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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安市委临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
(2008年7月9日)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重大决策。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综合考评、深化效能建设、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建立三级行政服务体系等一系列举措,不断提高为民办事、为民服务水平,投资环境也有了较大改善。但是,作为行政审批中涉及面最广、最为复杂的投资项目审批,目前仍存在审批环节过多、审批周期较长、办事效率不高等情况,影响了我市发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的实施意见》(市委〔2008〕15号)文件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在投资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基础上,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现就我市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构建杭州西郊现代化生态市的奋斗目标,加快实施“环境立市”战略,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进一步破解“办事难”,实现“好办事、办好事”,打造临安公共服务品牌,为促进临安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营造一流的服务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自愿委托。凡在临安市域内符合代办条件的投资项目,投资者均可提出委托申请,在签订相应代办协议,明确委托方和代办机构权利义务后,委托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代办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2、无偿代办。政府设立的专门代办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的代办项目,除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交纳的费用(包括中介组织服务费)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3、全程服务。代办机构承接代办项目后,明确专人(代办员)对代办的事项实行全程服务。
4、高效合法。代办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代办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上下联动。依托市、乡镇(街道)、村三级行政服务体系,建立分工协作、上下互动、全面覆盖的三级代办网络。
6、配套改革。在推行代办制的同时,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代办范围
临安市域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政府投资的代建制项目),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重点代办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民资、外资项目和省、市直单位投资项目。
四、代办内容
1、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包括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全过程的行政审批事项;
2、公共服务事项,包括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全部手续;
以上代办事项可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也可依照代办制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实际情况,延伸和扩大代办服务的具体事项。涉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办机构提供协助、指导;具备代办条件的,也可受理代办。
五、组织机构
1、建立代办机构。
在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下设“临安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中心)。“代办中心”配备必要的代办项目监管、项目评估、工程建设、建设用地、工程招投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进一步完善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的代办服务功能,建立和健全全市三级代办服务体系。
2、组建代办员队伍。
代办员队伍以专业人员为基础,以挂职干部为主体,以乡镇(街道)代理员为补充组建。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配备必要的专职、专业代办工作人员;同时,由组织部门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有发展潜力、年龄比较轻的机关中层干部,到代办机构担任代办员。此外,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部分有实践经验、退居二线的老同志担任顾问。
3、明确主要职责。
(1)负责本市范围内项目的代办服务、咨询服务、代办项目管理、代办项目协调等工作;
(2)负责市本级审批事项的全程代办;
(3)负责为乡镇(街道)代办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培训;
(4)负责全市代办工作和代办员的工作考评、考核;
(5)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对涉及杭州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代办中心与杭州市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联通全程代办。必要时有关部门予以协办。
对涉及杭州市级以上审批权限的事项,由市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按照对口原则负责协办。市发改、国土、林业、环保、交通、水利、工商等职能部门要确定协办科室及协办人员。
六、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成立“临安市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顾问,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工作,研究解决代办制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市效能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了解掌握全市代办制工作推进情况,对代办制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2、健全审批办理协调机制。要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与代办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市本级投资项目审批与代办服务联席会议由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主任作为召集人,市发改、国土、建设、林业、环保等部门常驻中心副职及有关审批窗口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不能解决的,可由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提交市政府协调解决;有关重点项目、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规划问题、土地问题,可分别提交“市项目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市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市规划审批联席会议”、“市土地审批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3、完善“一条龙”审批服务。要切实抓好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做好市级机关内设机构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归并工作,继续推进“四位一体”的综合性政府服务平台建设,力求审批过程中的行政许可与非行政许可事项集中进入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并充分授权到位;同时,以引进与规范中介服务为重点,分批、分类引进涉及投资项目审批的公共服务部门和技术中介机构,形成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机制;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单位要制定简便快速办事流程,为代办制的推行创造有利条件。
4、建立工作保障与监督考核机制。一要建立代办工作保障机制,为开展代办服务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代办中心”所需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专项预算。二要将代办工作纳入综合考评年度目标考核管理。三要对代办服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依法查处代办服务工作中出
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四要加强对挂职锻炼干部的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并将挂职锻炼情况作为今后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五要对工作不负责任影响项目正常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5、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在发挥政府代办服务机构引领、示范作用的同时,要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服务市场,规范代办行为,加强代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七、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是我市进一步落实“环境立市”战略、优化发展环境、破解“办事难”推进“大好高”项目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推行代办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搞好代办制工作的自觉性,抓紧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同时,积极鼓励改革创新,及时研究解决代办制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
2、加强领导、强势推进。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强势推进代办制工作。二要抓好分工落实。为确保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协调步伐,合力推进。市编办要抓紧研究落实代办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市委组织部要研究落实后备干部挂职锻炼计划,并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市行政审批办理中心要按照代办服务的要求,做好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实施办法制定等工作,同时积极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一条龙”服务;市纪委(监察局)要做好项目审批和代办服务的效能监察;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做好相关工作。三要坚持上下联动。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推进代办制工作,实现上下联动,从而尽快建立起覆盖全市的代办服务体系。
3、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推行代办制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提高。为此,投资项目审批代办制领导小组要及时掌握全面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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