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党课讲稿上传_关于法制党课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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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治观念 做学法用法模范

授课题目:

授课对象:

授课目的:

主 讲 人:

新常态下基层党员干部要做学法守法用法模范 XX镇各支部书记、机关支部全体党员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法治观念,扎实推进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

XX镇党委书记

2015年7月 主题党课教案(讲稿)坚定信仰

严明规矩

严守法律

新常态下基层党员干部要做学法守法用法模范

导 语

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在全县开展“增强法治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主题党课活动,活动的目的在于引导党员干部带头学法用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在正式上课之前,我想与大家共同学习两则新闻报道:

一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21日的新闻发布会:最高检21日表示:从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为期2年的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涉农和扶贫职能部门、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将成为重点关注目标。

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副厅长陈正云表示,此次集中惩治和预防工作,优先查办三种情形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金额巨大、损失严重的职务犯罪案件;犯罪金额虽不大,但情节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利益众多,易诱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农村和谐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惠农扶贫资金审核管理发放或项目审批过程中发生的优亲厚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严重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资金被挪用、骗取、套取、挥霍等渎职犯罪案件。

第二则是新华网上的报道:近日,河南省纪委通报10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2008年6月至2013年12月,郑州市上街区农机安全监理站原站长王朝伟,违规为他人办理农机购臵补贴手续,骗取购臵补贴专项资金73.49万元。2015年6月,王朝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9年至2013年,濮阳县梨园乡后寨村党支部书记金进锋,违规发放低保金,并将部分用于个人消费。2015年6月,金进锋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012年12月至2014年11月,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坡边村党支部书记王广亮、支部委员李堂龙等人,多次利用公款接待及购买赠送礼品,列支相关费用共计54837元。2015年6月,二人被处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010年5月至2013年5月,兰考县谷营乡岳寨村原村会计魏顺启、村委委员侯纪得,在协助谷营乡政府管理危房改造补助款期间,伙同他人私分国家拨付的补助款19000元,魏顺启贪污数额为3900元,侯纪得贪污数额为3600元。2014年12月,兰考县法院判处魏顺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侯纪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月,兰考县纪委分别给予魏顺启、侯纪得开除党籍处分。

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永城市侯岭乡孟庄村原党支部书记陈超在管理该村征地补偿款期间,挪用公款545.25万元购买理财产品,非法获利20542元。2014年12月,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6月,永城市纪委给予陈超开除党籍处分。

此外,河南省纪委还通报了驻马店市泌阳县马谷田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宋民军贪污惠农补贴资金案件,信阳市光山县仙居乡财政所原所长付家志套取国家财政补贴案件,鹤壁市鹤山区房管中心原主任薛平安滥用职权、受贿案件,郏县龙山街道迎宾街社区居委会借搬迁之机收受企业物品问题,以及邓州市白牛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原主任苏红定贪污案件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腐案件。

从这些案件中,传递出一些信息:

一是莫伸手,伸手必被抓。通报的这些案件违法行为最早发生在2008年,时过境迁,当事人可能以为万事大吉,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还是东窗事发,对查处发现的问题,不仅给予当事人党纪处分,还要移送司法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二是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将成为下一步反腐败的主战场。最高检为啥要下大气力去拍群众身边的苍蝇?理由很简单,中央已经意识到这个事形势很严峻,不解决后果很严重。

首先,“小官涉贪”明显。据一些省份的统计,村“两委”负责人案件超过了整个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半数,有的市县更高达70%—80%。

其次,窝案串案严重。如安徽省芜湖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涉农惠民职务犯罪案件中,窝案、串案占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立案总人数的84.52%。

再者,贪污侵吞突出。据报道,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海口市石山镇荣堂村民小组和玉库村民小组多位村干部骗村民签字,侵吞了征地补偿款高达1300万。

在贪腐手段上,有的采取对上虚报冒领,对下隐瞒实情等手段,直接或变相冒领、骗取、套取各项涉农扶贫补助款;有的利用代领、代发补助金的便利,直接克扣、截留、私分涉农资金;有的以虚列户头、重复报账以及收入不入账等方式侵吞补贴资金,等等。

