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张炳明副局长机动车安检机构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机动车安检机构人员”。
冀质监办„2009‟363号
关于印发《张炳明副局长在全省机动车 安检机构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张炳明副局长在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印发你们,请认真领会,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并将•讲话‣抄送当地公安部门及转发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张炳明副局长在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层层落实责任
依法履行职责
---在全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省质监局副局长 张炳明(2009年9月24日)
同志们:
这次召开的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是在当前我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存在诸多问题,面临十分严峻形势的背景下召开的。省局党组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9月15日,省局为此专门召开了局长办公会议详细全面听取了五年来我省质监系统对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情况汇报,会议指出了近年来质监系统在这项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作出了对这项工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集中力量抓好、管好的重要决定。为此,省局决定,成立落实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职责工作领导小组,由我任组长,省局办公室高振川、法规处李风泽、计量处席保吉、认评处班丽为成员,国建峰、付增贤及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高振川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全力以赴抓好此项工作。今天上午,各市主管局长分别汇报了各地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下午又联系实际进行了讨论。刚才,省局振川同志宣读了省局关于成立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保定市局局长郭宝忠、石家庄市局副局长夏玉颖分别介绍了两地开展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情况。下面,我结合今天各市汇报讨论的情况和当前我省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现状讲几点意见:
一、法律、法规明确的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检机构实施监管的职责
2004年5月1日以来,从国家到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文件等,明确赋予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检机构施行监督管理等职能。其中包括:
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405号令)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005年1月21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其中明确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质检部门移交”,“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统一要求,积极做好车辆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计量检定以及实验室认可等工作,组织对车辆安检机构的专用检验设备的检定情况进行检查,对检验人员进行核准登记,发现车辆安检机构使用的检验设备未依法进行计量检定的,应当责令申请检定。未按要求进行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质检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检验工作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
安检机构中较为普遍;三是个别安检机构还存在内外勾结出具虚假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008年3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11个省、市的90家安检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我省共有7家安检机构接受了检查,其中有四家存在一般问题,三家存在严重问题,占全国通报有严重问题机构数的一半。造成我省安检机构现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既有我们系统内部职能分工多次调整、具体负责人员和省局分管领导频繁更迭,工作缺乏连续性的原因,也有其他诸多方面的一些原因。
三、进一步增强做好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国家赋予质监部门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职责
国家质检总局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高度重视。仅去年一年,总局监督司就先后召开了三次全国性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明确要求各省要加快资格许可进度,加强对安检机构的监管。目前,北京、上海、江苏、山西、甘肃、青海等20多个省(市)早已完成了工作移交,顺利开展了资格许可等工作,我省安检机构监管工作已经远远落后于兄弟省市。而且,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机动车安检任务的日趋繁重,由机动车安检不严造成的事故也时有发生。特别是2007年重庆“4〃23”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6人受伤。据调查,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就是安检机构内部管理不严,给有重大隐患的车辆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这次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了重大影响,甚至惊动了国务院领导。温家宝总理、*国务委员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事故查明原因,严格追究责任。当时重庆市质监局与目前我们省的情
况一样,也尚未完全履行监管职责,可是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多名工作人员受到了处理。由此可见,如果对安检机构放任自流,就很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很有可能导致无辜百姓的伤亡。而且,不管正式接管没接管这方面的工作,只要法律赋予了监管职责,就逃脱不了干系,出现了问题就要被追究责任。所以,我们不能等发生了流血事件后再来提高重视,不能让人民群众以血的代价来换取我们履职尽责。前一阶段,省局就安检机构监管有关事宜向公安厅发了公函。省交管部门针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向公安厅领导进行了报告,其中称道:“多数安检机构未通过计量认证未获得资格许可,不具备法定检验资质的说法存在,但责任不在公安交管部门,而是在质监部门。因为,法律明确了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是质监部门的法定职责,之所以进展缓慢,是质监部门组织不力造成的 ”以及“安检机构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检测结果不准确等问题客观存在,但责任在于质检和安检两个部门”等意见。我认为,交管部门的意见提的很尖锐,很值得我们深思。有关法律法规都已经施行五年多了,可我们却始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能,到现在很多单位底数不清,该做的工作没有做,导致机动车安检行业管理混乱,这是不争的事实。对此,我们在座的所有与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有关的同志,特别是省、市局的同志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我们必须要抱着为社会、为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依法履行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职责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规范安检机构的检测行为,从技术角度避免和减少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
以租赁形式开展检测工作,机构内部人员不参与检测,不在检测报告上签字。因此,我们要向安检机构负责人和驻站民警等讲清如果一旦发生问题,机构法人、签字人员各自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要通过采取发放宣传单、知识手册、明白纸等不同形式向安检机构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可以召集安检机构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面对面的沟通。申明不申请计量认证和资格许可,不按国家标准检测的危害和后果。特别是安检机构社会化的问题,2004年5月发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编著)中已有明确解释:“•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确立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行政许可等一系列管理制度。这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规定的具体落实”。这一点一定要给安检机构和有关部门讲清,促其消除模糊认识,争取统一思想。对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与相关部门尚未界定清楚的工作,要站在有利于推动工作顺利开展的角度,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提出具体意见。并且,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主动邀请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和调查等工作,向社会各界宣传有关规定,公布举报电话,引导广大车主和群众积极参与到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中来。
(五)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一是要加强系统内负责安检机构监管人员和机构技术人员的培训力度,必要时进行面对面指导和上门服务;二是在此次调查和检查中,市局技术力量不足提出申请的,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给予全力支持,在全省范围内调
配;三是省市组织调查及检查工作时,要通知当地基层局的主管领导及负责人员配合,让基层局的同志了解我们这项工作,教给他们如何监管,以形成监管合力。四是要抓紧起草出台河北省质监部门•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进一步明确国家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监管内容、与之相关的标准、实施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方法、步骤,执法检查的工作纪律、规定和相关注意事项等。
(六)提高效率,加快进度。各单位要立足于确保自身职能履行到位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认真界定质监部门在机动车安检机构监管工作中所担负的职责,并对每项职责进行细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尽快组织实施。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清形势,正确面对现实,不讲客观理由,不讲其他部门的问题,多从自身查找原因,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赋予质监部门的职责,集中精力,坚定信心,全力以赴,加快进度,确保此项工作取得真正实效。要在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安检机构监管工作直通车,对于安检机构提出的申请,要尽快受理、尽快审查、尽快发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要实行一次性告知。要组织专家免费指导安检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新标准规定准备充足材料进行认评,协调认评及资格许可专家,一起到现场同时开展认证和资格许可审查。对计量认证与资格许可等工作,要采取共同受理、审查,分别发证的方式,加快工作进度。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对现有机构要本着“老站老办法、新站新办法”的原则,对主要条件符合要求的机构要及时给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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