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宁夏差旅费管理办法
宁夏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是指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等各项费用。如下就为大家收集了宁夏差旅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人员赴外地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临时到银川市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出差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交通费
第四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由本人提供出行当天应乘坐交通工具费用标准依据,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七条 乘坐飞机时应根据《关于宁夏大学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计财处[2015]29号)要求购买机票。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在保险有效期内,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自治区内出差,在银川市(含所辖市、县、区,下同)每人每天50元,其它四市每人每天80元。
第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如遇特殊情况无住宿费发票的,需说明工作实际,由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否则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当天往返的不报销住宿费。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按不超过住宿费限额标准的50%凭据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补助,包干使用。补助标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未按规定限额标准用餐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五章 挂职、学习等期间伙食补助交通费管理
第十八条 派驻乡镇及以下农村、企业、社区等的单位或人员,人数在十人及十人以下,如无炊事员编制,必须集体立灶的,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伙食补助费;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确需在外就餐的每人每月给予150元伙食补助费。工作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到中央国家机关或单位、自治区外及自治区内常驻地以外市县(区)挂职等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到党校和大、中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工作人员,在自治区外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在自治区内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学习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到农村开展定点帮扶和支援基层教育工作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工作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二条 经单位按规定批准休探亲假、工作关系由外省市(区)调入宁夏大学的工作人员,报销往返火车票、长途客车票,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所定标准为最高限额。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并承担费用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住宿费、交通费支出等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八条 学校纪检监审处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费审批管理办法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用经费管理,专项经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保证各单位员工出差办理公务和参加各种会议的需要,方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适应财务集中管理的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部、省公司直属各单位、各市州分公司及所属县市区分公司(营业部)。
第二章 出差的审批
第三条 公司员工出差前,应通过统一报账平台系统,按规定填写完整的出差申报,出差申报包括出差的目的地、起程日、预计外出出差时间、出差的目的和任务、按标准计算预计需开支的差旅费等。网络维护、建设等人员到所属单位进行设备维护和工程施工,区域营销人员下乡促销和司机等频繁出差者,可按月定期填写出差申请。
员工参加上级单位召开的会议、举办的培训学习及在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内出差,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跨本单位行政区出差,需报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单位负责人跨行政区出差,应按规定报经上级单位批准;部门负责人跨行政区出差,应报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报销差旅费时,通过统一报账平台,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报销。
第四条
遇特殊情况,出差需延期,须事先征得批准出差的领导同意,出差结束后,应在报销差旅费前书面补报同意的领导批准。第五条 同公司不同部门人员同时出差,由牵头部门出差人员负责填写出差申请、执行审批、报销差旅费。不同公司人员一同出差的,差旅费分别回所属公司报销。
第六条 出差返回工作单位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工作日指自然天数减去法定节假日天数),提交出差情况书面汇报后,方可报销差旅费;出差返回公司未超过5个工作日又再次出差的,可连同后期出差一并提交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出差期间的日程安排、差旅费开支和工作完成情况,同时通过统一报账平台报销差旅费。
第三章 差旅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 差旅费开支具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出差伙食补助费、公务杂费。
(一)公司员工按下列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可凭票按实报销交通费用,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超标准部分的费用自理。
1.长途交通工具
(1)省公司员工出差往返的飞机,原则上由各部门在省公司综合部指定的订票点进行集中订购,随其他差旅费开支到省公司财务部门报销,省公司采取竞争方式确定供票单位。火车票和出差时间较长、行程及返回日期不能事前确定的回程机票,可自行订购。各市州分公司可参照省公司的方式确定订票点。
(2)省公司领导(包括省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副总经理、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等,下同)可乘坐飞机头等舱、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长途汽车,以及在上述标准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
(3)省公司部门负责人(包括省公司本部各部门、省公司直属各单位正、副总经理及其助理,省公司党务、纪检、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等同职级的人员,下同)、市州分公司领导(包括市州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纪检组长、工会主席、总经理助理等同职级的人员,下同)可乘坐飞机经济舱、火车软卧、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以及在上述标准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
(4)职员(包括除省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市州分公司领导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可乘坐火车的硬席和直达火车的普通卧辅、轮船三等舱、长途汽车,以及在上述标准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若出发地至目的地没有直达火车或乘坐火车超过24小时的,可乘坐飞机经济舱。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不足24小时的,可单程乘坐飞机经济舱。年龄在女50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职员出差,可比照省公司部门负责人(或市州分公司领导)的标准乘坐长途交通工具。
(5)员工出差确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对应标准以上的长途交通工具的,属出发前的,须在统一报账平台出差申报单中说明原因,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省公司(或市州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出差在外地的,须电话请示省公司(或市州分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在报销差旅费前书面补报同意的领导批准,否则,超过标准部分自理。
(6)除省公司领导和特殊情况外,省内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2.市内交通工具
(1)省公司领导、省公司部门负责人、市州分公司领导,到省内、省外出差、开会和学习的,搭乘出租车和当地适当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地铁、专线车、机场巴士等),凭发票据实报销。