最后,发案环节集中。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互相交织,有的公开收受、索取贿赂,玩忽职守、放弃职责或滥用职权、优亲厚友、以权谋私。例如,深圳龙岗街道南联社区“20亿村官”周伟思案曾广受关注,他涉嫌在当地旧城改造项目中和他人共同收受5600万贿赂。

网络上有一篇《中国最恐怖的贪官是谁?》的文章,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在路上查车的人员,一旦变贪、变坏,一天之内就可以直接索取数百名司机的钱财,对老百姓造成的身心伤害和留下的心理阴影,远远大于一个厅级干部收受一位老板百万元,对老百姓造成的心理危害。因为,小贪官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老百姓,是明目张胆的,是显而易见的,即使不用政法、纪检部门查处,老百姓也清清楚楚。有时候,与其说是贪腐,还不如说是敲诈;而大贪官对老百姓的危害则相对较为隐秘,如果没有查处和曝光,老百姓也许永远不会知道。

三是再次特别提醒,涉及上级专项资金、惠农资金、征地补偿金是高压线,动不得!上述案例给我们什么样的警示与思考,我想作为课后作业题由同志们在日常工作中解答。下面我们开始正式上课。

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以法治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全会决定中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因此,围绕“党员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做学法用法模范”这个主题,结合我们在推进法治型政府建设,以及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具体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讲一下:一是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什么;二是什么是法治思维;三是我们应该怎么办。

一、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是什么

在日常工作中,我也经常听到不少干部抱怨、发牢骚,归结起来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在的法律光管干部,不管群众”;“现在群众工作不好做,群众都懂法,不配合,干部也没办法。”这是法治思维层面的问题,我们简称为“法”的问题;二是“政府现在是弱势群体,啥事都管不了,还啥事都得管。”这是政府职能转变或者说建设法治型政府的层面的问题,我们简称为“事”的问题;三是“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以及一些干部担心的“媒体一曝光,饭碗都丢了”的问题。这是干部作风层面的问题,我们简称为“人”的问题。

为什么国家出台了这么多的惠民政策,投入这么多的民生资金;为什么生活水平发生了如此翻天覆地的变化,仍然会有群众仇视政府、仇官、仇富!仍然会发生类似于贵州瓮安、四川什邡、江苏启东、广东乌坎等群众冲击政府的事件。这几起事件,我在2014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党课上,与大家分析过。今天,我想从法治的角度去分析这些问题,我认为,在以下4个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够:

一是有法不依的情况仍然比较严重。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但有法不依的“短板”效应愈发明显。有的同志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与法律手段割裂开来,把法律制度视为障碍、绊脚石,甚至撇开法律另搞一套,形成法律规定与权力行使“两张皮”。特别是少数党员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依法办事的意识弱,信奉“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习惯于“拍脑门”决策、“拍胸脯”表态,甚至以“土政策”“土规定”代替法规制度,“黑头不如红头、红头不如口头”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还有的严人不严己、严疏不严亲、严下不严上,对别人讲法纪、对自己讲私情。这些人“脖子以上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头脑还没有得到法治化武装,身体已进入法治化时代,唯上、唯己、唯众、唯旧,就是不唯法。

二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比较突出。有法不依更多的是乱作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更多是不作为。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在现实生活中,权力、金钱、人情、关系等因素屡屡影响法律的有效实施,经常出现“明规则”干不过“潜规则”的情况。究其原因,还是我们的党员干部缺少对宪法和法律敬畏,不习惯在法治轨道上用权。

三是政府权责边界不清,越位缺位现象同时并存。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有限责任政府,划分了行政权力和民事权力的界限。然而,由于我们自上而下习以为常的工作方式和社会的习惯认识,政府工作无所不包、无限责任的情况还会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一个地方只要一旦出了点事,上级政府不管任何理由,都会追究下级政府的责任,社会大众不管该不该政府负责,都会埋怨当地政府。

