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期末考试_宪法学期末考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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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宪法的研究对象

1、研究宪法的有关理论;

2、研究宪法的历史;

3、研究宪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

4、研究本国宪法的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制度;

二、宪法定义

宪法学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三、学习宪法学的意义

1、有利于形成宏观思维习惯;

2、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3、有利于推进体制改革;

4、有利于学好其他的法学课程;

四、宪法学研究的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

2、本质分析;

3、历史分析;

4、比较分析;

5、系统分析;

6、价值分析;

7、实证分析;

8、规范分析;

五、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1、宪法确认现有社会关系中的各种政治、经济和文化力量的合法存在,并为其力量的此消彼长提供合法制度框架;

2、宪法是现代国家的“出生证明”;

3、宪法是划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

第一章

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理解宪法的概念、法律地位;掌握宪法的本质特征)

一、宪法最基本特征(宪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根本法)

1、限制国家权力;

2、保证公民权利;

二、古代,近代,现代宪法的区别

古代意义的宪法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与保障人权毫无关系;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不仅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且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是国家根本法。同时,它也是人权保障法,具有宪法制定的正当性和宪法功能的合理性;现代宪法与近代宪法唯一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反映福利化国家的倾向;

三、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国家组织法

基本功能:作为一种调整国家组织的法而存在;

由其规定国家机关的构成、职权及相互关系,包括中央与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分配及相互关系;

四、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人权保障法、实质意义上的宪法 实质: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定义:指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属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它可以是统一的成文法典,也可以是分散的一系列法典;地位上,它可以居于一切法律之上,也可以与其他法律的地位相同;

只要是在本质上是对国家权力限制的法,且核心价值是保障人权则为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

五、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规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以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为标准,将法律划分为不同的部门;

范围:既包括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又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宪法性法典);

宪法主要以国家与公民这一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采用的基本方法是控制、合理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

六、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体现立宪主义精神,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定义:是调整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相互关系的国家基本法;

绝大多数的国家的宪法都属于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通常所说的宪法就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

七、宪法的法律地位

1、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是一个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全面集中表现(本质特征);

注:

1、宪法规定的是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其他部门法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问题;

2、宪法必须从宏观上平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寻求一种宏观上的平衡与相互制约,是宪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3、宪法特征:具有独特性: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独特的;内容是独特的(最根本的内容才能入宪);制定修改的程序独特;法律效力独特;

八、宪法规定了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1、涉及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和基本制度(单一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

2、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制原则;

九、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理由:内容根本性,效力最高性,平衡权威性;

表现:

1、在制定上更为严格:制定宪法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宪法草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2、在修改上更为严格: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能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在我国,宪法修改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者在宪法通过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修改;

十、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宪法是一切法律之母;

2、一般法律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

十一、宪法的本质特征

1、是对一定社会集团胜利成果的确认、记录和总结,在条文上有着较强政治色彩;

2、宪法规定,作为主权者的人民与代理者的政府之间是一种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

3、宪法是一国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全面集中体现(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规定了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而变化;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

第二节 宪法的分类(了解宪法的传统分类和实质分类)

一、宪法的形式分类(传统分类以及新的分类)

传统分类:

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标准;(最早成文宪法是1787美国宪法和1791法国宪法,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为标准;(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刚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与协定宪法:以制宪主体为标准;

新的分类:

1、近代宪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与现代宪法(20世纪初以来):以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为标准;

2、平时宪法与战时宪法:以宪法适用时间为标准;

3、君主宪法与共和宪法:以国家政体为标准;

4、原始宪法(在内容上具有创制性)与派生宪法(模仿性宪法):以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为标准;

5、规范宪法(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性)、名义宪法(宪法只是一种法的形式)与语义宪法(被掌权者作为宣传手段以及点缀物);

二、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共产主义公有制基础):以宪法所依赖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为标准;

2、法定的宪法(统治阶级通过法律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为标准;

第三节 宪法与宪政(了解宪政的概念,理解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宪政(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基本前提:制宪;

基本内容:民主事实的制度化;

宪政的水平和程度归结于一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程度; 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

二、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2、宪政是宪法的实施;

第四节 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了解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及其发展;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与西方国家宪法基本原则的异同;了解我国宪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一、我国宪法指导思想及其发展1、1982年修宪时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

