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永春县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_警医联动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 时间:2020-02-29 03:31: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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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春 县 卫 生 局

文件

永 春 县 公 安 局

永卫„2011‟36号

关于印发《永春县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 动快速抢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县交警大队、各乡镇派出所:

为建立健全我县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死亡率,县卫生局、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永春县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卫生局 永春县公安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主题词:道路交通事故 抢救机制 实施方案

抄送: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

永春县卫生局办公室 2011年3月13日印《永春县道路交通事故医警联动快速抢救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保证我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交通事故伤员及时、快速得到救治,最大限度降低交通事故伤员死亡率,根据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通知》(公通字[2002]8号)和全国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公交管[2006]84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减轻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全面提高我县道路交通事故施救系统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提高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化程度和救治水平,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工作的社会化。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永春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快速抢救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县卫生局、县公安局是全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实施部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采取“统一指挥,协调行动,相互配合,分散实施”的原则,实行部门领导,各负其责,社会参与。

县卫生局、公安局等联合成立“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具体实施

(一)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廖启明(县公安局政委)副组长:黄建春(永春县卫生局局长)尤文碧(永春县交警大队副队长)成员:郭德强(永春县卫生局副局长)陈志聪(永春县医院院长)张文彦(永春县中医院院长)余日红(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医院院长)郑高峰(永春县交警大队交管股股长)谢炳灿(永春县交警大队桃城中队指导员)黄建华(永春县交警大队蓬壶中队队长)林荣忠(永春县交警大队下洋中队队长)郑鸿源(一都中心卫生院院长)辜永毅(蓬壶中心卫生院院长)廖金拥(湖洋中心卫生院副院长)林振华(达埔卫生院院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永春县交警大队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郑高峰(兼)成 员:陈文坝、叶新枝、涂万里

(二)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负责全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挥;

2.负责全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建立情况及日常运转情的指导检查和督促落实; 3.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案;

4.负责协调落实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费用; 5.组织建立社会化急救网络,确定“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绿色救助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处理本县快速抢救机制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三)卫生部门职责

1.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督导医疗机构贯彻落实“首诊负责制度”、重大伤亡事故专家会诊指导制度等;

2.县急救中心负责指派急救车辆和专业急救人员迅速到达事故现场实施伤员的现场抢救、途中监护和快速转运工作;

3.各定点医院要开设事故受伤人员急救绿色通道,负责制定对伤者进行抢救治疗的工作措施; 4.对因医务人员、技术或者设备限制无法正常实施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当经必要的处置后派医护人员护送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救治;

5.向有关部门提供伤员伤病情况;

6.对伤者按照《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急救医疗实施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先抢救后依法结算。(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1.以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为中心,指挥调度全县公安交警出警:

2.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调动各方救援力量,组织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协助急救医务人员实施现场医疗救治;

3.了解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情况,参与伤员救治处理过程,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追偿伤员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接警、处警联动

(一)县公安局要建立122交通事故报警服务台、110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三者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形成电话协调联动网络。110、122、120接警、急救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接警、处警等工作制度,做到准确接警、快速传递信息。在接警、处警工作中不得相互推诿,不得拒绝报警人的合理请求。(二)110报警服务台、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各定点医院值班电话实行互动转接。即110、122报警服务中心在接到事故报案时,应当问清情况,指令相关交警部门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需要对事故伤员抢救的,应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若120急救中心先于110、122得到交通事故信息,应在根据需要指令急救车赶赴现场的同时,转告110、122报警服务台。

(三)定点医院要保证工作人员昼夜值班、备足抢救药械,遇到伤亡事故,接到120危重病人预报,要及时做好抢救准备,必要时向值班领导汇报,积极抢救事故伤者(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交通事故抢救机制主力军作用,搞好配合,定期交换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相互监督制约工作制度,确保接处警和伤员救助的协调联动,高效运转。实行各方联动,信息互通,同步出动,快速反应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

五、现场处置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120急救中心(站)接警后要迅

速赶赴现场,严格按照各自的分工及职责进行处置。(二)公安交警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赶赴现场,实行事故现场处置第一责任人制度,并视情况通知急救中心或急救定点医院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处警民警应积极主动配合120急救人员及时妥善地抢救伤员。交通民警要接受医院急救常识培训,掌握破拆工具的使用方法和常用急救医疗办法,并在现场勘查车内配备必要的常用急救物品,努力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三)120急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伤员的受伤情况进行现场抢救处置,然后按照急救转运原则分流伤员,对危重伤员应根据伤势情况随车采取急救措施并送往具有较强急救能力的医院。

六、医院急救

(一)急救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明确岗位,明确职责,开辟快速抢救绿色通道,合理安排急救流程,确保对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及时有效。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等任何理由而拖延救治,并如实向公安交警部门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治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征得事故双方签字同意(抢救除外)。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120急救车送来的或公安交警部门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死者尸体,应当接受代存。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协助收回尸体存放费。

(二)急救车救护人员在转运事故伤者途中应通知所要送达的定点医院,介绍伤者病情,使医院做好抢救准备。各急救定点医院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做好接诊准备,确保事故伤者到达医院后立即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实施快速抢救。

七、急救资金保障(一)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顺利运行,确保医疗机构治疗抢救费用及时到位,在加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鼓励和倡导驾驶员投保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垫付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三)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定点医院得到以下无障碍救治:直接进入“绿色救助通道”,快速实施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延误抢救时机。

(四)交通事故中所有受伤人员的急救费、抢救费等依法由保险公司支付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五)交通事故受伤者在无定点医院地区受伤,或被就近送进非定点医院救治,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通知相关单位、相关部门或有关人员支付急救医疗费。

(六)120急救车依照规定收取的费用纳入交通事故抢救费范畴,由保险公司支付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八、奖励与处罚

(一)凡在交通事故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二)对参与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的各单位或个人,在抢救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各定点医院急救质量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不符合要求、服务质量差的医院将取消定点医院资格。(四)急救车辆执行急救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该车辆被交通监控技术设备拍摄的相应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医疗急救机构的证明应免予处罚。

九、附则

本方案由永春县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警医联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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