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权责划分上,一方面,一些临时机构执法,其职权和政府常设机构存在职能交叉、权限不清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一件事又有几个部门分别管辖,职权的划分又显得太清太细(如食品安全问题等)。争权夺利的事争着管、有权没利的事推着管、没权没利的事没人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不够强。当前,全社会“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氛围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律权威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法不责众”的心理比较普遍。比如,中国式过马路。

另外,党的惠农政策越来越多,越来越广、越来越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养成了一些群众等、靠、要的思想和欲望,甚至还产生了攀比心理。每到春节、元旦,一些信访老户就到政府要救济,实际上,他们并不是特别困难,或者说,还有比他们更困难的群众需要救济。

特别是一些群众受到较偏激的社会舆论影响,遇到问题后“信访不信法,找上级不找地方,找主要领导不找一般干部”的观念依然严重,片面认为解决问题“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一闹就解决”,甚至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来反映利益诉求。类似的案例在日常工作中发生过多次。2013年10月11日,东梁贡村村民胡某在中心社区务工期间突发脑出血,在市三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其家属仅仅是担心与工程方达不成赔偿协议,就纠结四五十人直接将尸体停放到市政府。最后,在我们的协调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二、什么是法治思维 2.1法治思维的定义

以合法性为前提和出发点,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按照法律逻辑和法律价值观来思考问题的一种思维模式。

作为体行政主体而言,是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

2.2法治思维的层次

法治思维在不同问题和领域的运用包含了不同的层次。概括而言,法治思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的概念原理对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进行认识并得出初步判断的层次。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对社会中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得出是否合法的判断,例如饮酒驾车是违法行为,这种层次的法治思维,是普通社会成员都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具备的。

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对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并得出结论乃至解决办法的层次。这一层次的思维是以通过法律解决个案为主要特征。执行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多为这一层次。比如,公安机关办案要求程序合法、适用法律要合法。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我们也要求程序要合法、要依法征收。

三是综合决策层次,即在前述法律性的认知判断、分析推理的基础上,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进行综合性衡量,并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法治思维更多地体现在这一层次上。

四是建构制度层次,即在前面三个层次的思维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抽象,从而能够通过建构或改革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最高层次的法治思维,也是高层级的领导干部所应当具备的。

因此,考察法治思维能力的高低,应当按照对象和主体的不同设定不同的标准。群众有群众的标准,干部应有干部的标准。

2.3法治思维的特点

1、强调合法性

2、强调权利义务的统一性

3、强调准确全面性:程序、依据、证据等

4、强调计划性 2.4依法治国的提出

(1)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第3条:高度重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的培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3)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4)2013 年2月23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

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治思维和法治政府建设是社会管理的需要,中国发展的需要,实现两个100年目标的需要。

三、我们应该怎么办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型政府、法治型社会的大背景下,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该怎么办,我想从三个层次来说,一是要坚定信仰,二是要严明规矩,三是要严守法律。

3.1坚定信仰

2012年,中央组织部、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电视台联合摄制了一部纪录片《信仰》。这部纪录片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我们作为教材进行过学习,分“只要主义真”、“壮志换新天”、“时代先锋行”3集,通过讲述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优秀共产党员的感人故事,深刻阐述了共产党人的核心价值观。从1921年到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有名可查的烈士就达370万人。在世界政党史上,很难找到,甚至根本找不到,有哪一个政党像中国共产党这样,为了践行和坚守自己的信仰,付出了如此巨大而惨烈的牺牲。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还有什么比生死抉择更大的考验?为什么先烈们能够视死如归,义无反顾?我想就是一种信仰。

