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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局文件 南铁防洪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防洪标准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昌铁路局防洪标准化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前发•南昌铁路局三级雨量警戒暂行办法‣(南铁防洪发„2010‟141号)、•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通知‣(南铁防洪发„2010‟305号)、•南昌铁路局高铁防汛暂行规定‣(南铁防洪发„2011‟71号)、•南昌铁路局防洪紧急警报管理暂行办法‣(南铁防洪发„2010‟14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防洪重点地点安全管理的通知‣(南铁防洪电„2010‟318号)、•关于规定降雨量达限速及以上雨量警戒值时列车限速时间的通知‣(南铁防洪函„2011‟498号)、•关于重新公布南昌铁路局防洪备料定额的通知‣(南铁工务字„2004‟556号)、•关于规范防洪看守工作的通知‣(工桥„2011‟77号)、•进驻省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规定(试行)‣(工桥„2010‟216号)、•工务系统雨后设备检查暂行规定‣(工桥„2010‟76号)、•南昌铁路局时速200公里地段防洪抢险暂行规定‣(工桥„2008‟67号)、•南昌铁路局电气化铁路汛期防洪抢险管理办法‣(工桥„2008‟68号)、•路局汛期桥梁洪水警戒制度‣(工桥„2006‟68号)、•关于印发铁路重点水害案例与抢险措施的通知‣(工桥„2010‟103)、•关于机务部门汛期行车控速规定修改的通知‣(南铁运电„2011‟331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NCG/GW117-2012 南昌铁路局防洪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局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管理,逐步实现防洪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直接管理或受委托管理的铁路防洪工作。
第3条 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科学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力抢险,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4条 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5条 既有铁路技术改造,其设计须满足规范规定的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须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
第6条 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报、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
—3— 化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全局防洪逐步实现信息化、科学化。
第7条 防洪主汛期具体时间以当年防洪工作通知及防洪结束电报规定为准。在此期间外发生或可能发生极端灾害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各单位仍须执行汛期防洪相关制度。
第二章 防洪组织
第8条 路局防洪指挥部由路局局长、党委书记任总指挥,其他行政副职任副指挥。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总师室(科委办)、安监室、运输处、机务处、客运处、货运处、供电处、车辆处、工务处、电务处、劳卫处、计统处、财务处、建管处、物资管理处、企法处、土房处、人武部、调度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企业文化处)、政法(综治)办,南铁公安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防洪指挥部下设防洪指挥部办公室。
第9条 路局防洪指挥部职责
1.下达路局防洪命令和有关指示,负责对各基层单位防洪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协调各部门防洪工作。
2.监督各干线险情预抢的总体安排,确定路局防洪重点工程及进度要求,审核各干线防洪预案,确定重大水害复旧方案。
3.指挥重大水害抢险,参与重大水害铁路交通事故的分析、定责,主持善后处理等事宜。
4.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工作的宣传、表彰、奖惩事宜。
— 4— 5.协调与沿线各级地方政府及铁路相关防洪指挥机构的有关事宜,负责组织领导全局的防洪工作。
6.审定、颁发路局有关防洪工作的规定、办法和标准,并适时组织修订。
第10条 路局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加强与铁道部防洪办和路局应急指挥中心的对接,向路局防洪指挥部提供各种必要的决策信息,按照路局防洪指挥部的部署,及时起草或发布相关防洪命令、指示和文电,对站段防洪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2.组织修订完善路局防洪总体应急预案和分类应急预案,督促和指导站段修订完善防洪应急预案。
3.组织对管内铁路设备抗洪能力、沿线江河水库设备及其水情和运用情况、铁路周边环境变化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审核确定全局防洪重点地点、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对有安全隐患的重点处所组织制订监控措施。
4.检查、督促站段落实防洪抢险队伍、机具、备品备料、防洪备用车及防洪石料储备等准备工作。
5.掌握管内灾害性天气预报,及时发布防洪预警,观云盯雨,掌握实时降雨情况,协调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和督促各站段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
6.水害发生后及时掌握和通报水害情况及抢险进展等信息,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协调做好水害抢险资源的调配。发生较大水
—5— 害时赶赴现场参加防洪抢险,提供抢险方案,并根据现场水害抢险指挥部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7.建立与路内同级行车调度和省(市)级地方防汛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8.汛期结束后,及时对当年气候、降雨、水害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对路局年度防洪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管理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
第11条 路局相关部门防洪职责
1.工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工务设备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工务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检查和掌握线、桥设备状态,加强路桥病害的检查监控;根据设备病害的轻重缓急程度,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有计划地提报灾害防治和防洪工程项目,并按期完成计划项目;汛前做好防洪备品备料准备、防洪备料车储备、防洪石料储备及水害抢险队伍等防洪准备相关工作;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并做好应急处臵和监护看守工作,及时组织灾害抢险,尽快恢复正常运输秩序;负责雨情监测,通报灾情信息;负责水害复旧工程的方案初选及施工。
2.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工程指挥部做好以下各项工作:确保铁路建设工程防洪设施的建设质量和施工现场的防洪安全,对建设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线度汛安全的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汛期随时做好组织施工单位参加铁路水害抢险的— 6— 准备。
