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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工作者(以下简称安全科技工作者)以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并在筠连县民政局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发展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县广大安全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遵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坚持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广大会员服务,为社会公共安全服务的思想,大力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挥安全科技工作者的智慧、才干与作用,提倡学术自由、公正、民主,尊重知识,忠于真理,维护安全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呼声,正确引导安全科技进步,促进我县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领导;接受社团管理机关筠连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现住址:筠连镇滨河西路二段(邮政编码6252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全文化交流,每年召开一次安全文化交流大会或研讨会,促进科学、安全工作和经济发展;
(二)引发有关安全科技书刊、教材和宣传资料、教育挂图等;
(三)组织和开展安全生产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文化素质;
(四)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安全生产培训班,开展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继续教育培训,提高安技水平,更新知识,培养人才;
(五)组织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领域中重要课题和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重大安全技术工程项目的研讨和考察活动,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产业发展;
(六)对全县职业安全健康发展方向和重大问题献计献策,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革措施,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七)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的咨询工作;
(八)承办安全科技项目的研究,推荐成果鉴定,工伤事故分析等任务;
(九)开展安全科技工作咨询、安全评估及风险评估活动;
(十)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安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一)发展同兄弟县、市、区职业安全健康学术团体和安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 本会学科为安全科学技术,其中主要包括灾害学、安全系统学、安全人机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安全模拟与仿真、消防、爆炸安全、安全设备、劳动(职业)卫生、噪声与振动控制、防尘防毒、通风与空调、个体防护、安全信息、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工业灾害控制、安全监测与监控技术以及部门(行业)等工程技术内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九条 申请参加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安全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取得一定的成就者;
(四)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须分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会员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当于以上者,以及取得专科以上文凭的安全科学技术人员;
(2)高等院校毕业或自学成才,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科学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毕业,但从事劳动安全科学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并已具有相当于高等院校毕业人员科技水平者;
(3)对安全科学技术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4)热心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水平的领导干部。
2.单位会员
(1)本会的理事单位;
(2)从事本领域研究、教育、宣传等工作,具有一定数量的安技工作者的医院、学校、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
(3)热爱安全科技事业,热心支持并参加本会工作与活动的厂矿企业、公司和商业单位或其所属部门;
(4)各有关安全行业学会、协会。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凡自愿入会者(个人和单位会员),经申请,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或会员介绍、单位推荐、自荐,通过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的权力: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优先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外出考察培训资料;
(五)优先推广学会取得的最新科技成果;
(六)要求本会优先提供帮助与服务;
(七)自由退会的权力。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支持本会工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邀请参加有关科技和工程项目或承担技术攻关工作;
(四)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并尽力为活动提供条件,协助解决本会困难;
(五)积极参加本领域内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并经常向本会提供国内、外有关安全科技动态、信息资料;
(六)每年按照本会“个人和单位会员会费缴纳办法”缴纳一次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未缴纳会费,经本会三次书面通知仍未补缴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于翌年失去会籍。会员自然死亡、失踪、自动退会,法人解散或本会解散之日起失去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其行为给本会造成极坏影响的会员,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并同时撤销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解除所担负的本会职务(含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筠连县职业安全健康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并通过当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本会财务报告;
(三)制定、修改并通过本会章程;
(四)进行理事会换届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以及就有关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或作出决议;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筠连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大会代表的数量与名额分配方案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确定,代表人选由人选所在单位推举。根据需要,组委会亦可直接建议代表人选,但须经人选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九条 大会代表原则上由当届理事、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下届理事(含顾问)候选人,荣誉会员,单位会员代表,优秀个人会员代表,本会分支机构及地方学会代表,本会业务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特邀代表等构成。
第二十条 大会下设四个糸会,即:煤矿行业糸会、非煤矿山行业糸会、矿山救护行业糸会、综合糸会《建筑行业、交通行业、危化品行业、烟花爆竹行业》。各糸会确定一名召集人,负责开展其行业内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从本会会员中产生,由组委会提名,人选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通过。理事应由有学术或科技成就、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本会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的负责人等组成,并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对会员额接纳、除名;授予或撤销荣誉称号;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站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对地方学会进行业务指导;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情况;
(九)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增选理事或常务理事;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候选人名单由组委会提出。常务理事代行理事会职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报大会批准后产生。
理事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含专职)若干人。秘书长由业务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提名,提交理事会选举。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聘任。
第三十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三人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根据需要,经组委会提名,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本会顾问若干人,以指导和协助理事会工作。其人选不受原是否为本会会员限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经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驶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执行和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办事机构各部门的设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理事的变更。在任期内理事的变更,由理事单位提出变更人选,经学会秘书处审查,送理事长审批,通报理事会成员并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为密切本会与会员间的联系,促进会员活动的开展,会员较多的单位可建立会员小组,同一地区若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可联合建立会员小组,会员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二人,小组成员名单报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和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部门为秘书处。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理事会有权对秘书处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本会经费和经济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有关单位资助和捐赠;
(三)会员会费;
(四)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为:单位会员2000元以上,个人会员100元以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职业安全卫生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也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窥觊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法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县民政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并报筠连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筠连县民政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筠连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筠连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五十四章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于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筠连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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