在和平时期,已经不用再经历血雨腥风的考验。但是,和平时期,面对物质利益的诱惑,仍然需要我们坚定信仰。特别是要清醒的认识西方普世价值的侵蚀,认识到和平演变的阴霾依然笼罩在我们周围。这一点,在群众路线教育的党课上,我们已经进行了深入的阐述,今天不作为重点。3.2严明规矩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古代在治国理政方面,首先是礼治,后有德治,再有法治。礼治、德治主要是一些不成文、约定俗成的规矩,约束法律框架意外的人的行为。“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从个人品德、人际关系、吃饭穿衣、学习工作,到国家行政、祭祀,都有礼仪规矩进行规范,可以说,礼仪规矩涵盖了古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举个例子,逸礼《王度记》(《王度记》相传为战国时期齐国人淳于髡著。它的内容主要是礼节制度方面的规范,已经亡佚。从汉代学者所引用的十则佚文来看,它的内容主要是礼节制度方面的规范。它规定了天子、诸侯、大夫、士、庶人的享用、婚娶、祭祀等制度,规定了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制度,以及大夫在致仕和放逐时的待遇等)中记载:“天子驾六,诸侯驾五,卿驾四,大夫三,士二,庶人一。普通人只能坐一匹马的车,士大夫坐两匹马或三匹马的车,中央级高官坐4匹马的车,只有皇帝才可以坐6匹马驾的车。不能说我是养马的,我家里有十匹、二十匹马,我就能套十匹马的马车在路上跑来跑去,按当时的礼仪是“僭越”,违背了礼仪。(2002年在洛阳出土的“天子驾六”)

在现在快节奏的生活中,没有这些繁琐的礼仪规定,但还是讲规矩的,比如,正式开会时,谁先出场,座位怎么安排,谁坐到那个位臵。包括在农村谁家办红白喜事,比如结婚,男方家长坐那个位臵,女方家长坐那个位臵,你坐错了,就闹了笑话,可能婚都结不成了。这些都是规矩,没有明文规定,但做错了,就要受到惩罚。

“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一个人,没有规矩,很难成为一个合格的社会人;一个拥有8600多万党员的执政党,没有纪律和规矩,就注定成为一盘散沙。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需要保持执政党的团结统一。要达到这个目的,不仅需要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需要全党成员的高度自觉,也需要制度约束—这就是纪律和规矩的作用。

2015年4月6日,网络上开始流传一段中央电视台主持人毕福剑在饭桌上唱评《智取威虎山》中《我们是工农子弟兵》选段,并且边唱边戏谑。该视频引发极大争议。事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临时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高度重视,认为这不是一般的违纪问题,而是严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责成中央电视台机关纪委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在全局开展警示教育。也有人以“言论自由”想说就说为毕福剑辩护,以私下场合的非正式语言“不适合做政治定性的依据”为其开脱。言外之意,调侃攻击党的领袖和党领导的军队没什么大不了,搞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也很正常。

在最近落马的诸多官员中,也有很多不守规矩的。2015年通报22起中管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有15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规矩”,占总通报人数的68.2%。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中,中组部以*、***、徐才厚、令计划、苏荣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聚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充分证明了中央今年以来强调“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必要性。告诫广大党员干部恪守党纪党规,尤其是一些没有写进党纪党规中的“不成文规矩”,例如个人婚姻变动、配偶子女经商等应该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情况,不能因为没有明文规定就刻意隐瞒,钻纪律和规定的空子。

党章对于党员义务有明确规定:“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对于类似毕福剑的这种行为,群众用更为直接语言形容为“吃里扒外”。

我们党历来强调重视规矩。1949年3月,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作出的六条规定,是中共中央“进京赶考”前定下的“规矩”:“

一、不做寿;

二、不送礼;

三、少敬酒;

四、少拍掌;

五、不以人名作地名;

六、不要把中国同志同马恩列斯平列。”

习近平总书记8次强调政治规矩的重要性。

那么什么是党的政治规矩,具体说来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这四个方面中,前三个方面好理解,中国共产党党员也都是中国公民,因此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这毫无疑问;从党员的身份来说,党章等党内规章制度作为硬性的约束,也需要每个党员遵守。而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宣传纪律等在内的“党的纪律”,既然已经明确成文,自然也就成为约束和指南。

那么,如何理解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条政治规矩呢?