3.运输、客运、货运和调度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相关运输站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办理防洪备用车汛前扣、调、运,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水害抢险、复旧期间负责防洪抢险、复旧工程的队伍、机具、材料物资的铁路运输,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将抢险用料运到指定地点,负责水害工地的运输组织工作,调度抢险备用车辆和大型施工机械,掌握运输、灾情等信息;发生水害后,及时按照水害现场的申请或路局防洪指挥部的要求,发布调度命令,指挥列车运行;做好水害抢险期间铁路车流疏解、客车迂回和折返、旅客疏散及旅客生活保障工作。
4.机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机务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暴风雨期间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严格执行守机联控制度,做好救援列车和发电列车等专用车辆随时参加水害抢险的准备,需要时立即投入抢险。
5.电务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电务、通信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做好防洪重点区段信号通信设备的巡视和检查。水害抢险期间负责及时修复受损的电务设备,做好抢险现场的通讯工作,加强电务设备巡检,确保技术状态良好,并根据路局防洪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应急通信系统相关工作。
—7— 6.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供电段做好以下各项工作:汛期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相关工作,水害抢险期间负责受损接触网和供电线路的抢险,负责防洪重点地点及水害抢险地点的照明工作。
7.车辆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车辆段做好防洪备用车、大型机械平板车等车辆的检修工作。
8.财务、计统部门负责落实防洪抢险、防洪预抢、复旧、防洪专项整治、防洪日常管理资金的筹集、拨付、决算与财务监察工作。
9.劳卫部门负责防洪定员及防洪相关的奖励和惩处,参与防洪相关人工费用的审核;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疾病预防所做好防洪灾害抢险现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0.房生部门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站房雨棚等设施的汛期检查、巡视及其抢修工作。负责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给水单位加强对水源和供水设施的防护,制订应急措施,保证饮水卫生。
11.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防洪相关的生产、生活物资供应。12.公安部门负责灾害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加强滞留客、货列车的治安管理,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13.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洪制度落实情况和防洪灾害事故责任分析。
14.宣传部门负责防洪有关宣传报道及发生防洪灾害时的对— 8— 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12条 各站段和建设指挥部等单位成立防洪领导小组,各合资铁路公司成立防洪指挥部,在路局防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各项防洪工作。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洪工作,组织制订本单位防洪工作制度,组织落实路局防洪工作相关要求,协调其他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防洪工作。
第13条 工务段是防洪工作的主要单位,防洪领导小组组长由段长担任。防洪领导小组下设防洪办公室,负责全段防洪日常管理工作,防洪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防洪副段长担任,各段须设专职防洪主管工程师,防洪办公室主要职责(其他单位防洪办公室主要职责由各单位自定,可参照执行):
1.加强与路局防洪办、段调度的对接,按照段防洪领导小组的部署,起草或发布相关防洪命令、指示和文电,对车间(工区)防洪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向段防洪领导小组提供必要的各种决策信息,管理管内防洪资料及水害档案。
2.负责路局防洪办设臵在本段的“南昌铁路局雨量监测系统”的维护,及时对现场雨量监测仪器进行检查、标定和维护。
3.掌握管内灾害性天气预报和实时降雨信息,及时传达路局防洪预警,检查指导和督促车间(工区)严格执行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制度,建立健全防洪台帐。
4.组织对管内铁路设备抗洪能力、沿线江河水库设备及其水情和运用情况、铁路周边环境变化情况进行调查评估,通过签订
—9— 协议、会议纪要、派驻专人等方式及时获取与铁路防洪有关的地方防洪信息,确定本段防洪重点地点、降雨量(洪水位)警戒值建议报路局防洪办审定,对有安全隐患的处所组织制订监控措施。
5.建立与地区运输站段和地方防汛部门的联系,互通信息,协调防洪抢险救灾工作。
6.组织落实本段防洪抢险队伍、机具、备品备料、防洪备用车及防洪石料储备工作,并加强管理。
7.水害发生后及时掌握和通报水害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和抢险救灾进展情况信息,指导现场抢险救灾工作,协调做好段内水害抢险资源的调配,及时赶赴现场参加防洪抢险,并根据现场抢险救灾指挥部要求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8.组织防洪工程项目的实施,细化防洪工程管理办法,落实施工队伍,掌握防洪工程进度,认真参与现场检查和调研,提出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的建议,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有序可控。
9.汛期结束,及时对当年气候、降雨、水害等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对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对本段年度防洪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路局防洪办。
10.积极组织开展防洪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加强防洪应急演练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本段防洪水平。
第14条 其他单位防洪领导小组(或防洪指挥部)成员及— 10— 其防洪办事机构组成和职责由各单位自定,并报路局防洪办备案。
第15条 在山区铁路或水害频发地段,成立以车站站长任组长,站区各专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站区防洪领导小组,按照统一指挥,专业负责,团结协作的原则,组织开展站区防洪工作。站区防洪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定期召开站区防洪会议,开展站区防洪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2.暴风雨天气雨量封锁、发生严重水害及区间情况不明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组织开行路用车进入区间巡查,掌握设备状态和水害情况。
3.一旦发生灾害断道,迅速组织各单位实施抢险。4.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协调铁路防洪相关事宜。第16条 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配备较先进的办公设备及通信、数据、图形和图像处理、气象、水情、灾情信息接收等设备,以快速、准确传递防洪灾害信息,提高办公效率。
第三章 防洪准备 第一节 防洪检查
