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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难点和政策研究 摘要: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深入,工业化在对传统的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严重挑战的同时,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创造了条件,制度的公平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最迫切的诉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并轨研究对于丰富社会保障理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党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宏伟蓝图有重要意义。
本文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并轨的含义、必要性和基本原则进行阐述,由于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这使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显著下降,同时也形成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的障碍。针对这些问题联合现实提供解答方案,在国家大力推进城乡发展以及工业化的加快带来城乡大融合的背景下,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成为必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要根据其所依存的各种条件逐步推进。我国经济总量的持续增大、经济发展方式的加快转变,财政支出结构的加速优化,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目标特别是“以人为本”执政观念的确立,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及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并轨提供了经济、政治和社会条件。鉴于目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求也有一定的差距,还不可能用统一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位城乡居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在最低生活保障并轨初期,可先实行“制度统一”、“标准有别”。可采取以下措施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统筹城乡低保立法、统一城乡低保动态调整机制、构建城乡低保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构建城乡低保制度的内部衔接机制、推进城乡低保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关键词:最低生活保障并轨一体化政策一.最低生活保障是维护最起码的生活水平的消费需求设立一个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一个公民,当其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利得到政府按照明文发布的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
城乡并轨是一个过程,而非一种静止的状态。它不是指一开始就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是规定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村内部、城市内部实行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是规定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村内部、城市内部实行同一的最低生活保障线,而是摒弃“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政策的思想和做法,注意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努力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享受条件、标准待遇、管理水平。此种选择可看作是中短期内无法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统一下的次优选择。随着城镇化得加快以及农村经济等方面的发展,在实现选择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统筹水平,向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迈进。研究思路:城乡低保制度、城乡低保统筹发展问题、城乡低保并轨条件,然后对策建议,最后
1.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状:
我国已经逐步形成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安全网”。199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有力的推进了这项制度的建设。目前,全国已经有500多个城市和600多个县政府所在城镇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所辖城市和城区全部建立了这项制度,一些省市还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推进,逐步发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第一,收入调查难。随着就业形势的多样化和家庭收入的多元化,隐形就业和隐形收入问题成为最低生活保障审
批工作的主要难题。所以在调查收入的真实性在一定程度上大打折扣。第二,进保容易退保难。“进去容易,出去难”成为困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一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可以享受政府所给予的差额救助金,在子女上学、生病就医、廉租房或补贴、取暖费等方面得到最优惠,因此,要是想让其主动退保是不可能的事情。有的隐瞒就业收入,有的干脆不就业,坐享最低生活保障。一般只能采取强行退保。第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难。造成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就业的门槛高,而是就业观念落后,三是缺乏劳动技能,四是缺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3.完善中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议
1.救助标准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制定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较为科学的调查研究再结合本地财政实力来确定;二是结合本地的财政实力,参照与本地发展程度相似的城市保障标准确定;三是依据本地的财政实力来确定,保障水平偏低。
2.制度框架
现行制度主要提供收入支持,对于医疗、教育或住房方面的需求,则是通过与市场化方式相背离的减免方式提供。借鉴国外的经验,可将现行制度的需求满足分成基本需求、扩展需要层次和附加提供层次。
基本需要层次提供的主要是购买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救助金,大致相当于现在最低的生活保障金,但不包括医疗、教育和住房的支出。扩展需要层次主要包括房租、教育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和医疗费用(慢性病患者的门诊费用)等。附加提供层次主要满足救助对象这些方面的需求:非义务教育阶段的费用、教育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大病医疗费用等
3.城乡一体
随着城市化、工业化的加快,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已经成为必然。
4.积极的就业、再就业相结合国际上贫困群体救助的新趋势是工作福利,其核心是不参加工作就不能得到福利。
二.中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面临的问题
1.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来源不足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的物质基础是资金,农村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最大障碍也是资金问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和乡两级财政共同负担。但是许多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财政困难,短时间内无法改变,无力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2.农村最低生活保对象界定困难
由于界定时从主观客观都存在困难和不公:一是收入难以完全以货币化计量;二是收入存在不稳定性;三是在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将应该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四是“关系、人情保”现象存在,公众对于最低生活保障评定中的优亲厚友、认定不公、违规操作和权钱交易等现象很有意见。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较低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缺乏相关配套政策