这就需要理清“党的纪律”和“党的规矩”之间的关系。

习近平对此有详细的论述:“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也就是说,从概念的层面,“党的规矩”的外延要比“党的纪律”更大。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是不成文的、相对柔性的规矩,同样需要遵守。

政治规矩包括哪些?“政治规矩”确是一个新词,也是理解当下中国政治思路的一个关键词。

新概念的提出,通常有其问题背景。而作为总书记,习近平为什么要提出遵守政治规矩呢?无疑,是因为党内存在不遵守政治规矩的表现。

习近平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中,对于“不守政治规矩”的现象有所总结。比如,在原则立场上,不守规矩主要体现为不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包括“在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摇摆”,“对涉及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等重大政治问题公开发表反对意见”,甚至是“对中央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口无遮拦,毫无顾忌”。

又比如,在党内团结方面,不守规矩的主要体现,是“团团伙伙”、小山头、小圈子、宗派主义。2013年和2014年,习近平两次在不同场合表示,党的干部来自五湖四海,不能借着老乡会、同学会、战友会等场合,搞小圈子、拉帮结派、称兄道弟,“宗派主义必须处理,山头主义必须铲除”。

山头主义和宗派主义的出现,本质上就是“党内有党”,不仅可能在上情下达、方针执行上打折扣、搞对抗,甚至可能形成“门客、门宦、门附”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在政治上形成一种抱团化、互相支持、互相提携的利益交换关系,使政治“潜规则”大行其道,破坏党的风气和统一。

习近平反复论及的另外一个规矩,就是“组织”的重要性。要有组织、体现组织,就要体现程序意识。

作为党员,组织性体现在哪里?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遵循组织程序、听从组织安排、重大事项向组织请示报告。习近平批评,现在许多干部没有程序意识,“迈过锅台上炕”,或者是做先斩后奏的“事后诸葛亮”。

这种情况,主要体现为“组织意识淡漠、不向组织请示报告”,比如随意外出不报告、个人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报告等。而这些,往往也是干部出问题的苗头,在近年来落马的官员中屡见不鲜。

政治意识不强、组织意识不强,一个干部就不免目中无人、心中无畏,甚至可能衍生出管不好身边人、擅权干政、干预选人用人、打招呼说情等问题。这都是不守规矩的表现。

可以说,在今天重新提倡政治规矩,其本质就是为了维护党中央权威、维护党内团结统一、重塑党组织的纪律性和约束力,净化党的政治生态。

如何做到自觉遵守规矩?中央已经给出答案,要做到“五个必须”。

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具体到镇村两级,就是必须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委保持一致,认真落实党委的部署,不打折扣,不软磨硬抗。

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

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

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3.3严守法律

从最近被查处的一些官员的事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法治观念淡薄是一些官员丢掉乌纱帽的重要因素。作为党员干部,必须时刻视法律法规为悬在头上的“三尺利剑”,心存敬畏,做到行所当行,止所当止。党员干部提高自身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重点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树立法治观念,争做尊法模范。党纪国法是党员干部必须恪守的“警戒线”,不能逾越的“高压线”,也是挡在悬崖边上的一道“护栏”。要在尊法上更加坚定自觉,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自觉强化守纪律讲规矩的意识,严守“红线”,党纪国法明文禁止的,我们决不可为,但纪律规矩没有明文规定或明文禁止的,也要掂量是否符合党的纪律原则,做到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二是强化法治思维,争做学法模范。在法治已确定为党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党员干部不学法、不懂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知道,怎么能保证不出事?带头学法,不仅要学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法律知识,而且要学法的原则、原理,学法的价值、精神。通过学习,知道法律授予了什么权力,这些权力的边界在哪里,权力行使的原则、程序是什么,不依法行使权力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我们举个例子,社会抚养费征收,随着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社会抚养费确实存在征收难题,过去可以抓人,可以拆房子、搬家具、办学习班。现在,必须依靠法律进行征收。

三是严格约束言行,争做守法模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打铁还需自身硬”,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代表着党和国家的形象,其一言一行对一般干部和群众有着巨大的示范效应。因此,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严格约束自身言行,在守法上更加严格自律,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时时处处以宪法法律为准绳,谨言笃行,努力做到不该说的坚决不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做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牟私利、清白做人的表率。

四是坚持依法办事,争做用法模范。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学法守法,关键是要学会用法,我们必须学会用法治理念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习惯,注重用法治思维去分析解决问题,善于引导群众回归到法律层面对话、协商解决问题,时刻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凡是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第一原则就是按法律办事,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要注意剖释个案,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自身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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