第17条 汛前,各有关部门按照路局统一部署,实行逐级负责、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防洪检查。各单位要对防洪检查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防洪检查落实到位,形成以领导负责、岗位负责、严格考核的防洪检查责任机制。
—11— 第18条 防洪检查实行记名式检查,检查分为设备和管理两个方面。在抓好设备隐患排查,着眼于发现和解决设备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同时,要将各项防洪制度是否建立作为检查重点,杜绝安全管理出现漏洞。
工务部门为防洪检查主体,要对既有线路排水设施、路基、桥涵及其防护、导流设备等进行逐一检查,特别要加强病害处所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预抢方案并进行整改;对可能发生水害的地点进行分析,同时结合上一年汛期过后的秋检结果,提出当年“汛期防洪重点地点”的可能灾情和预防对策。对铁路沿线因修建建筑物改变地形、地貌导致设备的汇水、排水及防护设备受力情况发生变化的地点,要作为防洪检查的重中之重;对崩塌落石、滑坡、膨胀土路基等不良地质地段和过洪能力不足、墩台基础不明及浅基桥梁(涵)、桥梁附属设备、桥梁两端路基、立交顶进地段、高堤深堑等易发水害处所要进行全面检查;对新线建设的挡护工程,要重点检查,对其能否安全度汛要重新定性;对情况不明的隐蔽工程和难以判定的病害,必须核查竣工资料,必要时报请相关部门组织勘察鉴定,达到确认清楚为目的。工务段要将山体和路堑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加强山区设备的检查管理。
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既有线增建新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影响既有线安全度汛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度汛措施。凡是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 12— 如确系急需工程,须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定可靠度汛措施,并经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机务、供电、电务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本部门的行车设备进行全面仔细检查,突出对轨道电路分路不良地段、机车三项设备、避雷设施、接触网支柱及电力电杆基础等关键处所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19条 检查要求
1.工务部门通过全面检查,掌握防洪薄弱处所,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薄弱处所进行复查评估,向路局防洪办提报Ⅰ、Ⅱ、Ⅲ级防洪重点地点建议表和防洪预抢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在汛前完成路局下达的防洪预抢项目。提前对Ⅰ级防洪重点地点落实好常年巡守监护措施和责任人,对Ⅱ级防洪重点地点落实好汛期雨中雨后临时巡守监护措施和责任人,对Ⅲ级防洪重点地点确定好雨中雨后巡查措施和责任人,其它地段按照分段负责、责任到人、冒雨巡查(包括添乘机车检查)的要求,落实责任人员,对Ⅰ、Ⅱ、Ⅲ级防洪重点地点均须制订汛期检查巡回图,对Ⅰ、Ⅱ级防洪重点地点还须编制防洪抢险应急个案并报路局防洪办备案。
2.工程建设指挥部通过检查,评估在建新线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要求,邻近既有线的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影响既有线防洪安全,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处理,确保施工地段防洪安全。凡是影响既有路基稳定的工程,须严格审查施工方案,制订可靠度汛措施,并与设备管理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施工计划报路局审批同意后,—13— 方可施工。
3.供电、电务、供水单位通过检查,掌握沿线光电缆及其防护设备、供电线路及其杆架和供水设备状态,确定汛期冒雨检查重点。
4.各工务段要加强对铁路沿线水库、拦河坝、挖沙采石等活动的调查及管理工作。汛前,及时给沿线水利部门发联系函,彻底调查清楚水库状态,并与水库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方式和制度,及时掌握水库状态、调洪和泄洪信息。对沿线上游水库堤坝、溢洪道要进行全面检查,病险水库纳入重点监控,制定应急处臵预案。发现问题,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函告有关人民政府合理解决,必要时报请路局安全监察室执法监察。
第20条 检查结束10日内,各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制定防范措施,建立台帐、分级管理、明确三级责任人,并报路局防洪办备查。
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处所,能整改的须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须经专业技术人员复查后逐级上报。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要立即制订安全防护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抢修处理;一时抢修不了的要制订看守监护措施;并落实看守监护责任人。需要进行变形观测的,及时制订变形观测制度派员定期进行观测,并及时向路局防洪办汇报。
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过程均要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 14— 括隐患位臵(线名、里程、行别或侧别)、隐患类别、隐患描述、原因分析、整治措施、检查人员、检查日期、整改责任人、整改日期,并注明是否销号。检查结束要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统计,未整改销号的要建立跟踪管理制度,直至销号。检查安全隐患登记表和检查总结于汛前报路局防洪办备案。
检查人员在发现其他设备管理单位管辖设备的防洪安全隐患时,要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或部门,情况紧急的须及时报告路局防洪办。
第二节 防洪重点地点的确定
第21条 防洪重点地点按Ⅰ级、Ⅱ级和Ⅲ级进行划分: 1.Ⅰ级防洪重点地点:全年均可能发生灾害,但汛期发生的可能性更大,一旦发生将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地点,如重度危岩、严重陷穴、大型滑坡等地段。
2.Ⅱ级防洪重点地点:设备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病害,或周边环境影响比较恶劣,在汛期降雨过程中及降雨后一段时间内均可能发生水害,一旦发生将危及行车安全的隐患地点,如排水不良、边坡支护不足以及边坡支挡设施质量存在隐患等地段。
3.Ⅲ级防洪重点地点:虽无明显病害特征,但雨季在较强降雨等诱发下仍可能产生水害的隐患地点。
第22条 防洪重点地点以路局文件公布为准,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变更。
第23条 以下地段要列为汛期防洪重点地点,并根据隐患
—15— 严重程度确定等级。
1.路基设备地段
1.1 未经汛期强降雨考验的新线路基、新改造的路基地段、新增下立交路桥(涵)过渡段等。
1.2 软土、膨胀土(中度膨胀及以上)、粉质土等填料不良、边坡高陡,且边坡未有效进行支挡防护的路基地段。
1.3 堑顶山坡、堑顶平台及路堑边坡排水不良(如未设天沟、截水沟等排水设施,或既有排水设施失效,或坡面有坑洼、裂缝等)影响边坡稳定的路基地段,集中降雨后汇水量大,既有排水设施过水断面不足,造成冲刷影响边坡稳定或造成积水影响行车安全的路基地段。
1.4 易产生下沉、塌陷的路基地段,如粉质土、软土地区桥涵台后路基、岩溶发育活跃的石灰岩地质地区路基及受地下采矿区坑道和采空区影响范围内的路基等。
1.5 未有效进行防护加固、未设臵有效河调建筑物或路肩标高未达到设计洪水位标高的如下路基地段:
1.5.1 在大江大河行洪区和蓄滞洪区范围内; 1.5.2 沿江沿河受水流冲刷影响; 1.5.3 受病险水库和山塘泄洪影响; 1.5.4 坡脚常年受水浸泡的路基;
1.5.5 蓄放水时水位变化较快的库区路基。
1.6 危岩落石路基地段,石质路堑边坡风化严重地段,岩— 16— 石裂隙较多、纵横交错且岩层面倾向线路的路基地段。
1.7 没有得到有效防护可能受河床摆动冲刷的行洪桥梁台后路基地段。
1.8 既有防护设备明显变形的路基地段。
1.9 已发生较轻微水害未影响行车安全,尚未彻底整治的路基地段。
