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管理办法(4.21)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一岗双责管理办法”。
公司一岗双责(一案双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综合效果,保障反腐倡廉工作有力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岗双责”是一个岗位承担两方面的职责。“一岗”就是领导干部的职务所对应的岗位和职责;“双责”就是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对应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管理、纪律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责。
第三条 “一岗双责”的责任主体(即责任人)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包括副职、党支部委员)。
第四条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党委书记和总经理对公司工作和员工负责,党委成员对分管(联系)工作和人员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和人员负责。责任人的责任延伸到八小时以外。
第五条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办事件工作中,既查清当事人的违纪违法问题,又要查清当事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党政组织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督责任方面的失职渎职问题,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一案双查”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分级负责、协同配合的原则。坚持教育、预防、惩治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一案双查”在公司纪委统一领导下,党群工作部负责,综合管理协助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追究“一案双查”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1、“一案双查”即倒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4、对上级批示或受理的信访举报,不认真调查核实和处理,导致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遏制,或导致危害扩大化的。
5、对公司所属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6、案件调查工作不支持、不配合,隐瞒事实真相、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
7、民主集中制不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责任制度不落实,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不规范,党组织机构不健全、运行不正常,直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发生的。
8、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廉洁自律规定、贪污贿赂、失职渎职问题受到党纪政纪重处分以上(含党纪政纪重处分)的;或者公司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9、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10、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弄虚作假的。
11、严重违反作风建设、廉洁从政规定,损害群众利益,出现四风问题没有得到遏制的;
12、反腐倡廉制度存在漏洞,经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拒不整改导致发生严重腐败的;
13、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九条 “一案双查”的主要对象是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及对分管负有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的分工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事件的,主要检查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公司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违法事件的,主要检查公司负责分管部门公司领导履行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1、警诫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2、组织处理: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3、纪律处分:党纪处分或者政纪处分,调整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当事件调查发现部门及领导干部是否存在第四条所列情形或有关线索,由事件检查小组在移送审理前向公司纪检提出是否启动“一案双查”建议,经公司纪委书记审核同意后,报公司党委书记审定。如涉及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情况,应报上级纪检审定。
第十二条“一案双查”的启动条件:
1、上级党组或上级纪检组织认为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事件。
2、经公司党委或纪委决定,认为有必要“一案双查”事件。
3、出现违法或党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事件。
第十三条 “一案双查”主要围绕事件调查核实的主要情节涉及的责任情形和第五条所列检查对象进行。第十四条 “一案双查”的时间,为事件发生前一年度至立案调查期间。
(一)事件发生前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负总责情况:包括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重要精神、重要会议、重大部署情况,组织研究公司反腐倡廉建设重大事项情况,并明确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分工情况,加强对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责任进行监督检查情况,采取措施加强对班子成员进行教育情况,推进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情况;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询问情况;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支持纪检履行职责的情况等。
2、分管领导履行“一岗双责”责任情况:包括对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情况,对分管范围内业务工作加强规范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情况等。
3、检查对象是否发现涉案当事人相关违纪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是否收到群众涉及案情的举报或反映、是否在调查处理其他案件(或信访件,含上级交办)时发现有关线索,以及调查、处理、纠正等情况;是否存在消极漠视、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放任、包庇、纵容等问题。
(二)立案调查的主要内容为:检查对象支持配合事件调查工作的情况,是否存在敷衍应付或者干扰、阻碍、破坏初核和调查工作的问题。
第十五条 “一案双查”应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进行调查取证。
查办程序如下:
1、收集材料。调查承办部门根据事件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制作谈话笔录和书面材料,收集相关证据。
2、上报审批。调查承办部门提出办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公司纪委书记审批。
3、登记流转。公司纪委书记审批后,调查承办部门按照问题线索处臵程序办理。形成初步核实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确认没有失职渎职问题的,作了结处理。有失职渎职问题,根据情节轻微,给予警诫教育或组织处理;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经公司党委、纪委会研究,予以立案调查。
4、立案调查。经公司党委、纪委确立立案调查的,承办部门按照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办理立案手续,启动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 “一案双查”所对应的对象;
1、当发生公司员工违法或严重违纪事件,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将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党政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2、当发生公司中层干部、党员违法或严重违纪事件,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将追究当事人所在部门党政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和当事人所在部门分管领导的责任。
3、当发生严重经济损失、恶劣影响公司声誉的事件,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所在部门党政组织负责人的责任。还将追究分管当事人所在部门公司领导责任和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定责处理。公司纪委根据调查的结果,明确相关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审定。
第十八条 根据检查结果,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同事件处理意见一并报公司党委研究。并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检查结束后,公司纪委要将“一案双查”情况和处理建议的书面报告与事件调查所有原始资料,交公司党群工作部留存,出现涉及到公司党委成员在内的问题处理,将移送上级纪检部门审理。“一案双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结论以及是否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依据、处理建议等。第二十条 公司纪委及工作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同时也应对纪委内部进行“一案双查”。
1、对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缓报、漏报、瞒报、压报;
2、对获取的相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进行擅自处臵,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3、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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