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御雷电的广播稿

精品范文 时间:2022-11-02 08:05: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第1篇:如何预防御雷电的广播稿

如何预防御雷电的广播稿

A:亲爱的老师,同学们大家早上好!雏鹰广播站现在开始播音。我是***,今天和我一起为大家广播的是***同学。

B:大家好,我是***。近期,我国多地发生雷击灾害,特别是南方地区,雷电活动比较频繁,相继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夏末秋初仍处于雷暴天气多发季节,今天的广播将为同学们讲一讲雷电。

雷电是伴有闪电和雷鸣的一种雄伟壮观而又有点令人生畏的放电现象。

雷电是由雷云(即带电的云层)对地面建筑物及大地的自然放电引起的,它会对人、建筑物以及大地上的生命体都形成严重的危害。因此,我们对雷电的形成过程应有所了解,从而采取适当防雷的措施。

在天气闷热潮湿的时候,地面上的水受热变为蒸汽,并且随地面的受热空气而上升,在空中与冷空气相遇,使上升的水蒸汽凝结成小水滴,形成积云。云中水滴受强烈气流吹袭,分裂为一些小水滴和大水滴,较大的水滴带正电荷,小水滴带负电荷。细微的水滴随风聚集形成了带负电的雷云;带正电的较大水滴常常向地面降落而形成雨,或悬浮在空中。这样雷云与大地间形成了一个大的电容器。当电场强度很大,超过大气的击穿强度时,即发生了雷云与大地间的放电,就是一般所说的雷击。

A:雷电发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留在室内,关好门窗。在野外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要将手表、眼镜等金属物品摘掉,千万不要在离电源、大树和电杆较近的地方避雨。尽量降低身体的高度,以减少直接雷击的危险。双脚要尽量靠近,与地面接触越小愈好。

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不要靠近打开的`门窗、金属管道。要拔掉电器用具插头,关上电器和天然气开关。切忌使用电吹风、电动剃须刀等。不宜使用水龙头。

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等带电设备或其他类似金属装置。不要收晒衣绳或铁丝上的衣服。不要从事电话或输电线、管道或建筑钢材等安装工作。切勿处理开口容器盛载的易燃物品。

不要或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不宜停留在铁栅栏、金属晒衣绳、架空金属体以及铁轨附近。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上或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不宜进入和靠近无防雷设施的建筑物、车库、车棚、临时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

切勿游泳或从事其他水上运动或活动。不宜停留在游泳池、湖泊、海滨、水田等地和小船上。不宜进行室外球类运动。在空旷场地不宜打伞。不宜把锄头、铁锹、羽毛球拍、钓鱼杆、高尔夫球杆等扛在肩上。

当感觉到身体有电荷时,如头发竖起,或者皮肤有显著颤动感时,要明白自己可能就要受到电击,应立刻倒在地上,等雷电过后,呼叫别人救护。

不宜骑马、骑自行车、驾驶摩托车和敝蓬拖拉机。汽车往往是极好的避雷设施,因有屏蔽作用。即使闪电击中汽车,也不会伤人。

B:雷电对人体的伤害:当人遭受雷电击的一瞬间,电流迅速通过人体,重者可导致心跳、呼吸停止,脑组织缺氧而死亡。另外,雷击时产生的是火花,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皮肤烧灼伤。雷电击伤,亦可使人体出现树枝状雷击纹,表皮剥脱,皮内出血,也能造成耳鼓膜或内脏破裂等。

电闪雷鸣时,人在树下或建筑物下容易遭雷击。雷击和触电都可当即致死,轻则致伤。超过65伏的交流电压就会伤害人体,而高压电线落地,周围10米方圆内都会使人触电。闪电的电压可达1亿伏,击中人体,可使人立即碳化焦黑。

对于触电者的急救应分秒必争。发生呼吸、心跳停止的病人,病情都非常危重,这时应一面进行抢救,一面紧急联系,就近送病人去医院进一步治疗;在转送病人去医院途中,抢救工作不能中断。

首先应关掉电闸,切断电源,然后施实救治。无法关断电源时,可以用木棒、竹杆等将电线挑离触电者身体。如挑不开电线或其他致触电的带电电器,应用干的绳子套住触电者拖离,使其脱离电流。救援者最好戴上橡皮手套,穿橡胶运动鞋等。切忌用手去拉触电者,不能因救人心切而忘了自身安全。

A:雷电灾害在自然灾害中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所以希望同学们不要轻视雷电的危害,正确学习防雷电的措施,减少灾害的发生,保护自身安全。

今天的广播内容就是这些,同学们,再见!

第2篇:内江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内江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39号 【发布日期】2013-02-16 【生效日期】2013-03-01 【失效日期】2018-03-01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内江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1日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杨松柏 2013年2月16日

内江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内江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20号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21号令)和《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省政府23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应急处置方案,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其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好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宣传和培训,推广雷电防护新技术、新措施,提高公众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性团体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雷电灾害防御科普知识的宣传。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雷电天气预警预报。

广播、电视、报纸、通信和信息网络等媒体收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要求播发的雷电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后,应当及时无偿地向公众传播。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三)石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资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输送、销售等场所和设施;

(四)学校、医院、交通运输、通信、广播电视、金融证券、文化体育、商业、旅游、不可移动文物、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和设施;

(五)大型娱乐、游乐场所和设施;

(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九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防雷装置设计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符合要求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变更和修改防雷装置设计的应当重新报审。

建设单位在申请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需要进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过审核同意的防雷装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其中隐蔽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依照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作为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竣工后,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颁发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由施工单位按照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省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产权、使用单位或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主动向防雷装置检测单位申报检测。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地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对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组织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及时整改。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应当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 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使用未经认可的防雷产品。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鉴定的,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雷电灾情和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和大型建设工程(建筑高度在15层或45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等项目进行雷击灾害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通过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二)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

(四)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五)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六)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3月15日内江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内江市防雷减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3篇: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重庆市气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防雷减灾工作应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是防雷减灾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全市防雷减灾工作。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防雷中心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防雷减灾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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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

(2011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电磁脉冲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实行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雷电灾害的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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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9年10月23日 15时54分 43 主题分类: 资源能源

“雷电灾害”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由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7月24日通过,已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9年7月24日沈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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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1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具体负责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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