1.10 相临地段发生过边坡溜坍等水害,且边坡情况(高度、坡度、填料、防护加固设备类型和质量)与发生水害的相邻地段类似的或更不利的路堤和路堑边坡地段。
1.11 经抢修临时开通、未及时复旧的地段,抢险过程中路基填料不良、未及时处理的路基地段。
1.12 因人为活动或环境改变对铁路路基排水和稳定有影响的地段,如:
1.12.1 在距软土路基坡脚安全距离范围内取土挖坑; 1.12.2 地方施工、设施影响铁路路基顺畅排水; 1.12.3 地方排水擅自汇入铁路路基排水系统甚至直冲路基影响防洪安全的地段;
1.12.4 岩溶发育地区、粉砂土地区、软土地区受影响范围内过量抽取地下水或进行打桩施工地段;
1.12.5 在路堑顶部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影响边坡稳定的地段;
1.12.6 地方修建建筑物或堆放物导致河流改变流向冲击
—17— 淘刷河岸路基;
1.12.7 沿线水库山塘溃坝溃堤冲击淘刷淹没路基的地段; 1.12.8 紧邻的废弃采石场或弃土场边坡状态较差,失稳将影响路基稳定和行车安全;
1.12.9 山火、烧山、烧荒造成路基边坡或堑顶山坡植被破坏导致坡面冲刷、边坡失稳甚至形成危岩落石或泥石流。
2.桥梁、隧道、涵洞地段 2.1 孔径不足的过洪桥梁; 2.2 浅基桥梁; 2.3 木桩基础桥梁;
2.4 膨胀土地区扩大基础的过水桥梁;
2.5 受病险水库、山塘泄洪影响防洪安全的桥梁; 2.6 受河道挖沙、拦河筑坝、抽取地下水等影响其度汛安全的桥梁;
2.7 桥梁梁底标高不足经常水淹梁底的桥梁;
2.8 框架桥的翼墙未按挡土墙设计的,易发生翼墙失稳,影响路堤稳定;
2.9 山区铁路的桥梁梁净空不足,靠山一侧山体一旦发生泥石流,可能冲毁桥梁;
2.10 隧道进出口高陡不稳定仰坡; 2.11 岩溶地段未处理的隧道; 2.12 严重漏水、射水、涌砂隧道;
— 18— 2.13 孔径不足、淤积严重、下游排水不畅的涵洞; 2.14 管节变形的涵洞易发生路基基床陷穴; 2.15 泥石流易发地段的涵洞; 2.16 管节漏土的涵洞;
2.17 边墙或盖板开裂变形严重的涵洞;
2.18 涵基底是砂层,因管节渗漏导致涵身变形。3.其它存在防洪安全隐患的地点。
第24条 工务段要加强防洪重点地点动态管理,每次提报防洪重点地点建议,要与路局公布的既有防洪重点地点进行对比,凡有新增、取消、地点范围变更、等级变更的,均须说明具体原因,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上报。
第25条 路局防洪重点地点正式公布后,工务、电务、机务部门按规定分别做好“守机联控呼叫标”、“防洪重点地点”标志牌设臵、LKJ基础数据修改和机车IC卡数据写入等相关工作,组织机车乘务员进行汛期行车办法专项考试。
第三节 防洪抢险物资及料具储备
第26条 防洪备品备料
1.各单位要做好防洪备品备料的准备、管理和补给工作,可结合抢险实际需要,将备品备料分劈至相关车间或工区进行储备;并建立保管、检查、更换、使用、补给等管理制度及台帐,确保备品备料质量良好、数量准确、取用方便、动态清楚。
2.工务段防洪备品备料定额数量(详见附件1)为必备数量。
—19—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汛期前备齐,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设立专库存放于便于装卸的地点。
3.防洪备品备料为灾害抢险专用,其使用和处理须经段防洪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挪作他用,用后及时补齐。
第27条 防洪备用车储备
全局防洪备用车的材料、数量和存放车站每年在路局防洪工作通知中公布,路局防洪办负责组织落实。路局调度所、相关工务段、车务站段、采石场要及时根据路局防洪办电报要求做好备用车扣、装、运工作,所扣车辆距下一定检(厂修、段修及辅修)到期时间均不得少于6个月。备用车到站后由相关车站负责及时通知工务段办理•路用车使用证明书‣。工务段及时将•路用车使用证明书‣分别报路局防洪办和运输处各一份备案。扣车期间车辆部门须落实人员做好车辆检修工作,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第28条 防洪石料储备
为确保防洪抢险所用石料快速装运,路局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洪石料。储备的数量、地点在每年路局防洪工作通知中公布,相关工务段和采石场负责按通知要求在汛前储备到位,并负责储备石料的检查和保管工作。
防洪备用车、储备石料为防洪抢险专用,其使用和处理须经路局防洪办批准,汛期结束前随用随补;汛期结束后方可它用,并优先用于防洪工程。
第29条 大型抢险机械准备
— 20— 1.汛前,各单位要对备用的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拆装梁、工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状态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质量良好,并能根据需要迅速投入水害抢险。
2.对汛期可能发生较大规模水害的地段,工务段要在汛前对铁路沿线施工单位、地方厂矿等单位所拥有的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等大型抢险机械进行调查,掌握其拥有的机械型号、数量、状态、存放地点及联络方式,可通过签订临时租用或备用协议等方式,做好大型抢险机械资源准备;同时,准备一定数量的大型抢险机械上下轨道平板车的装臵。
3.各单位于汛前,将路产备用大型抢险机械和掌握的路外大型抢险机械资源,以及签订的抢险机械租用或备用协议等报路局防洪办备案。
第四节 防洪应急预案修订
第30条 各级防洪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路局防洪应急预案报铁道部防洪办备案;各合资铁路公司、运输站段防洪应急预案报路局防洪办备案。
第31条 防洪应急预案修订须符合铁道部•铁路局防洪应急预案编制指导意见‣(办运发[2005]58号)和•铁路局制定和修订防洪分类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办运发[2005]58号)等规定,与路局处臵铁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预案做好衔接。防洪应急预案尽量在当年汛前或汛期结束后修订完成,并按规定程序公布。
—21— 第五节 年度防洪工作通知
第32条 每年汛前,路局发布年度防洪命令或年度防洪工作通知,公布防洪指挥部组成人员、值班电话、汛期时间、防洪石料和抢修机械储备、降雨量警戒值,部署防洪重点工作要求,各段要根据路局防洪命令或防洪工作通知要求发布相应防洪工作通知,公布本单位防洪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值班电话和防洪重点地点,对落实路局防洪工作要求提出针对性措施。
第六节 防洪培训、抢险队伍及技术演练
第33条 各单位每年汛前要对管内职工进行防洪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铁路防洪规章制度、铁路防洪技术、铁路防洪应急预案、应急处臵、劳动人身安全等。
培训范围包括各段管内所有从业人员,全体职工(含农合工)、进入段管内施工的全体人员,确保人人培训到位。
第34条 加强抢险能力建设,培训抗洪人员,备足抢险物资。各单位要组织好抗洪抢险队伍,加强对各级防洪指挥人员及防洪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第35条 健全工务专业抢险机构,保证抢险队伍人员,各工务段要建立至少2~3个除车间以外的综合抢修队伍,对桥隧、路基、线路等一般灾害断道进行抢修。鹰潭工务机械段要建立桥梁专业抢险队,负责对全局桥梁设备的抢修,并组织2~3个铺轨、起整作业队,配合工务段抢修施工。
第36条 各工程建设指挥部要向路局建管处报送铁路沿线— 22— 施工队伍信息,包括人员、机械设备数量,负责人联系电话等,建管处汇总后交局防洪办,以配合抢险。
第37条 各单位结合防洪实际在汛前组织一定规模的防洪抢险队伍,并根据路局有关规定组织队伍进行汛前防洪技术(应急)演练,单位领导要加强对演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增强演练的针对性,注重演练效果,确保通过演练提高防洪应急水平。演练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报路局防洪办备案。
第四章 汛期行车安全措施 第一节 暴雨预警工作制度
第38条 暴雨预警制度是汛期安全行车措施的组成部分。各部门(单位)和各级防洪机构在接到路局发布的暴雨预警信号后必须立即履行相应职责,并接受上级的指挥和监督。
第39条 暴雨预警等级及发布方式 1.暴雨预警等级
按照国家气象部门规定,暴雨预警分四级,颜色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2.预警信号发布方式
当路局接到气象部门或铁道部发布暴雨预警信号时,由路局防洪办公室编辑铁路暴雨预警信号,向预警地区涉及单位发布。
第40条 暴雨预警含义及防御要求 1.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含义:12~24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
