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_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6:58:4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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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社会团体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七)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区民政局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社会团体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社会团体,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区民政局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加强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桥东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通过登记管理、日常管理、业务管理、监督管理等来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区民政局、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接受年度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平时上门走访调研,每年走访率不少于10%,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行情况,检查其存在的问题。重点检查受到投诉举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情予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定期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区民政局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

4、进行公告。完成年度检查后,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告年度检查结果,并向业务主管单位通报。

5、责令整改。责令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6、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二)不定期检查。依照制定计划、实施检查、通报结果、整改处理的程序进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2、违背章程规定的宗旨和超出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3、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4、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5、设立分支机构的;

6、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7、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撤销登记。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区民政局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被撤销登记的,由区民政局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养老机构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提高我区养老机构管理能力,更好地为老年人服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辖区内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履行行政许可手续、对有关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资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章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被检查人政府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被检查人落实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被检查人入住老人的档案、入住检查记录、日常巡查记录和老人病情病史记录的监督检查;

7、对被检查人有无粗暴对待老人或者虐待老人的现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家单位。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抽查面不少于50%a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机构进行检查。

4、重点督查: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每年不少于3次。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持有效执法证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2、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对消防安全、食堂卫生、老人护理等安全进行检查;

3、实施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等;

4、根据检查情况,视情处理各类情况;

5、检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或汇总形成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现已经许可的被检查人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发现被检查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依法予以撤销;

4、发现被检查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依法予以注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其他不合格现象的,责令其改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职权名称:地名管理事项监管)

部门名称:桥东区民政局

为加强本区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区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

标准地名: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

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

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各乡(镇)、街道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数字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专项联合:不定期组织工商、城管、交通等有关单位开展专项联合检查。

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

四、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申请时,应提出地名标志查验申请。申请地名标志查验需提交以下材料:①《邢台市地名标志查验申请表》;②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③地名标志照片(电子报件)。

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居住区、建筑物的正门或主出入口、道路的路口等)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

五、监督检查措施

数字城管巡查机制;各乡镇、街道地名信息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地名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

(职权名称:×××)

部门名称:××××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监督检查处理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样式)

(职权名称:×××)

部门名称:××××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五、监督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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