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推荐]_问题化解工作方案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9 04:57: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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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解决我区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解决我市代耕农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府[2015]68号,下称《指导意见》)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本着以“尊重历史、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围绕“建设幸福村居”的目标,深入探索新形势下“三农”问题的解决思路,整体谋划、多管齐下,稳妥有序解决斗门区代耕农问题,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正确面对我区客观存在的代耕农历史遗留问题,承认代耕农为斗门区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实事求是、妥善解决当前斗门区代耕农问题,着力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照政策,严格甄别

代耕农问题背景复杂,需深入核查,掌握真实情况,严格对照《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甄别界定,不得擅自扩大代耕农范围,不得将在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的流动人员都认定为代耕农。

(三)全面清查,分类管理

根据代耕农入户情况(是否已入户、是否符合《指导意见》规定的入户条件等)进行分类管理:

1.原已入户的,户籍管理、住房及权益等原则上按照原批准入户时的约定条件(含相关书面协议)和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村规民约管理。

2.《指导意见》实施之后经批准经在我区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户籍管理、住房及权益等统一按照我区城镇居民相关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3.不符合《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入户条件的,纳入我区流动人员管理范畴,按流动人员相关制度规定管理。

(四)统筹兼顾,平衡利益 代耕农问题涉及广大代耕农和本地农民切身利益,尤其要注意各方的利益平衡,确保在解决代耕农问题的同时,本地农民利益不受损,实现统筹兼顾,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

三、职责分工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全力以赴、攻坚克难,全力推进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

(一)按属地管理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作为直接责任主体,需组织属地计生办、财政所等部门按《指导意见》的规定,界定辖区代耕农身份、确定并公示需入户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对辖区内代耕农工作负总责。

(二)国土部门负责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办理完善代耕农原已建成房屋的补办确权登记所涉及的用地手续,配合处理代耕农自建房屋所涉及的违法用地处置相关事宜。

(三)计生部门负责代耕农入户后计划生育的管理等工作。

(四)公安部门负责代耕农户籍、违法犯罪情况的核查,为符合入户条件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入户手续等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完善代耕农原已建成房屋的补办确权登记所涉及的规划、报建等手续。

(六)房地产登记部门负责代耕农已建成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的核实,办理代耕农原已建成房屋的补办确权登记工作。

(七)城管部门负责代耕农已建成房屋涉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八)农业、人社、民政、信访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相关工作。

四、时间节点

(一)2015年12月25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将确定的需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报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2016年6月3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牵头完成代耕农已建成房屋的摸底调查工作。

(三)2016年8月30日前,各镇政府(街道办)牵头,国土、规划、登记等职能部门配合完成代耕农已建成房屋的补办确权登记工作。

(四)经市政府批准入户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一年内由公安部门牵头一次性解决入户问题,逾期不予办理。

五、主要任务

(一)代耕农身份界定

代耕农是指在1978年至2003年2月28日(《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前)期间,从本省其他市县或周边省份雇请到本市农村或引进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批准与引进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或自愿与镇、村等订立协议承担代耕田公购粮任务,目前仍居住在本市的外地(含已入珠海农村户籍人员)农业户籍人员。

各镇(街)负责代耕农身份界定动作,要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准确核实辖区内代耕农情况,严格按照上述关于代耕农的标准进行甄别,确定本辖区符合上述标准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名单,不得擅自扩大代耕农范围。

(二)代耕农入户 1.入户条件

(1)在本区有固定住所(含在所代耕辖区内已建设永久住房或相对固定租赁住房);

(2)无违法生育(含无违法收养)子女记录或虽违法生育(含违法收养)子女但已按政策处理完毕,且其子女已入原户籍地农业户口;(3)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4)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

(5)提供相应的代耕合约或相关证明材料;(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2.入户对象

代耕农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3.入户程序

(1)公示:各镇政府(街道办)严格按照上述代耕农入户条件进行审核,对辖区内符合入户条件且有入户意愿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进行清查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确定辖区内需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

(2)上报审核:经各镇政府(街道办)甄别、审核并公示的需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人员名单需以各镇政府(街道办)代耕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报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

(3)办理入户:经批准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由公安部门在规定期限按程序为其办理入户手续。

4.入户后性质

经批准在我区新入户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统一转为代耕所在地“非农业”户口,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非农业人口的政策。

5.入户后户口管理归属

新申办入户的,在本区有合法自有房产的代耕农,户籍归属其房产所在社区居委会管理;无合法自有房产的,户籍统一归属镇政府(街道办)所在社区居委会管理,教育、计生、环卫、治安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三)代耕农入户后权益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代耕农入户后,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辖区内代耕农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将其纳入我区城镇居民管理范畴,按照职责分工,保障代耕农入户后权益:

1.《指导意见》实施之后经批准迁入我区“非农业”户口的代耕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属于原代耕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有被征地农民政策,不享有在原代耕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宅基地建房和参与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分配的资格。

2.由人社、教育、民政、卫计、公安等部门将其纳入我区城镇居民管理范畴,与我区城镇居民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险、住房租购、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服务。

3.由民政等部门纳入社会救助管理体系,生活出现困难的,经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后,依其困难类型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大病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扶。

4.由人社等部门纳入劳动就业管理体系,对其提供就业指导。根据其就业情况和就业意愿进行分类管理,对于不再务农的代耕农,尽量安排再就业培训,组织相关讲座,提供就业信息,帮助他们安渡转业的困境。

5.各镇政府(街道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依法维护和保障新入户代耕农的权益。

(四)代耕农已建房屋处理 1.各镇政府(街道办)对代耕农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建房屋情况作详细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2.经批准迁入我区“非农业”户口的代耕农在原代耕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辖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已自建的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自入户手续在公安部门办理完结之日起一年内,可按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确权,每宗地可补办确权登记手续的房屋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1)经房屋所在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土地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3)符合房屋安全相关规定。

3.对2012年6月11日(“两违”整治规定时间节点)之后未经批准擅自加建、扩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严格按照我市“两违”整治相关规定处置。

4.对2012年6月11日(“两违”整治规定时间节点)之前已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符合补办确权登记手续的,经清查后,由各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并由城管、国土等部门将代耕农建房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加强巡查,如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加建、扩建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的,依法进行拆除。

5.对确实无法保留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自建房屋,各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具体方案后依法组织清理。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三农”问题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到机构落实、人员到位、机制健全。成立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领导担任组长,各镇(街)和主要职能部门任成员,统筹推进斗门区解决代耕农问题工作。建立区、各镇政府(街道办)联动的工作机制和联络员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实事求是,严格界定

各单位必须做到深入调查核实,多途径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代耕农工作领导小组要对代耕农的基本情况核查及提交资料的审核严格把关。

(三)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作为直接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代耕农工作负总责。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密切配后,切实协助镇政府(街道办)解决在代耕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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