—23— 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防御要求:
涉及单位分管领导24小时值班,安排专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并做好人员、材料、机具准备,机务段及时将天气信息传达到机车乘务员。
2.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连续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防御要求:
2.1 涉及单位立即启动防洪应急预案,主要领导24小时值班,各包保干部迅速到位盯控,并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处于待命状态。
2.2 工务部门:对线路排水设施及水害易发处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遇节假日,车间干部双岗、工区不少于二分之一的职工留守待命。
2.3 机务部门:加强出勤传达,严格落实汛期安全行车措施。
2.4 供电部门:对管内危险地段设备进行重点监控。2.5 车务部门:密切关注区间降雨情况,严把列车放行关,各车站站长(副站长)到岗值守把关,车站值班员要及时通知预警区段运行的列车司机。
2.6 电务部门:全面排查管内设备及防雷设施安全隐患。2.7 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既有线施工地段的巡查及应急处臵工作。
— 24— 3.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防御要求:
3.1 涉及单位立即启动Ⅳ级防洪应急预案,相关处室指定人员24小时值班。
3.2 遇节假日时,主要行车站段领导、生产科室干部、职工坚守岗位待命。
3.3 工务部门:防洪重点地点派人临时看守监护,安排人员对预警区段设备不间断巡查。
3.4 机务部门:安排指导司机对预警区段重点添乘。3.5 供电部门:安排人员对预警区段接触网等供电设备进行全面巡查。
3.6 调度部门:优先安排巡查轨道车及抗洪抢险物资的调运,遇暴雨中断线路短期无法恢复时,组织列车迂回运行。
3.7 房建部门:高度重视生产、生活房屋状态,及时疏导危房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难。
3.8 生活后勤部门:充分做好生活、卫生保障工作。3.9 其他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4.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防御要求:
4.1 路局根据情况启动Ⅲ级或Ⅳ级防洪应急预案,路局相
—25— 关处室负责人24小时值班,涉及单位进入全员警备状态。
4.2 遇节假日时,机关涉及处室及站段全体干部职工坚守岗位待命。
4.3 各单位在抗洪抢险的同时,要做好职工及家属的保护工作,确保行车及人身安全。
4.4 其他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第41条 进驻省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规定
1.当遇恶劣天气预报,地质灾害预警时,工务单位提前12小时派胜任人员进驻省地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江西省防总由工务处进驻,福建省防总由福州工务段进驻,其他地市防总相应工务段要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必要时进驻。
2.进驻人员参加防总组织召开的汛期会商会及调度会议,第一时间获取水情、雨情、大风、病险水库、围堰漫坝、溃堤等信息。
3.进驻人员获取有关信息后及时向本单位防洪办及路局防洪办汇报(传真)。工务段防洪办值班人员立即向主管工程师、科长、主管领导汇报,并在30分钟内在全段范围内发布信息,做好应急准备。
第42条 其它事项
1.预警期间,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随时跟踪降雨实况,根据雨情及时作出反应。
2.确保信息畅通,遇险情时,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现场— 26— 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二节 防洪值班、人员留宿制度
第43条 汛期,各级防洪指挥机构实行昼夜防洪值班制。值班人员应密切关注电视、报纸、网站等各种媒体的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降雨期间定期盯控雨量监控终端实时降雨信息和警报信息,掌握防洪一线执行防洪相关制度情况,加强同地方防汛、气象及水利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和上报管内防洪相关信息。
第44条 汛期,各运输站段实行段、车间、工区三级防洪值班,各单位要细化防洪值班制度,明确值班人员及联系方式,并严格遵守。汛期,供电、电务、工务部门车间工区(其他运输站段留宿由各专业处室根据防洪工作需要进行规定)实行留宿制,留宿人员为工区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45条 汛期遇节假日,各主要行车站段必须有一名党政正职领导值班,车间要由车间党政正职值班,工区由工班长值班,并留足够人员值守,并实行值班留守人员签到制度。
第46条 值班人员在指定的地点值守,不得擅自离岗,有特殊原因需向上级请假,并安排能够胜任的替班人员。
第47条 各级防洪值班人员要加强对下一级单位防洪值班情况的抽查,实时了解和掌握管内雨情和汛情,熟悉防洪备料、备用车和大型机械的存放地点和数量、抢险队伍的基本情况等,并收集当日汛情,随时备领导参考。
—27— 第48条 参加值班的人员必须明确值班责任和任务,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担当值班工作。
第三节 暴风雨天气安全行车措施
第49条 工务部门认真做好雨情监测工作,认真落实三级雨量警戒制度,严格执行分段冒雨巡查制度,加强巡守工作。在江河水位高涨、暴雨超过雨量警戒值、线桥情况不明,危及行车安全时,可在区间拦停列车或通知车站、调度所扣发列车或采取限速运行,确保安全。工务巡守及其他人员在区间发现险情必须严格按“宁可错拦,不可错放”的原则,果断拦停列车,并及时向各有关单位汇报,待排除险情后再放行列车。
第50条 机务部门要组织机车乘务员认真学习路局下达的“Ⅰ、Ⅱ、Ⅲ级防洪重点地点一览表”,熟悉和掌握防洪重点地点所在的线路、区间和里程,遇降雨值乘经过时加强瞭望。在接到大风、暴雨预报后,必须指派干部或指导司机重点添乘,加强指导,值班人员须认真向乘务员传达有关事项。
第51条 值乘司机遇暴风雨天气时,须严格执行•技规‣第298条之相关规定。因气候恶劣不能辨认信号时,在站待发列车可待暴雨过后发车;如列车运行至区间,值乘司机要加强瞭望,密切注意线路状况,以遇到险情能随时停车的速度运行,同时要与车站保持联系,并注意确认信号,严格按“宁可错停,不可错行”的原则行车。
当能见度(瞭望距离)小于200m时,机车乘务员要加强瞭望,— 28— 列车在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上运行时,其速度不得超过45km/h;列车在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上运行时,其速度不得超过80km/h速度。
当能见度(瞭望距离)小于100m时,列车在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上运行时,其速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5km/h;列车在线路允许速度≥120km/h的线路上运行时,其速度原则上不得超过45km/h速度。
第52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工务人员“降雨量警戒”通知后,要立即按照“宁可错扣,不可错放”的原则及“降雨警戒制度”组织行车作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53条 车站值班员接到工务人员(或有关人员)对区间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报告时,不得向区间开行列车(查明水害情况者除外),并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
第54条 列车调度人员接到车站值班员、机车乘务员、列车乘务员或工务人员的异常天气报告后,要根据天气和线路情况及时发出调度命令,指示列车停运或限速运行。
第55条 电务、供电部门要加强对暴风雨地段的信号机、通信杆塔、接触网支柱、电力电杆和其它行车设备的检查,保持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发生雷电天气遇有通信、信号设备故障时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尽快恢复通信畅通和信号设备正常。
第四节 三级雨量警戒制度