2、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 本路线为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

3、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2条,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

4、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

5、党的十七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1、含义: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宪法实施的基本准则;

2、体现制宪的指导思想;

3、通过宪法规范表现出来,为宪法实施提供一般准则;

4、是宪法原则的核心部分,决定和影响其他宪法的内容;

三、人民主权原则(起点)(宪法第2、27、41条)

1、定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

2、主权:指国家对内的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的独立自主权;

3、人民: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炎黄子孙;

4、人民主权: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国家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5、人民主权的保障:国家机关应由普选产生;被选出的国家权力机关应能真正掌握和行使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结构应建立权力制约机制;人民应当充分的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监督权;

四、基本人权原则(终极目的)(宪法第33至56条)

1、定义: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如《独立宣言》,《人权宣言》等);

2、范围:生存权;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权;文化权;

3、为现代人之所必须;为大多数国家宪法所确认;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

4、人权是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满足其生存发展的需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道德上的权利;法律上的权利;实有权利)

五、法治原则(根本保障)(宪法第5、33条)

1、定义: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

2、法治: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执行;

3、法治核心内容: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大于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独立;

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各国家机关职权由宪法和法律授予,权力要依法行使;

六、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基本手段)(宪法第3、41、77、135条)

1、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首先倡导,孟德斯鸠系统阐述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

2、言论自由受到法治原则,公共利益和其他基本权利的限制;

3、权力制约原则的体现:

社会主义:监督原则(成本过大)

资本主义:分权原则(成本较小)

七、我国与西方西方基本原则的异同

同: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

异: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理论上一般不把“权力制约”看做宪法的原则,而是普遍确认权力的统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但民主集中制也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也不排斥监督制约机制;

第五节 宪法结构(了解宪法结构的构成部分;理解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了解宪法规范及其构成要素、基本特点;掌握宪法的主要渊源)

一、宪法结构的构成部分

1、宪法序言;

2、宪法正文;

3、附则;

二、宪法序言地位及法律效力

地位:宪法序言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政策,对宪法制定权的来源给予了说明,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效力:全部有效力说

三、宪法规范及其构成要素

概念: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构成要素: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使用的条件);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后果(即指明符合法律规范的积极后果和违反法律规范的消极后果);

四、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五、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与部门法相比较)

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宪法关系的四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

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包括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统计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六、宪法的主要渊源(即宪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典(宪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定义:以法典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

优点: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同时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有利于保障线法的稳定性;

缺点:因宪法修改程序较为严格和复杂,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变化的能力不是很强;

2、宪法性法律

定义: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

两种含义:一是指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

3、宪法惯例(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具有法律条文的国家强制力)

作用:第一,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上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施;

第三,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绝大多数宪法惯例都能起到这一作用;

4、宪法判例

形成的条件:一是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二是先例约束原则;

5、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6、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

注:成文宪法的外部表现形式:宪法典(包括宪法修正案);宪法惯例;宪法解释;国际公约;

第六节 宪法制定(了解宪法制定的含义及与宪法修改的区别;理解制宪机关的概念;掌握制宪的基本程序)

一、宪法制定概述

1、含义:又称制宪或立宪,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2、制宪权概念: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力;

3、制宪权理论:归属主体:全体人民;

行使主体:立宪机关;

行使主体的形式:制宪会议和国民会议; 行使的要求:民选代表组成制宪机关;

制宪权部分保留给国民自己(如全民公决); 制定草案时公之于众并说明理由; 逐条表决;

制宪、起草机关的区别:制宪机关是常设的,是国家机关,有权批准

宪法;

起草机关是临时的,是制宪机关的一个部门,只可起草;

制宪权不需要任何实定法上的依据,具有原创性;

4、制宪权理论是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5、制宪权的界限:受宪法目的的制约;受法的理念的制约;受人民认识能力局限性的限制;受国际法的制约;

二、制宪机关的概念:是接受宪法制定主体委托具体制定宪法的机关;

三、制定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

2、提出宪法草案;

3、通过宪法草案;

4、公布;

四、我国宪法的制定

1、起草工作在毛泽东的直接主持下进行;

2、制宪行使机关: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唯一一次制宪);

第七节、宪法修改(理解宪法修改的含义、必要性与宪法修改的限制;掌握宪法修改的主要方式;了解宪法修改的程序)

