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镇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寿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六安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众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党政机关)。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不含出国出境)所必需的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城市(城乡)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
党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出差报销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出差可以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或飞机经济舱(普通舱)。乘坐其它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凭票报销。
第六条
党政机关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一)县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乘坐火车,原则上不得购买卧铺票。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凭票报销。
(二)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其市内交通费、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的专线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票报销。
(三)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第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县内交通费凭票报销。第三章
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参照省直做法,县处级及以下单间或标准间每天310元(出差北京、上海、广州每天350元)。县处级及以下县内出差单间或标准间每天150元。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条
出差人员人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县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县内出差的每人每天60元。途中伙食费一律不得报销。
补助天数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不分途中和住宿。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四章
参会、培训、调动等差旅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脱产培训学习),其住宿费、伙食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往返途中的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三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各类党校脱产培训学习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食宿费据实报销,不再享受伙食补助;往返途中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县直机关工作人员脱产在城区学习、培训期间,不论时间长短,均不享受任何形式的伙食补助和交通费。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可凭票报销往返途中的交通费。
第十四条
到县外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往返的城市间交通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第十五条
经单位和同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批准,需要到外地治病的工作人员,可报销本人到达治病地点往返一次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当天住宿费,不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因公负伤的除外)。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票报销。
第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党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五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十九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六章
监督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第二十六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县驻外行政事业单位,参照所在地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
**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参照《**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襄财行发【2014】8号市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襄阳市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镇教体系统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县财政局【2014】36号文件,结合我......
差 旅 费 管 理 办 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