第56条 雨量警戒制度是指当降雨量达到某一警戒值时,—29— 车站、行车调度、机车乘务员、工务、电务、供电等一线行车人员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行车安全的规定。路局实行的警戒雨量值分三个等级:
1.出巡警戒。遇中到大雨,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线路设备可能发生轻微水害,工务工区要派人冒雨巡查,防洪重点地点要加强警戒或看守,机车乘务员要加强瞭望,注意运行。
2.限速警戒。遇暴雨以上降雨,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可能发生边坡溜坍、水淹道床、路基下沉、挡墙护坡开裂外挤、崩塌落石等水害,列车要限速运行。
3.封锁警戒。遇暴雨至特大暴雨,降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可能发生泥石流、水淹道床、崩塌落石、路基边坡溜坍、挡墙垮塌等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须封锁区间检查。
第57条 当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时:
工务段:立即通知相关车站,并在10分钟内派人分组出巡,1小时内Ⅱ级(高铁Ⅲ级)防洪重点地点临时看守人员到岗。当达到重点出巡警戒值时,工区对防洪重点地点及防洪薄弱处所进行巡查,当达到全员出巡警戒值时,要安排足够的人员,按照巡回图分批次不间断冒雨进行巡查,及时派员进行机车添乘检查。
车务站段:车站值班员遇大雨天气或接到雨量警戒通知后,要立即通知两端区间内运行列车的机车乘务员,加强瞭望,根据情况可酌情减速运行。
机务段:机车乘务员接到车站值班员通知后,要加强瞭望,— 30— 根据情况可酌情减速运行,区间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处理。
第58条 当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时:
工务段:车间(工区)立即派人分组出巡,对Ⅱ级防洪重点地点进行看守或加巡,及时派员进行机车添乘检查。工务段调度立即填写暴雨天气临时限速申请书(附件3)盖章后传真至调度所值班主任(018-21824)。报警解除且经检查确认安全后,工务段调度填写暴雨天气取消或提高临时限速申请书(附件5)盖章后传真至调度所值班主任。传真申请书后须立即与值班主任通电话(018-22194)确认接收成功。
调度所:列车调度员接到工务段的申请书后及时发布限速运行或取消前发限速调度命令(附件2),对已进入区间来不及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列车调度员立即亲自或布臵车站值班员通知司机限速运行,再及时补发限速调度命令。
车务站段:车站值班员通知相邻车站和两端区间内运行列车的机车乘务员,加强瞭望,随时做好停车准备。
机务段:机车乘务员接到车站值班员通知后,要加强瞭望,按照通知的限制速度运行,区间发现异常情况要采取果断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通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处理。
第59条 当降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时:
工务段:立即安排人员添乘轨道车或单机巡查,工区立即组织徒步或乘坐轨道车、单机到区间巡查,同时对Ⅱ级防洪重点地
—31— 点派人看守或加巡(若达限速警戒值时已安排看巡守,不再安排)。工务段调度立即填写暴雨天气临时封锁申请书(附件4)第1小点内容;若降雨量报警区段是由限速警戒(限速已办理)升级达到封锁警戒设防标准时,同时还须填写暴雨天气临时封锁申请书(附件4)第2小点内容,盖章后传真至调度所值班主任(018-21824)。报警解除且经检查确认安全后,工务段调度填写暴雨天气取消临时封锁申请书(附件6)盖章后传真至调度所值班主任。区间开通后,如降雨量仍达到限速警戒值,须另行提报暴雨天气临时限速申请书(附件3)。
调度所:列车调度员迅速办理封锁或扣发列车手续,按照工务要求尽快安排轨道车或单机开行巡查线路,如区间有列车,要立即亲自或布臵车站值班员通知司机达到“封锁”警戒雨量,以随时能停车的速度(最高不超过20km/h)继续运行至前方站,遇有险情,立即停车。
车务站段:车站值班员(应急值守人员)立即通知车站站长上岗把关,协助处理行车相关事宜,加强与邻站、工务、供电等单位的联系,如工务需出动轨道车检查时,优先给予办理。原则上首列不放行旅客列车。
机务段:机车乘务员接到“封锁”通知后,以遇险情能及时停车的速度行驶到前方车站,区间发现异常情况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通知工务工区出动处理。若瞭望特别困难,情况不明时,可将列车停到安全地段,并及时将情况报— 32— 告车站值班员。
第60条 办理限速、封锁的原则
1.已安装使用防灾安全监控系统的高速铁路,其降雨量临时限速、封锁工作执行路局防灾安全监控系统运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安装了普通雨量计的高速铁路,普通雨量计降雨量临时限速、封锁工作按本办法办理。
2.当某个站点达警戒值时,影响范围为两端设臵雨量计的范围,封锁申请时不含两端站(站内股道、道岔不封锁),登记里程以电务公布的进站信号机里程为准。
3.工务部门检查确认1个区段,要恢复或开通1个区段,若线路允许速度小于警戒雨量限速值时,按规定速度运行。
4.降雨及灾害强度下降,“封锁、限速、出巡”警戒逐级解除,各执行不少于30分钟。封锁开通首趟列车限速不大于45Km/h,随后逐步提速直至恢复常速,具体限速时间根据现场情况确定。
5.工务段调度提报的限速、封锁申请书须报路局工务处调度备案,并进行编号存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12个月。
第五节 洪水位警戒制度
第61条 桥梁警戒水位等级和警戒制度
桥梁警戒水位分一般警戒水位、注意警戒水位、危及警戒水位三级(含壅水和浪高)。当江河洪水位距钢梁梁底净高1.5米,圬工梁1.25米为一般警戒水位;当江河洪水位距梁底净高1.0
—33— 米为注意警戒水位;当江河洪水位距钢梁梁底净高0.75米,圬工梁0.5米为危及警戒水位。
第62条 当水位达到一般警戒水位值时:
工务部门立即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做好登记,要求对列车进行限速,列车限速不大于45km/h。并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巡查,巡查人员每隔2小时向段调度汇报一次水位及巡查情况。巡查人员必须携带防护备品。工务车间主任必须赶赴现场警戒作业,准备长钩等工具及时打捞、拨开堆积的大型漂浮物,防止堵塞桥孔。同时,备好照明等其它抢修料具。
第63条 当水位达到注意警戒水位值时:
工务部门立即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做好登记,要求对列车进行限速,列车限速5~15km/h。洪水达注意警戒水位区段的工务人员要停止正常的养护维修作业,立即全员上道进行全部设备的检查,巡查人员每隔1小时向路局工务处调度汇报一次水位。当江河洪水异常时,工务段要主动派员上道巡查河岸路堤和桥涵设备。观测水位变化,观察墩台及梁跨有无歪斜或异常振动,发现问题及时拦停或扣停列车。工务段负责人必须赶赴现场指导把关。现场负责人要根据洪水警戒及控制水位表数据、现场实际状况,适时提出限速、封锁、开通申请。如堵塞物堆积,严重影响过水能力,及时拦停或扣发列车。
第64条 当水位达到危及警戒水位值时:
工务部门立即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运统-46)登— 34— 记,要求对区间进行封锁。洪水有进一步上涨的可能时,可向路局申请重车压桥等措施加强梁跨的稳定性,防止梁跨被洪水冲走。在洪水流速缓慢且无大型漂流物的情况下,工务段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决定开通线路及限速、防护条件。
第65条 工务段要经常与地方水利部门保持联系,了解对铁路有影响的每座水库情况,特别是库区库容、水位的变化,水库泄洪对铁路的影响程度等情况;江河水位高涨时,要加强桥梁的巡查,达到警戒水位时立即按相应的警戒制度执行;要在洪水期前后,及时检查桥梁墩台基础及两端护锥的变化情况;汛前要提前明确抢修用的舟船、火工用品的联系方式、存放地点、运送方式等,切实到有备无患。对孔径不足,不能满足排洪需要的地段,要加强监视,密切注意各项数据的变化。
第六节 冒雨巡查及雨后检查制度
第66条 冒雨巡查是指当降雨量达到出巡、限速和封锁警戒值时,工务人员携带防洪备品按照巡回图对线桥设备进行不间断的检查。
第67条 汛前,各工务段要结合辖区设备状况、人员配备等实际情况,拟定防洪巡回图报路局防洪办备案。
第68条 冒雨巡查制度及要求 1.冒雨巡查制度:
1.1 当降雨量达到重点出巡警戒值时,工务段加强对管内汛期防洪重点地点、防洪薄弱地段、及其它可能发生水害的地段
—35— 进行重点巡查。
1.2 当降雨量达到全员出巡警戒值时,该区段(与报警点相邻车站间)工务人员全员上道分批次轮班对管内所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工务段将出巡情况发至路局防洪办;同时安排干部上机车添乘检查并密切关注雨量情况,及时向路局防洪办汇报。1.3 当降雨达到限速警戒时,工务段第一时间提报限速申请并立即安排该区段工务人员全员上道加密巡查,同时安排干部上机车添乘检查,当线路恢复常速后,按照全员出巡警戒标准进行巡查。