一、宪法修改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注:修宪权地位低于制宪权;当宪法解释权运用到极致时,行使修宪权;

二、修宪必要性(我国共修改过九次宪法)

总的来讲,修宪是为了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

1、客观上,制定宪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在不断变化;

2、主观上,制宪者在认识上存在局限;

3、法治上,为了法制的统一,使普通法律与宪法一致,必须修宪;

三、修宪限制

1、内容上的限制

禁止变更宪法的根本制度、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条款不得作不利于公民的修改;

禁止全文废止或停止生效;

2、时间上的限制

规定宪法颁布一段时间后不得修改(消极限制);

规定定期修改宪法(积极限制);

规定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时不得修改宪法;

规定被否决的宪法修正案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提出修改;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面修改

定义:在国家政权的性质及制宪权的根源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活动依据原宪法所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这是修宪与制宪的主要区别;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这是全面修宪与部分修宪的主要区别;

2、部分修改

以决议的方式直接在宪法条文上以新内容代替旧内容,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以决议方式直接废除宪法条文中的某些规定,修改之后,重新公布宪法;

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增删宪法的内容;,凡与新条文相抵触的旧条文一律无效;

3、无形修改:又称宪法变迁,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

五、宪法修改程序

1、提案

2、先决投票;

3、公告;

4、议决;

5、公布;

第八节、宪法解释(理解宪法解释的概念;掌握宪法解释的机关和体制;了解宪法解释的分类和原则)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1、含义: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2、宪法解释的原因

宪法的条文文字简明扼要,其表述的含义常常不具体;

宪法存在不完备和缺漏;

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需要统一解释国家的法律;

宪法的内容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相对稳定性;

二、宪法解释的机关和体制

1、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社会主义国家)或立法机关(厄瓜多尔和泰国等)解释宪法;

2、由普通法院(英美法系)解释宪法;

3、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

三、宪法解释的分类

1、以效力,分为有权解释(宪法解释机关的解释)和无权解释;

2、以目的,分为合宪解释、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以方法,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4、以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四、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

五、我国的宪法解释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

2、经常性宪法解释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

3、我国宪法解释的形式:主要通过立法进行间接解释;一般采用的在进行违宪审查时

进行宪法解释的形式却极少使用;

第九节、违宪审查(掌握违宪和违宪审查的概念,区分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不同;了解违宪审查的起源和基本功能;了解违宪审查的体制;掌握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适用,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宪法规范实施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活动,具体包括立法适用、解释适用和违宪审查;

二、违宪与违宪审查

1、违宪概念:违宪是指违反宪法,包括违反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就宪法文本而言,包括违反宪法的序言、正文和附则。违宪只存在于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的国家;在具有柔性宪法的国家不存在违宪问题;

2、违宪与违法的区别:性质不同;主体不同(违宪主体是公权力的行使者,主要是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审查主体不同;制裁不同;

3、违宪责任:撤销;宣告无效;拒绝适用;罢免;弹劾;取缔;

4、违宪审查的概念: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

合宪法进行审查和处理的制度;

5、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内涵:

主体:特定的国家机关;

具有特定的程序和方式;

对象:宪法行为;(宪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直接依据宪法所进行的行为,包括规范行为和具体行为)如: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及领导人是否依宪履行职责;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政党等组织的行为;

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作出违宪判断,则:产生违宪责任;违宪的结论是终极性的,不可以上诉,不可以再由另一机关复审)

6、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

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违宪审查与宪法诉讼;

7、违宪审查的起源

8、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三、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2、司法审查制;

3、宪法法院审查制;

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四、中国的违宪审查制

1、宪法序言规定了宪法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效力;

2、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目标;

3、现行宪法第五条规定了违宪审查对象;

4、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违宪审查主体;

5、现行宪法规定了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的机构;

6、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7、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批准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8、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对提交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章

第一节、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了解近代宪法的产生和过程;了解近代宪法的发展历程和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一、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自由、平等、个人利益至上的经济权利需要更高权威的法律保障)

2、政治条件: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确立;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提出和深入人心;

4、法律条件: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律教育的发达,立法技术的提高;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

1、英国宪法的产生(1215年《自由大宪章》,1688年“光荣革命”)