2.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
1.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2.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甄别机构
4.搞好与农村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5.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含义:1.经济社会需要统筹发展2.统筹城乡发展是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3.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内涵。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必要性:1.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需要2.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得要求
3.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突破口4。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
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1.从基本国情出发2.发挥政府主体作用3.统筹而不统一
4.与工业化、城镇化相协调5.多方共同参与6.继承与创新相一致。
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特点:
1.政府主导:从1993年开始,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探索阶段,地方政府起了主导作用,各地根据自身实际,充分发挥各自的积极主动,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2.循序渐进: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经过了一个由点到面,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历程。并经历了由地方政府首创,民政部肯定并扩大试点,再到中央推行的循序渐进发展过程。
3.城乡二元:鉴于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城市与农村分别探索、推广的阶段,并最终向一体化方向迈进。但是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出现了明显的不平衡的特征。首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发展缓慢。其次,城市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资金投入、保障标准以及补差水平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
三.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在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型的背景下,为解决城市和农村贫困问题而确立的社会救助制度。经过政府的努力,城乡低保制度成效显著,在保障我国贫困人群的基本生活和维护城乡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历史背景不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被划分为城市和农村两个独立的系统。在城乡最低生活发展的过程中,二元化格局不断得以强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远远滞后与城市,这使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大打折扣,同时也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设置了障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滞后与城市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发面的差异
1.法律制度的差异:为解决转型过程中出现的贫困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由于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不论是形式或是范围来说,农村的低保制度约束低于城市,单靠行政手段手段推行大大增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筹发展,也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治国方略相去甚远。
2.保障标准及给付水平的差异
保障标准制度的差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标准不同,城市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制定的,而农村是在《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由于城市低保的标准和农村的标准在制定时对低保对象基本生活的保障范围不同以及参照标准不同,就会形成差异。
3.资金投入及筹资方式的差异
城市低保制度的构建,是地方政府应对社会经济转型的自发行为。因此,城市低保的资金投入完全依赖地方财政,这一时期低保筹资模式就主要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由于中央财政对城市低保的补助比对农村的早了8年,在资金投入数量上更是远远超过农村。
4.管理体制的差异
农村低保管理体制框架不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城市低保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制度框架。城市低保的全国性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而农村低保是由县、乡、村三级,而城市低保除此之外还有县级以上的,国务院民政部门。农村低保管理体制不健全,在很大的程度上弱化了该项制度在基层的执行力。
四.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1.统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立法
“立法先行”虽然是西方国家的原则,例如英国的《济贫法》、美国的《社会保障法》还是日本的《生活保护法》,均是以立法保障公民的权利,有了法律的强制性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也避免了政府及相关工作的随意性,大大的提升了低保的效果。同时公民也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统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而《关于提高城乡补助水平的通知》可知,农村和城市的低保水平还不能衔接上,由此可见,我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动态调整未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调整机制。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建立,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调整不分先后,做到同步。二是在调整幅度上,要按统一的增长比例进行调节:三是在制度设计上,要考虑如何将城乡低保标准进一步缩小。
3.整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中,管理机制很关键。我国城乡最低社会保障制度在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影响下,形成了城乡二元制体系,同时形成了城乡有别、各具管理特色的管理与运行机制。所以破除二元经济是必须的。统一城乡低保管理机构、统一城乡低保工作程序和统一城乡低保绩效评价体系,最后完成低保信息化建设城乡一体化。
4.构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的责任分担机制
借助《社会救助法》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法》的规定,首先应从法律上确立中央在城乡低保中主要供款责任,同时也应合理划分中央、省、县在低保制度中的责任。
5.构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内部衔接机制
我国在建国之初形成的二元经济结构与二元社会结构,导致了与全体国民有直接关系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建立之初就选择了不同的发展道路。所以我们先可以再城乡低保对象确定机制的衔接;然后是城乡低保标准的衔接,最后是城乡低保关系的衔接。
6.推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
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发展,除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本身的衔接外,还要注重低保制度与其他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例如与灾民紧急救助、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制度、专项救助还有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区别。这样才能让他们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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