1.4 当降雨达到封锁警戒时,工务段第一时间提报封锁申请, 并立即安排该区段工务人员全员上道加密巡查,检查确认一个区段,开通一个区段。
2.冒雨巡查要求:
2.1 当降雨量达到各级警戒值时,工区人员必须携带防洪备品分组向影响区段按照巡回图进行巡查。
2.2 每个巡查小组一般不得少于2人,并按规定迎送列车。2.3 携带的防洪备品主要包括通信工具、防护备品、排险工具和雨具等,自动闭塞区段还应备有磁吸式短路铜线。工务段每月组织对防洪备品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备品齐全,状态良好。
2.4 地面检查人员一般情况下必须在路肩上或路肩以外进行检查,不得侵入铁路限界,并保证来车时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上道检查时,要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关于行车设备检— 36— 查时驻站联络、现场防护有关规定,做好防护工作,检查人员应听从防护人员指令,及时下道避车,确保检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2.5 冒雨巡查发现灾害处理原则:巡查人员在巡查途中发现侧沟堵塞、集中水流冲刷设备时必须立即处理;发现设备轻微损坏不影响行车时,如小的路肩冲沟、小型溜坍等,可继续巡查;发现水害险情时,要立即向工长或车间主任报告,迅速处理并就地进行安全监护;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水害时,立即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326~329条规定,做好防护和应急处理,确保行车安全,并立即按规定向上级报告险情,站段接报后立即向路局防洪办汇报。
2.6 冒雨巡查期间,工区必须留有值守人员,随时收集责任区段的巡查情况,保证信息畅通。车间主任、工班长要加强与区间冒雨巡查人员的联系,根据巡查人员反映的情况决定行车条件,达到出巡及以上警戒值,对Ⅱ级防洪重点地点,必须立即派人看守或加巡。
2.7 结束巡查的条件:一般检查地段降雨结束后2小时,且经检查设备无异常。Ⅲ级防洪重点地点(含比照Ⅲ级防洪重点地点管理的未有效复旧的新生水害地段、新发现防洪薄弱地段)按巡回图巡查,当时、日、连续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及以上时,巡查时间分别为降雨结束后3、12、24小时,且均要经检查设备无异常。
第69条 雨后检查制度
—37— 1.降雨达出巡警戒值、限速警戒值和封锁警戒值时,冒雨巡查结束后24小时内,工务工区必须对管内设备组织全面检查,检查后必须有处理结果和措施,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形成闭环管理。
2.雨后检查时间确定原则如下:
2.1 当站区降雨达到出巡警戒雨量值时,雨后检查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8小时。
2.2 当降雨达到限速、封锁警戒雨量值或连续降雨量≥100mm以上,雨后全面检查时间不少于48小时,Ⅲ级防洪重点地点、薄弱地段检查时间不少于72小时。
3.雨后设备防洪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3.1 山体:检查危岩是否松动、山坡有无开裂以及坑洼积水和陷穴等现象。
3.2 路基:检查路基是否出现下沉、边坡有无开裂下错外鼓或溜坍、路基防护和加固设备有无开裂变形;半填和斜坡路基地段线路是否出现异常、“三沟”有无淤堵断裂渗漏、线路两侧供电塔杆有无歪斜下沉、铁路沿线有无影响路基稳定的人为活动(开荒种地、筑路修渠、挖砂取石、采矿爆破)等。
3.3 桥梁(涵渠):检查桥梁墩台是否出现浅基、桥涵孔径是否满足泄洪需要、护锥铺砌导流设施是否开裂变形、台后或涵渠立交两端路基有无下沉、泥石流沟是否出现新增堆积物等。
3.4 隧道:检查隧道严重漏水处所有无增多,洞顶排水设— 38— 备是否损坏,仰坡是否发生塌方落石等。
3.5 河防:检查临河及库区路基有无冲刷和坍岸、河岸防护及导流建筑物有无冲刷和损坏、河流形态是否发生不利于铁路的变迁。
3.6 水库:检查铁路上游水库是否出现险情、铁路与水库的联系渠道是否通畅、水库发生意外时铁路防护措施是否到位等。
3.7 山体滑坡:检查滑坡范围内地表有无开裂、水沟有无断裂位移、树木有无歪斜、地下水出露有无变化等。
3.8 新线:检查新线路基有无下沉塌陷、新增挡护设施有无开裂变形、路桥路涵过渡段路基是否下沉等。
4.雨后设备检查要求:
4.1 雨后设备检查要实行记名检查制,检查人员对检查结果负责。检查发现的设备病害要详细记录,要注明检查人、检查日期,病害情况,有无发展,处理情况及措施。
4.2 每次雨后设备检查结束后,工务段要建立相应台帐,检查发现的重点设备病害要及时上报,并组织人员消除隐患,短时间内不能彻底消除的必须采取观测、看守等有效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第70条 防洪巡(看)守人员应按下述标准判断行车条件: 1.中断行车的判断 1.1 路堑和山坡
—39— 1.1.1 坍方、落石、滑坡发生后,岩(土)体已侵入建筑限界;
1.1.2 当有间歇性的崩塌落石发生时,线路上的石块清除后,仍有石块不断滚入线路;
1.1.3 堑坡、山坡有裂缝,在短时内裂缝迅速扩大或下错,处于明显变化过程中,随时有坍塌的危险;
1.1.4 滑坡体滑动,使线路向上隆起或横向位移,处于明显变化之中;
1.1.5 滑坡、错落体位移,使支挡、防护建筑物错动开裂,已侵入限界或有倒塌迹象。
1.2 线路及路堤
1.2.1 区间正线水漫轨顶,水下情况不明;
1.2.2 路堤浸水后软化或路基下沉、横移使轨道几何尺寸发生变化且已不具备限速行车条件;
1.2.3 线路轨道、道床被水冲毁、冲空;
1.2.4 路堤冲毁、沉陷、坍塌,道床失稳,限速行车不能保证安全的;
1.2.5 路堤边坡坍滑、下错,其滑动面上部已侵入道床以内,尚未坍塌的路基面在荷载压力包络线以内;
1.2.6 路堤边坡坍滑部分上部虽未侵入道床以内,但坍体下部已侵入荷载压力包络线以内;
1.2.7 易瞬间坍塌的路堤边坡开始向下错动,裂缝扩大,— 40— 速度较快,已产生“错台”,坍滑后能侵入荷载压力范围以内;
1.2.8 路堤内因水力渗透作用形成较大的管涌,路堤有坍塌破坏的可能。
1.3 桥涵及隧道
1.3.1 桥梁墩台被水冲毁;
1.3.2 桥梁墩台受到洪水冲刷,冲刷深度超过•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第2.5.1条的规定,或经检算墩台稳定受到威胁或已严重晃动;
1.3.3 桥梁墩台受洪水冲刷后已倾斜,经检算承载能力不足或桥上线路平面内轨道几何尺寸严重变化不能校正到可以通车的条件;
1.3.4 墩台发生位移后,桥上限界不足;
1.3.5 浅基桥墩受洪水冲刷,墩台基础情况不明时; 1.3.6 洪水流速超过设计流速,桥下水位已达到•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2.3.2条的规定时;
1.3.7 涵洞管节冲毁或基础冲空,影响路基荷载分布区域的稳定;
1.3.8 涵洞翼墙、端墙或桥梁护锥冲毁、坍塌,影响到荷载分布区域以内时;
1.3.9 隧道内或仰坡落石及圬工脱落侵限时(含未坠落石块);
1.3.10 因山体滑坡、错落引起隧道衬砌严重变形,达到临
—41— 界失稳状态或衬砌侵入限界时。
1.4 其它
当站台、接触网、信号机柱及其他设备或树倒后侵入限界时。2.限速行车的判断 2.1 路堑及山坡
2.1.1 堑坡土壤趋于饱和状态,不断向下坍滑,清除至限界外以后仍不断缓慢向下坍滑,处于边清边坍、不清就会侵限的状态;
2.1.2 坍方、落石发生后已派人看守,但仍有可能继续落石;
2.1.3 滑坡体缓慢滑动,轨道几何尺寸变化较慢,经整修和不断整修可以限速通车;
2.1.4 堑坡下部支挡设备倾斜,已采取临时加固措施。2.2 线路及路堤
2.2.1 区间水漫道床,且水还在流动;
2.2.2 线路下沉,道床浸水软化,轨道几何尺寸变化较大,经整修可以限速行车;
2.2.3 路堤边坡溜坍,坍体边缘已侵入道床内,但未侵入荷载压力包络线以内时;
2.2.4 路堤内形成管涌、溶洞、陷穴等隐患,在处理前判断路基发生变形后对轨道变形影响较小;
2.2.5 线路部分道床冲失,轨下道砟未动。
— 42— 2.3 桥涵及隧道
2.3.1 桥梁基础受洪水冲刷,冲刷深度已接近或达到•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第2.5.1条规定,但墩台尚稳定;
2.3.2 桥墩台受洪水冲击后已微量倾斜,退水后不再受冲刷威胁,桥上线路经拨道后可以限速行车(应检算墩台承载能力);
2.3.3 浅基桥墩台经检算,允许在某一冲刷深度以内限速行车;
2.3.4 因山体滑坡、错落引起隧道衬砌变形,变形部位或加固结构已侵入建筑限界,尚未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2.3.5 桥台后路基下沉量不大且缓慢,护锥完好。2.4 其它
其它设备故障、病害不能正常放行列车的情况。
第七节 防洪巡(看)守管理
第71条 防洪巡(看)守防护用品及标牌 每个看(巡)守点的配臵标准为:
1.在非G网区段安装一台铁路固定电话(I级防洪重点地点)。
2.配备2~3台防洪对讲机及充电设备。