特点:内容上,确立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体制,把国王也纳入了必须受法律约束的范围,但同时又保留了以国王为代表的封建贵族的部分特权;形式上,没有形成统一完整的宪法法典,而是由在不同时期形成的反映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相互妥协的事实,成为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2、美国宪法的产生(1776年《独立宣言》,1777年《邦联条款》,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特点:美国独立战争使“天赋人权”思想成为宪法的思想基础,彻底的共和制具有强烈的反封建色彩;美国的邦联制克服了《邦联条例》建构体制的缺点;美国宪法是资产阶级完全控制了国家权力后制定的,而州宪法的制定奠定了文本基础;

3、法国宪法的产生(1789年《人权宣言》:主权在民学说、法制主张、人权理论;1791年宪法)

特点:法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和贵族爵位、称号,赋予公民迁徙、集会、请愿和宗教信仰等自由;法国宪法经历了从一般原则到君主立宪再到共和宪法的过程;

三、三次宪法的发展

1、三次立宪高潮

19世纪初至19世纪40年代(宪法普及时期的开始)

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前后(宪法社会化时期的开始)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前后(宪法民主化时期的开始)

2、德国宪法的产生及发展

1850年普鲁士宪法

魏玛宪法(现代宪法确立的标志之一)

现行基本法

3、日本宪法的产生及发展

明治宪法

日本国宪法

4、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9年苏俄宪法:现代宪法

突破资产阶级宪法的局限;第一次系统的规定了经济制度;推动

了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发展;使宪法成为世界文化现象;

苏联宪法:1924年宪法和1936年宪法;(社会主义宪法的代表作)一系列社会主义宪法的产生;

5、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将长期共存,相互斗争,相互借鉴;

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宪法渊源的多样化趋势;宪法修改较为频繁的趋势;宪法修改程序简化;

宪法内容上的发展趋势:重视保障人权,扩大公民权利;重视宪法实施保障,维护宪法权威(违宪审查机关专门化,如:德国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范围广泛化;违宪审查机关权威性强化);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节、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了解旧中国宪法产生的历史背景;了解旧中国产生的不同类型的宪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历史背景

1、政治: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资产阶级力量弱小;

2、经济:民族资本主义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主导地位;

3、文化心理:民本主义思想;

4、社会实践:西方宪政制度开始传入中国;

结论:中国缺乏社会变革的经济政治力量,宪法产生的条件尚不具备;清王朝不能再按照原来的方式统治下去,就用“伪宪法”的方式企图维护反动统治;

二、清王朝制定的宪法

1、《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9月):以1889年日本宪法为蓝本;

2、《十九信条》(1911年11月):模仿英国宪法;

三、中国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四、北洋军阀时期的宪法

1、《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简称《天坛宪草》,1912年10月31日):肯定现任内阁制;扩大国会权力;限制总统权力,并规定总统任期五年,连选连任一次;

2、《中华民国约法》(简称《袁记约法》,1914年5月1日)

3、《中华民国宪法》(又称“贿选宪法”,1923年10月10日)

4、《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段记宪法”,1925年12月11日)

五、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宪法

1、《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12日通过,同年6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

2、《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简称“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

3、《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通过,1947年1月1日公布;

六、人民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简称《宪法大纲》,1931年1月7日;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11月;

3、《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6年4月;

第三节、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49年9月,简称《共同纲领》;

二、1954年宪法(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三、1975年宪法;

四、1978年宪法(最大特点:过渡性);

五、1982年宪法;

六、现行宪法的修改

1988年4月12日七大通过了2条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八大;

第三章

第一节、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理解国家性质的概念与宪法之间的关系;了解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了解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的发展;掌握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国家性质概述(即国家阶级本质,又称国体,是宪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

1、国家性质方面的制度,它包括:

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如人民民主专政);

国家政权的政党制度;

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即宪法所确认的各种经济的规则、原则和政策的总和(主要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产品的分配形式、经济体制和基本经济制度);

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制度即宪法所确认的三大文明和富强、民主、文明的和谐社会建设;

2、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它包括:

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

3、国家的其他主要制度:选举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司法制度;

4、国家性质的决定因素: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

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1、1948年12月毛泽东在《将革命进行到底》一文中公开使用;

2、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思想作了系统阐述;

3、《共同纲领》把人民民主专政确立为国体;

4、1954宪法正式确认;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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