用等问题,是否有虚报项目、骗取项目资金问题;符合政策采购条件的项目是否按政策采购程序办理;
(四)后期扶持资金银行存款利息和人口核减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此项资金是否按相关规定使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和市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纠正,确保不再发生类似问题。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问题,上报区纪检等相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政策规定,建议追究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听取被查单位汇报,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看项目实施现场、建设地点、规模等;
(三)查相关财务资料、档案及有关记录等;
(四)访谈有关户或项目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河北省监察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审计厅、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冀监„2006‟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十)规范案件查处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嫌行为人,属于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水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砖雕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的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话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办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附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的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抚州,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广收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据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桥东区水务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办公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依据
•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化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二、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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