3.设臵防洪重点地点标(I、Ⅱ、Ⅲ级防洪重点地点,高铁除外)。
4.执行守机联控的巡(看)守点设臵守机联控呼叫标。
—43— 5.备齐两套防护用品、工具(其中一套备用)。第72条 防洪巡(看)守图表及台帐
1.四张图表(统一采用A2纸张,采用仿宋字体,40号字)过塑处理后悬挂在看守房内醒目位臵。
1.1 巡(看)守人员职责
1.1.1 严格遵守铁道部、路局、段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人身和行车安全认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1.1.2 严格岗前培训,熟练掌握故障防护办法、两端车站行车室、工区、车间、段调度电话,熟悉列车运行时刻表。
1.1.3 执行任务中要带齐工具、防护信号备品:信号旗红色3面、黄色1面、响墩6个、喇叭1个、火炬2支(自动闭塞区段短路铜线1根),一台电话手机(查线机)。时刻表一份、巡回图一张、检查锤一把、钢卷尺一把、手电筒或头灯一个,劈刀或短刀和铁锹各一把,蛇药二包、记录本。
1.1.4 要严格按图巡回,行走时须走(左、右)路肩,发现来车时要立即避让(尽可能距钢轨3m以外)。当列车通过时,须站在安全地点手持规定信号做好立岗接车工作(上山、下河检查时除外),并将列车通过时间记入登记簿内备查。
1.1.5 要严格遵守排班制度,不得擅离职守(调班、换班、串岗、脱岗)。严禁上岗前、当班中饮酒或班中睡觉、看书报(刊)、听收音机等与工作无关的事。严禁上道未穿防护服、穿拖鞋或接车不规范。严禁骑摩托车上下班。
— 44— 1.1.6 班前班后要充分休息。当管内雨量达重点出巡雨量警戒值时,未当班巡(看)守人员原则上要在驻地休息,不得擅自离开驻地。
1.1.7 要熟悉设备病害状况、看守点巡守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
1.1.8 发现坍方、落石、倒树等灾害影响行车时,要立即用磁铁式短路铜线(自动闭塞区段)、防洪电台、线路故障防护等办法拦停列车或扣发列车,并及时向工区、车间及调度汇报。
1.1.9 发现零小坍方、落石、倒树及涵渠排洪不畅等隐患不影响行车时,数量不大的,巡守人员要及时清除;数量较大无法立即清除的,要向工区、车间或段调度汇报,由工区派员赶往现场进行处理。
1.1.10 按标准交接班:交安全,交班人员须将当班期间看守点安全情况、处臵结果、安全注意事项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交设备,交班人员须共同检查设备一遍,共同填写设备检查记录,交代清楚设备状况;交备品,交班人员须共同清点看守点防护备品规格、数量,交代清楚备品情况;交台帐,交班人员须向接班人员交接看守点记录及等级等台帐,交代清楚台帐填写要求;交信息,交班人员须将当班期间上级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要求等信息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
1.1.11 加强重要文电、通报、通知学习,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45— 1.1.12 看守人员要爱护公物,加强内部团结,做好精神文明、路风、综合治理和环境卫生等管理工作。不违反路风及治安等有关规定。
1.2 看守人员设备病害检查观测制度 1.2.1 建立观测点(桩)
根据不同的病害类型(危岩落石、滑坡、溜坍、挡护设备裂损)及长度、高度范围,在每块危石、每处裂缝、变形处所设臵观测点(桩)。
1.2.2 观测内容
观测坍体周边、堑坡坡面裂缝、线路变化,观测标开裂大小,标桩间距变化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内容观测:
1.2.2.1 检查看守地段线路轨面情况,是否发生横移、鼓起、变形现象。检查线路轨向、高低是否发生异常变化。检查各种标志是否齐全、完好、清晰。
1.2.2.2 检查看守地段各种排水设备有无被冲刷、断裂、渗漏、堵塞、积水和淤积现象,是否可能引起边坡溜坍。
1.2.2.3 检查路基边坡及影响路基的自然山坡有无溜坍、裂缝、错动或沉陷现象,其防护加固建筑物有无断裂、松动或位移变形。
1.2.2.4 检查靠近江河、水库及水塘的路基边坡、河岸及其防护建筑有无被冲刷、破坏或溜坍现象,堤坝是否安全可靠。
1.2.2.5 有岩石裸露的山坡或悬岩要检查有无裂缝或裂缝— 46— 变化情况。对危岩、孤石应进行编号,检查是否会发生落石、倒树现象。
1.2.2.6 滑坡地段要检查滑坡范围有无裂缝,水沟有无断裂,各种建筑物有无变形,树木有无歪斜,地下水出露变化等,结合观测资料分析滑坡状态。
1.2.2.7 检查支挡建筑物如挡墙、支顶墙及边坡支撑渗沟出现裂缝和变形地段。
1.2.2.8 检查桥台护锥和背后盲沟有无封堵损坏、空洞,雨天有无水从护锥排出,护锥有无下沉、土体有无陷穴(黄土、粉细砂填筑尤须注意)。检查河道、河床、墩台、防护设备、调节河流建筑物和桥头路基的状态。
1.2.2.9 有明显偏压的隧道或明洞,要检查山体动态和衬砌有无变形裂纹、洞内落石、衬砌掉块、洞门仰坡有无坍方落石,隧道洞顶天沟、排水沟、检查设备是否漏水、破损等。
1.2.2.10 检查责任地段内涵渠是否变形、裂损、错位、漏水、漏土,涵内是否淤积造成孔径不足,涵渠基底有否冒水、潜流造成基底掏空等。
1.3 观测要求:
1.3.1 观测周期(病害严重、变化明显的观测标志不得超过两小时观测一次,其它观测标志不得超过四小时观测一次。看守地段巡回图明确检查时间,降雨加密检查、缩短检查周期)。
1.3.2 观测数据记录格式见•路桥病害观测记录簿‣。(记
—47— 录数据要详细、不得记录“无变化”、“正常”等)。
1.3.3 看守工要按巡回图认真做好设备巡检工作,定时检查观测标志或观测桩的变化情况。
1.3.4 看守工要加强信息反馈,在检查观测中发现病害发展变化时,要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1.3.5 故障防护办法(同时绘制故障防护图,写明故障报警电话)
1.3.5.1 自动闭塞区段,要用磁铁式短铜线搭在左右钢轨上,改变信号显示,拦停列车。
1.3.5.2 非自动闭塞区段,要立即使用防洪电台直接呼叫列车司机和车站值班员紧急停车或扣发列车,或用看守电话、区间电话、手机等方式通知车站值班员扣发列车或封锁区间。
1.3.5.3 按线路故障防护办法•技规‣第327条规定设臵。1.3.5.4 看守点故障报警电话包括前后车站运转,段调度、车间、工区等铁路电话及市话。
1.4 巡回图(根据具体病害类型、范围绘制)
每个巡回检查路径必须包含所有观测点,巡回图按照•铁路路基大维修规则‣的有关要求绘制,要求发生病害的部位不漏检。
2.巡(看)守点的台帐
2.1 交接班记录簿(含设备检查情况,要求记录规范齐全)。2.2 路桥病害观测记录簿。2.3 列车通过时刻记录本。
— 48— 2.4 检查指导记录簿。2.5 列车时刻表。2.6 一张备用巡回图。
2.7 重要文电、通报和通知,路局、站段要求看(巡)人员记名学习有关资料。主要内容有:本单位防洪文件和防洪预案,有关守机联控、看守点语音提醒最新办法等。
2.8 故障防护实作演练记录。
以上资料要求归类放臵在文件盒(夹)内。第73条 防洪巡(看)守要求
1.按图巡回制度:巡(看)守人员须严格按照工务段制定的巡回图进行巡守,执行规定的检查观测制度。做到坚守岗位、勤检细查,不得擅离职守。
2.迎送列车制度:巡(看)守人员值班时要佩戴臂章,当列车通过巡守地段时,要按有关规定站在安全地点手持规定信号迎送列车(上山、下河检查时除外),并将列车通过时间记入登记薄内备查。
3.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值班时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交接清楚,清点信号、工具备品,正确填写交接班记录。
4.联合检查制度:巡(看)守人员除岗内检查外,还须配合工长、车间主任对防洪重点地点进行定期联合检查,参与研究防洪重点地点设备变化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病害观测记录薄
—49— 内。
5.执行防洪重点地点看守点守机联控管理办法。
第八节 防洪重点地点安全管理
第74条 工务部门 1.I级防洪重点地点
1.1 由工务段选派经培训合格责任心强的职工或签定合同并培训合格的劳务工进行常年看守或汛期昼夜看守,并制订有针对性的看守制度和岗位职责,绘制详细设备巡回图,并在看守点进行揭挂;汛前及时设臵“守机联控呼叫标”以及“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按规定配齐防洪对讲机(高速铁路为GSM-R手持电台)、铁路固定电话、信号旗、信号灯、火炬、响墩、磁铁式短路铜线(用于自动闭塞区间,下同)等应急防护备品。
1.2 看守人员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按图巡回制度、迎送列车制度、交接班制度、联合检查制度、守机联控制度。
1.3 干部把关:凡雨量达全员出巡警戒值,现场必须有干部把关。
1.4 检查周期:段长、分管段领导每月覆盖检查不少于一遍;主管科室科长或副科长每月全面覆盖检查不少于两遍;车间管理人员及所在工区工长每月全面覆盖检查不少于三遍(车间主任不少于两遍)。
2.Ⅱ级防洪重点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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