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第二实验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_小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章程规章制度 时间:2020-02-27 16:37:0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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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第二实验小学请销假制度

为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从教和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临朐县教职工请销假制度》(临教字[2011]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编在职教职工。除参加会议及上级安排的调训外,教职工因公或因事、因病离开工作岗位,包括外出考察学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哺乳假、工伤假、探亲假等,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二、签到制度

1、严格遵守学校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实行教职工签到制。全体教职工到校必须到安全科门前实名签到。如代签或不签,又不请假作旷工处理。当日值班领导中负责签到的同志核实清楚后记录并将当日签到条交学校办公室存档,记录不准的经学校核实后扣值班领导考勤分数1分。

3、升旗、例会、集体学习实行考勤制度。全体教职工应按时参加升旗、例会及学习,不得迟到或无故缺席。

三、请假类别和请假期限

1、因事或因公不能在校上班,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以请假条为准,无假条或不按要求办理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2、办理请假手续,须先填写请假条,再找有关领导批准,交代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校(全员参与学生管理值班的教师必须调好班)。假满后必须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3、男58岁,女53岁,只上班,不考勤,其绩效工资为教职工绩效 1

工资最后一名的80%。

4、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办理请假手续。公假由年级组长调课(音体美教师调课由所任课年级年级组长调课),教师回校后补课,学校视时间长短给予一定的补助,外出当评委学校不再补助。

5、事假:事假:教职工有私事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若确有急事需请假应事先提出申请,自己调课,填写调课单并交教导处。如果出现空堂现象,学校将处罚代课教师。担任班主任的老教师必须和靠班教师交接好。事假每月累计不能超过2天,每学期累计不能超过8天。

6、病假:参照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提出请病假。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的,需续假。请病假两天以内,按正常程序请假,自己调课,填写调课单并交教导处。班主任老师必须和靠班教师交接好;两天以上一周之内年级组长调课,填写调课单并交教导处;一周以上学校调课,但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上病历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医生诊断证明、医生建议要求。原则上患癌症等重大疾病患病期间方可请长病假,其它疾病原则上不能请长假,须视情况担任力所能及的工作。

7、关于婚假、丧假、产假、建房(装房)假及哺乳期间的规定 婚假7天、丧假7天、产假90天(剖腹产延长15天);建正房、装房、建偏房假期分别为7天、7天、3天(累计);哺乳时间:(1)期限:孩子满10个月后终止喂奶时间。时间规定:每天两次喂奶,每次40分钟,具体喂奶时间教师自订后报学校审批执行。

以上婚、丧、产假及哺乳时间规定的期限,均从事情发生之日算起,期满为止(含节假日、星期天)。祖父、祖母等上辈丧假减半。

8、探亲假:教职工需要探亲者,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一般不再另行安排。

公假、病假、事假不包含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以上考勤实行日记、月结制度,即每天做好记录,每月一公布并计入考核台账。

四、请假程序和批假权限

1、教师请假1天以内由学校办公室批准,办公室主任签章后,教职工将请假条交门卫,方可离校;一天以上15天以内由校长批准,校长签字后,教职工将请假条存根交回学校办公室登记,另一张请假条交门卫,方可离校。请公假、事假、病假15天以上,学校提出意见,校长签名后报送有关材料(包括请假申请表、病历证明、医生建议等)到县教育局政工科,由政工科报分管领导审批。期满后,确需续假的,需持相关材料由本人随同经办人员到县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校务会成员请假由校长批准,请假条交学校办公室登记,然后将请假条交门卫,方可离校。

2、丧假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但事后3天内应尽快按规定程序补办请假手续。以上请假须经批准才能有效。因急事或生病不能到校请假者,可由本人用电话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病假必须告知学校就医地点,待学校派人探望确认后方可有效,否则视为旷工),事后自己再到学校办公室销假。因特殊情况请假时间难以确定时,应进行预约请假,办理预约请假手续。情况结束后,再按实际情况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3、校长请公假、事假、病假2天以内的应向县教育局分管领导报告;请假3天以上的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由县教育局审批。

4、根据临朐县教育局、临朐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教字[2007]93)号文件规定,育龄妇女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必须先到计生服务站检查并持有效证明,请病假的须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明确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方可请假;

请假期间,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孕透查;请假外出确实无法回来参加孕透查的,必须书面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并且每季度寄送一次当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孕透查证明,外出治病的须同时寄送一次就诊医院的医治证明;请假结束后,要先到所在计生服务站查体,无问题的方可销假。

五、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事假待遇:

依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2]119号文件,现制定本规定:

1、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6天,从第17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从第24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2、教职工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3天的,不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

3、教职工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经县教育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二)病假待遇:

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下的,发给原工资;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教职工病假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学校的各项福利待遇;教职工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4、教职工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根据国家人事局国人工[1981]65号规定,精神病患者,癌症病人在病假期间,也应按规定计发病假工资。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计[1983]42号规定,精神病患者有三年以上病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妨碍他人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在家养病,由亲属照料。养病期间,发本人原标准工资60%的生活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可适当提高。

(三)公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工伤假、探亲假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有关规定

1、预备铃响后未签到的为迟到,迟到者进校后必须及时到学校办公室报到并说明情况,否则视旷工至下次签到。

2、不按规定时间离校的即为早退。

3、虽有正当请假理由,但未办理请假手续,视为旷工;虽提交请假申请,但未经领导批准的,视为旷工。

4、虽履行请假手续,但请假期满后逾期不归的,或请假期满后未办理续假手续而超假的,视为旷工。

5、伪造、提供虚假证明或虚拟请假事由请假的,经发现查实,视为旷工。

6、参加会议、脱产进修、考察学习、业务培训等,学习或培训期满,逾期不归的,视为旷工。

7、教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经学校敦促,其本人坚持不返校,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

[2005]43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8、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按照上款规定,给予辞退并解除聘用合同。

9、请假时间每月公示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学校教职工擅自离岗15天以上隐瞒不报,或者校长违规批准教职员工请假的,对学校校长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诫勉期满仍未自纠的,视情节对学校校长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学校擅自批准教职工请假、套取财政工资的,按每人每次2万元扣减该学校财政经费,并取消该学校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1、由学校和县教育局政工科协调县财政局扣除教职工请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津贴。

八、奖惩规定

1、达到学校规定出勤天数的记满分,每月满勤奖0.5 分。

2、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 分。

3、旷工一节扣2分。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4、旷课一节、旷会一次扣2分。

5、病假、事假不超过学校规定基础天数的不扣分【以学期为单位】,病假、事假每超一天扣0.5分,开会请假扣0.5分。

5、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以上可累加扣分,出现负分从总分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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