(2)职员到省内(不含住居地城市)、省外出差、开会和学习的,机场、车站至住宿、会议、学习地往返搭乘当地适当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可在市内交通费标准外,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期间因办理公务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公共汽车、地铁、专线车、出租车等),可在每人每天不高于40元的标准范围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过规定报销标准部分自理。
(3)跨本单位行政区出差、参加会议和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参观,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公司员工出差,按以下规定凭票报销住宿费
1.员工出差原则上应通过统一信息平台(OA系统)的“差旅服务系统”选择中国协议酒店(宾馆)入住,报销时,可按酒店协议价格和规定的住宿标准,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省公司领导可选择协议酒店(宾馆)的商务套间入住,省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市州分公司领导原则上可选择四星及以下协议酒店(宾馆)的单间或标准间入住,一般人员可选择三星及以下级协议酒店(宾馆)的标准间入住。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协议酒店住宿,或出差地无协议酒店的,可住宿非协议酒店,但住宿标准不得超过本地区同类标准协议酒店的协议价。报销时,提供书面说明原因后,凭住宿发票在同类协议酒店的协议价标准内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自理。
2.由于“差旅服务系统”中没有县级及以下地区的协议酒店信息,员工到县级及以下地区出差仍采用住宿费限额报销(报销标准详见附件一)。
3.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4.员工随领导出差,可按领导住宿酒店和员工住房标准报销费用。
(三)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1.员工(含借调、交流、聘用员工)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实行伙食包干,无须提供相关餐饮发票,不分途中和住勤期间,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本单位所在的县市区内10元,本单位所在市州跨县市区20元,省内跨市州30 元,外省50 元;北京、上海和经济特区住勤期间60 元,按在不同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不再凭据报销。
2.借调、交流到异地和到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的人员,网络维护、建设等人员到所属单位进行设备维护和工程施工的,区域营销人员下乡促销的,在工作期间,已享受用餐补助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未享受用餐补助的,比照上述出差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
3.凡经批准带薪参加脱产学习并在学校食宿的人员,不论职位高低,不分省内省外,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均为每人每天10元。参加在异地举办的各种短期(不超过十五天)培训,培训期间未享受伙食补助费的,按一般出差报销伙食补助费,超过十五天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天10元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伙食费已包含在培训费中的,培训期间一律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4.各类会议期间、本公司自行组织的各类活动、参观,以及经批准赴外地参加厂商和公司合作伙伴组织的会议(包括研讨会、展览会等)、参观、访问等活动,由会务组织单位安排伙食的,一律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上级单位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或用餐已按业务招待费报销的,不报销伙食补助。
5.对连续乘火车超过12小时的,每天可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
(四)公务杂费开支标准。员工出差期间,因实际工作需要发生的公杂费,如邮寄费、行李费、购票手续费、文件复印费、传真费等,可凭票据实报销。
第四章 员工调动工作和探亲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比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开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同住的未在职工作的父母、配偶以及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
(二)夫妇双方都是本公司工作人员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三)公司员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公司员工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论公司员工或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的范围内按实报销(其中:生活急需物品,每人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费用由个人自理。由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报销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集装箱内如装有个人的书籍、仪表,其运费不能分开计算的,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五)公司员工(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
(六)被调动公司员工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公司员工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七)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交通费标准,按对应的交通工具票价进行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销,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九条 公司员工探亲路费按以下标准开支
公司员工探亲必须符合公司探亲相关规定的条件,由经办人提出,提交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批准。
公司员工探亲往返车船费的开支标准: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务一律报销硬席车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费,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由员工自理;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可凭据按实报销;员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付部分由员工自理。
公司员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路费,凭有效票据核销至出入境口岸;国外路费由员工自理。
公司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国内段往返路费(车船费)。在本人月工薪所得(含工资和年度绩效奖)30%以内的,由本人负担,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顺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本人自理。
第五章 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十条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差返回公司未超过10个工作日又再次出差的,按最后一次回单位的时间计算)按规定分类粘贴真实、合法、完整的票据,在统一报账平台中如实填制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审核报销差旅费,同时归还借款。网络维护、工程建设、区域营销、司机等出差较频繁的人员可每月集中报账一次。出差人员回单位3个月仍未报销差旅费的,财务部门不再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 实行“前帐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严格控制职工借款。差旅费借款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的,财务部门必须直接在发放工资奖金时全额扣还。
第十二条 严禁在报销差旅费时弄虚作假。如有发生,一经查出,除虚报金额不予报销外,并按公司员工信用积分报销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报账人累计信用积分一次性清零,直接将报账人列入信用管理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在单位公司领导确认后,移交所在单位绩效考核部门,扣减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部门(单位)绩效考核分的处罚。
第十三条 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员工出差,严禁接受供应商或公司合作伙伴提供的车辆、住宿、宴请和其他各类开支,违者按接受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员工在省内出差,必须全额支付住宿、交通等出差费用,严禁接受所属企业提供的住宿、交通等费用补贴,违者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3篇: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镇教体系统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县财政局【2014】36号文件,结合我镇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全镇在职职工临时到本镇各学校、其它乡镇、本县中心城区及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到办公室登记审核备案,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住宿费
第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