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物业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收费管理程序
一、目的加强对物业管理费用收缴的规范管理,确保物业管理费用收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范围
适用于管理费用的收缴。
三、职责
1.项目经理负责费用收取的监管;
2.公司财务部负责对费用收取工作的具体监控、指导;
3.工程部负责能源表读数的抄写、费用核算、费用催缴;
4.客户服务部负责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并编制相关费用收缴台账,实时更新;
5.项目收费员负责费用收取的具体实施、编制财务报表、核对财务数据。
四、方法与作业程序
1.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空调费、代收水电费、装修质量保证金、有偿服务费用、多种经营费用等。
2.物业费用的计算日期与会计期间相符,代收能源费用的,能源表抄表时间与营运部门保持一致。
3.物业费收缴依据业户手册收费标准执行,一次收取6个月费用。
4.费用的收缴步骤
(1)物业费收费程序
① 每月5日前楼宇客服专员与收费员核对收费台账,及时更新台账信息;
② 依据收费台账信息楼宇客服专员发出缴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应注明缴费区间、应缴费日期、缴费金额、逾期风险等,发放时须拍照取证;
③ 对于逾期未缴费的客服专员每日进行跟催,并将跟催结果上报客服主管
④ 催费过程中业户提出的问题客服专员认真做好记录并上报
⑤ 客服部每月召开收费专题会,认真总结收费中遇到的问题并寻求处理方案
(2)能源费收费程序
① 由工程部负责每月对用户的水、电表进行抄读,并将抄读结果及时记录于《用户水、电抄读记录表》,全部抄读结束后,应及时将抄读结果报给收费员,同时应复印一份留底。
② 收费员及时核算应收费用并将收费明细报客服部 ③ 客服部根据收费明细下达缴费通知书进行费用催收并及时更新台账,反馈信息。(3)空调费收费程序
① 收费员建立空调收费台账
② 每年5月初、11月初客服部下发空调使用及开放通知,通知须注明空调使用收费标准及缴费日期
③ 5月15日、11月15日工程部根据收费员提供的缴费明细住户开放空调
④ 空调费收费按照开放周期进行收费,非物业管理处原因导致业户逾期缴费的收费周期按照整周期计算(4)有偿服务费收费程序
① 涉及有偿收费的,工程部将派工单第3联连同费用交至收费员处
② 收费员开出票据后交楼宇客服专员,由客服专员负责为业户送达
③ 客服部对有偿服务进行回访
④ 收费员对有偿收费做好登记作为月度报表的重要组成部分
(5)停车费用收费程序
① 酒店车辆凭酒店停车票进出车库,车库岗做好相应记录
② 社会车辆需办理月卡的填写月卡办理申请单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收费员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办理固定停车卡
③ 临停收费的车库刚做好相应登记 ④ 每日秩序主管核对停车系统后台数据并签字,每日下班前将本日收费账目及款项与收费员进行交接
⑤ 收费员核对无误后开出收据,收据一联由秩序部留存存档
(6)多种经营收费程序
① 项目多种经营合同收费员须留存复印件,② 收费员依据合同内容制定多种经营收费台账,③ 费用到期前1月,收费员应将信息及时传递给客服部由客服部催收后续费用
五、费用催缴注意事项
① 《管理费用收缴通知单》发出15日后,用户未及时交纳管理费用时,收费员应及时填写《管理费用催缴名单》(原件留底)做好统计,并报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审核确认无误后,复印一份及时交客户服务部进行处理。
② 由楼宇客服专员按其名单首次开具《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盖章后)以人工派送的方式送给用户,并由用户在《文件签收登记表》上进行签收,同时客户管理员应及时与用户有关负责人进行沟通,确实做好费用催缴工作。③ 业户收到费用催缴通知单后,在一个星期内仍未缴纳费用时,收费员应继续做好费用催缴名单的统计并报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其复印一份及时交客户服务部进行处理,客户管理员收到后则应立即第二次开具《管理费用催缴通知单》以人工派送形式再次拜访用户并了解原因,同时还应做好与用户的沟通协调工作,直到用户有一个妥善的答复。
④ 业户第二次收到费用催缴通知单后未在五天内及时交清,则收费员在派发下个月的管理费用通知单时,自当月16日起每日按应缴管理费总额的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并及时交相关部门审核和公司领导
六、用户欠费的管理措施
① 欠费用户的条件:欠费在1个月以上的用户均为欠费用户。
② 物业管理公司对欠费用户在1个月至3个月内可采取的管理措施主要有:
a.2个月内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协调解决;
b.欠费达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用户,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欠费用户采取有效措施。具体由客服主管根据公司要求组织落实。
③ 所有欠费用户未经物业管理公司许可均不允许搬出公司物品,直到交清所欠费用或经过法院判决办完有关手续为止。
第2篇:物业收费管理细则
物业收费管理细则
无规则则不成方圆,各行各业都需要将规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物业收费管理细则,请阅读,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1996]266号)同时废止。
第3篇:物业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物业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保障物业管理费用正常收缴,维护公司利益,提高服务品质,规范停车场停车费用收缴程序,使其更加科学化、制度化,防范各类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0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内的停车场收费,所有停车场员工均需按此流程进行。
3.0工作程序
(一)、月租车管理:
1、持月租卡刷卡放行;
2、忘记携带月卡: 要求驾车人取回月卡后,持卡出场;特殊情况请示秩序主管同意,核实并记录车辆行驶证、驾驶员相关信息后放行;
3、收费岗须查看进出场车辆及车牌是否相符,如不相符不得放行,并通知当班班长到现场处理,找出原因并记录在《突发事件处理记录表》中;
4、月租卡过期:逾期月卡,登记月租卡和车牌号,经请示当值领班同意后方可放行;
5、在《值班记录表》上记录月租车辆无卡放行情况。
(二)、临停车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