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_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8 04:54:3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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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实行差额救助的生活救济制度。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简称低保)的对象:

具有我区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村(居)民。主要有以下两类人员: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俗称“三无”人员);

(二)尚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方式

(一)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50元/人·月(孤儿、“三无人员”救助金额是600元/人·月,临界重残对象是150元/人·月)

(二)我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三、申请低保救济需提交的材料

1.《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审批表》(各级审核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

2.《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报告》(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直系亲属、监护人、抚(赡养)养人等;孤儿、孤寡、独居等情况必须注明;家庭经济状况;申请低保救济原因等;申请人签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核对人签名);

4.《申请家庭经济收入申报表》及《收入状况证明》;

5.《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情况公示》 6.《佛山市南海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调查报告》(经济收入核查小组全体人员签名并签署意见,各级审核单位盖章); 7.《佛山市南海区城乡低收入特困对象就业跟踪服务卡》复印件 8.残疾、重病等其他情况的,必须附有关证明材料; 9.银行存款查询委托书 10.农行银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 临界重残纳入低保的,审批表填写《佛山市南海区临界低保家庭重残对象纳入低保审批表》

四、分类救助

分类救助是按照城乡特困人员致贫原因、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的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救助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对下列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按一定比例上浮救助标准:

1.对未纳入城市“三无”及农村五保的城乡孤寡低保对象,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2.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一、二级人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3.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经劳动部门或有资质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证明完全丧失或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员,及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爱滋病等严重疾病且需要长期服药治疗的家庭成员,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4.对丧偶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或在读子女,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5.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哺乳期限为一年),按区低保标准每人每月增发20%的救助金;

6.对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退休金收入的老年人,按区标准每人每月增发10%的救助金;

低保对象同时符合以上多种条件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给予补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

发布时间: 2008-11-18 发布单位:信息部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及限制条件 凡属本市户籍人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户口所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都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但是申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救济: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2、各区城乡居民低保标准

禅城区

310元/人.月 南海区

320元/人.月 顺德区

300元/人.月 三水区

230元/人.月 高明区

200元/人.月

3、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

1、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2、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3、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4、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5、家庭收入不稳定时,按申请时前6个月收入的平均数计算;家庭收入属一次性收入时,将其分摊到6个月计算。

4、保障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保障对象申请保障金,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

2、审批:居(村)委会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者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0内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地县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对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并确定救济数额后,下发《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简称《领取证》),按月将低保金存入救济对象银行帐户。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低保金的发放

经批准可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家庭,凭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救济金。居(村)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6、咨询电话

佛山市民政局:83330239 禅城区民政局:88017102 南海区民政局:86330353 顺德区民政局:22831123 高明区民政局:88681562 三水区民政局:8773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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