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陂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_xxx镇河长制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9 07:33:4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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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陂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九陂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各项工作,确保任务按期保质完成、目标全面实现,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强化“三条红线”管理,保护水资源

(一)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强化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镇水利所、环境保护所、经济发展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办等,除特别说明外,列在首位的部门为牵头责任部门,各项任务均由镇政府各大办具体落实,下同)

(二)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镇水利所、环境保护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等)

(三)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规划管理、取水许可、水资源调度、水资源用途管制和有偿使用制度。(镇水利所、财政所、规划办)

(四)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充分利用好全镇宝贵的水资源。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镇水利所、环境保护所)

(五)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严格用水定额、计划用水管理,加强农业、工业、城乡节水。(镇水利所、经济发展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办、社会事务办)

(六)加快开发利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规划办、水利所)

(七)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镇水利所、环境保护所)

(八)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镇环境保护所、水利所)

二、完善防灾减灾体系,保障水安全

(九)完善连江河、九陂河、三江河等河流流域防洪体系,积极推进主要河流险工险段治理等流域防洪减灾工程建设。加快“山边、水边”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大力推进中小河流系统治理和小流域综合治理,加快山洪灾害防治和重点涝区治理,积极推进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镇水利所、财政所)

(十)研究制定实施流域防洪联合调度方案,提高水安全综合保障能力。(镇水利所、气象站)

(十一)建立洪水风险响应和管理机制,提高洪水预报预警水平。(镇水利所、气象站)

三、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治水污染

(十二)贯彻《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落实《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优良水体保护,做好水陆统筹,强化源头控制,突出上下游、支流连片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治,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系统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镇环境保护所、规划办、水利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十三)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船舶码头污染的防治,压实部门职责,落实防治措施。(镇环境保护所、规划办、水利所、国土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等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十四)对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实行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从源头杜绝河湖水体污染。(镇环境保护所)

(十五)完善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优化排污口布局,加快实施排污口整治。(镇环境保护所)

(十六)加强河湖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监测,提高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镇环境保护所、水利所)

四、强化分类治理,改善水环境

(十七)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及国家与省、省与各市、市与各县(市、区)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镇环境保护所、水利所)

(十八)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制定饮用水源应急预案,加快备用水源建设。(镇环境保护所、国土资源所、规划办、水利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办、爱卫办)

(十九)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镇环境保护所、水利所)

(二十)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统筹防洪排涝、生态水网建设,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规划办、环境保护所、水利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

(二十一)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村河道治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办、镇环境保护所、水利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办)

(二十二)加强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镇环境保护所、水利所)

五、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修复水生态

(二十三)强化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非法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镇水利所、国土资源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

(二十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充分衔接现有生态保护规划成果,强化河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治。(镇环境保护所、国土资源所、规划办、水务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

(二十五)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工程建设,加强河湖库联合调度,保障河道生态基流,稳步实施退田还河还湿。(镇水利所、财政所、国土资源所)

(二十六)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环境保护所)

(二十七)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河湖健康监测与评估。(镇水利所、人口与计划生育办)

(二十八)强化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大力构建湿地保护体系,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湿地保护力度。(镇林业站、国土资源所、环境保护所、水利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二十九)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编制流域生态保护规划。(镇环境保护所、财政所、水利所)

(三十)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镇水利所、环境保护所)

(三十一)建立河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镇水利所)

六、严格河湖空间管控,管理保护水域岸线

(三十二)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镇水利所、国土资源所)

(三十三)编制河道水域岸线管理利用保护规划,科学划分岸线功能区,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镇水利所、国土资源所、规划办)

(三十四)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堤防、围垦湖泊,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镇水利所、国土资源所、规划办)

(三十五)开展主要江河河道地形测量和险工险段监测。(镇水利所)

(三十六)以保障河湖健康、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为重点,配合市水务部门做好年度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规划,强化河道采砂管理。(镇水利所)

七、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强化执法监管

(三十七)加强河湖监管制度体系建设,配合做好有关

河道管理、采砂管理等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镇水利所、司法所)

(三十八)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参与、运转高效的协作机制,实现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镇水利所、各有关执法部门)

(三十九)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工作机制。(各有关执法部门)

(四十)统筹加强重点污染源、涉水工程和黑臭水体沿岸排污动态监管。(镇环境保护所、水利所、规划办)

(四十一)建立健全基层部门河湖日常巡查监管机制。(镇水利所)

(四十二)加强河湖执法基础设施建设和执法队伍能力建设,下沉执法力量,实现执法重心前移。(镇水利所、环境保护所、组织办)

(四十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各有关执法部门)

八、完善河湖管理机制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四十四)建立党政领导下的部门联动、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实现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江河交汇处等水情复杂河段的系统治理、联防联控。(镇水利所、国土资源所、环境保护所)

(四十五)建立河长会议、信息共享、工作督查及工作验收等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镇河长办、各相关成员办公室)

(四十六)建立河湖管理和保护长效机制,落实管护主体、责任、人员、保障财政经费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管护。(镇水利所、财政所、组织办、环境保护所)

(四十七)建立信息化技术保障机制,实施“互联网+河长制”行动计划,整合水务、经信、环保、住建、国土等相关行业信息资源,建立健全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全方位提升治河管河能力。(镇河长办、经济发展办、国土资源所、环境保护所、规划办、水利所)

(四十八)建立河长制考核体系和激励问责机制,结合不同河湖管理保护要求,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镇河长办、各相关成员办公室)

(四十九)将河长制落实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等考核内容,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整改等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镇水利所、环境保护所)

(五十)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及时发布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信息。在河湖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运用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示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拓宽社会监督渠道。(镇河长办、镇党政办)

(五十一)实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水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镇纪委、水利所、环境保护所、组织办)

(五十二)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广泛开展生态文明和河湖健康教育,树立河湖管理保护先进典型,曝光涉水违法行为,增强社会各界保护河湖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监督河湖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镇党政办、镇环境保护所、水利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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